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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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计算规则
一、选择货币补偿:可补助拆迁款的15%
《办法》首次通过政府规章,明确了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问题:
1、是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2、是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5%的标准给予补助;
3、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对被征收房屋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
4、是对被征收人中的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给予困难补助。

二、拆迁面积不足30㎡的按30㎡算
征收个人住宅或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补足30平方米。

而以前的拆迁政策是被拆迁的住宅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武汉市拆迁还建基本上是“多层(住宅楼)调换到高层”。

而这两者的公摊面积大不同——不同到倍数关系:比如某人现在住的6层楼,公摊面积只有8平方米,但是还建调换到
32层后的公摊面积多达33.64平方米,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拆一还一,房屋缩水”。

业内人士建议应修改为“拆迁房屋与补偿房屋的调换以套内使用面积为依据”。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进行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政府文件规定,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首先,对于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标准应当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房屋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所进行的经济补偿,包括房屋的评估价款和补偿款。

过渡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需要重新购买住房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其次,对于农村土地整治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农村土地整治条例》的规定,补偿标准应当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房屋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所进行的经济补偿,包括房屋的评估价款和补偿款。

过渡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需要重新购买住房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搬迁后的生活保障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平、公正。

同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降低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保障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执行,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平、公正,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推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生金钱纠葛,以下一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避免动迁纠纷的发生。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目录一、引言 (1)二、房屋价值的补偿 (2)1. 补偿标准 (2)2. 补偿方式 (2)三、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2)1. 搬迁补助费 (2)2. 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五、其他补偿内容 (3)1. 装修补偿 (3)2. 货币补助 (3)3. 生活困难补助 (3)4. 签约搬迁奖励 (4)六、特殊情况的补偿 (4)1. 住房困难补助 (4)2. 产权调换补助 (4)七、补偿流程 (4)1. 调查登记 (4)2. 签订补偿协议 (4)3. 支付补偿款 (5)4. 搬迁和安置 (5)八、法律依据 (5)一、引言武汉市作为中国的中部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拆迁补偿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涉及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武汉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被拆迁人能够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并合理维护自身利益。

二、房屋价值的补偿1. 补偿标准武汉市政府根据房屋的不同结构和类型,制定了详细的补偿标准。

具体来说,补偿标准如下:•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二层及以上楼层的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对于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如果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2. 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市、县级政府将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补偿款。

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政府将提供合适的住房,并负责协调与被征收人之间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的结算。

武汉市阁楼屋顶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市阁楼屋顶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市阁楼屋顶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补偿费应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二、周转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

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周转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奖励性补偿费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

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所拆房屋评估价格的10%。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

因此,在面临拆迁时,建议被拆迁人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及操作流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25武价房[2002]75号-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25武价房[2002]75号-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2]75号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一、房屋搬迁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迁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 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2010-05-26 08:2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武汉市作为中国的中部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也在不断推进。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拆迁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拆迁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和执行都需要严格遵守,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武汉市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段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确定补偿金额。

对于拆迁户的住房,根据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所在地段的市场价值以及房屋的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其次,对于被拆迁户的生活补偿,武汉市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数、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生活补偿标准。

在确定生活补偿标准时,需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情况,确保补偿金额能够满足被拆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对于被拆迁户的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助,武汉市也有相关规定。

对于被拆迁户的临时安置,需要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临时安置房,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

同时,对于被拆迁户的搬迁补助,需要根据搬迁距离、搬迁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补助标准。

最后,武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也有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需要对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总之,武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执行,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关注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积极监督和参与,共同推动拆迁补偿工作的规范化和合理化。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为确保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引用标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三(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四(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五(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六(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七(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八(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75号);九(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十(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十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十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三.《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十四.《武汉市房屋分类分等标准》十五.《武汉市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二) 被拆迁房屋整体状况介绍:被拆迁房屋位于硚口区汉丹铁路以北500米处,邻近长风大道,东面古田二路,西面古田一路,北面三环线,南面江发路.周边环境:周围的主要建筑及单位有长丰乡政府,华美超级娱乐渡假村,长丰机械厂,华泰汽车修配厂,长丰通讯设备厂,市三印万达分场,市煤气管道变电站等。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湖北省拆迁赔偿标准1、拆迁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湖北省拆迁货币补偿方式:(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4、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会根据当地的政府文件,落实具体的补偿标准,相关的征地补偿文件也会进行公开,被征地人留意就可以了。

