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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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权益,根据《ZHRMGHG公司法》、《ZHRMGHG担保法》、《ZHRMGHG物权法》和《XXXX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XXXX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担保人身份为被担保人承担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以合法与自愿为基础,坚持以下原则:(一)审慎原则公司担保业务必须提高风险意识,谨慎提供担保,实行规模控制。

(二)按流程决策原则公司的担保业务应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公司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方能提供担保。

(三)投资关联原则公司原则上只对控股、参股投资企业等与公司有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并按照股权投资比例提供担保。

(四)“谁受理、谁负责”原则投资企业的担保申请按项目管理关系由子公司(投资部)负责受理。

子公司为投资企业申请担保业务的责任单位,对担保风险控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责任项目经理(或经办人)为相应担保业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审查和定期汇总分析。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四条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

公司担保业务主要采取保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等三种方式。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

公司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权利为质物,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或以折价、拍卖、变卖公司质押权利进行受偿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担保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1. 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2. 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3. 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4. 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3、企业和股东资产类型文件4、企业担保所需的其他类型文件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按照《融资担保业务承保准则》受理企业担保申请; 第十二条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并填写《项目受理表》通知担保公司相关部门。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合法权益,提高集团公司对外融资的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基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其他债务融资,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风险承担形式。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对象,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品,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担保财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额度,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金额上限。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费用,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提供担保而从受益方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控制,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通过合理的担保方式和措施,尽可能降低对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第九条本集团公司应制定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审批流程、担保方式、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等,确保担保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条本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审批体系,担保审批应遵循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岗位分工、责任明确、信息真实可靠等原则。

第十一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额度管理制度,制定担保总额度、单个担保额度、为单个担保项目分配的担保额度以及担保余额等管理规定,并通过现金流、财务指标等风险评估方式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和担保规模。

第十二条本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各级管理层和担保业务经验,制定科学的担保费率,结合产品种类、风险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担保费用定价。

第十三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担保风险管理档案,加快风险预警、处置和担保风险处置结果收集和反馈。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在履行社会责任及推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并落实一套完善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是必要且重要的。

二、担保业务范围上市公司担保业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外担保、关联方担保和关联企业担保。

1. 对外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责任,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在进行对外担保时,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被担保方具备较高的信用水平,同时控制担保规模、期限和方式,以降低风险。

2. 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子公司、关联公司等提供担保,为其提供资金或信用支持。

在进行关联方担保时,上市公司应当严格审慎对待,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3. 关联企业担保关联企业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具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责任。

在进行关联企业担保时,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利益平衡,明确风险分担机制,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担保控制措施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担保业务,采取一系列的担保控制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1. 内部审批机制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机制,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应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委托的专门机构审查担保基本条件、风险评估以及合规性。

审批过程应公正、透明,并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进行。

2. 风险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在决定是否进行担保时,应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评估,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分析,以降低担保风险。

3. 担保限额管理上市公司应制定并落实担保限额管理政策,控制单一担保金额、担保总额以及与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额度不应超过公司自身承受能力,以免影响公司经营和发展。

四、信息披露和监管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透明,上市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时需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接受监管。

1.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对外披露其担保行为及相关风险。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担保业务活动。

二、担保业务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公司应充分评估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效益性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开展担保业务,为公司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4、平等自愿原则:担保业务应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进行。

三、担保业务的对象和范围(一)担保业务对象公司担保业务的对象主要为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担保业务范围1、银行贷款担保2、商业汇票承兑担保3、贸易融资担保4、项目融资担保5、信用证担保6、其他经公司批准的担保业务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应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担保业务需经过以下审批流程:1、业务部门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

2、风险管理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对被担保方的信用分析、还款能力评估等,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3、财务部门对担保业务的财务影响进行分析,包括担保费用的收取、可能的代偿损失等,并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4、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进行审批,对于重大担保业务,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五、担保业务的调查与评估(一)调查内容1、被担保方的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包括主营业务、市场份额、行业地位等。

3、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包括银行信用记录、商业信用记录等。

5、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包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还款来源等。

(二)评估方法1、定性分析:通过对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水平、市场前景、行业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评估其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种类、受理及调查第五条管理办法所指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第六条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七条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八条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受理及调查,参照相关业务的操作细则执行。

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评审第十条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和终审四级审核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条担保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受理与调查第四条担保业务的受理应符合公司的业务范围和风险政策。

业务部门在接到担保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贷款用途说明、还款计划等。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需求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等。

