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担保业务,保障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三条担保人资格
担保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偿债能力。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有相应的金融许可证,非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五条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费用等条款。
第六条担保责任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的承担不因债务人违约而免除。
第七条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
担保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九条信息披露
担保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披露担保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监督管理
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担保人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担保业务是上市公司为了支持其他企业实现融资需求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文档制定了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2. 定义2.1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指上市公司对其他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信用凭证等形式。
3. 申请资格3.1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需要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近年的盈利能力稳定;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自上市以来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公司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3.2 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开展担保业务,并接受证监会的审批。
4. 担保额度管理4.1 上市公司担保的总额度应控制在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具体比例由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状况予以设定。
4.2 上市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担保额度管理制度,包括担保额度的分配、审批流程和风险评估等。
4.3 上市公司应按照担保额度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批和备案,确保担保额度的合理使用。
5. 风险控制5.1 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担保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5.2 上市公司应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分类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5.3 上市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6. 监督和报告6.1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和检查。
6.2 上市公司应定期向证监会报告担保业务的情况,包括担保额度使用情况、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处理措施等。
6.3 证监会可以依法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检查,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7. 处罚措施7.1 上市公司如果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担保资格;对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担保的定义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业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保障信用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担保是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时;信用社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信用社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第三条担保的种类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条件下;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信用社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抵押财产折价抵贷..三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抵贷..按质押物品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权利质押是指将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第四条担保特殊形式一多种方式担保多种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在同时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担保时须注意:1、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如果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只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信用社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则保证人在信用社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二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若干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按份保证是指保证人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份额;就主合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是指每一个保证人均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用社不接受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方式..第五条担保方式选择信用社信贷业务目前既可以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的任何一种;又可采用多种方式担保和共同保证等方式..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第六条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一担保法规定的法定范围为:1、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2、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3、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信用社的金额..4、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信用社造成损失时;向信用社支付的补偿费..5、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信用社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6、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二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二章保证第七条保证人选择客户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经办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保证担保形式;信贷业务经办人应依据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保证人意向进行判别..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改变担保方式..客户应在提交的信贷业务申请书上写明采用担保方式及保证人全称;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一担保意向书见附件1..担保意向书应对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表示..担保意向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担保意向书上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授权代理人全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授权委托书上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担任保证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保证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五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卡..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对保证人评价信贷经办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严格调查、评价..对保证人的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方面..