2023年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2、第八条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

3、法律主观:最新的湖北省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中第一条:(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1、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会根据当地的政府文件,落实具体的补偿标准,相关的征地补偿文件也会进行公开,被征地人留意就可以了。

2、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

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相关信息。

武汉2025年拆迁明细表

武汉2025年拆迁明细表

武汉2025年拆迁明细表摘要:1.武汉2025 年拆迁明细表的背景和目的2.拆迁明细表的具体内容和标准3.武汉市各区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标准4.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的工作目标5.武汉市2025 年拆迁计划的实施和预期效果正文:武汉2025 年拆迁明细表是武汉市政府为推进城市更新和改善民生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拆迁明细表旨在明确武汉市在2025 年之前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标准,为市民提供详细的拆迁信息,以便市民提前做好准备。

拆迁明细表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包括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和金额,以及土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将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武汉市各区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江夏区的大桥拆迁补偿标准为29600 元/平方米,而江岸区的拆迁计划则涉及三德里片等14 万平方米房屋的腾退。

各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标准,旨在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除了拆迁计划,武汉市还在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2025 年之前,武汉市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2.3 万套,新建、筹集租赁房9.3 万套(间),完成老旧小区改造350 个。

此举旨在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武汉市2025 年拆迁计划的实施将带来诸多积极影响。

首先,拆迁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

其次,通过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市民的居住条件将得到改善,有利于提高市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最后,拆迁计划和改造工程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武汉市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总之,武汉2025 年拆迁明细表是武汉市政府为推进城市更新和改善民生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2年12月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经2016年10月1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一次修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武汉市的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在进行拆迁时,对于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对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于被拆迁户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
规定。

在拆迁补偿中,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房屋补偿方面,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进行评估,对于居民自有住房的
补偿标准一般为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而对于租赁住房的补偿标准则是按照租金的一定倍数进行计算。

此外,对于商业用房、厂房等不同性质的房屋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过渡补助方面,针对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武汉市也规定了过渡补助标准。

这一补助主要是为了帮助被拆迁户在搬迁过程中能够顺利过渡,包括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用、搬迁交通费用等。

安置补助方面,对于需要进行安置的被拆迁户,武汉市也有相应的安置补助标准。

这一补助主要是为了帮助被拆迁户在新的居住地重新安置,包括住房安置补助、生活补助、就业补助等。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补偿标准外,武汉市还对于拆迁补偿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
详细规定,包括评估、公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等环节,以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武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
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被拆迁户对于自己的权益有更清晰的认识,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让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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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是什么?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

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近年来,国家掀起了拆迁热潮,很多人也因此一夜暴富,成了拆迁大户。

各个地区根据自身的情况,出台了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那么,▲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是什么呢?本文中,365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广大朋友参考。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具体如下: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下同)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区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用地级别执行。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确定建筑面积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直管房承租人,其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计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一)在本市他处另无住房,且未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第二十九条房屋根据用途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汉阳拆迁公告

汉阳拆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汉阳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汉阳区XXX 片区进行房屋征收拆迁。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房屋征收拆迁范围:汉阳区XXX街道XXX社区,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对象本次征收对象为汉阳区XXX街道XXX社区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目的本次征收拆迁旨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推进城市更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征收补偿方式1.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原地产权调换或异地产权调换。

2.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原地产权调换或异地产权调换。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征收补偿标准1.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1)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等因素计算。

(2)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搬迁距离等因素计算。

(3)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临时安置期限等因素计算。

2.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1)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等因素计算。