第六条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撰写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调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风险评估意见,并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章担保业务的审查与审批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给公司担保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九条担保审批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对担保业务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审批决策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与审批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第十条经审批同意的担保业务,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起草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起草完成后,应提交给担保申请人进行确认。

担保申请人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双方应协商修改。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正式签订。

签订担保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章反担保措施第十三条为降低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1)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1)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担保公司是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依据《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为规范担保公司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担保公司的设立与注册1.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

2.担保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具体金额由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担保公司的注册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且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三、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1.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评估等业务。

2.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不得超出自身授权范围。

四、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1.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

2.担保公司应定期对所涉及的债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包括风险预警、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风险问题。

五、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1.担保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2.担保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六、担保公司的监管1.担保公司应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管,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经营情况。

2.担保公司应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提供相关业务、财务和内部管理的相关资料。

3.监管部门有权对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要求担保公司及时整改。

七、担保公司的责任和义务1.担保公司应依法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担保公司应积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担保责任的履行。

3.担保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债权人的担保金,并确保担保金的安全性。

八、担保公司的退出与清算1.担保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自行申请退出,或者被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出。

2.担保公司退出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算,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担保业务受理管理制度1

担保业务受理管理制度1

(企业类)业务受理登记制度——试行稿一、业务受理环节的定义:1.1 受理环节的起始点为已明确客户担保需求,收到客户填写的《委托担保申请书》。

1.2 受理环节的终止点为业务受理人员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或项目出现中止。

1.3 业务受理环节可分为受理确认区间、调查及信息反馈区间、受理信息统计区间三个阶段区间。

二、业务受理登记工作的意义及目的:2.1 对业务人员的业务受理工作明确确认标准,对业务人员在受理业务时进行协调,避免业务人员之间在受理环节出现纠纷。

2.2 明确业务受理环节的时效,并对其实施监控,确保业务受理环节的时效性,提高业务运作效率,提升客户满意度。

2.3 以客户为中心,记录受理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库,为综合分析产品市场情况、确立产品市场定位提供依据。

2.4 以客户为中心,记录业务受理环节操作信息,特别是针对业务受理操作中出现的业务搁置、失败等异常情况,记录其出现原因,对综合分析市场需求,改进调整业务运作标准提供依据。

三、业务受理登记工作的基本原则:3.1 确定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运营宗旨,保障业务运作服务质量,最大化提高业务运作效率,提升客户满意度。

3.2 明确开展业务受理登记工作的目的,统一思想认识,特别是让所有相关业务人员明确认识到业务受理登记工作对进一步改善我司业务运营体系、促进业务拓展的积极意义。

3.3 各公司市场部承担业务受理登记管理职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业务受理登记工作,确立该指定人对业务受理信息的统计职责。

四、(企业类)业务受理登记管理办法:受理确认区间4.1 所有业务人员受理业务时,在明确客户担保需求,并收到客户填写的《委托担保申请书》后,必须及时填写《业务登记表》,上报各公司市场部,市场部审核确认后给予业务编号;对未取得编号的业务,各公司风险管理部不得安排人员介入项目调查,不得安排上会。

4.2 各公司市场部接洽的客户在平均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上,交由业务部门受理,业务部门经理负责指定业务受理人员,业务受理人员在收到客户填写的《委托担保申请书》后,及时填写《业务登记表》,上报各公司市场部,市场部审核确认后给予业务编号。

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1995.10.11•【文号】交银发[1995]396号•【施行日期】1995.10.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0日)废止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1日交银发〔1995〕3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本外币担保业务的管理,保证我行担保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以及我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系指以总行自有本外币资金向境内外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

第三条凡未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分行,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

第四条担保业务应在总行书面授权的范围内由各分支行本部办理,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给所属机构。

第五条不得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提供担保。

第六条不得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第七条各分支行受总行授权所承办的担保业务的总金额最高为:本币担保业务不得超过其本币营运资金的1倍;外汇担保业务不得超过其外汇营运资金的10倍(总行另行授权的除外)。

第二章担保对象和种类第八条凡具有清偿能力的法人,均可向我行申请担保。

第九条担保种类及释义(一)融资性担保1.借款担保:指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还本付息的保证。

