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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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个人存单质押率上限执行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中国银行境内公司授信存单质押率的通
单位定期存单,存单金额必须覆盖我行授信本息,在 知》(中银险文[2007]60号)——
此前提下,质押率上限如下: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提高到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95%。
100%。
质押率上限
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 3、存单质押率计算公式为:授信本息和÷存单本金 ×100%。 4、密切关注由于利率、汇率变动产生的利率、汇率 风险,动态监控质押率,如质押率超过上述规定,
不得视同足额抵质押,可增加质押物、压缩授信,
或按我行相关规定办理授信审批。
范围
记账式国债和我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
我行系统代售的记帐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
(3)通过我行资金交易可锁定汇率风险的信贷业务, (2)外汇存单质押项下的非同一币种外汇授信业
根据相关业务规定,质押率可提高至95%。
务,质押率为85%。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均应办理冻结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办理
其他要求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需按我行规定履行止付、核押等 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按我行 规定办理存单自动转存手续。
保险事宜
对于以抵押物未来现金流量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原则应 要求授信客户按照信贷金额办理财产保险手续,并将保 险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 我行,并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 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或者借款人承诺在保险到期前办妥 续保手续,使得累计保险期限长于或等于我行贷款期限 。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公司和金融机构客户。零售客户 授信抵、质押率以其专项规定为准。

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我行信贷证明业务的管理,保证我行授信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系指根据授信申请企业要求,在其参与工程等项目建设资格预审、投标、履约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评审同意后,由银行出具的一种融资证明,旨在证明申请人在承包工程中有能力从银行获得必要的信贷支持。

信贷证明往往被要求与投标或履约保函一并出具。

第二条信贷证明业务纳入我行综合授信管理范围,实行授信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信贷证明授信额度分为一次性授信额度和循环授信额度。

一次性授信额度只能一次性使用,到期收回,循环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

第三条各管辖、直属分行应在总行书面授权的范围内由本部办理信贷证明业务,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给所属机构。

辖属分行办理信贷证明业务应逐户报管辖分行审批。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各分行受总行授权所承办的信贷证明业务的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本币营运资金的1倍(总行另行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在各行有关业务权限调整之前,凡没有足额现金质押(包括本行存单)的信贷证明,按下列规定执行,超过下述审批权限的信贷证明须逐户报上级行审批:1.北京分行和上海分行授信权限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外币以人民币折算计,下同)。

2.管辖分行和直属分行为2000万元(含2000万元)。

3.亏损行信贷证明须逐笔报上级行审批。

第六条凡有足额现金(包括本行存单)质押的信贷证明不受审批权限的限制,各行可以自行办理。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七条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信贷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按授信审查要求对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及有关业务资料送授信管理部门复审,授信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意见后,应按照《ⅩⅩ银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审议,并经本行有权签字人审批。

对于超授权的业务,应按总行下达的岗位分级授权规定逐级申报。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规范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贷款工作的安全性、合法性、便捷性,加强风险控制,维护银行业形象,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办理各类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的业务管理操作。

第二条业务范围1、本银行在正常贷款业务中的信贷证明及其它法律需要的信贷证明业务,包括各类对借款人取得贷款及其他人员的财务资信进行书面证明的业务。

2、在借款人或担保人向银行提出特定要求时,经银行同意,可以出具特定性质的信贷证明。

3、在各类贷款业务中为了安全、便捷地进行落实或保证,银行可以向贷款申请人或其他监管机构出具贷款承诺书。

第三条业务流程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担保(保证)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材料到申请银行办理相应业务。

2、申请人签署相关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格,提交银行营业部,由信贷工作人员审核。

3、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在审核后进行预审,并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业务流程顺畅的前提下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与其协商可行的时间安排。

4、出具信贷证明或贷款承诺书的程序符合保密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银行将不予出具。

第四条业务费用1、本银行为处理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提供有偿服务。

2、信贷证明业务的收费标准为:每份收取10元,以支付银行工作人员及使用设施设备、耗材等费用。

3、贷款承诺书业务的收费标准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业务保密1、本银行将切实保护顾客的合法隐私。

2、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顾客及企业机构信息,严禁泄露银行内部资料。

3、银行将建立完善的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系统。

对非工作需要的信息不得外传或上网。

第六条业务监督1、本银行对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各项操作,实施内部监督控制,遵循“三重原则”:主管领导重视、配合检查、自我管理。

