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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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担保业务,保障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三条担保人资格
担保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偿债能力。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有相应的金融许可证,非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五条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费用等条款。

第六条担保责任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的承担不因债务人违约而免除。

第七条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
担保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九条信息披露
担保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披露担保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监督管理
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担保人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担保业务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它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信贷支持,以帮助他们达成各种经济目标。

为了确保担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并有效管理担保风险,制定和实施一套完善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点和具体内容。

一、制度目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其次,制度还旨在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和个人在担保业务中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配合。

最后,制度的实施还能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企业和客户的利益。

二、制度范围本担保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全体员工,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各个部门和职能。

所有涉及担保业务的活动,无论是与客户的沟通、风险评估、担保合同签订还是监管和报告等,都应受到本制度的约束。

三、制度内容3.1 担保业务申请与审查3.1.1 担保业务的申请流程应规范明确,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审查部门的评估、授信决策和审批等环节。

3.1.2 担保业务审查应做到全面、客观、及时、准确,确保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并评估担保风险的可控性和可接受程度。

3.2 担保合同的签订与执行3.2.1 担保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的要求,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担保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和费用等关键条款。

3.2.2 担保合同的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法律顾问的审阅。

合同的存档和查询要便捷可靠,确保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2.3 担保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关注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金融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如有必要,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同时维护担保利益。

3.3 风险管理与监测3.3.1 担保业务中的风险管理应采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包括客户信用评级、财务分析、抵押评估和现金流分析等。

风险控制应预防为主,同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不可预测情况。

3.3.2 担保业务的风险监测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报告制度、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等,以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能够及时掌握并得到妥善处理。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投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程序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程序1、申请受理:项目推荐人(项目责任人)推荐填写《融资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通知企业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项目负责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协办人)确定项目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撰写《融资担保项目初审报告》3、项目评审:融资部审核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一部分评审会成员评审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二部分依据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字4、签订合同: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委托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填写空白合同文本经审核后正式签订合同5、抵押登记:准备抵押登记资料(委托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其他资料)他项权力证书或抵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6、担保收费:按照公司规定的担保费收费按照担保协议收费7、发放贷款:通知理财部安排出资人放款借款借据原件交出资人复印件留底8、保后管理:日常检查、保后检查,填写《融资担保项目检查表》于到期日前一周内填写《融资担保到期通知函》融资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9、代偿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提起法律诉讼10、担保终结:注销抵押登记退还质押物、代管原件融资担保业务档案归档第四条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为:1、抵押物、质押物清单;2、抵押物、质押物权力凭证;3、抵押物、质押物评估资料;4、保险单;5、所有人(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6、抵押物、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声明;7、抵押物、质押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8、抵押物、质押物所有人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9、其他有关资料。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XX集团(以下简称“省XX集团”)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照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依法依规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担保行为包括省XX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XX集团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为“所属公司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只对有股权关系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省XX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向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三)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担保;(四)对金融子企业进行担保;(五)省XX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六)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第六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避和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分为为集团内公司担保、为集团外公司担保及信托公司、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

集团内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集团外公司是指上述公司以外的公司,包括集团外其他公司及集团参股公司。

集团外其他公司是指无权属关系的集团外公司;集团参股公司是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集团外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是指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所属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公司担保管理活动,保护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
风险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关担保管理活动。

第二章担保管理权限
第三条担保申请权限
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可提出担保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条担保批准权限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担保批准权限,必须在担保决策委
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

第三章担保审批流程
第五条担保申请流程
担保申请应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包括申请表、担保函等必要材料。

第六条担保审批流程
担保决策委员会负责担保审批流程,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原则进行审批、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风险防控
第七条评估与管理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定期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

第八条监督与报告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监督和报告机制,定期向上级汇报担保情况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第十条其他法律责任
除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担保决策委员会所有,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担保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个人提供风险担保,以此促进融资活动的一种金融服务。

担保业务涉及到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为了规范和管理担保业务,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利益,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一、担保准入和评估制度1.担保资格准入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设定担保机构的注册条件和资质要求,确保身份合法、经营规范的机构才能开展担保业务。

2.担保能力评估:建立评估担保机构综合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指标体系,对担保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分类监管,对评估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3.风险防控体系:明确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借款人贷前风险评估、担保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预案等。

二、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制度1.客户信息管理:实行开户制度,确保登记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并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2.业务审查流程:建立担保业务审查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担保费率及担保额度的制定、业务办理材料的要求、担保物权的确认等。