2.透支担保:指对有关金融机构所给予申请人的透支便利承担偿还责任的保证。

3.租赁担保:指为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的按期支付租金的付款保证。

4.补偿贸易担保:指为设备或技术的引进方,向设备或技术的提供方,出具的履行有关补偿贸易合同项下义务的保证。

5.项目融资性的信用证:指以开立信用证方式为项目融资出具的付款保证。

(二)非融资性担保1.付款担保:指为买主或业主向卖主或承包方所出具的支付货款的保证。

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诉讼保全是否要当事⼈亲⾃去申请呢?在申请诉讼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那么该担保是不是可以有担保公司提供呢?那么,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需要注意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您收集了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创新审判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解决当事⼈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困难的实际问题,规范担保机构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担保⾏为,有效控制因当事⼈申请错误给对⽅当事⼈造成的不良后果,更有效地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保全担保,是指民事纠纷当事⼈⼀⽅拟在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由当事⼈⾃愿或接受本院责令要求向担保公司申请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进⾏审查、接受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由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但保业务的担保活动。

第四条担保机构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应遵循平等、⾃愿、公平、诚实信⽤的原则。

第⼆章担保机构准⼊标准第五条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在⼯商⾏政管理机构注册,并在管理机关备案,⾃主经营,独⽴核算,具有完善的法⼈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构架;⼆、在⼯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业务;三、拥有5年以上完整经营记录且连续5年以上未被⾏政机关处罚;四、担保机构注册资本10000万元以上,风险补偿机制健全;五、获得过市级以上荣誉X项以上;六、同意接受本院指派为司法救助等弱势群体案件提供免费担保。

七、⾃有银⾏存款及资产每⽉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XX%,不含担保机构向客户收取的保证⾦;⼋、按规定⾜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及风险准备⾦,并实⾏专户管理;九、具有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配备或者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的相关专业⼈才,风险控制能⼒强;⼗、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时向本院提供上年度及近期财务资料、对外担保等信息和资料。

担保业务代偿与追偿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代偿与追偿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代偿与追偿管理办法第一条代偿时,本公司按照与贷款银行合作协议严格履行保证责任。

在实际代偿之前,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应充分开展风险化解工作.第二条偿项目风险处置原则一、取银行支持原则。

涉险项目无论是否处于逾期或代偿阶段,均应加强与银行的信息沟通,争取银行支持和理解,充分利用银行优势化解风险,如提前收贷、冻结结算账户、先行提起诉讼。

二、刚柔相济原则。

根据客户经营情况、配合程度、风险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诉讼手段追偿和非诉讼手段追偿相结合。

三、效率和效益相统一原则。

以降低担保代偿损失为宗旨,注重追偿成本与收益分析.一般以专门人员追偿、诉讼代理为主,但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法律争议较多、回收难度大的项目,可以采取外聘律师风险代理.四、灵活应变、反应迅速原则。

形成定期、不定期风险报告制度,上下信息畅通、快速决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注重捕捉化解风险的有力时机。

五、保密原则。

涉险项目资料建立严密保管制度,有关信息不张扬,不外泄,不传播.第三条事故分析及风险处置调查一、涉险项目,无论项目是否处于逾期催收、代偿、非诉讼追偿、诉讼追偿等阶段,项理均为第一责任人,须认真负责,按风险管理、债务追偿等主管部门部署,配合、落实、推进风险化解工作.二、处置调查内容包括:(一)托保证、反担保等法律文件。

核查所签合同是否完整、方式是否正确、法律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证抵(质)押登记是否在有限期内。

如发现法律文件存在无效或效力不足的情形,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

(二)评估客户以及抵(质)押物。

通过查阅项目评审报告、保后检查报告、财务报表等客户档案资料,了解客户历史关系、信用状况、掌握其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基本情况。

咨询专业评估人员,了解抵(质)押物的有关情况,包括所有人、抵(质)押的处置变现的限制条件、变现市场价值等。

(三)实地核查.根据资料反映情况进行实地深入查房,进一步了解:1、经营状况。

取得客户对有关财务报表的解释,并注意掌握客户主要资产和负债的明细结构及权属状况。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有效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办理的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的法人以及自然人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我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应遵循“平等自愿、积极审慎、诚实守信、审贷自主、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经营单位和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总行信贷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公司准入的受理与调查,《合作协议》与《资本金托管协议书》的订立,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额度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及担保公司的评估,向监管机关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对公司的成立时间、资质证照、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目前与他行合作情况和在保业务的金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风险审查、合作协议的法律审查及担保贷款的风险审查等。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在受理调查的基础上对资料完整性、担保公司准入主体资格、担保公司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和担保实力等进行风险审查。

