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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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示
《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 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 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 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而 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 取水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缴纳水资源费,保护 水资源不受污染,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 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的开采。
(五)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 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 1.渔业权的取得。
▪ 方式:直接取得;依申请取得。
▪ 2.渔业权的效力。
▪ 养殖权人的权利:使用特定水域从事养殖业;捕捞 权;对养殖和合法捕捞的水产品享有所有权。
▪ 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 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 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不能继承。
▪ 第二,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 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 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 2.自主经营权。 ▪ 3.依法流转权。 ▪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三) 立法建议 梁氏建议稿: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 ★ 梁氏建议稿: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 邻地利用权和典权 ★ 王氏建议稿: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 王氏建议稿:土地使用权、 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 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 用权、 用权、特许物权 人大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人大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典权、居住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典权、 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
(五)地役权 1.概念: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 概念: 概念 人土地的权利。 人土地的权利。 参考法规\物权法 参考法规 物权法.doc(第156条) ( 条 物权法 2.特征 特征 (1)土地用益物权 ) (2)依约定产生 ) (3)附随性 ) (4)不可分性 )
3.内容 内容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 中国民法学》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 P437-438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重点) ◆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重点)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了解) ◆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了解) ◆ 我国大陆法律中的用益物权(阅读法条; 我国大陆法律中的用益物权(阅读法条; 地役权是重点) 地役权是重点) 典权(了解) ◆ 典权(了解)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以使用、 的物权。 的物权。 参考法规\物权法 参考法规 物权法.doc(第117条) 物权法 ( 条 (二)特征 1. 他物权 3. 用益性 5. 独立性 2. 限制物权 4. 占有性 6. 有期性
(四)典权与典当 1.典当的概念与实质 典当的概念与实质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 质押或者将其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 质押或者将其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 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利 比例费用,取得当金, 息、偿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偿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实质上是一种质押或抵押为条件的一 种借贷关系。 种借贷关系。 参考法规\典当管理办法 参考法规 典当管理办法.doc(第3条) 典当管理办法 ( 条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1)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1)

②转包: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 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进行农业生产。 ③出租: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 给他人,进行农业生产。 转包与出租的关系: 相同点:转包、出租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 关系不变 区别:转包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流转;租 赁无此限制
④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 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 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⑤入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 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 农业合作生产。(家庭承包除外) ⑥抵押:类推于转让(家庭承包不得抵押)
2.流转(移转的继受取得) (1)流转的形式:《物权法》128条规定:“土 )流转的形式:《物权法》128条规定:“ 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 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 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133条规定:“ 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 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 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3.补偿权: (1)征收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 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 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 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2)土地改良补偿 (3)期限届满时,地上物取回权
(二)义务 1.依约定交纳承包费 (1)数量、方式、期限 (2)不可抗力的影响 2.依约定用途、方法使用土地 (1)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不得闲置、荒废:《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 )不得闲置、荒废:《土地管理法》 37条第3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 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3.保持地力:保护、合理利用农地,不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三章 用益物权(1)

第三章  用益物权(1)