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x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后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动态管理,持续监管,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业务等)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述及的政策、流程适用于我行总行以及所有经营单位的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从事贷后管理的相关管理部门及负责具体操作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贷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贷后管理的职责第六条各经营单位负责贷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与客户接触,了解有关客户的信息,主要职责为:(一)资金账户监管。

按照规定做好信贷资金的用前审核和用后监督,检查信贷客户账户资金的往来情况;(二)现场检查。

定期现场检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审批要求的落实情况,检查担保人和担保物的情况;(三)日常跟踪监管。

通过多种渠道搜集行业、市场、客户公开信息,走访客户,密切关注信贷客户和担保人的情况。

负责提示信贷客户按时还本付息;(四)风险分类与风险预警。

及时收集、整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做好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发起工作。

发现风险信号及时进行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五)逾期信贷资产管理。

制定处置方案,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置方案内容,并根据主管部门意见,积极组织实施催收清缴;(六)定期分析并按时提交检查报告。

在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管理、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逾期信贷资产管理等工作的基础上,分析信贷客户的贷后风险状况,撰写并按时提交《xx银行信贷业务首次检查报告》、《xx 银行信贷业务贷后检查报告》(见附件);(七)每笔信贷业务第一责任人(主办客户经理)、相关责任人(协办客户经理)分别承担贷后日常管理、发现和报告风险及处理风险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八)客户经理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分行或支行行长、分管信贷业务的分行副行长或支行副行长承担贷后管理的组织领导和风险处理及决策责任;(九)借款人账户所在分支机构负责按照信贷部门的要求监管信贷资金的使用,监督借款人账户资金进出情况,执行信贷部门提出的有关借款人账户监管相关要求。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承兑、保函等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在此过程中,担保是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客户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担保管理是银行授信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文将围绕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展开探讨,阐述其内涵、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概述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时,对担保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文件。

该办法旨在加强银行授信业务中担保管理的监管和约束,规范银行担保业务的行为准则,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还是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依据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担保形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银行担保业务主要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同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拓展。

银行在担保时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二)担保对象银行在担保时应对客户进行实施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审查,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和承担担保资格。

客户的经济实力、信用记录、市场前景等是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担保责任银行对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以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担保责任包括担保时的义务、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银行应对担保金额进行审慎把握,避免风险过大。

(四)担保费用银行担保业务的费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在银行和客户间签署服务合同明确规定。

担保费用应根据不同担保方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担保管理银行在行使担保义务时,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包括担保审核、担保跟踪、担保解除等方面,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和可预测性。

三、实施要求(一)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对担保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银行应在担保业务中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信贷风险做好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

银行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的业务产品,规范黄金质押信贷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黄金质押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拥有的黄金实物作为质押物,向我行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主要术语及解释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及解释如下:(一)监管单位:是指和我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对质押黄金实物进行监管的单位。

主要包括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机构类综合性会员单位资格、认定仓库资格的银行和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认定金精炼资格的企业。

(二)标准金: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认定的黄金精炼公司(以下简称“金炼厂”)生产的,符合金交所质量标准的,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金炼厂生产的黄金,标准黄金根据金交所有关规定存入其指定仓库即可在金交所进行交易。

(三)合质金:指达不到标准金的质量标准,除黄金外还有银、铂、锌等其他金属,在其他金属未提出之前的黄金。

(四)质押率:(债务本金-保证金)/质押黄金价值*100%。

第三章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的对象及条件第五条申请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三)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四)贷款申请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相关要求和我行贷款投向。

第六条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黄金的生产、使用和销售。

(三)拥有稳定的黄金来源和销售渠道。

(四)质押的黄金权属清晰。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一)标准金1.经过金交所指定的黄金精炼厂精炼。

2.符合金交所标准金质量标准,可以进入金交所仓储系统并进行交易;3.质押标准金实物规格必须是1千克的整数倍。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银行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及我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跨xx国境(指xx大陆)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法律行为。

跨境担保履约将导致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境内外机构作为担保人承担跨境担保责任的业务,以及我行境内外机构作为债权人接受跨境担保为客户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以下统称为“信贷业务”);包括内保外贷业务、外保内贷业务和其他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