三、风险审查通过的提交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同意合作的,将合作协议提交行长审签,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核准。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担保公司的利益,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依据《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部门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担保公司的设立与注销第三条设立条件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担保公司的发起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

2. 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担保公司应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 担保公司应满足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注销条件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注销:1. 担保公司不再从事担保业务,且已清理完毕担保业务的债权债务关系。

2. 担保公司的业务经营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达到停业整顿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

3. 担保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章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第五条经营范围担保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为获得担保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担保。

2. 为境内外融资人提供境内外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

3. 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

第六条风险管理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定期评估担保业务风险,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2. 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监督,规范借款人的行为。

3.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机制。

第四章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 对担保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批,定期检查和评估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

2. 要求担保公司提供相关经营信息和资料。

3. 对违法违规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八条信息披露担保公司应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2. 担保业务的风险情况。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

主要对象包括: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3、失地、失土的创业型农民.4、其他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第八条企业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生产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担保业务是上市公司为了支持其他企业实现融资需求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文档制定了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2. 定义2.1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指上市公司对其他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信用凭证等形式。

3. 申请资格3.1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需要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近年的盈利能力稳定;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自上市以来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公司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3.2 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开展担保业务,并接受证监会的审批。

4. 担保额度管理4.1 上市公司担保的总额度应控制在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具体比例由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状况予以设定。

4.2 上市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担保额度管理制度,包括担保额度的分配、审批流程和风险评估等。

4.3 上市公司应按照担保额度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批和备案,确保担保额度的合理使用。

5. 风险控制5.1 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担保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5.2 上市公司应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分类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5.3 上市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6. 监督和报告6.1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和检查。

6.2 上市公司应定期向证监会报告担保业务的情况,包括担保额度使用情况、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处理措施等。

6.3 证监会可以依法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检查,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7. 处罚措施7.1 上市公司如果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担保资格;对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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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XX集团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集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集团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集团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集团各控股公司和由本集团实行业务管理的参股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种类第五条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六条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七条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三章业务受理第一节公司融资担保条件第八条公司融资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一)担保申请人具有一定的资产,信用良好,具有履约能力;(二)担保申请人接受本集团对其经营管理及履约情况的监督、调查与检查;(三)担保申请人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四)申请企业(含其关联企业)累计申请的担保额不超过受理担保公司净资产的20%。

第二节个人融资担保条件第九条个人融资担保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一)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汽车等消费品的合同或协议;(三)投资经营贷款须有明确的用途及资金使用计划,投资前景预测;(四)有本集团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第三节合同履约担保条件第十条合同履约担保的对象为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法人联合体及自然人。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一)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二)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三)自然人能提供可靠的反担保资产,并具备履约能力。

第四节财产保全担保条件第十一条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进行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一)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二)必须是给付之诉;(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有本集团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五)其他条件。

第五节公司担保人应提交资料第十二条属本集团担保对象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应向各担保公司领取并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同时,向各担保公司提下列必备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人代码证;(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四)企业注册登记核准件;(五)验资报告;(六)近三年审计报告;(七)近期财务报表;(八)贷款卡记录;(九)纳税凭证;(十)资信证明;(十一)企业章程;(十二)企业介绍;(十三)董事会决议;(十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十五)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者简历;(十六)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十七)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十八)主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件;(十九)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有关文件;(二十)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的,应提供个人主要财产清单;(二十一)公司股权质押反担保的,如不是100%股权质押的,应提供全体股东会同意质押的股东会决议;(二十二)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抵押物权证明及财产评估报告;(二十三)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质物权属证明及质物估价报告;(二十四)信用反担保的,应提供反担保人的企业介绍、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贷款证、资信证明、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者简历;(二十五)本集团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六节个人担保人应提交资料第十三条属本集团担保对象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个人,向各担保公司提下列必备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二)担保申请人(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三)合法的消费合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质押物估价报告书;(五)本集团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七节项目接洽与受理第十四条各担保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登记,该专人应独立于其它业务部门,对上门申请担保的客户予以接冾并设立业务受理登记簿(附件2)进行登记编号。

各项目经理(含公司各级负责人)自行接冾的项目也应到该专人处进行登记编号。

登记完毕后,根据业务种类、所处地域、业务来源渠道等对应关系安排具体的业务部门及项目接洽人。

第十五条项目接洽人应认真解答客户疑问,认真审阅材料,并在第一次接洽业务时将《委托担保申请书》、《客户应提交资料清单》交给客户。

第十六条收到客户提交的资料后,项目接洽人应对资料认真核对编号并用打时器打上收到日期交登记专员登记,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加盖核对章。

