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XXXX-12-24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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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工作的信誉,维护其公正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04]3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精神要求,促进《中国电源产品市场自律规范公约》的完善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负责审批并统一发布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图形式样,对通过的企业颁发证书,并监督管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行业推荐产品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行业推荐产品标志是表示产品已经符合产品规定要求,并已取得中标认证中心,原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或其他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授予的节能、环保或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证书的产品图形标识。

行业推荐产品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凡获证企业均应与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签订《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六条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及使用规定,,一,行业推荐产品证书由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统一印制。

1,二,行业推荐产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内容应包括,a. 行业推荐产品证书编号b.申请组织的名称c.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d. 获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要的技术参数e. 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f. 证书有效期g. 发证日期h. 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四,证书、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8号)第168号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2015年9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节能产品认证 管理 办法 公开征求社会 意见
为 了提 高 用能 产 品 以及 其他 能 源 相 关 产 品 的 能 源 利 用效 率 , 规 范 和 管 理 节 能产 品认 证 活 动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目前 正 在 组 织 制 订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 该
网站 和 中 国政 府 法 制 信 息 网上 。 与现行 ( (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骤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 明 确 工 作 方 法 等 事 项 均 形 成 了初 步 建 议 。 从 组 织 机 构 、 方 法 、 程 序 、 时 限 等 方 面 为 条 例 制 定 工 作 提 供 了保 障 。
的 一 个 社 会 热 点 。 现 行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自2 0 0 5 年4 月1
司 、食 品局 ,上 海 、江苏 、浙江 、 宁波 、 山东 、广 东 、深圳 检验 检疫
局主 管法 制工作 的局 领导 及法 制部 门负责 人 ,黑: 龙江 、 上 海 、 浙 江 、 福 建 、 四川 检 验 检 疫 局 食 品 部 门 负 责 人 等 参 加 了: 会议 。 会 议 对 制 定 条 例 的必 要 性 、可 行 性 进 行 了 讨 论 , 并着重对 如何 : 准动 下 一 步 工 作 进 行
邮政业标 准化管理办法 规范相关产品认证
能 源 管理 体 系建 设 工 作 的通 知 。
该 通 知 强 调 了 认 识 加 强 万 家 企 业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的 意 义 , 要 求
加 强 对此 项 工作 进 行 工 作 指 导 , 以 期 推 动 建 立 健 全 能 源 管 理 体
标 任 务 。 通 知 指 出 , 国 家 鼓 励 万 家 企 业 自 愿 开 展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并 在 相 关 工 作 中 ,对 认 证 结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XXXX-12-24征求意见稿)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XXXX-12-24征求意见稿)

节能产物认证办理方法〔征求定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用能产物的能源操纵效率,尺度和办理节能产物认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节能产物认证定义】本方法所称的节能产物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物在能源操纵以及提高能源操纵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物国家尺度、行业尺度或者认证技术尺度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物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办理节能产物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承认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节能产物认证的具体实施、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处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分和各地出入境查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处所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物认证活动的监督办理工作。

第五条【推行的节能产物认证制度】国家对节能产物认证统一办理,实行统一的产物目录,统一的尺度、技术尺度,统一的认证规那么,统一的标记。

节能产物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调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财产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鞭策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物认证等效劳活动,并采信节能产物认证成果。

取得节能产物认证证书的产物、设备,应当依法优先列入节能产物、设备当局采购名录。

第七条【互认规定】国家鼓励按照平等互利原那么开展节能产物认证国际互认工作。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节能产物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八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物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奥秘和技术奥秘负有保密义务。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规范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碳产品,是指与同类产品或者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

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低碳认证的产品。

第六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资质第七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从事碳排放审定或者核查相关工作年以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并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八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实验室应当具备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相关技术能力,并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开展认证、检测活动后一年之内,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测能力持续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认证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充分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等价格政策和财税、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品的遴选、评价及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以及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节能管理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02.11【实施日期】1999.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999年2月11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

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

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环保已经成为各个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了确保产品的节能减排能力和环境友好性,各国纷纷制定了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标准制定、认证流程和运营管理等方面,介绍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

一、政策法规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法规的支持和引导。

不同国家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在促进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比如,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实施办法》明确了节能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申请流程、证书管理等内容,为中国的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标准制定标准的制定是保证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有效运行的基础。

