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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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0 目的
为了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本着统一管理、降低费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单位。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对集团外单位提供担保业务,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2 引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3 术语与缩写
3.1 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等,反担保适用于担保规定。集团公司对集团内单位原则上不使用质押、留置及定金方式。
3.2 保函:分为投标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
3.3 资信证明:分为银行类和非银行类两种,前者包括信贷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账户查询许可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书;后者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材料、
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银行信贷额度的申请和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审核申请人的担保用途、担保额度、企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并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涉及到与开发有关的资信证明及银行保函,应与经营开发中心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4.2 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负责审核申办保函及资信证明项目的可行性、申办项目填写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4.3 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审核担保事项和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4.4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最大额度累计不得超出集团公司对该被投资单位投资额的50%。
4.5 如果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人需全额赔偿集团公司的损失,赔付前集团公司将暂停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新担保、保函申请。
4.6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7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5.1 担保
5.1.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办理程序如
下:
5.1.1.1 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5.1.1.2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申请人资信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
5.1.1.3 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
5.1.2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作为抵押物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方式仅限于集团公司本部作为债务人时使用。
5.1.3 反担保,是指第三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降低风险,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请求的其他人向其提供的再担保行为。要求集团公司作为其反担保人的,具体申办程序如下:
5.1.3.1 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反担保申请,并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5.1.3.2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申请人资信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
5.1.3.3 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
5.2 银行保函及资信证明
5.2.1 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担的项目可向集团公司申请办理银行保函及资信证明;以各子公司名义承担的项目可向集团公司申请办理银行保函反担保函和银行信贷证明反承诺。
5.2.2 经办单位一般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金额特别大的或海外项目的时间应酌情延长。具体办理程序如下:5.2.2.1 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有关资料:
a)项目介绍,主要附有业主提供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中有关项目的简介和财务资信方面的要求复印件(附件二中涉及到的内容均须附相应的书面材料),外文版的资料须另附中文翻译稿;
b)标前协议(指投标联合体),明确在投标和中标后各方的责任;
c)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d)其他有关文件。
5.2.2 申请人填写《关于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并加盖单位公章;
5.2.3 申请人填写《审批单》(见附件二),报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5.2.4 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协助办理。
5.3 保证金的支付
5.3.1 集团公司开发中心独立开发的工程项目需支付投标保证金和现金履约保函的,由集团公司统一支付;各分、子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投标需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后需支付现金履约保函的,各分、子公司应提前将上述所需资金汇入集团公司指定帐户,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汇出。如果各单位没有把上述资金及时汇入集团公司指定帐户,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各单位自行承担。5.4 审批权限
5.4.1 申请人向集团公司申请办理各类担保、保函及资信证明,
经董事会授权,按下列规定办理:
5.4.1.1 对提供担保、反担保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或由董事长和总经理委托的公司其他领导审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5.4.1.2 各类保函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由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或由总经理委托的公司其他领导审批;
5.4.1.3 银行信贷证明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由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批;金额超过50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其他资信证明由总会计师审批。或由总经理委托的公司其他领导审批;
5.5 收费方式
5.5.1 集团公司按季向各申办担保业务的单位收取服务手续费,由财务部负责审核并催收。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经经办银行、经营开发中心、财务部三方核对无误后,由集团公司统一支付。
5.5.2 外币的资信证明、担保业务按办理当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手续费。
5.5.3 通过集团公司办理的各类担保、保函和资信证明业务的手续费收取标准见附件三《担保、保函和资信证明业务收费标准》。对信誉较好的单位可给予一定的收费优惠。
5.5.4 对于拖欠集团公司服务手续费超过一个季度的单位,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