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关文案写作之公函和介绍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关文案写作之公函和介绍信

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多种场合需要撰写公函。所撰写的公函是否规整,往往能体现一个公关组织(公关公司或公关部)专业化水准的高低,并给同意这一公函者留下不同的印象。因此,不管文字和形式,均应精心推敲和设定,不可草率行事。

公函的撰写,第一应注意把握以下差不多要点:

(1)要有标题。这一标题,一样情形下用“公函”两字即可。在特定情形下,需写明是关于某一事项的“致函”或“复函”。

(2)顶格书写致函单位的全称。如公函发送对象为该单位某一负责人士,一样应先写上单位全称,再换行顶格书写该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3)正文必须写明所联系(或交涉)事务的内容(包括有关背景情形)。通常是一函一事,内容尽可能单一,切忌烦琐。

(4)行文应该规范,文字力求简洁,语气则应不卑不亢,并按照内容和对象选择恰当的措辞。

(5)公函的结尾,一样应写上“此致敬礼”或“即颂近祺”之类的礼貌用语,并署明发函的社会组织(或代表这一组织的个人)的全称和发函时刻,加盖公章(或亲笔署名)。

因此,要能撰写出较为规范的公函,仅把握一样写作要点还不够,还须按照不同的致函对象和函件的具体内容而灵活应用。

且看下列几篇范文。

范文1-13

范文1-14

范文1-15

范文1-16

从致函对象和内容来看,公共关系事务中所需撰写的公函,要紧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政府有关部门(有时还包括某些代行治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为致函对象的。有公共关系实务体会的朋友都明白,社会组织的公共关系部门或专业公共关系机构在举办(或承办)某些活动、处理(或代理)某些事务时,往往必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同意和批准。这就需要撰写一份专门的公函,递交有关主管部门,对需要呈批的有关活动、事务的具体情形作一陈述,并用附件的形式报上有关材料,以供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和考虑,争取他们的同意和批准。范文1-13和1-14即属这一类型的公函。

范文1-13是上海某公共关系公司送呈市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一份公函,所联系事务为客户托付的其全球董事会主席一行抵(离)上海时的贵宾接待事宜。这一事务,按原有规定,须经主管地点外资企业工作的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再去机场、边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这一程序现似已有所简化,且各地不尽相同)。因此,这份公函,除了应讲明所需呈批的事务外,还必须重点陈述要求主管部门批准这一事务的理由。

对此,范文强调了四点:一是X X X X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排名居前的闻名跨国公司;二是到访者现任该企业全球董事会主席要职,同时是上海市市长顾咨询会议成员;三是到访者此次访沪虽为私人访咨询,但仍要拜会市政府要紧领导,商谈扩大投资事宜;最后,则是关于如此一位人士,理应让他及其夫人和随从人员在有关程序上感到舒服和方便。这四点理由无疑是颇有讲服力的,容易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充分重视,并专门快予以批准。

在行文上,这篇范文也比较规范,文字简明扼要,语气不卑不亢。这一点讲起来简单,但真要把握好分寸却也并不那么容易。有的同类公函,为了强调这一事务的重要性,不惜洋洋洒洒,用了许多文字来讲明某外资企业在这一地区的投资规模和突出奉献,既造成行文拖沓,又没有实际意义。试想,作为收函一方的政府主管部门,岂会连这些差不多情形都不清晰,还需要你来饶舌?另外,在语气上,有的同类公函或是一味托大(给人感受是你非得同意和批准不可),或是过分谦卑(给人以低声下气恳求批准之感)。前者往往令人反感,后者则难免使人怀疑所陈述的理由是否不那么义正词严或另有隐情,均属不妥。专门是后一种状况,在同类公函中较为常见,应该幸免。撰文者应该明白:致函对象尽管是政府某一级主管部门(因此要用“申请办理”、“敬请审核”一类谦辞),但如此一份公函,所代表的是你所服务的社会组织(对公共关系专业机构来讲,有时还包括所代理的社会组织)与另一个社会组织之间(即政府部门)的联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并无高低之分,只要所联系的事务符合法规和有关程序,尽可不必过分谦卑。正如在生活中一个过分谦卑之人往往令人难以信任一样,公函中过分谦卑的文辞所产生的亦可能是反成效。

范文1-14实际是一份为公司有关人员申办出国手续的公函,内容较为简单,性质又完全属于“公事公办”一类,因此行文也比较简要。但其差不多要领同范文1-13,可参照并自行体会。

公函的另一种,则是以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社会组织为致函对象的。对公共关系专业机构来讲,也许平常公函往来最多的确实是其所代理的一些客户。有必要强调的是:在现代公共关系实务操作中,公共关系专业机构与所代理的客户用公函来联系、商谈或确定某项事务,乃是一种应作为

制度要求的规范做法。有些公共关系从业人员或是疏于文字表达,或是嫌苦恼贪省事,平常适应于用电话进行联络,事实上内中大有弊端。这是因为,一则电话联络往往容易误听而对某些内容产生误解,二则所联系的事务千变万化——即使确定了某一打算,往往也会或因客户方面的缘故或因公共关系专业机构执行方面的缘故而发生变化和调整。如果仅用电话联络,则“口讲无凭”,一旦发生纠纷,可能谁也讲不清责任所在,乃至严峻阻碍双方关系。如果彼此间用公函来联系、商谈或确定有关事务,这一苦恼当可幸免。

范文1-15即是某一公共关系公司副总经理致客户方主管人士的一份公函,其中心内容,是就所呈交的某一活动的公关宣传打算及费用预算修改方案等有关事项进行讲明。这类公函,是公共关系实务中较为常用的,在撰写时,只要求用简洁的语言,把需要讲明的事项一一交代清晰即可。惟应强调的是:这一函件,尽管是以个人名义发给对方个人的,但其性质仍属公函,而不是便函。因此,在行文上,仍应按照公函的规范格式和规定语言进行处理,并注意用词得当,不卑不亢。之因此要强调这一点,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两种偏向:一是在双方比较熟悉的情形下,撰写者行文往往太过随便,不注意规范,以至于把一份公函写成了便函;二是在双方初次合作、不太熟悉的情形下,撰写者行文又太过拘谨,显得过分客气,乃至表现为某种不必要的谦卑。因此,这后一种情形一样发生在公共关系专业机构一方。如何讲,国内公共关系专业公司多数规模不是专门大,当所代理的客户是国内外知名大企业时,这些公司的业务人员或是出于对大企业的敬畏,或是惟恐某一项托付业务“黄”掉,在函件往来时不知不觉就把自己一方置于低一等的位置上了。这种心态大可不必。以这种心态撰写出来的公函,不可能赢得对方的好感,而只会令对方看轻己方的运作实力。

对一些中外知名大企业的公共关系从业人员来讲,则要求也许正好相反,即在与所托付的公共关系专业机构用公函联系有关事务时,应注意行文不要太随便,语气更是切忌居高临下,从而给人以颐指气使之感。事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