一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包括:1、经信用社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1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2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3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的、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出资各方书面同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分支机构但经法人书面授权者;4自然人..2、信用社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3社会团体;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6有信用劣迹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机构..二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对经过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保证人;信贷经办人员要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保证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第九条签订合同一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应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或协议;下同的同时签订保证合同..二保证合同一般采用统一标准格式..三保证期间一律约定为自信贷合同生效之日至信贷合同履行届满之日后两年..四如因特殊要求需调整保证合同的条款或采取非标准保证合同文本的;应送上级联社业务发展部门或信贷、法规部门审查同意..五保证合同经保证人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信用社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第十条对保证人的检查、监控和问题处理一信贷经办人员应定期对保证人进行检查;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控..二信贷业务发放后每3个月必须对保证人检查一次;检查后;在客户检查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和建议..三对保证人实施检查和监控的主要内容有:1、生产经营活动;2、财务变动状况;3、重大投资活动;4、重大体制改革;5、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6、重大事故和赔偿;7、重大人事调整;8、其他需要检查和监控的重大事项..四保证期间;如发现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下降;无力承担其保证责任;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五保证人因转变企业体制或经营方式影响保证责任履行的;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六债务人或信用社要求变更信贷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信贷合同条款或内容..第十一条履行保证合同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偿还债务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保证人..二信贷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债务;信贷经办人员在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的同时;应向保证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见附件2;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由信贷经办人员送达保证人一式二联;其中一联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后带回保管..信贷经办人员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信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免丧失保证追索权..三发出通知书后;信贷经办人员应督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保证人代偿..必要时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债务人及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第十二条无效合同的处理对于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及信用社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信用社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章抵押第十三条确定抵押方式客户在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抵押担保;信贷经办人员应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抵押人和抵押物进行初步判断..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改变担保方式..第十四条选择抵押物一信用社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二信用社不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采矿权、金银及其制品等;7、自然资源;8、租用的财产;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十五条接受抵押材料客户向信用社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抵押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及下列材料:一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资料:1、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1以现房作抵押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3、以机器设备抵押的;提供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其他产权证明;4、以交通工具抵押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交通工具行驶证件..二抵押人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事业法人执照正本;2、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本、授权委托书;3、自然人:抵押人身份证明..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作为抵押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抵押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四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五已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资料..六海关同意被监管商品抵押的证明..第十六条抵押审查信贷经办人员应对客户或抵押人提交的材料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全面评价..一审查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1、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上的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2、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审查抵押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座落地点;抵押信贷的类别、金额;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3、如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同意出具抵押的文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二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2、以房改优惠售房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只能抵押个人拥有的产权部分;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期限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期内:4、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5、交通运输工具已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6、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抵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根据海关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的商品5年内由海关监管;被监管的财产作抵押;必须经海关批准;7、对以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必须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三审查条件..抵押物除必须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坚固耐用;不易毁损;2、通用性强;容易变现;3、价值稳定;不易贬值;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小..四审查抵押的有效性..1、信用社在受理抵押时应注意抵押的有效性;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不能将抵押物笼统写为“全部财产”;应逐项列明抵押财产清单;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2、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行为无效..因此;为防止抵押无效;应避免即将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办理抵押手续..第十七条确定价值一抵押物价值应由信用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信用社自行评定..二信贷经办人员应认真查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主要查阅:1、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格;是否经信用社认可;2、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3、评估物与抵押物的品种、数量是否相符;4、抵押物评估的方法是否科学;三信贷经办人员如发现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应要求抵押人交经信用社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对于抵押物价值较低或其他原因难以由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可由信用社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时;应充分综合考虑抵押物帐面价值、成新率、同类物品市场价格、变现能力及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等因素..