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2020042622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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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法律意见书诈骗数额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诈骗数额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诈骗数额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法律顾问,收到了您关于涉及诈骗罪的咨询案件。

根据您提供的事实和情况,我给出如下关于涉嫌诈骗数额的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诈骗数额的划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诈骗数额从而决定了该罪的性质以及适用法律手段的严重程度。

如果涉及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五千元(即六百美元)以下,一般应当认定为轻微诈骗,属于轻罪,可能会面临罚款以及拘役的处罚。

然而,如本案涉及的诈骗数额达到了人民币七百元(即九十美元)以上,该数额已超过了轻微诈骗的限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这种情况下被视为“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普通诈骗。

普通诈骗犯罪所涉及的刑罚种类比轻微诈骗要更为严重。

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普通诈骗的犯罪行为要求返还财物、支付损失、支付罚金,甚至可以进行拘役、有期徒刑的处罚。

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如果被判定为普通诈骗,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涉及的具体法律条款和法律适用的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并且法官将根据案情,在法律上做出最终的决定。

在此情况下建议您寻找一位资深的刑事律师,了解案件的细节并就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法律建议。

最后,作为一名法律顾问,我建议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您好运。

此致,[您的名字]法律顾问。

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将为您提供有关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欺骗他人以获取财产或利益。

以下是我对诈骗罪相关法律的综合分析和评估:首先,我将解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欺骗行为、责任人的故意、欺骗导致他人产生错误的信念、被欺骗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不同司法体系,这些要件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

此外,对于诈骗罪的严重性和刑罚,也会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其次,我将评估诈骗罪的证据标准。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要对某人定罪诈骗罪,通常需要清晰、具体、可信的证据来证明上述构成要件。

这可能包括证人证言、文件证据、财务记录、电子邮件和其他相关证据。

要求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有意欺骗他人以获得不正当利益,并导致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接下来,我将讨论刑罚和惩罚措施。

诈骗罪的刑罚根据严重性和罪行造成的损失而变化。

一般来说,诈骗罪的刑期可能从罚款开始,然后可能会增加到缓刑、监禁和社区服务等刑罚。

有些司法管辖区还可能会追加没收不法所得或追诉附带民事责任等。

最后,我建议您采取的法律行动。

如果您相信自己成为了诈骗行为的受害人,您应该第一时间报案,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您还可以考虑咨询律师以获取更详尽的法律建议,并了解您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法律行动选择。

总结,诈骗罪是一种涉及欺骗他人以获取财产或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

了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和刑罚,对于受到这一罪行的人提供帮助。

但请注意,这仅是一份概述性的法律意见书,具体法律问题仍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和个性化的建议。

希望这封法律意见书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致,(您的名字)。

报案不成立的法律意见书

报案不成立的法律意见书

报案不成立的法律意见书某事件报案不成立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代表律师事务所向您提供法律意见,针对您的报案,经过仔细研究和审理,我认为该报案不成立。

现将我的意见详细陈述如下。

根据您的报案,您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下盗窃罪。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我认为报案不成立的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关于被告人的人身特征以及盗窃行为。

根据您的报案描述,被告人李某于某日在您的家中盗窃了现金和贵重物品。

然而,您对于被告人的人身特征的描述并不明确,如年龄、身高、样貌等重要信息都未出现在您的报案中。

这使得警方难以确切锁定嫌疑人,从而对您的案件调查产生不可控的困难。

其次,关于您提供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案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盗窃行为。

然而,在您的报案中,您并没有提供任何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您所提供的证据及情况都是基于您的猜测和推断,而并非有力的、确凿的证据。

警方在调查中也未能找到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您的指控。

此外,关于案发现场的调查。

警方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时,并未发现被告人的任何痕迹或相关物证,这增加了您指控的不可信度。

事实上,无论是如果依法要求保存相关证据,还是监控录像等材料都未能提供到警方,这给案件的调查和定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最后,关于您的动机。

在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后,我们发现您和被告人之间曾存在过激烈的争执。

这表明您可能存在个人动机来诬告被告人。

法律明确规定,报案人不能滥用申述权,而必须如实陈述犯罪事实。

如果报案人在报案过程中有不当动机,报案将被视为恶意报案。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我认为您的报案不成立。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您的指控无法成为对被告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如有其他问题,欢迎进一步咨询。

此致顺祝商祺您忠诚的律师。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本案中,涉案嫌疑⼈陈某由于曾经对被害⼈有过帮助,其利⽤了这⼀优势取得了被害⼈的信任,便以被害⼈为⽬标。