第四条内保外贷业务包括以下类型:(一)我行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开出以我行境外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承担跨境担保责任(以下统称为“融资类保函”),境外机构据以为境外客户办理信贷业务。

(二)我行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受益人据以为境外客户办理信贷业务。

(三)我行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以境外注册的客户为被担保人,向境外受益人开出非融资类保函或以其他方式承担非融资类担保责任。

(四)我行境外机构接受境内代理行开出的融资类保函或接受境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跨境融资性担保,据以为境外客户办理信贷业务。

第五条外保内贷业务包括以下类型:(一)我行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开出以我行境内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境内机构据此向境内注册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二)我行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其他境内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受益人据此向境内注册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三)我行境内机构接受境外代理行开出的融资类保函或接受境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跨境融资性担保,据此向境内注册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第六条其他跨境担保相关信贷业务是指本办法第四、五条之外的涉及跨境担保的、由我行机构作为担保人或债权人的信贷业务。

建行业务 信贷担保

建行业务 信贷担保

建行业务信贷担保建行业务-信贷担保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第三章信贷借款3.1概述3.1.1定义信贷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建设银行承诺,在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未清偿信贷合同约定的对建设银行所负债务时,担保人替代债务人向建设银行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物或权利向建设银行清偿债务。

借款就是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的第二借款人来源,当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建设银行可以建议担保人全权偿还债务或以处分担保物或借款权利的方式清偿。

建设银行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3.1.2种类3.1.2.1确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确保可以分成通常确保和连带责任确保。

通常确保指确保人和建设银行签订合同,当债务人无法履行职责债务时,由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一种借款方式。

连带责任确保就是指确保人和建设银行签订合同,确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分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借款方式。

建设银行只拒绝接受确保人提供更多的连带责任确保,不拒绝接受确保人提供更多的通常确保。

3.1.2.2抵押抵押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迁移对具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据,将该财产做为对建设银行债权的借款。

债务人不履行职责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行、卖掉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债券持有人。

3.1.2.3质押回购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转交建设银行占据,将该财产做为对建设银行债权的借款。

债务人不履行职责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行、卖掉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债券持有人。

按质押物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依法履行质押手续,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对质押权利予以处分或者直接控制、行使质押权利而优先受偿。

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风险责任保证金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风险责任保证金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风险责任保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促进审慎经营,强化信贷人员合规经营意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参与公司和个人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营销的综合类客户经理,以及不参与营销但参与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发放及贷款后评价人员。

其中负债类客户经理按本行标准减半计提风险责任保证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风险责任保证金是根据各信贷人员的岗位职务特征,按照个人与单位配比原则提取的,执行“先提后返”或在信贷资产出现“风险责任”时用于抵补风险敞口的专项保证金。

“风险责任”定义见《** 银行信贷风险责任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风险责任保证金的用途(一)在本行信贷人员内退、离职或离行、岗位调动时,作为对其未了(或有)风险责任的经济担保。

(二)在本行信贷人员内退、离职或离行、岗位调动时,作为本行执行应收未收款款项的来源之一。

(三)其他因履职或自身原因对本行的资产、声誉等造成或有损失的经济担保。

第五条本行成立风险责任保证金管理委员会,由行长任主任,分管行长任副主任,合规风险部负责人、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委员,负责本行风险责任保证金的运营和管理。

其中总行综合管理部为本行信贷人员风险责任保证金的管理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向综合管理部和运营管理部提供风险责任保证金扣缴与返还的依据。

第二章风险责任保证金的计提缴存第六条风险责任保证金缴存遵循适度原则,实行上限管理,即缴存余额达到上限标准后信贷人员停止缴存。

根据本行岗位体系结构、薪酬等级和或有风险状况,各信贷人员岗位具体上限标准规定如下:1、高层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高管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2、客户部、支行负责人(正、副职)15 万元。

3、资深客户经理15 万元,高级客户经理10 万元,中级客户经理8 万元,初级客户经理6 万元,助理级及以下客户经理4 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2021”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中央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圈地: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回复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二节抵押人提交的材料第三节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的确定第四节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质押担保第一节质押财产的条件第二节出质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押财产价值和质押率的确定第四节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被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原则上,中国农业银行只接受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