第十八条确定抵押率一确定抵押率的依据主要有:1、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选择的抵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抵押率应适当降低;2、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下列方面进行分析:1实体性贬值:即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2功能性贬值:即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3经济性贬值或增值:即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或增值..二信贷员应根据抵押物的评估现值;分析其变现能力;充分考虑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科学地确定抵押率..三担保评价的审查人员应认真审核抵押率计算方法;准确确定抵押率;抵押率计算公式为:抵押率=担保债权本息总额/抵押物评估价值额×100% ..四抵押率一般不超过70%.. ·第十九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与其担保的信贷业务主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受偿之日止..第二十条抵押担保评价经审查、评价符合抵押条件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抵押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第二十二条保险信贷经办人员根据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抵押人到信用社认可的保险公司;按信用社指定的险种办理抵押物保险..第二十三条抵押物登记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一担保法规定的登记部门是: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含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所以必须在县级含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才有效;2、以房地产或乡镇、村办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是指核发行驶执照的部门;如颁发航空器证照的航空航天管理部门、颁发船舶行驶证照的交通管理部门、颁发汽车行驶证照的公安交通部门等;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二信贷经办人员应于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物登记的程序一般是:1、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向登记部门领取并填写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时一般应提交如下材料:1借款合同或其他信贷合同;2抵押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单;3抵押物估价报告;4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5抵押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7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批准同意抵押的文件..其中: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房产抵押权登记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书;3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2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3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2、登记部门查验抵押物及相关材料..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对抵押行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3、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向抵押权人核发登记证书..1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向信用社发给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2用房产抵押的;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管理部门向信用社发给房屋他项权证;3用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的;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信用社有关合同文本上签章登记..三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生效..不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权利证书移交信用社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文件保管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办妥抵押手续后;应及时整理抵押文件;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人员妥善保管..抵押物权证、保单及其他重要单证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权利凭证必须入库保管..需要领用、退回时;应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交接手续..需专门保管的抵押文件有:一土地他项权证;二房屋他项权证;三抵押物保险单;四公证书..第二十五条抵押物监管一抵押期间;信贷人员应经常检查抵押物的状况;要求抵押人保持抵押物的正常状况..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的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如发现抵押人的行为将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应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为..。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有关术语解释:1. 担保措施:贷款人为保障借款人偿还贷款而采取的措施。
2.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设定抵押权,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3.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提取或者不提取实物,依法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4. 特别授信:指商业银行授予借款人的一种特殊的贷款产品,可用于借款人的特定用途和资金需求。
5. 共同借款人:有几个人共同承担借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
第四条原则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审慎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设置业务期限和贷款利率,确保风险可控。
2. 协议友好:建立良好的商业往来关系,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制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公开透明。
3. 保护权益:严格履行担保义务,保护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类型与申请条件第五条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以下业务:1. 对企业、个人提供抵质押担保,满足其融资需求;2. 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措施,降低贷款人风险;3. 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包括信用保证、信用再担保等。
第六条申请条件借款人或担保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法律适格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 具有稳定的经营或者收入来源,具备偿还债务能力;3.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担保物或者信用保证;4. 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经营情况等必要材料。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七条信用评估商业银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建立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识别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权益,根据《ZHRMGHG公司法》、《ZHRMGHG担保法》、《ZHRMGHG物权法》和《XXXX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XXXX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担保人身份为被担保人承担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以合法与自愿为基础,坚持以下原则:(一)审慎原则公司担保业务必须提高风险意识,谨慎提供担保,实行规模控制。
(二)按流程决策原则公司的担保业务应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公司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方能提供担保。
(三)投资关联原则公司原则上只对控股、参股投资企业等与公司有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并按照股权投资比例提供担保。
(四)“谁受理、谁负责”原则投资企业的担保申请按项目管理关系由子公司(投资部)负责受理。
子公司为投资企业申请担保业务的责任单位,对担保风险控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责任项目经理(或经办人)为相应担保业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审查和定期汇总分析。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四条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