⾸先,在客观⽅⾯陈某采取了欺骗的⼿段,虚构了借钱买房的事实,隐瞒了⾃⼰真实⾝份(因为前后两次借款其出⽰了两份不同的⾝份证复印件,⽽且被害⼈按⾝份证上的地址到其户籍地时,该地村民反映村⾥并⽆此⼈)。

被害⼈由于陷于陈某的欺骗,信以为真,两次将钱通过现⾦交付和银⾏转账的⽅式交付给陈某,⾦额达20万之巨。

陈某得款后,并没有⽤于买房或者办理抵押,⽽是⽴即采取搬家、停机的⽅式断绝了与受害⼈的联系,携款潜逃并将该款⽤于挥霍享乐的腐朽⽣活⽅式,⾄今毫⽆⾳讯。

由此可见,陈某苦⼼专营,在“借款”之初就具有⾮法占有该笔钱财的主观意图,毫⽆归还本意,诈骗性质暴露⽆遗。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该法律问题的若⼲问题的解释》规定:陈某诈骗既遂,⾦额达20万之巨,属于数额特别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追诉。

⼆、本案不是普通借贷纠纷。

正当、合法的借贷关系,借⽤⼈多是以真实⾝份提出,注明正当⽤途,在借贷双⽅相互了解、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建⽴起来的合法关系。

⽽以借贷形式的诈骗,⾏为⼈多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姓名和⾝份,虚构借贷⽤项,使对⽅受蒙骗,是⼀种⾮正常交往。

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使⽤⼈即便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法归还,失去偿还能⼒,但是其仍然具有偿还的诚意,积极履⾏偿还义务,即便暂时外出躲债,⼀旦情况好转便会归还,这说明借⽤⼈主观上没有⾮法占有的故意。

⽽那些采取捏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借款后⼤肆挥霍或⽤于⾮法活动致使不能按期还债,甚⾄携款潜逃、断绝联系的,⾏为⼈既⽆偿还诚意,也⽆归还能⼒和⾏为,应按诈骗罪论处。

三、本案不是民事欺诈。

所谓民事欺诈⾏为,是指⼀⽅当事⼈为了使对⽅陷于错误,故意向对⽅⽰以不真实的事实,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给对⽅造成损失的⾏为。

谢均法律案件(3篇)

谢均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件背景谢均,男,汉族,1980年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

2010年,谢均因涉嫌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长达一年的侦查,谢均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件。

二、案件经过1. 侦查阶段2010年,谢均因涉嫌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谢均涉嫌诈骗的金额巨大,涉及受害人众多。

经过侦查,警方掌握了谢均诈骗的证据,对其进行了逮捕。

2. 审查起诉阶段2011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谢均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谢均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认为谢均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3. 审判阶段2012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谢均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谢均的辩护律师提出,谢均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4. 判决阶段2013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谢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谢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谢均的辩护律师继续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经过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1. 谢均法律案件的争议焦点谢均法律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谢均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争议的焦点。

2. 谢均法律案件的启示谢均法律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1)法治观念的重要性。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树立法治观念,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谢均法律案件的发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前往XXX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谢某某,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后,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驳回XXX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的逮捕申请并要求其立即释放谢某某。

首先,主观方面谢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谢某某之所以帮助余某某投资是在余某某多次的哀求之下才答应的,且余某某是通过第三人了解有关投资情况之后,经第三人介绍认识谢某某的。

对于余某某的投资款,谢某某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主动索取,且事后谢某某确实为余某某开立了投资账户,故谢某某并没有占有余某某财物的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谢某某没有实施欺诈的犯罪行为,余某某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本案中,谢某某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虚假的言论,包括在答应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时,曾明确告知过余某某该投资行为存在风险,不能保证投资款百分之百的盈利,若投资亏损与谢某某无关,余某某也表示知晓。

此后,谢某某也确实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该账户信息可在谢某某本人投资账户内查看。

由此可见,针对余某某的投资行为,谢某某没有任何的欺瞒行为。

余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正确的认识。

而余某某在将钱款交给谢某某之前,明确的知道该笔钱的用途、风险以及操作模式,且在自己的投资款取得收益的情况下,还介绍自己的姐姐进行了投资。

故,余某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

最后,谢某某与余某某之间并不是骗与被骗的关系。

余某某因为其他投资亏损故而要求谢某某按原价购买其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谢某某同样作为投资者没有承担余某某投资风险的义务。

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书范文

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书范文

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书范文尊敬的法庭:我担任被告某某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交以下的辩护意见书。

首先,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指控被告犯有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犯罪构成之一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在本案中,被告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未使用任何欺骗手段。

据了解,被告某某在被指控案件中的行为是向他人借款,并在规定期限内还清,但因借款人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导致案件的发展转为诈骗罪的指控。