甲—权—能—转—移——乙—侵—夺—、—妨—害—丙
所有权
用益物权
占有
(二)用益债权的逻辑结构:
所有权权能转移——有权支配他人之物——权:债权
对他人享有债权——只能对所有权人主张“债权请求权” 占有标的物的,对任何人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
(乙的债务人所)甲有—权权—能—转—移—用—益乙债—权侵—夺—、—妨—害—丙
占有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述
(一)概念 国家以外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占有国家、
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加以用益的物权。 (二)特征 1、主体具有广泛性 2、客体具有专属性和立体性 (1) 专属性:土地——国家、集体所有 (2) 立体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3、用益物权具有独立财产性——用益物权征收补偿制度
三、承包地的流转
1、两种承包权,两种流转方式: 家庭承包:转包、互换、转让。 “荒地”公开承包: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节 地役权 一、概念:为自己土地支配的便利,而支配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
主权利—— A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取得(一级市场)
(一)划拨取得 1、概念: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缴纳补偿、安置费用,或无偿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特征 (1)行政性 (2)优惠性 (3)无期限性 3、划拨取得的条件: (1) 公共利益用地 (2)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划拨取得的方式:划拨手续+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成立)
4、留买权:出典人将其典物的 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典权人享 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精__复件_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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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农地承包权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设立——承包合同
(2)农地承包权的流转——转包、出租、互换和转 让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承包荒地——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 式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A、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承包合同的主体:发包方和承包方 2、承包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 3、程序(承10条) 村民会议-承包工作小组 承包方案:依法拟订/村民全文讨论通过/ 公开实施 4、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承包合同生效 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127条)。
典权
典权是指承典人以支付典价为条件,而占有、使
用和收益出典人的不动产,出典人在约定期间内有
权回赎其出典财产的一种民事权利。
《民通意见》第120条: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 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 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 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
1、承包方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个人。 集体成员优先承包权。(承47条) 2、设立方式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将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后再实行承包经营 权或股份合作经营。 3、承包合同
承包期限
1、法定期限
第126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 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 我国的种类 用益物权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地 役 权
准 物 权
准物权
(一)概念和特征
准物权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 质的权利”, 也称特许物权。 自然资源/依行政特许取得/有偿使用资源并收益。

《用益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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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使用权人即使因不可抗力不能使 用土地,也不得请求减免租金的支付,而农 地使用权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收益减少或全 无时,可以请求减少地租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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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与取得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
(1)出让
(2)出租
以出租方式设立基地使用权与基地使用权出让 的区别是:①基地使用权出租的原因关系是租赁; 而基地使用权出让的原因关系实质上是基地使用权 买卖。②基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所有人向基地使用 权人定期收取地租;基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人 向基地使用权人一次性收取出让金,出让金实质是 基地使用权出让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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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地使用权
一、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 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即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
(二)特征
①基地使用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
②基地使用权是限制物权。 ③基地使用权是以利用土地的使用价值为目
第三章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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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设立
(一)我国现行用益物权的类型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水资源法等法律,现行用益 物权的类型包括: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 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 使用权及水资源使用权等,还包括渔业权、 采矿权等准用益物权。
④农地使用权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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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地使用权的期限及限制
(一)期限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三十 六条规定: 农地使用权的期限为五 十年。既存的农地使用权,其期限短 于五十年的,延长为五十年。

第三编用益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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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流转 • 838条 地上权人得将其权利让与他人或设定抵押权。但契约另有约定
或另有习惯者,不在此限。 • 前项约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 地上权与其建筑物或其它工作物,不得分离而为让与或设定其它权
利。 • (2)工作物取回权 • 第 839 条 地上权消灭时,地上权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应回复土地
第三编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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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用益物权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排他 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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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限物权,区别于所有 权。
2、对物: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对权利:处分的权利
3、客体问题:不以不动产 为限。注意:只有日本 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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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益物权的价值
前项约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农育权与其农育工作物不得分离而为让 与或设定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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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免地租 第 850-4条 农育权有支付地租之约定者, 农育权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减少或全无时, 得请求减免其地租或变更原约定土地使用 之目的。
前项情形,农育权人不能依原约定目的 使用者,当事人得终止之。 3、工作物取回 第 850-7条 农育权消灭时,农育权人得取 回其土地上之出产物及农育工作物。
原状。 • 地上权人不于地上权消灭后一个月内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归属
于土地所有人。其有碍于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请求回复原状。 • 地上权人取回其工作物前,应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愿以时
价购买者,地上权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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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筑物之补偿 权 • 第 840 条 地上权人之工作物为建筑物者,如地上

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3篇)

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丰富的内涵。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其概念、特征、种类、设立与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侧重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2. 特征(1)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权利人不是物的所有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即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3)期限性: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其设立和消灭都受到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

(4)可分性:用益物权可以分割为多个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的,为了实现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用的权利。

地役权主要包括通行地役权、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等。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3.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从事建设活动的权利。

4.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用于居住和建设住宅的权利。

5. 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居住在他人物权上的不动产的权利。

6. 耕地使用权耕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1. 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节、用益物权