公司担保业务主要采取保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等三种方式。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
公司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权利为质物,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或以折价、拍卖、变卖公司质押权利进行受偿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形式的融资需求不断增加。
因此,金融担保行业应运而生。
金融担保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其核心在于通过提供担保服务,降低融资的风险和成本,提升融资的可行性。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金融担保行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是担保行业与实体经济有效融合的重要手段。
融资性担保为中小微企业等特定群体提供了融资担保服务,具有风险分散、融资成本降低、提高贷款批准率等优势,因此备受市场关注。
然而,金融担保作为一项服务性质强、风险控制复杂的特殊行业,需要政府监管和资格审批。
近年来,中国金融担保监管呈现出加强立法、规范市场、强化监管等趋势,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和严格。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正是在此背景下的重要举措。
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资质要求、业务行为规范、风险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其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金融担保机构,包括股份制金融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
对于与担保行业有关的其他机构,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该管理办法。
其次,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担保机构的管理机构。
金融担保机构应当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包括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风险管理部等。
各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落实其职责,加强与其他管理机构的协作,共同保障金融担保机构的稳健运营。
第三,该管理办法强调了金融担保机构资质的要求。
为保障金融担保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市场信誉,要求金融担保机构必须满足资本金、人员素质、业务经验等多项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第四,该管理办法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金融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业务,不得违规担保、虚报担保等行为,同时需要对客户进行合法的尽职调查,并及时告知客户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在履行社会责任及推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并落实一套完善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是必要且重要的。
二、担保业务范围上市公司担保业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外担保、关联方担保和关联企业担保。
1. 对外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责任,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在进行对外担保时,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被担保方具备较高的信用水平,同时控制担保规模、期限和方式,以降低风险。
2. 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子公司、关联公司等提供担保,为其提供资金或信用支持。
在进行关联方担保时,上市公司应当严格审慎对待,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3. 关联企业担保关联企业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具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责任。
在进行关联企业担保时,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利益平衡,明确风险分担机制,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担保控制措施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担保业务,采取一系列的担保控制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1. 内部审批机制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机制,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应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委托的专门机构审查担保基本条件、风险评估以及合规性。
审批过程应公正、透明,并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进行。
2. 风险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在决定是否进行担保时,应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评估,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分析,以降低担保风险。
3. 担保限额管理上市公司应制定并落实担保限额管理政策,控制单一担保金额、担保总额以及与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额度不应超过公司自身承受能力,以免影响公司经营和发展。
四、信息披露和监管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透明,上市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时需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接受监管。
1.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对外披露其担保行为及相关风险。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担保行为,保护集团公司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的担保业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或接受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规的原则,确保风险可控、效益可观。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审批和授权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业务审批和授权机构,明确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和授权程序。
第五条担保业务审批和授权机构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集团公司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第六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批和授权应综合考虑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来源、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并设定相应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集团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期限、方式、金额、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并经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集团公司在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情况,确保被担保方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如发现被担保方存在违约行为,集团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被担保方的责任,并终止相关担保责任。
第四章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为可能发生的担保责任做好风险准备。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加强与被担保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缓释或风险回避。
第五章附件1、附件一:集团公司担保合同模板2、附件二:集团公司担保风险评估表格3、附件三:集团公司担保授权书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担保:指债权人(担保人)为债务人担保,以保证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
2、担保合同: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确立债务保全担保责任的协议。
3、违约:指合同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4、担保风险准备金: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担保责任而进行的风险准备。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种类、受理及调查第五条管理办法所指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第六条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七条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八条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受理及调查,参照相关业务的操作细则执行。
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评审第十条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和终审四级审核制度。
