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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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XX集团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集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集团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集团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集团各控股公司和由本集团实行业务管理的参股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种类

第五条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六条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七条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三章业务受理

第一节公司融资担保条件

第八条公司融资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

(一)担保申请人具有一定的资产,信用良好,具有履约能力;

(二)担保申请人接受本集团对其经营管理及履约情况的监督、调查与检查;

(三)担保申请人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四)申请企业(含其关联企业)累计申请的担保额不超过受理担保公司净资产的20%。

第二节个人融资担保条件

第九条个人融资担保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

(一)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汽车等消费品的合同或协议;

(三)投资经营贷款须有明确的用途及资金使用计划,投资前景预测;

(四)有本集团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第三节合同履约担保条件

第十条合同履约担保的对象为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法人联合体及自然人。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

(一)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

(二)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三)自然人能提供可靠的反担保资产,并具备履约能力。

第四节财产保全担保条件

第十一条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进行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

(一)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必须是给付之诉;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有本集团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五)其他条件。

第五节公司担保人应提交资料

第十二条属本集团担保对象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应向各担保公司领取并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同时,向各担保公司提下列必备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人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注册登记核准件;

(五)验资报告;

(六)近三年审计报告;

(七)近期财务报表;

(八)贷款卡记录;

(九)纳税凭证;

(十)资信证明;

(十一)企业章程;

(十二)企业介绍;

(十三)董事会决议;

(十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

(十五)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者简历;

(十六)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十七)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十八)主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件;

(十九)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有关文件;

(二十)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的,应提供个人主要财产清单;

(二十一)公司股权质押反担保的,如不是100%股权质押的,应提供全体股东会同意质押的股东会决议;

(二十二)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抵押物权证明及财产评估报告;

(二十三)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质物权属证明及质物估价报告;

(二十四)信用反担保的,应提供反担保人的企业介绍、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贷款证、资信证明、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者简历;

(二十五)本集团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六节个人担保人应提交资料

第十三条属本集团担保对象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个人,向各担保公司提下列必备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二)担保申请人(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三)合法的消费合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质押物估价报告书;

(五)本集团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七节项目接洽与受理

第十四条各担保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登记,该专人应独立于其它业务部门,对上门申请担保的客户予以接冾并设立业务受理登记簿(附件2)进行登记编号。各项目经理(含公司各级负责人)自行接冾的项目也应到该专人处进行登记编号。登记完毕后,根据业务种类、所处地域、业务来源渠道等对应关系安排具体的业务部门及项目接洽人。

第十五条项目接洽人应认真解答客户疑问,认真审阅材料,并在第一次接洽业务时将《委托担保申请书》、《客户应提交资料清单》交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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