各个行业都有相应的标准来评价产品的节能性和环保性能。

比如,汽车行业制定了关于燃油效率和尾气排放的标准,电子产品制定了关于能效和有毒物质限制的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不仅能够引导企业生产更加节能环保的产品,也方便了用户在购买时进行选择。

三、认证流程节能环保产品的认证过程通常包括申请、测试、审核和颁发证书等环节。

企业首先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产品信息和测试样品。

认证机构将进行产品测试,包括能效测试、环保性能测试等。

测试结果被提交给审核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查。

通过审核后,认证机构颁发相应的认证证书,标志着产品的节能环保性能得到认可。

四、运营管理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运营管理是保证认证质量和市场效果的重要环节。

认证机构需要建立和维护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测试和审核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认证机构还需要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研究机构等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发展。

五、行业应用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应用范围广泛,涉及能源、交通、建筑、电子、化工等各个行业。

在能源行业,节能灯、太阳能电池等产品的认证,可以有效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交通行业,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等产品的认证,可以帮助减少车辆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节能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2)

节能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2)

节能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2)节能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2.6.3 从设计源头消灭大马拉小车,应用节能降耗新设备、新工艺;避免设备空载运转时间,提高设备利用率,杜绝跑冒滴漏;2.6.4 制定回采设备年度油脂消费指标,实行计划管理;2.7 设备管理中心2.7.1编制淘汰高耗能设备更新计划,研究推广高效节能设备。

严把工程设备的设计、招标和采购关,杜绝大马拉小车等浪费现象;2.7.2负责分管区队办公、修造、车间节约用电监管和运输系统经济运行,控制战线电能指标。

强化管路管理、杜绝跑冒滴漏;2.7.3完善用油制度和回收废油、废渣制度,加强油料管理。

2.8开掘区2.8.1负责开掘战线办公、修造用电监管,控制战线电能指标,制定开拓掘进年度能源目标计划;2.8.2从设计源头消灭大马拉小车,应用节能降耗新设备、新工艺;避免设备空载运转时间,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开机率,确保经济运行,杜绝跑冒滴漏;2.8.3完善用油制度和回收废油、废渣制度,加强油料管理。

2.9 通风区2.9.1 编制矿井用风、巷修等运行计划,降低通风机工序能耗,及时调整主通风机运行参数;2.9.2负责通风战线办公、修造节约用电监管,控制战线电能指标。

合理选配设备,合理配置局部通风机落实经济运行;2.9.3制定风、水管路维修计划,杜绝跑冒滴漏;2.10 经营科2.10.1负责经营战线的办公、经营(金属修造厂、原煤装运)等电量,责任指标和节能管理,控制战线电能指标,2.10.2制定年度油脂和材料消耗及复用管理制度,并监督、考核;2.11 机关支部负责办公楼办公消耗电量指标和节能管理。

2.12 多经办2.12.1 负责多经战线车间、办公等电量指标和三产企业生产负荷“削峰填谷”等节能管理,推广高效节能设备,淘汰落后产能;2.12.2 负责制定瓦斯和矸石砖余热发电计划,并监督考核。

2.13 防突区2.13 .1负责编制抽放及制氮注氮等运行计划以及防突队的节能用电管理。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第三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三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十)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第二十八条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以及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以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节能产品认证的具体实施、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推行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国家对节能产品认证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的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技术规范,统一的认证规则,统一的标志。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依法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互认规定】国家鼓励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节能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以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节能产品认证的具体实施、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推行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国家对节能产品认证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的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技术规范,统一的认证规则,统一的标志。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依法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互认规定】国家鼓励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节能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八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的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的认证工作,有利于保障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本省境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三、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由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负责。

四、实行节能认证管理的产品,仅限于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

对传统的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实行节能认证管理。

实行节能认证管理的材料及产品根据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经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审核确定后,由省建设厅批准并颁发证书及节能标志。

五、河南省境内企业及境外企业在河南代理商均可由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自愿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

六、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申请程序:1.填写《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盖章后报送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进行初审。

2.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对材料及产品进行抽样送专业检测部门检验;受检企业按规定提供受检产品,费用由认证申请单位承担。