第三节、用益物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对地役权的设定——登记对抗主义
(三)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依据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义务: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2.地役权的期限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的消灭
第14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
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147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在上面 的建筑物所有权的流转规则
房随地走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五)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 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 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
5.相邻关系无偿,无期限
• 【例题·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相邻。甲 公司为通行方便,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甲 公司借用乙公司的部分道路,甲公司每年 向乙公司支付一定费用。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 )。 A.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设立了通 行地役权 B.甲公司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C.乙公司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D.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不相邻,则不 能设立地役权
第三节、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基本理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地役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1)注重物的使用和收益,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建设用地使用权 (2)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 (3)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4)地役权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考情分析:本章是《经济法》中理论性最强、最抽象的一章,考题分值平均为7-8分。

考试题型以客观题考核为主,偶见于跨章节主观试题。

本章内容可为物权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两部分。

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理解、区分。

具体制度部分则较为重要,需侧重掌握某些制度的特殊性,灵活掌握,灵活运用。

目录:0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02物权变动03所有权04用益物权05担保物权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物的种类重要程度:★备考角度:选择题知识点:物的概念1、有体性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例如:权利质押。

行为是债权的客体,例如:要求对方完成授课任务。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例如:拥有“中华会计网校”注册商标。

2、可支配性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者不具有交易价值的,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例如:北斗七星,一粒普通的大米等。

3、在人体之外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知识点: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康熙年间文物可替代物:普通大米4.原物与孳息天然孶息:熟透的果实法定孳息:房屋租金、银行存款利息5.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消费物:水非消费物:自行车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酒不可分物:汽车7.主物与从物主物:电视机从物:遥控器原则上,从物附属于主物【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物的分类。

海域、土地、房屋、林木等都属于不动产;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金钱、粮食等,使用之后就消灭掉,属于消耗物;牛、汽车,一旦分割,就会对物的价值造成比较大的减损,属于不可分割物。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随后房价一路飙升。王强以国家禁止城市居民 购买农民房屋,且孙林是城市居民,故房屋转让合 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 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让孙林腾房。 孙林辩称,签订合同时,双方明知该楼房是小 产权房。而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完全自愿的,房 屋已经交付完毕;经过两年的时间,该房子已经有 很大的升值。王强是受利益驱动才起诉。法律不应 支持这种见利忘义、背信毁约的行为,追究王强的 滥用诉权的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节 地役权
6、不可分性。地役权不仅及于需役地的全部,而 且及于供役地的全部,即使需役地和供役地发生分割, 也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 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相邻关系)的关系
4、内容 —— 占有、使用和收益,例外处分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5、设立 —— 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效设立
6、期限 —— 有期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要式合同。 1、以家庭承包方式订立
(1)在权利性质上,债权 → 物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在权利设定上,“平均分配土地” → 市场性
(3)在权利主体上,集体成员内部 → 成员外部
(4)在权利功能上,福利性 → 经济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目的 —— 从事农业生产 2、客体—— 农业用地 + “四荒”土地 3、主体 ——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法定事实现
混同
期限届满
思考题: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2、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何区别和联系?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点及消灭原因?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及消灭原因?
5、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
6、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案例分析: 1、甲为了自己别墅的采光方便,与前 方住户乙约定:乙不得在其土地上修建二 层以上建筑,并到登记机构办理了登记。 后甲将该别墅卖给丙,乙便在其土地上修 建三层小楼。由于该三层小楼阻挡了别墅 采光,丙遂请求乙去除一层,遭乙拒绝。 乙认为:不得建二层以上建筑是他与甲之 间的设定,旁人不得享有。 试分析:乙丙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 的支持?
▲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 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发生的不可分性;
▲享有和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消灭时的不可分性。
(二)地役权的种类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
2、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3、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
(一)设立取得—— ▲签订地役权书面合同; ▲合同条款; 《物权法》第157条
理由:
流转主要在内部进行,依占有可知权属;
农户承包土地数量大、地块分散,短期 建立较完备的登记制度难度很大;
以登记作为权利变动生效要件,增加程
序、费用,加重农民负担。
三、效力
(一)承包人的权利
▲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物权法》第125条;
▲对土地承包权的依法流转权;
《物权法》128、133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42、49条
5、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PPT教学课件