公司货款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货款担保管理办法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公司与一级经销商业务往来密切,为便于销售及财务正常的操作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 对于一部分有实力和有良好信誉的一级经销商,在提货时因特殊原因无法完全支付提货款,允许客户所在销售大区经理对其进行经济担保,经济担保由大区经理申请,大区总监联保,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签认,财务备档。
一、担保对象: 1、一级经销商。
二、担保条件: 1、一级经销商与公司合作一年以上。
2、一级经销商在本次担保提货前无货款担保申请。
3、每个一级经销商每月不超过2次货款担保,并且前一次货款担保的货款按时回款。
三、担保金额: 1、大区经理每周担保货款单次单个一级经销商不得高于10万元。
2、大区经理每周累计担保所在一级经销商货款不得超过20万元。
四、担保时间: 1、大区经理所对单个一级经销商货款担保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担保货款逾期处理: 1、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5个工作日,公司直接取消对其一级经销商的货款信用担保。
2、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5个工作日的,超出一日按货款担保总金额的1‰对担保大区经理进行信用处罚,直到回款为止。
3、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15个工作日的,对担保大区经理进行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信用处罚,直到回款为止。
4、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20个工作日的,对担保大区经理进行扣除当月所用工资的信用处罚,直到回款为止。
5、一级经销商在所申请担保的货款回款超过30个工作日的,对担保大区经理进行扣除当月所用工资的信用处罚,停止开展一切业务工作,对大区总监进行1000元的信用处罚,对担保签认的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进行500元的信用处罚,直到回款为止。
六、责任划分:1、担保货款的大区经理50%;2、大区总监30%;3、担保签认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20%。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担保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为外部单位提供担保等。
二、担保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担保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担保行为。
(二)审慎性原则在进行担保决策时,应充分评估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经营风险等因素,谨慎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三)安全性原则担保行为应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避免因担保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四)效益性原则担保活动应综合考虑担保所带来的收益和风险,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担保的对象和范围(一)担保对象公司原则上只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稳定经营状况和较强偿债能力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对于信用状况不佳、经营风险较大的对象,应严格限制或禁止提供担保。
(二)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债券发行、贸易融资、租赁合同等债务的履行。
四、担保的审批流程(一)申请担保需求方应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说明担保的原因、金额、期限、用途等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初审公司相关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三)评估对于重大担保项目,公司应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外部机构对被担保方进行详细的评估,包括财务状况分析、风险评估、偿债能力预测等。
(四)审批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公司内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决策应充分考虑担保的风险和收益,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提供担保后,公司应与被担保方及相关方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担保的风险管理(一)担保监控公司应建立担保监控机制,定期对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
某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某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保证担保业务的顺利运行,依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制定本《某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审核、担保审查、担保合同的签订、风险评估、担保费率的确定、担保权的行使和担保责任的履行等。
第三条某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诚信经营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某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担保业务的管理,并确保人员配备合适,技术设施完善。
第五条某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担保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风险,防止担保业务带来的风险传导。
第六条某担保公司应加强对担保公司员工的培训,提高其担保业务知识和风险管理能力,保障担保业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某担保公司应及时公开担保公司运营情况和相关业务信息,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审核第八条某担保公司在接受担保业务委托前,应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担保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某担保公司应对担保申请者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其具备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在合规性审核过程中,某担保公司应支付关注担保业务背后的实际交易和利益链条,防止洗钱、违法融资和其他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的签订应遵循真实、合法、公平、平等的原则,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第十二条某担保公司应加强对担保合同的审查,确保担保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控制第十三条某担保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担保申请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十四条在评估风险时,某担保公司应综合考虑担保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物价值等因素,准确判断风险程度。
第十五条某担保公司应对风险点进行有效控制,制定科学的担保方案,降低风险传导。
第十六条某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风险问题。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精选3篇)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 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合公司标准的行为,向评审会议参加人员提出质疑,相关人员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通过会议评审的担保项目由担保公司项目评审机构主任委员将《担保尽职调查报告》、《担保风险 分析报告》、《担保项目评审子表》和《担保项目评审会议汇总表》等文件报送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公司监管部门 原则上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审核意见表》上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担保公司评审会议结论为复议的项目;
2、公司审核结果为复议的项目;
3、公司及担保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二个月至三个月内办理手续的项目
从项目评审流程办理;超过三个月办理手续的项目,从项目初审流程办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评审会议结论和公司审核结果决定复议的项目,由原项目A、B角或重新委派项目A、B角根据 复议条件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向项目评审机构提交修正后的《担保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风险分析报告》。
4、公司担保意向有效期;
5、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发布统一格式的担保业务合同、协议、承诺函等相关法律文件范本,并且负责 担保业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核。根据审核的需要,公司法务部门有权向合同提供人提问,被询问人必须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有权针对不符合合同格式、不具备法律效应的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H^一条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1、担保公司项目评审机构全体成员 2、项目A角、B角; 3、风险管理部负责在保项目监管人员; 4、项目评审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议程: 1、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2、项目A角负责向评审委员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 3、项目B角负责向评审委员报告项目风险情况及担保方案; 4、评审委员按照实事求是,专业合理的原则,对根据公司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5、主任委员负责收集评审委员填写的《担保项目评审子表》并保证内容完整清 晰,综合评审委员的评审意见后汇总至《担保项目评审汇总表》报担保公司总经理签字。 6、对资料不全或项目报告未能揭示问题导致评审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 时,评审委员应提出需补充和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主任委员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加以落实,项目A角在会 后收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办法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担保项⽬业务操作⾏为,保证业务有序、科学地进⾏,强化内部管理,防范与化解担保风险,提⾼经济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主要包括对资⾦需求企业或个⼈提供委托贷款、贷款担保、履约保函三⼤类。
