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机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机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甬民发〔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机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民发〔2008〕91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促进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机构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一、目前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机构国有资产总额超出1/3的,可采用下列方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一)原资产产权归属保持不变,由街道(乡镇)召集利益相关者,商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并委托其管理;(二)原资产产权归属保持不变,采用租赁的方式租赁给举办者;(三)原资产产权划转给福利性社会组织,作为政府扶持公益事业的投入,由该社会组织作为举办者。
采取以上方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举办者必须与利益相关者签订协议,明确资产的所有权和举办者的管理责任。
举办者凭相关协议,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申请登记。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机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相关工作。
三、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非营利性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民民〔2003〕167号)有关“非营利性民办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由民政部门业务归口职能处(科、室)实施”的精神,申请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养老工作职责科室担任,具体负责业务审批和监督指导;也可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任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甬政办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切实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建设“平安宁波”,构建和谐社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市实际,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向居家老年人开展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全市初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和扶持,社会各方力量兴办,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满足居家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1.坚持家庭服务与社会服务相结合。
家庭为居家养老服务第一责任人,居家养老服务以家庭服务为核心,社会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必要补充和提高。
2.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
政府做好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投入,发挥主导作用,并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丰富老年服务产品。
3.坚持福利服务、收费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
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
对经济困难确需政府保障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福利性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收费性服务;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甬民发[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民发〔2011〕14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11〕143号)精神,现将《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11〕14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减轻人民群众的丧葬负担,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丧葬文明建设工作,特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条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对象,应严格按照(甬政发〔2011〕143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即下列死亡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一)具有宁波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二)在甬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驻甬部队现役军人;(三)与在甬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在县(市)区市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条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的具体范围(一)殡仪基本服务项目的免费范围:遗体接运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普通殡葬专用车辆的遗体接运,按实际公里数实报实销。
遗体停放是指遗体火化等待前使用殡仪馆临时停放室停放遗体的服务(一次/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发展民办养老产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一)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
(二)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纳入当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统一受理。
简化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
(四)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指南,推出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
二、切实保障民办养老机构用地(五)优先优惠供应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对省政府确定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省在年度用地计划中重点予以保障。
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示范项目,按规定给予计划指标奖励。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甬民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4〕33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现将《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3月25日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DB3302/T 1014-2013,以下简称“《规范》”),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促进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居家老人提供安全守护、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籍、紧急救援等方面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
根据机构所在城乡地域的不同,分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各级民政部门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水平,依照《规范》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等级认定。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分为“A”级、“AA” 级、“AAA”级,“AAA”级为最高等级。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
A级、AA级的评定工作授权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AAA级的评定工作采取县(市)区民政部门推荐、市级民政部门评定的办法进行。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甬财政发〔2015〕548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548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现将《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2015年6月9日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助、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所需资金。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年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次年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养老机构行为,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DB 33/T 926-2014),以及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规范》(DB 3302/T 1065-2014)与《养老机构服务规范》(DB 3302/T 1064-2014),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其中包括政府设立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A级制,分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和“AAAAA”级。
第四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并依法进行登记,年检合格。
(二)养老床位数在30张以上,正式运营一年(含)以上的,可申请A、AA或AAA级养老机构,取得AAA级资格并运营两年(含)以上的,可申请AAAA、AAAAA级养老机构;运营两年(含)以上且已取得国家、省AAA级或相应等级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市AAA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三)有与开展养老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并持证上岗。
(四)一年内无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消防安全事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分层管理、分类实施、委托评定的原则。
A级、AA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托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市民政部门核准;AAA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按照《宁波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下的集体议事制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甬政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六次会议精神,加快社会体制改革,大力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社会事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教育和培训机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机构等,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各类公共服务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坚持平等准入,加强统筹协调,努力实现公办社会事业与民办社会事业相互促进,非营利性机构与营利性机构协调发展;坚持创新突破,激发市场活力,着力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社会有需求、政府有规划、市场有前景的社会事业领域,形成市场多元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发展格局。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6年,全市社会事业领域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民间资本占社会事业投资的比例提高到25%,民办服务机构规模和水平有较大幅度提升,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新型社会事业投资运营体系基本形成,全市建成一批上规模、有特色、有品牌、有影响的民办服务机构。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重点领域(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鼓励民间资本举办综合性医院和有特色的专科医院,举办老年相关疾病专科和产科、儿科、护理、康复等医疗机构,以及独立设置的临床检验、消毒品供应中心等服务机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5]3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包括商会,下同)。
第三条行业协会是本行业企业公共利益的代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之间,协会与政府、协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行业协会应遵循“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活动方针。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四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全市的行业代表性。
同级区域应一业一会。
第五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