第三章 用益物权PPT教学课件
(2)不得闲置土地
1年内未开发的收取不高于土地出让金20% 的闲置金;连续两年闲置土地的无偿收回土 地。
以及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时恢复土地原状。2020/12/0915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公民或集
体)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农业生产 经营项目而基于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 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所享有 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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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 和收益的权利
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1)处分方式
4、用益权
特定人就他人之物在一定期限内为一定程度 上之利用的权利。用益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 灵活性,主要是在其内容方面,可以依照用 益权人的需要而进行多样化的设定。其中居 住权即为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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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法上的用益物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 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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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给集体使 用的农业用地
2、权利内容必须是以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 生产为目的
3、该种权利虽然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却 是可以转让的权利
4、权利主体有一定的限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
5.工业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 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年的情形,其余 均为50年。

第三章+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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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益物权【本章重点】1.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含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有期物权。

第二,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

第三,用益物权通常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

第四,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主导。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一)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包括役权、地上权和永租权,而役权又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法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有地役权和人役权。

其中,地役权包括通行地役权、取水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废水排放地役权等,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德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有地上权、役权和土地负担等;日本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

(二)新中国民法上用益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在总结我国已有立法的基础上,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主要的土地用益物权。

同时,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读案例】甲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耕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承包期内村委会可以根据全村人口变化情况,5年调整一次承包地,甲应无条件服从;承包期内,若甲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

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去办理登记。

甲取得承包地后,在上面建了一座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

问:(1)承包合同的约定有哪些地方违反了物权法?(2)甲能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3)甲建木材加工厂的行为是否违反物权法?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依照《物权法》第125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二编 第三章 用益物权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二编 第三章  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 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 2.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得 3. 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取得 4. 基于继承而取得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提前收回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交回 3. 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而承包人不再继续承包 4. 土地承包经营期间,有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经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 的 5.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收 6. 承包地灭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依据《物权法》第135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 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下列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 如果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对集体所有的土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 占有、使用权 2. 从事必要的附属行为 3. 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 接受统一规划 2. 正当使用宅基地 3. 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 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
1. 二者均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范畴,且通常都发生在相邻不动产的物权人之 间。
2. 二者均以调节不动产的利用为目的,都以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为基 本内容。
3. 地役权可以弥补相邻关系制度的不足,因为相邻关系只是对相邻不动产 利用关系的最低限度的调整。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瑞士法 上的用 上的用 益物权 土地 负担
役权
地役权
用益权
居住权
建筑权
对泉水 的权利
其他 地役权
实质为 地上权
(5)意大利法上的用益物权 意大利法上的用益物权
意大 利法 上的 用益 物权
地上权
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来自居住权地役权(6)日本法上的用益物权 日本法上的用益物权
日本 法上 的 用益 物权
地上权
(1)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役权 地役权 人役权
地上权
永佃权
田野(耕作) 田野(耕作)地役权
用益权 使用权 居住权 奴畜使用权
城市(建筑) 城市(建筑)地役权
(2)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役权
永佃权
(永小作权) 永小作权)
地役权
习惯法 上的 用益物权
入会权
温泉权
水权
共用权
矿业权
渔业权
(7)我国台湾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我国台湾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我国台湾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我国台湾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地上权
永佃权
地役权
典权
为建筑物 之地上权
为其他工作 物之地上权
为竹木植林 之地上权
台民法842 台民法 条1项:支 项 付佃租, 付佃租,永 久在他人土 地上为耕作 或牧畜之权。 或牧畜之权。
1、用益物权的概念 2、用益物权的特征 3、用益物权的实质
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概念
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 非所有人以使用、 收益为目的, 在他人所 有的物上享有的使用、收益的物权。 有的物上享有的使用、收益的物权。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对他人 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 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权利。

