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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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养老机构项目实施方案

扶持养老机构项目实施方案

扶持养老机构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扶持养老机构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

本项目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扶持和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促进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老年人养老需求与社会资源的有效对接。

三、项目内容。

1. 政策支持。

我们将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优化养老服务环境,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2. 资金扶持。

为了解决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我们将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资金扶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产业。

3. 人才培养。

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的培训和引进工作,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贴心、专业的养老服务。

4. 设施改造。

对老旧养老机构进行设施改造和技术更新,提升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设施,创造更加舒适、便利的养老环境。

5. 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事业,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四、项目实施。

1. 加强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扶持养老机构项目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养老机构和社会各界了解并参与到项目中来。

2. 组织实施。

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织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3. 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五、项目效果。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将充分发挥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生活中的作用,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促进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老年人幸福安康的生活目标。

六、结语。

扶持养老机构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惠府〔2016〕26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惠府〔2016〕26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惠府〔2016〕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36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突出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我市以更好质量更高水平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统筹发展。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统筹利用各种资源,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2.深化改革,注重创新。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减少行政干预,推动养老服务政策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扶持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8年9月17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政府资助社会兴办养老机构的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新增床位资助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助包括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资助政策的制定、统筹、指导及监督工作。

区(含新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资助管理工作。

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养老机构的资助经费管理工作,并将经费列入本区民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第四条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养老服务床位。

中小养老服务机构帮扶措施

中小养老服务机构帮扶措施

中小养老服务机构帮扶措施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口日渐增多。

随之而来的是养老服务的需求激增。

但是,目前中国的养老服务产业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和诸多问题。

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服务机构的分布不均,中小养老服务机构在数量、规模、质量等方面面临较大的困难。

如何加强中小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影响力,是当前养老服务系统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帮扶措施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资金扶持的方式支持中小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专项资金,面向中小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和奖励资金;2.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3.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落实国家政策,通过政府引导和资金扶持,促进社会资本对中小养老服务机构的投资。

行业标准制定制定行业标准是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举措。

针对中小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包括人员配置、基础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

标准制定可以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提高中小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人才支持中小养老服务机构目前存在人才匮乏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人才支持:1.鼓励高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培养专业化人才;2.支持中小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和服务水平;3.实施鼓励政策,支持有经验、有专业技能的人才到中小养老服务机构工作。

政策支持政策支持是促进中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保障。

政府可以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促进中小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和规范。

例如:1.明确中小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管责任;2.完善中小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3.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中小养老服务机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结语以上是针对中小养老服务机构帮扶措施的介绍。

可以看出,要想推动中小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社会、企业等各方应积极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

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和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

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和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

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和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良性发展,提高社区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养老服务站是指由社区或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在社区内设立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范围包括场所租金补助、人员工资补助、设备设施补助等。

第四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可以申请运营补助:(一)经过属地政府认定并正式注册的社区养老服务站;(二)服务内容丰富、专业,满足老年人需求;(三)有稳定的养老服务团队和管理人员;(四)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法规要求;(五)积极参与社区养老活动,与社区居民关系良好。

第五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资金、社会捐助、企事业单位支持等。

第六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的发放方式包括定期发放和临时补助。

第七条:定期发放的运营补助根据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实际运营情况确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八条:临时补助是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站临时性的资金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发放实施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评估指标和标准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社区养老服务站应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

第十一条:社区养老服务站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结果进行适当修改。

服务站在试行期间如发现问题或有建议,可向属地政府提出。

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第一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补助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良性发展。

第二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的考核指标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发放按照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几个等级,不同等级有不同的金额。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措施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措施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措施首先,政府可以提供财政资金支持,用于改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更新换代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资金补贴或贷款,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进行设施改良,提高机构的硬件设施条件。

其次,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以给予减免税收或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降低其运营成本。

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养老托育服务业中,推动其发展。

第三,政府可以加大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养老托育服务涉及到专业知识和技能,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政府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他们改进服务体系和运营管理。

第四,政府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老托育服务的社会认知度。

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发布政策文件等方式,向公众介绍养老托育服务的重要性和效益,增强公众对养老托育服务的认同和支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五,政府可以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机制。