⼀、贷款业务:是指客户在企业⽣产经营过程中,找不到投资合作伙伴,⼜没有其它融资渠道的情况下,提供我公司认可的抵押物,向我公司申请进⾏直接资⾦拆借、委托贷款的融资⾏为过程。
⼆、贷款担保业务:是指客户在条件未能满⾜贷款银⾏要求⽽银⾏愿意接受我司担保的情况下,向我司申请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为过程。
包括:流动资⾦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项⽬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
三、履约保函业务:是指客户在企业⽣产经营过程中,向我司申请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客户的债权⼈承诺,当客户不履⾏其债务时,由我司按约定履⾏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过程。
包括投标保证、加⼯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维修保证、预收(付)款退款保证、分期付款保证、以及其它与珠宝⾸饰企业有关的保证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愿、公平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业务⼈员、风险审核⼈员、评审⼈员应本着对客户负责、对担保公司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尽职调查、撰写报告、评价审查项⽬,不受任何单位与个⼈的⼲预与影响,坚决禁⽌与客户恶意串通、歪曲事实、损害担保公司利益的⾏为。
第五条⼯作⼈员因⼯作失职,给担保公司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主观恶意⾏为造成损失的,必须进⾏⼀定的经济赔偿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担保业务要严格按操作流程操作,注意防范和化解各种可能发⽣的担保风险。
基本操作流程包括业务受理、尽职调查、审批、⼿续办理、保后监管、担保责任解除六⼤环节。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监管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津国资法规〔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担保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担保业务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进行的担保业务。
对外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进行的担保业务。
第四条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担保条件第五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业务资格;(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担保责任额要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累计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企业净资产;(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要求。
第六条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的;(二)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五)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六)与本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七)影响到被担保人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其他情况。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和稳健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的各类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二、审批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在审批融资担保业务时,应充分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确保风险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
2、合规合法原则:融资担保业务的审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3、独立公正原则:审批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部因素干扰,做出合理的审批决策。
4、效益优先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注重业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审批机构及职责1、设立融资担保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作为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最高审批机构。
审批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2、审批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批准重大融资担保项目;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审批政策和流程;监督和评估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对融资担保业务中的争议和特殊事项进行决策。
3、风险管理部门作为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审批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审查和监控。
其职责包括: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评估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审查融资担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跟踪和监控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状况,及时预警和处置风险。
4、业务部门作为融资担保业务的拓展和营销部门,负责融资担保项目的前期调查和初步评估。
其职责包括:寻找和筛选融资担保项目;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基本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提交融资担保项目的申请材料;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和审批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查和审批。
四、审批流程1、项目受理业务部门收到客户的融资担保申请后,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融资需求、还款能力等进行初步调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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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信翔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法》以及《泰和信翔担保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担保对象:本公司不仅对担保公司股东关联企业、认缴一定数额担保基金的会员企业或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认可的优质项目或企业提供担保。
第四条担保方式: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质押、抵押。
第五条担保业务范围: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等提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六条担保业务流程简要如下:1、企业申请:企业填报《委托担保申请书》(附件一),提供担保申请资料。
2、担保受理:业务拓展部根据企业申请,填写《担保业务受理登记表》(附件二)。
3、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业务拓展部指定第一、第二调查人,从不同角度审核企业提供的担保申请资料,通过对申请企业的实地调查、提交担保调查报告,填写《受理担保项目审查审批表》(附件六),业务拓展部负责人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风险管理部进行复审。
4、项目复审:风险管理部根据业务拓展部递送的资料和调查报告及批审意见进一步进行复审查核。
5、项目批审与审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召集担保批审委员会、根据审核审查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并对《受理担保项目审查审批表》(附件六)批注审批意见,经法规部进行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后,由风险管理部填写《同意担保意见书》(附件八)报合作银行,并协助合作银行进行调(审)查工作。
对超出授权范围的,由董事会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6、签订合同:对公司同意提供担保的企业报经银行或债权人后,则由业务拓展部、风险管理部、法规部共同审核办理有关担保与反担保手续,正式签订合同。
①与申请担保的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②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③与要求担保企业及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或企业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或质押合同。