(2)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搬迁距离等因素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征收程序1. 征收决定: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2. 征收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权属等情况。

3. 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

4.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武汉市作为中国中部重要的城市,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因此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武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首先,武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武汉市根据不同的拆迁对象和拆迁范围,对于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分类,以更好地满足不同被拆迁户的需求。

例如,对于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和商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区分,对于不同的房屋类型和用途给予了不同的补偿标准。

在具体的补偿标准方面,武汉市主要包括了房屋补偿、生活补助、过渡期安置等内容。

其中,房屋补偿主要包括房屋的评估价款和搬迁补助金,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

生活补助主要包括临时安置补助和生活困难补助,以帮助被拆迁户顺利过渡。

过渡期安置主要是针对特殊情况下的被拆迁户,提供相应的安置措施和补助。

在执行过程中,武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进行了严格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平、公正。

同时,武汉市还建立了相关的申诉和调解机制,为被拆迁户提供了申诉和维权的途径,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武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充分考虑了被拆迁户的利益,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同时,武汉市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为被拆迁户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希望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能够更加人性化地处理拆迁补偿问题,让每一位被拆迁户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和合理补偿。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市作为中国中部重要的城市,城市建设一直在不断发展和改善。

在城市建
设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武汉市政府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规定了拆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政府将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年限、房屋类型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的拆迁,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武汉市政府还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般情况下,政府会
在拆迁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将补偿款项支付给被拆迁人。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政府也会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以减轻被拆迁人的经济压力。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加快拆迁进程,保障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

此外,武汉市政府还规定了拆迁补偿的异议处理程序。

如果被拆迁人对政府的
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政府将组织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这一规定的制定,有效地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补偿标准不合理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总的来说,武汉市政府对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
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希望在今后的城市建设中,武汉市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拆迁补偿标准,为广大市民营造更加公平合理的拆迁环境。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为确保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引用标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三(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四(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五(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六(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七(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八(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75号);九(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十(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十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十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三.《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十四.《武汉市房屋分类分等标准》十五.《武汉市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二) 被拆迁房屋整体状况介绍:被拆迁房屋位于硚口区汉丹铁路以北500米处,邻近长风大道,东面古田二路,西面古田一路,北面三环线,南面江发路.周边环境:周围的主要建筑及单位有长丰乡政府,华美超级娱乐渡假村,长丰机械厂,华泰汽车修配厂,长丰通讯设备厂,市三印万达分场,市煤气管道变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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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0-6-1 8:20:27)[发送到微博] 房屋拆迁因补偿安置形式不同,其协议分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和产权调换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计算公式: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区位综合平均价格+房屋重置价格)。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计算公式:合法宅基地面积?区位价格+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格。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一、宅基地区位补偿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线以内(含二环线)的区域。

按照我市交通规划设想,二环线总长52公里,和内环平均距离4公里,包括汉阳四新及过江段、十升路段、汉西路段、发展大道段、水东路及过江段、东湖路段、珞狮路段,青菱段等,及杨泗港、二七路两个过江隧道。

二类区为二环线至三环线(即中环线)之间的区域。

三环线全长约88公里,分西环、南环、东环、北环多段,含白沙洲、天兴洲两座长江大桥。

西环段由东西湖区额头湾到洪山区青菱立交桥,南环段从洪山武咸公路到武黄公路,东环段从武黄公路经武青三干道立交到平安铺,北环段从新洲区平安铺经岱家山、三金潭、古田一路到额头湾立交。

三类区为三环线以外(含三环线)的区域。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

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 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房屋重置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08-27 生效日期: 1997-08-27发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发布文号:江岸、江汉、汉口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京汉大道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三条拆迁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住宅用房,一律按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易地安置;被拆迁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8平方米安置,并按户增加5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超出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的部分,由房屋使用人按土建单方造价支付有偿安置费;按户增加的5平方米使用面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支付有偿安置费。