然而,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虚假伪装的手段,只是单纯的通过口头约定向借款人借款,并按期还款。

这种行为无法构成欺骗,更谈不上诈骗罪。

其次,被告某某的借款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借款是社会交往中常见的行为,也是一种正常的财务往来。

被告没有采取强制手段或者以违法手段胁迫他人借款,而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的。

被告向借款人借款,并且按期还款,充分体现了他对待财务问题的负责态度和良好的信用。

第三,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欺骗的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享受证据推定的原则,即证据不足时,应推定有利于被告的事实。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虽然指控被告犯有欺骗意图,但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推定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某某并未犯下诈骗罪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只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了合法的借款行为,无任何欺骗故意。

因此,在此呼吁法庭能够依法判决被告无罪,并根据法律应当享受的权益。

谢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人:某某日期:2022年1月1日。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XXX的法律代理人XXX律师,我在此提交我对被告人XXX被指控的诈骗罪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被告人XXX因涉嫌实施诈骗罪而受到指控。

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和分析,我不得不承认被告人XXX在涉嫌诈骗罪方面有一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欺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与原告人进行交易过程中,故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以欺骗对方财物的方式进行了行为,这符合了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我认为在此案中应该考虑被告人XXX的情节和动机。

被告人之前并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他的行为也是出于一时的困难和不得已。

他的诈骗金额在刑法中并不属于巨大数额范围内,而且他也没有使用暴力或其他威胁手段。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对自己的错误表示悔过之心,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考虑到以上情节,我建议法庭在判决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可以考虑对被告人XXX降低量刑,以减少其刑事责任。

其次,可以要求被告人XXX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恢复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在判决时可以酌情考虑给予被告人XXX改造的机会,帮助他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尽管我承认被告人XXX涉嫌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但我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被告人的情节和动机,并采取适当的判决措施,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谢谢您对我的阐述的关注,我期待法庭的决定。

此致XXX律师。

关于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质证意见(一)

关于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质证意见(一)

关于谢**被控贪污罪一案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质证意见王思鲁律师:我们在2015年3月2日的庭审时指出公诉人将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提交时没有当庭出示和播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合议庭决定将相关录音录像复制给我们辩方,听取我们对这组证据的意见。

随后,我们一共从贵院处得到十四张光盘,其中文件名为201403051947和201403051352的两张光盘无法读取内容,其余十二张光盘有八张对应谢**的笔录,有一张对应周**的笔录,有一张对应陈**的笔录的,有一张对应朱均财的笔录,有一张对应朱泽深的笔录。

现就这些同步录音录像有几个总的质证意见。

一、总的质证意见第一,谢**2014年3月18日的询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违反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结合谢**对这份笔录违法性的陈述,以及该份笔录没有记录询问起止时间、内容也与其他口供出入较大等情况,该询问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得到证实。

第二,办案人员在2014年3月7日、2014年3月13日询问谢**的过程中诱供情况明显,办案人员在询问谢**了解基本案情时,手中已经有现成的稿件,并以此为基础引导谢**陈述,谢**在回答问题时绝大多数时候就像是在背书,区别不大的两个词却会让谢**反复斟酌,经办案人员提示后就知道要怎么说。

另外,谢**不时会说自己想不清楚了,希望能够看一看,谢**多次强调笔录内容最好不要和纪委那里陈述的有太大差别,最好是“合一合”(核对一下)。

第三,谢**的笔录中有多处内容为办案人员自行添加,谢**并没有陈述相应的内容。

第四,办案人员没有如实记录谢**的回答和辩解,多处笔录内容其实是办案人员自己对谢**回答内容的理解。

第五,谢**对行为、心态的辩解大多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法律顾问,特此就涉及到诈骗罪的法律问题给您提供如下建议和意见。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错误地相信事实,从而使他人处分财产或者以财产为目的,多次实施欺骗行为,情节较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

在涉及诈骗罪的情况下,我建议您采取以下行动:1. 与您的律师联系:首先,您应寻找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与其联系,并详细向其讲述您的情况。

刑事辩护律师将能够给出专业的建议和指导,并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2. 收集证据:在与律师沟通之后,您应尽力协助律师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您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与他人的通信记录、相关合同或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3. 保持沉默权:在接受执法机关的调查时,您应谨慎行事并保持沉默权。

您有权利不作任何陈述,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您的律师将能够在适当的时候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辩护。

4. 合作调查:尽管您有权保持沉默,但是配合调查也是有益的。

与执法机关合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可能会对您有利。

您的律师将能够帮助您在与执法机关的沟通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5. 调查针对您的指控:您的律师将会帮助您调查指控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这可能包括审查调查的程序、证据和目击证词等方面。