3。

经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组织专家审定合格的产品,由建设厅颁发“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证书”及节能标志,发布公告.七、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违反证书、标志使用等有关规定的,由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报建设厅批准撤消节能认证证书及节能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八、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认证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二) 监督管理本市范围内已获认证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做好横向协调工作,及时反馈节能认证材料及产品的工程应用情况。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节能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节能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节能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节能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1、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有关精神,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行成本,创建经济节约型矿井,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八矿节能管理及考核办法。

2、能源可分为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其中一次能源包括:如煤、原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及太阳能、风能、新能源等;二次能源包括:电、煤气、蒸汽(含氧气、压缩气等)。

各业务部门必须按业务分工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和办法,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控,尽可能地降低能源消耗。

3、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节能工作,并指定单位一名副职负责日常管理。

同时结合单位实际采取措施,明确节能任务和责任,把目标分解落实到班组及个人,组织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4、各部门应结合生产实际,严把设计源头,积极研究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创新节能管理新途径,坚持节能技术改造和潜在能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实现开源节流,降低成本。

第二章管理组织和职责一、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障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矿成立节能管理考核领导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采煤副矿长总工程师开掘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后勤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工会主席多经副矿长总会计师成员:各战线副总、各科(区)党政正职机电矿长任常务副组长二、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2.1 节能管理考核领导小组:2.1.1 负责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八矿节能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1.2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开展能源管理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2.1.3 根据年度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目标,对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奖惩。

2.1.4 调研节能减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审定方案推广应用。

2.2 机电运输区:2.2.1 制定八矿年度节电目标计划,核定各单位电力消耗指标和考核,对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上报;2.2.2 负责对井下生产系统和分管所管辖的地面供电设施(变电所、滤波等)、四大件系统(含锅炉、储装运、轨道)、砖厂、动力洗煤、二井工程、办公等系统和设施的节电监管和经济运行,合理调整供热、供电、供风运行参数,杜绝跑冒滴漏;2.2.3负责矿井35KV变电所无功补偿管理,保障全矿功率因数不低于0.95。

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为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促进节能产品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工业节能产品的管理,维护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产品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产品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要求,与同类产品或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其能源使用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产品。

节能产品可分为:(一)直接节能产品:直接消耗能源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的节能产品。

(二)间接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能源或少量消耗能源,但能使运用本产品的系统或设施降低能源消耗的节能产品。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产品:在完成相同功能的条件下,使用能替代常规能源的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节能产品。

二、节能产品认定申报条件(一)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和产品生产地须在河南省境内。

(二)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企业应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产品)、CCC认证(国家规定产品)、安全认证(国家规定产品)等相关的有效证件。

(四)企业必须按ISO9001:2008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

(五)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节能、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标准要求,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产品生产期限在一年以上,质量稳定,并已批量投放市场。

(七)企业应能够提供优良的产品售后服务。

三、节能产品的认定程序(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1.《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申请书》;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3.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如有注册商标须提供);4.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规定产品);5.产品执行标准(如为国家标准不再提供);6.具备资质(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和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包括技术、安全、环保性能和节能指标);7.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CCC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8.产品说明书、结构示意图、原理图、产品照片、工艺流程图;9.产品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10.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11.三个以上的用户使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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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以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节能产品认证的具体实施、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推行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国家对节能产品认证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的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技术规范,统一的认证规则,
统一的标志。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依法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互认规定】国家鼓励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节能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八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九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认证机构要求】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
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有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能力,并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规定。

第十一条【实验室条件要求】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具有相关节能产品检测能力,并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要求】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确认】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条件、技术能力进行确认,经确认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认监委公布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其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认证申请与受理】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用能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书及所需资料,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安排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

第十六条【一致性规定】节能产品认证的样品应当由认证机构或实验室依法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第十七条【产品检测】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工厂检查】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认证决定】认证机构完成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跟踪检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取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规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公开节能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产品获证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定
期将节能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数据和工作情况,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自行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未列入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认证机构应该就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和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技术规范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审批申请。

经认监委批准后,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开展节能认证并使用统一的标志。

第三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三条【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的用能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建立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以及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四条【认证证书、标志规定】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第二十五条【认证证书内容】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规定】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和撤销】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节能认证标志的式样】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
第二十九条【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职责】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进行行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地方质检两局的监督管理职责】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申诉】认证委托人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三十四条【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节能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处罚条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认证证书。

转让或者倒卖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处罚条款】伪造、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处罚条款】对于节能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收费规定】节能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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