被拆迁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认定,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第四条直管、自管非住宅房屋,由产权所有人按城市规划自拆自建,所需资金自筹;产权所有人经济特别困难的,可由拆迁人酌情给予补偿;确需另辟还建地的,由拆迁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拆迁直管、自管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与原房屋使用人的租赁关系不变,仅对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

第六条拆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安置补偿。

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安置,由拆迁人适当给予补偿。

第七条拆迁直管住宅用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不结算差价。

拆迁自管住宅用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偿还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偿还房屋土建单方造价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偿还房屋超过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如属房型设计上的原因,超出部分按建筑面积以偿还房屋商品价的90%结算;对要求增加住房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偿还房屋商品价结算。

第八条拆迁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一次性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的直管、自管住宅用房的房屋使用人和不以调换产权形式偿还的私房所有人,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如属房型设计上的原因,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土建单方造价结算。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标准,按《市物价、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由于拆迁而全部或部分停产、停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在册人员,由拆迁人按该企事业单位拆迁前3个月平均工资和奖金的标准,每人给予6个月的补偿。

第十一条由于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实际从业人员,由拆迁人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补偿。

用自有私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由于拆迁而停产、停业,由拆迁人提供租赁经营门面,安排生产经营场所,或按其原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面积以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二条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房屋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的,由拆迁人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一)被拆迁房屋是住宅的,按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二)被拆迁房屋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三)被拆迁房屋是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搬迁安置一次到位的,由拆迁人给付300元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给付600元。

第十四条拆迁私房,房屋产权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及理由发布日期:2010-03-13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建议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行条例》修改理由:1.根据国务院2001年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因此,拟定的本条例应称为“暂行条例”为妥。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名称应修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行条例》,理由:(1)为防止征收权的滥用,世界各国和地区大都在宪法和(或)其他法律中规定了征收的三个基本条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给予被征收人以公正(公平或合理)补偿。

如,法国1789年《人权与市民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法国民法典》第545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

《德国基本法》第14 条第3 款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

剥夺所有权只有依照法律或者根据法律的原因进行,而且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

该损害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地衡量之后确定。

对损害赔偿额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意大利宪法》第24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在法定情况下得有偿征收之”。

《意大利民法典》第834 条规定:“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人丧失其所有权,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宣告征用并给予补偿的情况不在此限”;第838条(对涉及国民生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财产实行的征收)规定,“在所有权人放弃保存、耕种或者使用涉及国民生产利益的财产,严重损害了国民生产的情况下,可以由行政机构支付合理补偿后,对上述财产实行征收。

……以上规定准用于因财产的残损而使城市的形象、艺术、历史和公共卫生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

”《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共福祉,以法律规定之。

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公正补偿(just compensation),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for public use)。

因此,在法律逻辑上,“征收”和“补偿”这两个概念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从属关系,补偿是征收的必要条件之一,补偿本身就包含在征收内容之中。

正因如此,德国学者将征收条款中的征收和补偿称为“串联条款”,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新民教授称之为“唇齿条款”,形容征收与补偿的不可分割性,故将“征收”和“补偿”这两个具有从属关系的概念并列表述不合逻辑。

(2)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征收立法多冠以“征收法”或“征收条例”名称,并未冠以“征收与补偿法”或“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名称,如《法国公用征收法》、《日本土地征收法》、我国台湾《土地征收法》和《土地征收条例》、香港《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和《收回土地条例》等。

(3)将条例名称改为房屋征收条例,但条例结构具体安排基于立法技术需要,仍可将征收决定程序和补偿程序分章规定,二者并不矛盾。

二、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或征收房屋),促进公共利益,维护对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对拟征收的房屋享有承租权、抵押权等权利及因房屋征收而使其利益受损除被征收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议将第二条相应修改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修改理由:1.补偿属于征收之应有内容,“行为”概念比“活动”概念更为严谨,因此将“征收与补偿活动”修改为“征收行为”。

2. 征收中,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同样需要保护,而且原稿第十五条也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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