填写《合同登记表》(见附件九)。
7、反担保管理:《反担保合同》签订后,风险管理部根据《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与反担保企业或个人办理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或权利凭证的审验确认、交接手续;根据需要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质物或权利凭证的登记手续;妥善管理质物和权利凭证,及时行使反担保权;债务人履行完毕主债务及相关义务后,及时与反担保企业或个人办理解除反担保手续,返还质物或权利凭证。
8、担保收费:风险部填写《担保费用认缴单》(附件十),交由财务部负责收取保费。
9、发放贷款:风险管理部填写《同意放款通知书》(附件十一),通知贷款银行放款,复印借款借据。
10、保后管理:风险管理部是保后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常规、重点监控检查,定期填写《担保项目检查表》(附件十二),提交保后检查报告,按时发出《担保到期通知函》(附件十三),督促债务人和反担保企业或个人适时准备好偿债资金,要求担保的企业如不能按期履约,需要延期,风险管理部应会同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后,办理担保项目延期手续,确保担保项目正常履约。
11、代偿和追偿:要求担保的企业能按期偿债,则偿债后,办理担保终结;对企业不能按期履约,或经延期后仍有不能还贷的趋势,风险管理部应提交代偿和追偿方案,直至准备法律诉讼文件。
12、担保终结:债务人还清债务、担保终结,风险管理部根据还贷票据复印件或代偿、追偿方案结案结论、抵(质)押登记、退还抵押、代管原件等手续,业务部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填写《担保责任终结确认表》(附件十八),整理所有担保资料并存档,担保终结。
以下是担保业务详细流程(共九节):第一节担保申请和受理第七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附件一);同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担保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年检),两税登记证(国、地);2、法人代表证明;3、法人代表授权书;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7、资信证明;8、公司章程;9、授信申请书;10、申请委托担保和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等;12、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合同、合作协议、增值税发票;13、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14、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简介;15、《联合反担保小组承诺书》;16、《货物质押处置承诺书》17、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二)反担保第三人须提供的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2、法人代表证明;3、法人代表授权书;4、法人代表及委托人身份证;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7、资信证明;8、公司章程;9、当期财务报表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和负债情况表;10、其他有关材料。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为:1、抵押物、质押物清单;2、抵押物、质押物权利凭证;3、抵押物、质押物发票或评估资料;4、保险单;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6、抵押物、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声明。
7、抵押物、质押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8、抵押物、质押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9、其他有关资料。
(四)注意事项: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2、提供的资料要加盖公章;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并由担保公司核对面签;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实际情况,对索取材料进行删除和添加。
第八条公司业务部为项目受理和初审部门,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根据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委托单位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附件二),经公司担保受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
第九条担保受理条件:⑴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⑵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⑶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⑷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度不超过我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⑸申请担保额度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50%;⑹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二节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第十条项目受理和初审由业务部负责。
业务部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确定主、协办负责人,建立委托单位档案库,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附件二)。
第十一条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
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
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担保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资料审核要点: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
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即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其要点是:⑴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
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⑵各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合法。
⑶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有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⑷对反担保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三条实地调查要点: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协办人(至少双人下户)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进行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其要点:⑴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⑵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⑶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⑷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1、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帐;2、资金结构;3、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
现金流量分析是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⑸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向及可预见性;⑹基本风险度分析:第十四条项目初审结束,项目负责人须提交《担保调查报告》,《担保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⑴借款人背景情况;⑵项目基本情况;⑶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⑷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⑸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⑹反担保情况;⑺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⑻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⑼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⑽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担保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填报《担保项目调查反馈表》(附件三),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呈报总经理审批,项目负责人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
如企业因材料提供不全或企业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项目初审工作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如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负责人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节担保项目复审第十七条风险管理部为项目复审责任单位,对业务部评审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核实,对初审情况无异议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总经理审阅,如有异议应及时填写《复审意见反馈表》(附件四)连带相关资料退回业务部,复审工作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