章程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规定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规则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甬政发[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我市是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之一。
据统计,到2009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97万,占总人口的17%,高于全省16.18%的平均水平;全市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14.64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4.5%,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增加,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宁波、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多方参与,加快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骨干,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城乡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福利、服务水平。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甬民发〔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6.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15〕119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本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甬党办〔2013〕8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14〕21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5号),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服务职责,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以及相关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内容及参考依据。
宁波市民政局2015年12月31日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三章公开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维护会员、服务对象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社会组织将其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反映自身运作状态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会员、服务对象、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14•【字号】甬政[1995]22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199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下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宁波市人事局所属的宁波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保办)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机关。
市本级(包括市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下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社保办直接管理;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并接受市社保办的指导。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5.30
•【字号】甬民发〔2013〕75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甬民发〔2013〕7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工商分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工商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工商分局:
《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自2006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全市公墓单位经营行为,提高公墓管理水平,维护买卖双方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2年10月,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甬价费〔2012〕102号),根据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对《合同》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以进一步规范公墓单位的经营行为, 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修改后的《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统一启用,2011年10月版《合同》同时停止使用。
望各地督促公墓单位及时启用
2013年版《合同》,并对2011年10月版空白《合同》作销毁处理。
附件:《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5月30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6]62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3.27【实施日期】2006.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委局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实施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市属医院及各县(市)、区属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看病,免收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治疗费),并可优先挂号、就诊、划价、配药、化验、检查、住院等;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
三、全市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3]106号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3〕106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评估的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民政部《社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认真学习,严密组织,有序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宁波市民政局2013年8月8日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组成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社会组织评估不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应当申请参加评估:(一)取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第七条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社会组织,应当参加一次跟踪复评。
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5
【摘要】<正>甬民发[2014]9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公益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民发[2012]126号)、《关于加快基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民发[2012]133号)及《关于开展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甬民发[2013]109号)等精神,现就居
【总页数】2页(P22-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9
【相关文献】
1.不动产登记应依法办理r——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r《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说起 [J], 李炜
2.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委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无;
5.加快办理发证手续——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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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3.10.30
•【字号】甬民发[2013]129号
•【施行日期】2013.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甬民发〔2013〕12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73号)要求,我局在2010年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现行2013年8月底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85件,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确认有效继续保留的66件,废止的16件,拟修改的3件,现予公布。
宁波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
宁波市民政局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截至2013年8月,共计85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甬政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署驻甬各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体制改革,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至2016年,全市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8000张以上,总数占全市养老机构总床位数的比重超过50%;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每百名老人拥有的机构养老床位数,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达到3.5张以上,其他县(市)区达到4张以上,未能完成目标的县(市)区,按每张床位30万元的标准上缴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城乡居家养老逐步实现社会化服务。
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和每百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考核体系。
二、完善用地和用房保障政策(二)优先保障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民间资本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直接进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参照行政划拨价格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
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甬民发〔2014〕137号•【施行日期】2015.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甬民发〔2014〕137号文件有效性:有效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0-2014-0013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各市级保险机构,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现将《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民政局2014年12月23日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养老服务机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
具体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是为养老服务机构住养老年人以及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老年人提供的基本风险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二)基本保障,广泛覆盖。
(三)保本微利,为老服务。
(四)防范风险,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工作,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及保险机构成立了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风险管理委员会(见附件1),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的政策支持、拟订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同时对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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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甬民发[2013]23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05
【实施日期】2013.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有关问
题的通知
(甬民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工商分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工商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工商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工商分局,宁波保税区工商分局:
为了鼓励和规范民间资本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
号)等规定,现就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举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按照筹办申请、设置审批和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一、筹办申请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具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