3.合同管理:制定规范的合同模板,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合同签署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业务操作流程:明确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申请和审批流程、贷后管理流程、风险预警和处置流程等,确保业务操作规范化。

5.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担保业务的内部管理和岗位职责,包括权限划分、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

三、风险管理和监督制度1.风险预警和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2.风险暴露度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和风险暴露度的上限,对担保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控制。

3.备付金管理:对担保业务的备付金进行专门管理,确保备付金的安全与充足,以应对突发风险和担保业务的变动。

4.监督检查与评估: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针对性地提供监管意见和建议。

担保业务授权审批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授权审批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授权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审批权限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篇》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高层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内对外提供的担保事项。

第二章担保人的申请审核第四条公司指定专门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具体人选由财务部门提名,经总经理审批后确定。

第五条财务部门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担保人满足以下五项资信条件。

(一)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30 %。

(四)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

(五)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第六条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担保经办人员应驳回其担保申请。

(一)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近三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企业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清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财务部门担保经办人员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应提交财务副总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章担保业务审批第八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具体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本公司提供担保业务。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为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经营、合规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实现风险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做到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经营的合规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制定业务规划,明确目标、定位和战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营效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管理部门,具有独立的担保业务管理职能,承担担保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担保管理部门包括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担保业务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担保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集团公司应设立担保业务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担保业务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九条集团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担保业务流程第十条集团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建立健全的担保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担保业务流程包括风险评估、担保方案设计、审核批准、签署合同、实施监测等环节,各环节需履行相应责任,确保担保业务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客户资信评估体系,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评估,综合考虑其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信贷记录等因素,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费率。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加强风险控制和监测,及时调整担保方案,降低担保风险。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应建立资料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担保业务档案管理,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便于监督和审计。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种类、受理及调查第五条管理办法所指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第六条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七条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八条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受理及调查,参照相关业务的操作细则执行。

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评审第十条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和终审四级审核制度。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担保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担保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五条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集团公司与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或子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第六条企业提供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担保行为的主体,企业享有平等自愿签订担保合同的权利,并要严守允诺,讲诚实、守信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严格程序、审慎处置原则。

企业在做出担保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担保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科学、规范。

第七条集团公司担保由集团本部统一管理,财务管理部是归口管理部门;法律事务中心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

第八条集团公司负有规范和指导所属企业的担保行为,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担保情况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九条集团公司可以为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为了明确和规范担保业务的运作,保证风险控制和提高效率,制定本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一、担保业务定义及范围担保业务是指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金融服务。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二、担保业务管理机构1. 担保业务管理委员会担保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监督担保业务的运作情况,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2. 担保业务管理部门担保业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内部担保业务的具体运作机构,负责担保业务的申请、审批、风控和监管工作。

三、担保业务管理流程1. 申请阶段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交担保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担保机构应严格审核借款人资格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确保申请符合业务要求。

2. 审批阶段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进行评估,并进行风险评估、贷款额度测算和利率确定。

审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借款人,并明确担保责任及还款义务。

3. 风险控制阶段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贷前调查、抵押物评估及监测、还款跟踪等措施,及时预警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4. 合同签订阶段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并按约定提供相应的担保物。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责任、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关键条款,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5. 后期管理阶段担保机构应对担保业务进行日常监管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还款催收、担保物处置等工作,确保担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并减少风险。

四、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的职责和义务1. 担保机构应积极履行担保责任,保证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担保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内部流程和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规范。

3. 担保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专业素质,确保担保业务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4. 担保机构应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和合作,解答借款人的疑问,提供咨询和帮助。

五、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与改进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确保担保业务的高效运行和风险控制。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1. 引言公司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承担还款责任或提供财务支持的行为。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需要建立担保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明确公司担保管理的原则、流程和责任,确保担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管理原则公司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审慎性原则公司进行担保活动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财务状况,并能承受相应的风险。

2.2 限额原则为了保护公司财务稳定和股东利益,公司应设定担保限额,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的公司净资产或授权的资金池容量。

2.3 独立性原则公司担保应纯属经济目的,不得与其他利益交叉,不能随意使用公司资源,以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4 决策原则担保决策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审查和决策的层层审批,确保公司高层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5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担保行为应及时、准确地向所有股东和利益相关方披露相关信息,保持透明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3. 管理流程公司担保管理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3.1 提出担保申请公司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包括担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担保金额、担保用途、担保期限等。

3.2 风险评估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项目包括担保对象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担保措施的可行性等。

3.3 决策审批公司设立担保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查担保申请,其中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门的代表。