如果有必要,律师还可以为您提供辩护证人或专家证人作为辩护的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仅是一些基本的建议和意见,具体行动还应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律师的专业意见进行调整。

请您注意,本意见书仅为法律咨询性质,不作为法律建议,具体情况需要以具体法律条文和实践判断为准。

如需进一步了解和维护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您的律师咨询。

祝您早日解决问题,愿意为您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援助。

谨上您真诚的,XXXX(您的姓名)法律顾问。

构成诈骗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构成诈骗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构成诈骗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收到您的来信,寻求有关诈骗法律意见。

据我了解,您被涉嫌诈骗的对方指控,并且需要了解该类指控的法律意义和可能的后果。

在此,我将为您提供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意见。

首先,诈骗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是指通过欺骗、隐瞒事实或者以虚构事实的方式,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使对方借以作出有损其法益的行为,从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简而言之,诈骗是一种以欺骗为手段获取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诈骗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其刑罚通常较重。

根据适用的法律条文,对于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通常取决于被骗金额的大小、行为的恶劣程度、个人犯罪记录等多个因素。

一旦被定罪,可能面临监禁、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在处理此类指控时,建议您采取以下一些步骤:1. 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的协助。

寻求具有相关经验的刑事律师的帮助,将对您的辩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准备相关证据:在处理诈骗指控时,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收集与您辩护有关的证据,例如合同、电子邮件、银行交易记录等材料,以证明您的无辜或者减轻罪行的严重性。

3. 进行辩护: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您应与您的辩护律师一起制定出相应的辩护策略。

这可能包括针对诈骗罪指控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辩驳,例如欺骗行为的证据、被骗金额的准确性等。

4. 考虑和解:根据具体情况,您可能会被建议与对方和解。

和解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减轻刑罚或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但是,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建议您与律师详细讨论并了解和解的利弊。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本意见书仅供参考,不应作为法律建议。

每个案件都具有独特的事实和情况,需要具体的法律评估。

因此,建议您咨询一位资深的刑事律师,以获得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和援助。

祝您好运!此致敬礼[您的名字]。

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之律师意见书

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之律师意见书

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之关于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律师意见书(致增城市公安局预审科)办案律师:王思鲁(2006)粤广强律刑字第53号致尊敬的增城市公安局预审科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我们受谢某某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贵局正在侦查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法律帮助人。

我们接受委托后,深入细致地了解了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已于2006年3月15日上午到增城市看守所会见了谢某某,就有关案件的细节向谢某某本人进行核实,听取了其陈述,反复研究相关材料;查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近期权威判例,现依法出具以下律师意见,供参考。

在发表正式的律师意见之前,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有特殊的复杂的背景:谢某某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源于其弟谢建波于2006年1月16日在“被害人”夫妇非法经营的“增城市区业镇景生花制衣厂”内非正常死亡,且谢建波死亡后的善后工作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才最终间接地导致本案发生。

经查询,增城市区业镇景生花制衣厂无工商注册,属非法经营单位。

谢建波的死亡,是一位没有能够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外来工,在一间没有工商注册的非法用工的“黑工厂”内死亡的。

因善后工作未得到妥善处理,死者亲属为向工厂老板商讨善后事宜,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甚至面临着被逮捕危险。

当这一系列的因素纠合在一起时,本案已不仅仅是一宗简单的“故意伤害案”。

也就是说,本案不只是谢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单一性问题,而是本案已经与其他因素紧紧地牵扯在了一起,如果处理不慎,可能导致巨大的负面影响,并且权威的新闻媒体对此案的进展已高度关注。

一、谢某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006年2月15日,谢某某及其家属到景生花制衣厂二楼办公室找老板寻求解决“谢建波非正常死亡”事宜,在办公室里等了一个多小时,该厂的老板湛广启才肯出来见一面,湛广启没等谢某某家人说明情况,就大发雷霆,用其手上的钢化杯猛敲打台面,并叫保安把谢某某的先生欧程锦、大哥出去谢某某驱赶出厂外,谢某某的母亲站起来劝说一下,湛广启就她推倒在地上,湛广启在叫保安驱赶谢某某走至二楼与一楼的楼梯转弯处时,碰巧“被害人”由一楼上来,于是老板指挥“被害人”上去殴打谢某某。

《技术辩护经典辩护词》之八: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

《技术辩护经典辩护词》之八: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

《技术辩护经典辩护词》之八: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展开全文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案号:(2016)粤XXXX刑初字XXX号备注:这是2016年在河源办理的一宗组织卖淫案件,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最后与法院妥协,法院改变罪名做出1年多的轻罪判决。