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取得有两种方式:家庭承包方式和家庭承包以外的 方式。
1 织成员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与集体组织订立承包合 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承包人为集体组织成 员,发包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
2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外,还可通过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而取得。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 2 3 4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现阶段,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有 期限的和无期限的两类。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 一般为无期限的,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使用权都是有
期限的。我国以用地用途为标准,将土地使用权
的最高期限分为四种:居住地70年;工业用地50 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为 50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经申请可以续期。对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物权法》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成员。
2 只能是土地。此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被称为“四荒” 的荒山、荒沟、荒滩和荒丘,甚至在广义上养殖 水面也属于“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 人享有的一项以从事农业生产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依我国《农业法》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此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内容明显 不同。
4
《物权法》专列第11章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
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
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物权法第三编 用 益 物 权

物权法第三编 用 益 物 权

【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 业养殖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 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 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捕捞权利的规定。 我国对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法、水法、 渔业法分别对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做出了规定,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权利进行规范 的,这些权利的物权属性并不明确,财产权利的内容并不完 善,更缺少对这些权利相应的民事救济措施。所以,物权法 有必要做出衔接性的规定,明确这些权利受物权法以及相关 法律的保护。至于进一步完善这些权利的问题,可以通过修 改相关法律加以解决。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 的权利,应当首先适用矿产资源法、水法和渔业法等法律的 规定;矿产资源法、水法和渔业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 本法的有关规定。
【土地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 续承包。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期的规定。 土地承包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土地承包期是土地 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享有较长的承包期也是承包经营权中的一 项重要权利。本法规定的承包期是法定期限,不得随意变更。 本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 规定继续承包。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广大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更好 地鼓励承包人在承包期即将届满时,继续向承包地进行资金、劳力和 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 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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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如何解决?
(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 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 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 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李楠系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三里九村三队村 民,与外乡三十里铺村的赵某结婚后,村里以她 结婚为由,强制收回其未到期的承包田。婚后双 方一直在男方的原籍居住,共同耕种三十里铺村 分给赵某的承包期为30年的耕地,种植水稻、大 豆等农作物,收益颇丰。后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 于2002年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楠回到娘家,多 次要求三里九村归还其出嫁前承包的未到期的耕 地,但她的要求没有得到答复。生活没有来源的 李楠找过镇领导、县委、县政府等部门,但问题 始终没有得到解决。问:李楠的承包权能否得到 保护?
4、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 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生效时设立。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 1、地役权 2、人役权 3、地上权 4、永佃权
(四)我国的分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国有资源使用权
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 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 捕捞的权利
第二节 承包经营权
一、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 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 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 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 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 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 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 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 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 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 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 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 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 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 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 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 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 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交纳农业税的义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城郊某村将靠近河边的200亩荒滩,通过公开发 布和协商的方式以每年每亩300元的标准承包给城里 人张某从事种养殖业和旅游的综合开发,承包期为 30年,双方依法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经 营3年之后,张某因资金紧张,准备向银行申请贷款, 并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但张某随后在一 次车祸中死亡,于是村委会便以承包人死亡为由提 出收回该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对此,张 某的女儿小张提出异议,认为承包期还没有满,自 己有权继续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 经营权。
三、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一)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使用权;
2、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3、流转权;
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 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 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又叫农地使用权(有人称其为农地承包经营 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 照承包合同约定,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国家 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 种、养殖或放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为:
1、主体的社区性;
2、取得的平均分配性;
3、客体为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 原、滩涂、荒地、水面的权一、概念、特征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占有、使 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是限制性物权;
2、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3、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
4、其标的主要是不动产。
问题 (1)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 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 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 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 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 任?为什么?
2003年6月,北方某包装进出口公司委托王某 购买了别墅一套,后因故一直空置。王某见有机 可乘,私刻了该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伪 造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以该公司欠自己货款为由 向法院起诉。又指使他人持伪造的特别授权委托 书,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双方达成了 以别墅抵偿钱款的调解书,王某以此办理了过户 手续,尔后以低价将别墅出售给李某。
第三章 用益物权
北京宋庄“画家村”买卖农民房案件
2002年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买下马海涛在 宋庄镇辛店村的391.28平方米的小院。2007年, 在房价高涨和高额拆迁补偿款传闻下,马海涛将 李玉兰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合同无效,归还房产。 经过2007年的二审,北京市二中院依据“农村居 民不得出售宅基地给城市居民”的有关规定,判 定房产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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