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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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
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地号为图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为。该地块土地性
质为工业用地,建成后为工业厂房,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至
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房屋,【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号为。
第二条房屋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在建收尾的房屋。房屋建成后可办理整栋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分层出售给买受人,出售方式按二手房交易过户给买受人且不向买受人开具不动产发票,但保障房产证能分层办理。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布置图见合同附件,房号以附件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XXX大厦座第层和层。
该房屋的用途为厂房,按国家相关规范设计要求设计,属结构,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乙方购XXX大厦座第层和层,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
元/㎡。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屋验收后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2.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房价款。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可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本条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价款给甲方。
2.分期付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人民币,大写)圆,(¥);
20 年月日前支付(人民币,大写)圆,(¥);房屋交付使用时支付(人民币,大写)圆,(¥);余款(人民币,大写)圆,(¥)在办好不动房产权时全部付清。
3.银行贷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人民币,大写)圆,(¥);
20 年月日前支付(人民币,大写)圆,(¥);
余款(人民币,大写)圆,(¥)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付款在 60 日之内(含6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付款超过 60 日后(不含60日):
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出售给第三人,预收房款不予退还;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且经出卖人同意,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3.买受人中途悔约,以其他方式不履行本合同的,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所收购房款项不予退还,并按合同总应付款的 2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交付期限
1、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不承担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自然灾害和事件;
2、战争、地震、意外疫情(如SARS、瘟疫等等)、非出卖人原因引起的火灾等等;
3、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房款或其他应付款项,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交房约定:按逾期时间,逾期超过 1 日,则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壹每天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产权登记约定及其费用
合同约定的售价未包括房屋售价以外的一切费用,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与该房屋交易与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均由乙方自已承担;《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的办证费用按总房款的 5.5 %预收(包括乙方所需交纳的契税及房产局等办证费用),多退少补;如因相关政策变化,要求需以企业名义购买的,需买受人出具具有企业法人资质的公司购买该物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个月内协助乙方办理完成房屋权属证书;因甲方原因超出18个月未办理好房屋产权证的,则即日起给予乙方已付款项每天万分之__壹___的违约金,超出36个月未办理好房屋产权证的,则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房款。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1.甲方在该房屋设计定稿前应征求乙方的意见,若乙方在房屋使用功能方面有特殊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取得相邻方同意,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该房屋设计图经甲乙双方同意并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原则上不再变更;
3.若乙方因实际需要变更,应先向甲方申请,再经设计单位同意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且受让人应当给予配合。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签署房屋交接单。如因受让人原因未及时收房办理交接手续,超过一周则视同受让人自动收房。
房屋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自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之日起转移至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向乙方进行一次书面的催告。如乙方仍未按催告书中确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催告书中确定的验收交接日之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图纸设计标准要求,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责令更改。
第十四条保修及相关责任
1.甲方按国家法律规定对本项目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合理设计年限负责,其它保修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保修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保修2年)。
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甲方负责维修;保修期外业主对自购物业进行维修,公共部分由全体业主按面积分摊维修费用。
3.本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社会动乱、政府行为、重大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