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加强对养老托育服务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老年人和儿童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最后,政府可以加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合作和联动。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以与医疗机构、社区机构等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共享资源,提供综合服务。

例如,可以与医疗机构合作,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可以与社区机构合作,提供社会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等。

这样可以提高养老托育服务的综合性和便利性,满足老年人和儿童各方面的需求。

综上所述,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需要政府的多方面参与。

政府可以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培训和技术支持力度、加强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以及加强合作与联动等措施,以促进养老托育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和儿童的生活质量。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渝高新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重庆高新区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2020年第34次管委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21年3月15日重庆高新区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加快高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规范〉等“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举办的,且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是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安分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珠民[2010]11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0.10.09【实施日期】2010.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民[2010]11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区)民政部门是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培育、评估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社工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并适当降低设立门槛:(一)发起人中至少有1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二)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三)有必要的场所;(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社区类民办社工机构。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一、提供资金扶持1.设立专项基金。

政府可以设立养老托育服务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资金扶持,包括设施建设、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持。

2.提供贷款和贴息支持。

对于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租金、人员薪酬等方面的支出,可以通过给予贷款和贴息的方式进行支持。

二、扩大用工政策支持1.降低用工成本。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降低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用工成本,例如减免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社保费、公积金等。

2.加大用工补贴力度。

对于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用工人员,政府可以提供一定额度的用工补贴,以鼓励更多人从事养老托育服务。

三、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1.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

通过加强对养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的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2.鼓励机构合作与资源共享。

政府可以鼓励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资源共享,通过合作共建养老托育服务中心、共同使用设施设备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益。

四、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1.加强与医疗保健机构的合作。

政府可以推动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的合作,提供综合化的养老托育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用户体验。

2.鼓励与IT企业合作,推动智慧养老托育服务模式的发展。

政府可以鼓励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与IT企业合作,推动智慧养老托育服务模式的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性。

以上是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的若干政策措施,通过提供资金扶持、扩大用工政策支持、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以及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可以有效促进养老托育服务行业的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珠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民〔2014〕1号)各区民政局(民政部门)、财政局(财政部门):为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机构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2014年1月2日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机构行为,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小于50%(含50%)的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民政部门是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事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事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经费管理,将资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惠府办函〔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办函〔2022〕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30日惠州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2〕40号),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我市服务业领域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扩大“六税两费”减免覆盖范围。

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依法合理给予减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市税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及缩短企业所得税资产折旧年限。

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市税务局负责)3.延续增值税免税政策。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政策扶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政策扶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政策扶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苏府办[2010]267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政策扶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67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政策扶持的操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政策扶持的操作办法为进一步扶持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失能老人的养老护理服务需求,提高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依据苏府〔2005〕128号、苏府规字〔2010〕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兑现政策扶持资金制定操作办法如下:一、本办法涉及的民办养老护理院,是指由非国有资金注册投资设立,具备全护理资质,主要为苏州户籍60周岁以上全部失去生活能力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经卫生局批准,属地民政局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的护理院。

二、补贴资金支付渠道、结算口径的调整。

七城区范围内的民办养老护理院,其建设补贴由福彩公益金资助,运营补贴由入住老人户籍地政府承担,扶持政策的有关条件、项目、标准不变。

其余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仍按原办法操作。

三、建设补贴经费来源及资助办法。

三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列入市福彩公益金年度预算,吴中区、相城区由市、区福彩公益金各支付50%。

市福彩公益金的资助经费由市民政、财政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用于资助民办养老护理院改善设施、添置设备,专款专用。

四、建设补贴的兑付。

2006年1月~2009年12月期间设立的民办养老护理院,按原标准执行(3500元/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潮府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2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15日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增床位建设补贴第三章运营补贴第四章医养结合奖励第五章等级评定奖励第六章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的养老机构。

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与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新增床位建设补贴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扶持资助政策的制定、统筹。

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资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增床位建设补贴第四条养老机构因新建、扩建实际增加的养老床位,按机构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3000元的补贴。

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带来的床位增加数,不含在原运营空间内仅通过增加床数而增加的养老床位。