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与担保措施

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与担保措施

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与担保措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银行信贷业务作为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业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信贷业务涉及的风险较高,一旦管理不当,可能会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银行需要明确风险的管理方式,并采取适当的担保措施来防范风险。

一、风险管理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为了有效地管理这些风险,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1. 信用风险的管理信用风险是最为普遍和重要的风险之一。

银行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根据信用评级对其进行分类。

此外,银行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信贷政策和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2. 市场风险的管理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银行应建立风险敞口管理机制,确保资产负债表的平衡,降低市场风险的影响。

同时,银行还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如利率互换、远期外汇合约等,进行风险对冲和套期保值操作,防范市场风险的波动。

3. 操作风险的管理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内部操作和管理不善所导致的错误和损失。

为了降低操作风险,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制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风险意识,减少因人为因素引起的风险。

二、担保措施除了风险管理措施外,银行在进行信贷业务时,还需要采取适当的担保措施来减少信贷风险,并确保债务的履约。

1.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资产在法律范围内划归银行所有,作为债务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通过抵押担保,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等有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品,以减少银行的信贷风险。

2.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财产或有价证券交付给银行,作为债务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通过质押担保,将自己的股权、存款、保险单等财产交付给银行,以增加借款的可信度和可实现性。

3. 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是专门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其作为第三方担保,为银行信贷业务提供保障。

银行可以与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信贷业务中引入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以降低信贷风险。

(整理)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整理)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贷业务担保的管理,提高信贷业务担保的可靠性、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担保法律手续,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贷款通则》及有关金融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银行信贷业务可接受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及保证金(仅适用于承兑、保函、信用证业务)。

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

第三条无论选取何种担保方式,必须注重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应把担保条件作为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应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也不能作为吸收存款的手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招行各类贷款、商业票据承兑及其它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但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和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在此限。

第二章保证方式的管理第五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信贷业务的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我行只接受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七条信贷业务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限:1、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2、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另加两年。

第八条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企业法人、非公益性的事业法人。

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2、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净资产减或有负债的金额不低于担保金额;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具有比较稳定的发展前景,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合理,资信评价结果能够达到我行要求;4、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借款记录;5、按照我行要求提供必须的经济技术资料和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优先接受的信贷业务保证单位包括:1、国有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的分支机构、非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和原计划单列城市的分支机构;国际著名的商业银行在华分支机构;2、省部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总部;3、经同业银行部认可的、总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国外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4、具较强担保能力的大型优质企业。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担保业务,保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信用担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部门和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三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防范信用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明确,不能超出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业务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担保授信制度,明确担保授信审批的程序和条件,确保担保授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六条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债务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能够履行债务。

第七条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人之间应当建立明确的担保责任和义务,签订担保协议,并向相关方提供相关担保函和担保文件。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经营数据和风险报告,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条监管部门将依法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信用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融易贷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融易贷业务采用小额信贷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集授信、融资、结算和风险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小额融易贷业务按照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可分为抵押类、担保类和结算类。

第四条所有申请小额融易贷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信贷政策,确保业务准入条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第五条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的申请、审核、放款,均采用线上流程,但必要时可采用线下辅助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承担信息真实的法律责任。

银行将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核查信息。

第七条银行将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和风险特征设计个性化贷款方案,并严格落实贷后管理制度,确保小额融易贷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银行应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业务宣传,并依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小额融易贷综合金融服务。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可通过银行网站、移动应用等途径在线申请小额融易贷业务,同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就业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条申请人须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银行应及时审核客户的申请材料,比对客户提供的真实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各项贷款申请指标是否符合银行贷款政策和风险管理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之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给予说明。

第十二条银行应根据小额融易贷业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贷款,并拟定相应的贷款方案。

第十三条银行有权决定小额融易贷业务的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并根据风险特征产生相应的风险溢价费和管理费等费用,此类收费应为合法的,且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列明,不得胡乱加价。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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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银行某分行公司授信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专业担保机构为公司授信业务担保合作方的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总行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和银行某分行于公司授信领域开展合作的专业担保机构(下称“担保机构”),具体的业务范围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条担保机构的基本管理原则是:严格准入、额度管理、操作规范、监控预警。

第四条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分为:阶段性担保和全程担保,具体情况视合作项目而定。