第十七条项目接洽人应立即对项目资料和受理条件等进行受理审查,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应填写《担保项目受理表》(附件3),并在受理登记当天签署受理意见报担保业务部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担保业务部经理应在收到《担保项目受理表》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

担保部经理同意受理的担保项目,要指定项目负责人A角和B 角。

第四章尽职调查第十九条尽职调查是项目经理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融资用途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以及反担保措施的可控性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出具《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附件4),对项目是否可行发表自己的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一节调查人的职责第二十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落实制度。

即对每一个项目进行调查必须在部门经理的统一安排下,至少由项目经理A角、项目经理B角二人共同完成。

各自的职责是:(一)项目经理A角的职责:1、负责与担保申请人的联络、沟通,要求客户配合工作;2、约定时间,组织与协调对项目的调查;3、独立发表评价意见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经理B角的职责:1、配合A角工作,一起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2、独立发表评价意见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部门经理的职责:1、根据担保项目的难易程度,合理选配项目经理A、B角;2、督促项目经理及时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价;3、审查项目经理提交的《企业(项目)调查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对整体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的程序是:搜集担保申请人信息资料并确定调查了解重点——实地调查核实信息资料并重点审核调查重点——出具《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

第二节调查内容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担保申请人资信、融资用途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以及反担保措施的可控性等四个方面。

第二十三条资信调查评价是指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多方面地调查,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与评估,据此就客户的偿债能力做出全面的评价。

(一)对公司类担保申请人资信的调查评价:1、法律主体资格的调查:(1)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房地产企业还要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建筑安装企业还要审查《承建资格证书》原件:看其是否经权机关颁发;在有效期内;年审合格;(2)审查客户法人代码证书原件:看其是否申领并正式使用代码书;(3)审查税务登记证原件:看其是否申领了国税与地税《税务登记证》并是否按期缴纳了各种税款,法定代表人有没有上税务机关公布的限制出境人名单;(4)审查贷款证(卡)原件:看其是否进行了年审;记载的内容是否与真实情况相符;(5)审阅公司成立合同、章程原件:对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经营方式、最高权力机构等进行全面的了解,看其申请担保是否需要最高权力机构的决定;若为三资企业或者承包经营企业,还需提供成立批文、承包经营合同;(6)审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看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上填写的法定代表人名字和加盖的公章要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字和名称相一致。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填写的代理人的权限要具体、明确、担保申请人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要签字。

有效期至少到合同签订日,通常要有3个月。

2、管理水平调查评价:(1)公司治理结构调查:主要了解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是直接经营还是委托经营;企业经营决策人、董事会与总经理的授权关系;以及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2)领导者素质调查:主要了解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的资历、素质、业绩、管理及开拓能力、经营作风特别是对企业信誉的重视程度等来考查担保主体的管理水平;(3)信息披露制度调查:主要了解其是否重视对外信息宣传工作,印制了哪些宣传资料;编制了几套会计报表,每套报表之间是否有较大出入。

并通过员工了解情况看是否与企业领导介绍的情况及宣传资料宣传一致。

3、经营状况调查评价:(1)行业调查:主要了解担保申请人所处行业的政策环境、现状、发展前景,看担保申请人在同行业中的地位;(2)竞争对手调查:主要了解申请人的主要竞争对手,竞争的方式以及与竞争对手优劣势比较;(3)经济实力调查:主要调查企业的有形净资产和长期资产;(4)经营业绩调查:主要了解近3年经营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情况,观察发展变化趋势;4、财务状况调查评价:(1)审核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其它应收款:重点审核其总帐余额与明细帐累计数是否相符,并与相应的报表数是否一致。

并核查明细帐户记录中有否有与股东的往来帐。

对与股东往来且往来金额过大的,要查明形成往来的原因,以确认是否真实投资。

有无不合法转移、增加或减少资本的行为。

同时,还要分析应收帐款的帐龄结构,了解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评价应收帐款回收的可能性;(2)审核存货:看其总帐余额与明细帐累计数是否相同、并与报表数相一致。

对金额过大的,还需到仓库核实明细帐数目与实物数量是否一致;(3)审核对应收票据总帐余额与报表数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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