担保申请需要经过委员会的投票决策。

3.4 合同签订担保申请获得批准后,公司与担保对象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担保条件、担保期限等相关条款。

3.5 担保监管公司设立担保监管部门负责跟踪和监督担保的履约情况,及时了解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还款进度等,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4. 责任规定4.1 高层管理层责任公司高层管理层应制定公司担保管理的方针和政策,确保担保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我行授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业务,以及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为我行授信提供的再担保业务。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机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可分为国有资本控股担保机构和民营资本控股担保机构。

(一)国有资本控股担保机构是指国有资本直接或间接出资比例不低于50%,或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有依据证明其对公司业务拥有绝对控制权的担保机构。

国有资本出资主体包括各级财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民营资本控股担保机构是指除国有资本控股担保机构以外的其他担保机构。

第四条仅为我行个人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个人金融业务条线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

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再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已承保的担保责任按照一定比例向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如果发生代偿损失,则由再担保机构按照责任比例和约定的其他条款予以赔付。

第二章总体策略第八条我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基本原则为适度从紧、择优合作、额度审批、动态监管。

第九条客户策略优先支持财政出资的国有资本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择优支持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经营稳健的其他国有资本控股或民营资本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指依法设立,以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法经营,依法开展业务,承担相应风险。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第二章准入与备案第四条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具备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和设施;(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等制度;(五)担保人的整体风险承受能力能够满足其业务规模的要求;(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三)注册资金来源证明;(四)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文件;(五)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资质证明;(六)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决定。

决定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备案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经营与监管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二)为企业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三)依法接受委托,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服务;(四)其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制定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评估授信对象的风险等级;(三)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四)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确保担保公司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并避免内部欺诈行为。

某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的管理办法WORD文档

某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的管理办法WORD文档

某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的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的管理方法为强化风险管理,明确相关管理程序及确认标准,明晰相关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各自责任,确保处置及时、措施得力、节约开支,尽可能将担保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据?ⅩⅩⅩⅩ融资担保有限〔3〕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4〕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5〕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6〕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实用文档〔7〕在工程处置过程中按照国家公布的?担保法?、?物权法?及财政部印发的2021年?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方法?等法规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签订的法律格式文本,由合作律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险处置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

5、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实用文档〔1〕风险工程代偿前的相关风险化解、风险处置工作,以工程经理A、B角为主完成,风险控制部主审、律师配合。

〔2〕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制部工程主办、律师负责,业务部门工程经理A、B角配合。

但与债务人的等情况决定解除。

〔二〕担保逾期实用文档1、在贷款到期前两个月内,工程经理须实地调查一次,提前通知被担保人做好还款准备,催促被担保人尽早沉淀还款资金,并确认被担保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如果确认被担保人的担保到期日还没有还款能力或没有还款相关机构的?合作协议?、?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之特别约定条款?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已的代偿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担保信誉。

但贷款银行应向我公司提供以下文件以供代偿前的核查:实用文档〔1〕借款合同〔2〕借款借据〔3〕保证合同〔以上三项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复印件〕b.重新评价工程可行性。

c.借款使用情况,确认协议各方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银行贷款资金全部及时到位,是否设置了可以抵扣代偿金的保证金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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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0 目的
为了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本着统一管理、降低费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单位。

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对集团外单位提供担保业务,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2 引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3 术语与缩写
3.1 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等,反担保适用于担保规定。

集团公司对集团内单位原则上不使用质押、留置及定金方式。

3.2 保函:分为投标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

3.3 资信证明:分为银行类和非银行类两种,前者包括信贷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账户查询许可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书;后者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材料、
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银行信贷额度的申请和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审核申请人的担保用途、担保额度、企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并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涉及到与开发有关的资信证明及银行保函,应与经营开发中心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4.2 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负责审核申办保函及资信证明项目的可行性、申办项目填写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4.3 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审核担保事项和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4.4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最大额度累计不得超出集团公司对该被投资单位投资额的50%。

4.5 如果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人需全额赔偿集团公司的损失,赔付前集团公司将暂停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新担保、保函申请。

4.6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7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5.1 担保
5.1.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体办理程序如
下:
5.1.1.1 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5.1.1.2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申请人资信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
5.1.1.3 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

5.1.2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作为抵押物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本方式仅限于集团公司本部作为债务人时使用。

5.1.3 反担保,是指第三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降低风险,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请求的其他人向其提供的再担保行为。

要求集团公司作为其反担保人的,具体申办程序如下:
5.1.3.1 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反担保申请,并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5.1.3.2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申请人资信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
5.1.3.3 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