第二章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第五条凡和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专业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主营业务必须是提供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中原则上应明确包括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2、依法于省内注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有健全的运营管理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且且未发生重大违规现象,不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运营活动,企业运营及财务情况良好。

原则上不接受江西省外的担保机构担保,除非该担保机构于江西省内有分支机构,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且已和发起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和严格的担保评估机制,有独立的财务、项目评估等专业人员,管理层拥有3年之上的经济、金融行业经验,配备或聘请适应工作需要的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关联专业人才,有着较强的评估能力,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严密,有良好的运营业绩和担保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

4、于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壹般存款账户以及保证金专用账户。

5、民营担保公司原则上应有俩年(含)之上稳定持续运营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壹般应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制度和“损失风险准备金”制度(见第二十二条第3款)。

6、实缴资本金要求:(1)主营业务为对公司授信担保兼提供个人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其实缴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7]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7]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3日工银发[199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做好贷款担保工作,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担保法》已明确的内容,本办法一般没有列入,而是侧重于对贷款担保操作、管理的基本步骤提出要求。

因此,各行在具体操作上必须严格遵照《担保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与《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实行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在风险管理的原则、贷款风险权数和对贷款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等方面都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三、要注意处理好本办法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各行在使用总行印发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本办法的规定增设有关条款,但不得改变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对贷款担保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规章制度上既无规定又未禁止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行要注意了解、掌握《担保法》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资产风险,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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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信贷担保业务管理,更好地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的各类信贷业务担保。

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担保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为保证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债务人履行信贷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我行提供的、保障我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应遵循平等、公平、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我行信贷担保业务应采用总行统一印发的书面合同格式,不得接受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口头承诺或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要素的担保承诺。

第二章担保方式管理
第六条我行可接受的信贷业务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但必须达到防范和分散风险的目
的。

第七条我行在担保方式选择上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授信业务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及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采用相应的担保方式。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在一定期间内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时,可采用最高额担保方式,具体为最高额保证方式和最高额抵(质)押方式。

(一)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债权额,由保证人在此最高债权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抵(质)押,是指抵(质)押人与抵(质)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质)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九条最高额担保的特征。

(一)虽然最高额担保可以为已发生的债务作担保,但通常是为未来发生的债务作担保。

(二)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

(三)担保责任具有最高限额。

第三章担保范围
第十条担保范围具体包括:
(一)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
(二)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
(三)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我行的金额;
(四)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我行造成损失时,应向我行支付的补偿费;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债务,我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
(六)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四章保证担保方式管理
第一节定义
第十二条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我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保证担保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我行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一)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我行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我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二节保证担保的范围、条件
第十四条我行信贷业务保证人的范围包括:
(一)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或合伙性联营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的)、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出资各方书面同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者;
(四)已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五)自然人。

第十五条我行不接受下列单位或组织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
(三)社会团体;
(四)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五)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六)有不良债务或不良信贷记录的企事业单位或法人。

第十六条保证人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原则上,我行可接受的担保率应控制在200%以内,即担保人在金融机构的负债金额与或有负债金额之和与担保人净资产的比例;
(二)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三)在我行开立帐户并办理结算;
(四)除自然人外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五)自然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保证人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客户向我行提出信贷申请时,应向我行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一)保证人提供的自愿担保书。

自愿担保书应对保证责任做出明确的表示,应具备以下内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的信贷业务类别、金额、期限等,自愿担保书上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二)经年审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保证人如为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授权代理人的全称、保证的信贷业务类别、金额、期限等,并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担任保证人的,应提供董事会同意出具保证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董事会决议等;
(五)近3年及申请前1个月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如我行认为需要应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报表和报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过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八)已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资料、证明或未提供担保的承诺性文件;
(九)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节保证担保的审查
第十八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九条业务经办行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的审查包括如下事项:
(一)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
(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
(三)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四)保证人的财产权属;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撰写调查报告,随相关材料按审批程序一并报送上级审查人员。

如不符合条件,应要求信贷业务申请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节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一条保证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证人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应在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并坚持双人面签的原则;
(二)保证合同采用总行制定的统一标准格式;
(三)保证期间一律约定为自信贷合同生效之日至信贷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后2年。

第二十二条保证合同经保证人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我行所属的业务经办行加盖公章且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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