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订目的】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由企事业单位(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外)、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含港澳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含公办医院、国有企业等)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的政策制定、审核报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将所需经费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年度市级部门预算。

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机构资助的初审、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将所需经费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年度区级部门预算。

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经费并做好相应监管工作。

第二章资助项目和标准第四条【资助项目】民办养老机构资助项目包括护理服务补贴、星级评定补贴和医养结合补贴。

其中,护理服务补贴与养老机构安全责任履行和服务满意率等因素挂钩。

在本办法实施后仍未结清“新增养老床位资助”的,在本办法实施三年内结清。

已在2023年备案但未申请“新增养老床位资助”的,视为“仍未结清’新增养老床位资助'第五条【护理服务补贴】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一次性入住满15天的,按照以下标准和实际入住天数给予护理服务补贴:(一)达到护理床位设置标准且护理床位占比不低于备案总床位数55%的1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护理等级3级及以上)的,每床每天补贴20元;2.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护理等级1级、2级)的,每床每天补贴10元;3.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护理等级0级)的,每床每天补贴5元。

(二)未达到护理床位设置标准,或达到护理床位设置标准但护理床位占比少于备案总床位数55%的1收住重度、中度、轻度失能老年人(护理等级1级及以上)的,每床每天补贴10元;2.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护理等级O级)的,每床每天补贴5元。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doc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doc

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扶持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事业的积极性,构建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培养社区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惠府〔2016〕26号)、《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府函〔2017〕1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在我市辖区内举办的,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下同)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第三条为培育养老服务业市场,地方财政对社会资金兴办的老人日间照料机构给予资助。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资助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资助和运营资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负担,所需资金列入本级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

第二章资助方式、金额与程序第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扶持资助分为场地资助、建设资助和运营资助。

第五条场地资助是指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为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以免租金的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将闲置公共房产免费提供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改造成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进行运营的资助;或将已建成的公办社区日间照料机构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内免费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运营的资助。

场地资助由场地所在地的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与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招投标等规定程序来确定经营者,运营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六条建设资助是指地方财政为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对社会资金新建或利用自有房产或租赁场地进行改建、扩建而成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资金的资助。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养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购买用房或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运营,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养老机构,包括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护理型养老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为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

护理型养老床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配备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二)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间实现无障碍;(三)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四)按照全失能、部分失能人员1:3、1:6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员。

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建设的养老机构,其床位均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范围。

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应当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并实行物理隔离;符合护理型养老床位条件的床位,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范围。

第四条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信息公开、规范管理、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谁备案、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做好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的审批以及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配合做好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建设和运营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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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惠州市政府《转发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议案办理方案决议的通知》(惠府〔2012〕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资助条件
依法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区按《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在辖区内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三)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
范》标准。

(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

(五)租用房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租期达5年以上的。

第四条资助方式
(一)床位建设补贴
按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资助。

资助金分期拨付,开办运行当年拨付50%,年入住率达到70%后付清余额。

(二)运营经费补贴
经年度检查验收合格且运营1年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的本地户籍的老年人及异地务工人员随居老年人人数,分别给予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200元、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50元的运营补助。

(三)职业资格证书奖励
凡在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期间,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凭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给予一次性补贴。

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15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经费保障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经费补贴由区财政和区级福彩
公益金统筹安排,运营经费补贴由区财政承担,资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养老护理岗位证书奖励金由区级福彩公益金列支。

第六条申请方式
(一)资助资金的申请
1、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书面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申请。

2、填写区社会事务局统一印制的《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或《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3、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交五年内不转向经营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明确,在五年内转向经营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退还接受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5、其它相关材料。

(二)资助资金的审批
区社会事务局在接到申请材料的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区社会事务局对获得资助的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
的,区社会事务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八条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设立单独账户,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三)区财政局、社会事务局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区审计部门可以对资金进行审计。

第九条其它事项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未经民政部门同意转向经营的,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

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其主要场地和设施改变用途的申请时,要征求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意见,确保其已退还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和已减免的相关费用,并已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后才能进行审批,并不再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由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审批表
2. 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
附件1
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审批表申报单位(盖章):申报人申报日期年月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养老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与老年人入住名册一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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