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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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0-6-1 8:20:27)[发送到微博] 房屋拆迁因补偿安置形式不同,其协议分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和产权调换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计算公式: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区位综合平均价格+房屋重置价格)。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计算公式:合法宅基地面积?区位价格+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格。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一、宅基地区位补偿
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二环线以内(含二环线)的区域。按照我市交通规划设想,二环线总长52公里,和内环平均距离4公里,包括汉阳四新及过江段、十升路段、汉西路段、发展大道段、水东路及过江段、东湖路段、珞狮路段,青菱段等,及杨泗港、二七路两个过江隧道。
二类区为二环线至三环线(即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环线全长约88公里,分西环、南环、东环、北环多段,含白沙洲、天兴洲两座长江大桥。西环段由东西湖区额头湾到洪山区青菱立交桥,南环段从洪山武咸公路到武黄公路,东环段从武黄公路经武青三干道立交到平安铺,北环段从新洲区平安铺经岱家山、三金潭、古田一路到额头湾立交。
三类区为三环线以外(含三环线)的区域。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 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房屋重置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08-27 生效日期: 1997-08-27
发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布文号:
江岸、江汉、汉口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京汉大道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三条拆迁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住宅用房,一律按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易地安置;被拆迁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8平方米安置,并按户增加5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超出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的部分,由房屋使用人按土建单方造价支付有偿安置费;按户增加的5平方米使用面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
土建单方造价支付有偿安置费。
被拆迁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认定,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条直管、自管非住宅房屋,由产权所有人按城市规划自拆自建,所需资金自筹;产权所有人经济特别困难的,可由拆迁人酌情给予补偿;确需另辟还建地的,
由拆迁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拆迁直管、自管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房屋产权所有
人与原房屋使用人的租赁关系不变,仅对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
第六条拆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安置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安置,由拆迁人适当给
予补偿。
第七条拆迁直管住宅用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不结算差价。
拆迁自管住宅用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偿还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偿还房屋土建单方造价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偿还房屋超过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如属房型设计上的原因,超出部分按建筑面积以偿还房屋商品价的90%结算;对要求增加住房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偿还房屋商品价结算。
第八条拆迁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
价结合成新,一次性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的直管、自管住宅用房的房屋使用人和不以调换产权形式偿还的私房所有人,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如属房型设计上的原因,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土建单方造价结算。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标准,按《市物价、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
重置价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由于拆迁而全部或部分停产、停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在册人员,由拆迁人按该企事业单位拆迁前3个月平均工资和奖金的标准,每人给予6个月的补偿。
第十一条由于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实际从业人员,由拆迁人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补偿。
用自有私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由于拆迁而停产、停业,由拆迁人提供租赁经营门面,安排生产经营场所,或按其原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面积以每平方米600元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二条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房屋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的,由拆迁人按
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被拆迁房屋是住宅的,按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给
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拆迁房屋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原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被拆迁房屋是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搬迁安置一次到位的,由拆迁人给付300元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给付600元。
第十四条拆迁私房,房屋产权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修改建议及理由
发布日期:2010-03-13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