5.2 银行保函及资信证明
5.2.1 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担的项目可向集团公司申请办理银行保函及资信证明;以各子公司名义承担的项目可向集团公司申请办理银行保函反担保函和银行信贷证明反承诺。

5.2.2 经办单位一般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金额特别大的或海外项目的时间应酌情延长。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5.2.2.1 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有关资料:
a)项目介绍,主要附有业主提供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中有关项目的简介和财务资信方面的要求复印件(附件二中涉及到的内容均须附相应的书面材料),外文版的资料须另附中文翻译稿;
b)标前协议(指投标联合体),明确在投标和中标后各方的责任;
c)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d)其他有关文件。

5.2.2 申请人填写《关于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并加盖单位公章;
5.2.3 申请人填写《审批单》(见附件二),报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5.2.4 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协助办理。

5.3 保证金的支付
5.3.1 集团公司开发中心独立开发的工程项目需支付投标保证金和现金履约保函的,由集团公司统一支付;各分、子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投标需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后需支付现金履约保函的,各分、子公司应提前将上述所需资金汇入集团公司指定帐户,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汇出。

如果各单位没有把上述资金及时汇入集团公司指定帐户,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5.4 审批权限
5.4.1 申请人向集团公司申请办理各类担保、保函及资信证明,
经董事会授权,按下列规定办理:
5.4.1.1 对提供担保、反担保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或由董事长和总经理委托的公司其他领导审批。

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5.4.1.2 各类保函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由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或由总经理委托的公司其他领导审批;
5.4.1.3 银行信贷证明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由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批;金额超过50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其他资信证明由总会计师审批。

或由总经理委托的公司其他领导审批;
5.5 收费方式
5.5.1 集团公司按季向各申办担保业务的单位收取服务手续费,由财务部负责审核并催收。

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经经办银行、经营开发中心、财务部三方核对无误后,由集团公司统一支付。

5.5.2 外币的资信证明、担保业务按办理当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手续费。

5.5.3 通过集团公司办理的各类担保、保函和资信证明业务的手续费收取标准见附件三《担保、保函和资信证明业务收费标准》。

对信誉较好的单位可给予一定的收费优惠。

5.5.4 对于拖欠集团公司服务手续费超过一个季度的单位,在其
补交完毕之前,集团公司将终止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5.6 后续管理
5.6.1 集团公司财务部配专人负责担保、银行保函和资信证明的审核、办理、台账登记等日常管理。

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指定专人审核有关银行保函、资信证明项目的有关资料,负责确认到期保函及资信证明,并督促申请人办理核销手续,防范风险发生。

5.6.2 对于集团公司的一些重要性资信证明材料,如银行信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材料、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等在使用时,要经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财务部、开发中心、办公室等)的审批,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要对使用单位和经办人进行详细登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集团公司的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6.3 各类保函及资信证明的时效到期后,各申办单位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申请人应积极与项目业主联系,要求归还各类保函及资信证明原件。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原件的,可凭未通过资格预审通知、失标通知书、招标书有关保函期限规定、项目凭竣工验交报告等有关资料办理各类保函、资信证明的核销手续。

为海外项目办理的各类保函必须归还原件才能办理核销手续。

申办单位不提供核销资料的,集团公司将暂停为其办理有关担保业务。

5.6.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 形成的文件附表
6.1 关于申请书。

6.2 审批表。

6.3 担保、保函和资信证明业务收费标准。

附件1:
关于申请书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因项目的(资格预审/投标/履约/开工预付款),按业主要求需办理金额为人民币/美元(大写)
的(存款证明/银行信贷证明/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相应的反担保或反承诺),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我公司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消承诺如下:
1、此(存款证明/银行信贷证明/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相应的反担保或反承诺)仅供我单位参加上述项目的(资格预审/投标/履约/开工预付款)时使用,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

2、保证承担办理该项业务所需所有手续费。

请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审批并协助我公司办理。

附项目资料如下:
1、项目所在地:
2、业主名称:
3、建设单位投资者:
4、业主电话:地址:
5、项目造价:(大写)
(小写)
6、资金来源:(工期)
7、中标公布日(或开标日期):
8、标价确认办法:
9、计价付款办法:
10、期限: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附件二:
审批单
日期:
备注:①本表“担保类型、金额、期限”项目填写内容涂改无效;
②如对担保内容有特殊要求,请在备注栏加以说明。

附件三:
担保、保函和资信证明业务收费标准
-11-
主题词:担保管理通知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04年8月5日印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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