本案律师申请证人到庭、申请办案民警到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穷尽各种技术手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谢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庭审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讨论时充分考虑。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合议庭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1、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主观性较强的行政证据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说明只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四类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收集的客观性较强的证据才能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都没有将行政执法程序中收集的询问笔录这些主观性较强的证据纳入刑事证据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谢某1、谢某2等诈骗案

谢某1、谢某2等诈骗案

谢某1、谢某2等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诈骗罪•【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老年协议工作人员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多次向多人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正文谢某1、谢某2等诈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谢某1、谢某2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

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某1、谢某2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

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

谢某1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886689.84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1、谢某2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谢某1、谢某2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某1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某2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

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1、谢某2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法院评论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

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

被告人谢某1、谢某2雇佣多人,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老年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诈骗罪 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 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我将为您提供有关诈骗罪的法律意见。

具体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中的经济犯罪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您描述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以虚假身份或虚假行为欺骗您,并通过此种方式骗取了您的财物,符合刑法对诈骗行为的定义,那么您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首先,作为受害者,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详细的证据和相关材料,以支持您的控告。

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记录、交易记录、录音、视频截图等。

同时,您可以雇佣专业的律师协助您收集证据、提起诉讼,并代表您进行辩护。

律师会根据您提供的材料和法律规定,为您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在法庭审理中,对方如果被控告成立,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具体处罚情况将由法院根据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可能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等。

最后,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您还可以在民事诉讼方面采取措施,要求对方赔偿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诉讼方式,您可以要求对方退还您被骗的财物或者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以上是对您提供的情况的法律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视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而定。

建议您在具体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

祝顺利!
此致
敬礼
法律顾问。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涉及诈骗罪的部分,提出以下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供贵庭参考。

一、事实与理由
1.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通过某种手段获取了他人财物,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反,证据表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纠纷或经济往来,其获取财物的行为可能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约定或合同关系,而非非法占有。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不足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了诈骗行为。

然而,根据现有证据,公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同时,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均保持了与受害人的沟通,并未采取任何欺骗手段或方法。

3.受害人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诈骗罪要求受害人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本案中,公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害人因被告人的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

相反,证据表明受害人在整个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并未受到被告人的欺骗。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贵庭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XXX不构成诈骗罪,并对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供贵庭参考。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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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前往XXX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谢某某,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后,认为谢某某不构成
诈骗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我们的
意见,驳回XXX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的逮捕
申请并要求其立即释放谢某某。

首先,主观方面谢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诈
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
意。

本案中,谢某某之所以帮助余某某投资是在余某某多次
的哀求之下才答应的,且余某某是通过第三人了解有关投资
情况之后,经第三人介绍认识谢某某的。

对于余某某的投资款,谢某某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主动索取,
且事后谢某某确实为余某某开立了投资账户,故谢某某并没
有占有余某某财物的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谢某某没有实施欺诈的犯罪行为,余某
某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本案中,谢某某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虚假的言论,包括在答
应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时,曾明确告知过余某某该投资
行为存在风险,不能保证投资款百分之百的盈利,若投资亏
损与谢某某无关,余某某也表示知晓。

此后,谢某某也确实
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该账户信息可在谢某某本人投资
账户内查看。

由此可见,针对余某某的投资行为,谢某某没
有任何的欺瞒行为。

余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正确的认识。

而余某某在将钱款交给谢某
某之前,明确的知道该笔钱的用途、风险以及操作模式,且
在自己的投资款取得收益的情况下,还介绍自己的姐姐进行
了投资。

故,余某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

最后,谢某某与余某某之间并不是骗与被骗的关系。

余某某因为其他投资亏损故而要求谢某某按原价购买
其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谢某某同样作为投资者
没有承担余某某投资风险的义务。

谢某某出于同情才答应购
买其账户,但余某某却以此为由多次要求谢某某出具收条,
事后余某某又以收条为由控告谢某某诈骗。

余某某的此种行
为我们暂且不论,但谢某某被认定为诈骗罪无任何事实和法
律依据。

另从程序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
料。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谢某某曾多次告诉公安机关关于余某某资金流向的事实,但因无银行流水
等实体证据而未被采信。

公安机关仅依据余某某的供述就认
定谢某某涉嫌诈骗罪实属不妥,没有对余某某供述的真实性
进行侦查也没有其他证据与余某某的供述相印证。

单凭一个
主要证据系报案人自身陈述就认定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
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批捕应格外慎重。

XXX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合以上分析,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层面,我们
都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贵院应
当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立即释放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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