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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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惠州市政府《转发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议案办理方案决议的通知》(惠府〔2012〕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资助条件
依法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区按《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在辖区内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三)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
范》标准。
(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
(五)租用房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租期达5年以上的。
第四条资助方式
(一)床位建设补贴
按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资助。资助金分期拨付,开办运行当年拨付50%,年入住率达到70%后付清余额。
(二)运营经费补贴
经年度检查验收合格且运营1年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的本地户籍的老年人及异地务工人员随居老年人人数,分别给予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200元、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50元的运营补助。
(三)职业资格证书奖励
凡在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期间,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凭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给予一次性补贴。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15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经费保障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经费补贴由区财政和区级福彩
公益金统筹安排,运营经费补贴由区财政承担,资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养老护理岗位证书奖励金由区级福彩公益金列支。
第六条申请方式
(一)资助资金的申请
1、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书面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申请。
2、填写区社会事务局统一印制的《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或《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3、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交五年内不转向经营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明确,在五年内转向经营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退还接受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5、其它相关材料。
(二)资助资金的审批
区社会事务局在接到申请材料的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区社会事务局对获得资助的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
的,区社会事务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八条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设立单独账户,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三)区财政局、社会事务局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区审计部门可以对资金进行审计。
第九条其它事项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未经民政部门同意转向经营的,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其主要场地和设施改变用途的申请时,要征求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意见,确保其已退还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和已减免的相关费用,并已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后才能进行审批,并不再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由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审批表
2. 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
附件1
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审批表申报单位(盖章):申报人申报日期年月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养老机构各执一份。附件2
仲恺高新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与老年人入住名册一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