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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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管理规定(试行)
(2015年6月23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工作,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国科大招收录取,在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非中国籍学生。

第三条国科大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类别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类别为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第四条国际学生工作应遵循科教融合的办学方针和“归口管理、协调配合、规范有序、保证质量”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五条国际合作处是国科大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办”)负责全校国际学生招收与培养政策制订与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集中教学期间的培养和管理;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在培养单位进行学习和研究期间的培养和管理;国际合作办学机构负责相关项目国际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国科大相关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学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管理
第八条国科大负责制定国际学生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简章。

国科大和培养单位共同开展国际学生招生宣传工作。

第九条培养单位负责接收和审核国际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试/面试)。

国科大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录取相关手续。

第十条培养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国际学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学科须为本单位现有专业学科。

为国际学生新设立的学历教育专业,须向留办提出、报国科大审批。

第十一条招收国际学生的教师须具备导师资格,在首次招生之前须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经培养单位推荐,报国科大审批。

第四章新生报到与注册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新生须按照国科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向国科大或培养单位请假。

超过30天不能报到的,应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入学资格保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到期日前60天内,应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可以报到入学。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向培养单位报到时,培养单位负责核实学生身份,收取相关费用,发放入学材料,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或协议安排住宿,并协助国际学生在入住后24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或其指定地点)办理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四条国际学生在向培养单位报到后,培养单位应及时通知报国科大办理学生注册和学籍登记手续。

培养单位应在新生报到后30天内,按照国科大招收国际学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对于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培养单位应书面向国科大提出取消该生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的申请,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国际学生入学后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到当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

相关费用本人自理。

第五章培养管理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计划须符合国科大和培养单位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关于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国际研究生所学课程须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
国际研究生课程设置方案》。

培养单位开设国际研究生项目和课程,须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并报国科大。

第十九条全日制国际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与管理原则上按照中国学生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国际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与管理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但应有中文摘要。

国际学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际学生违反国科大和培养单位规章制度的,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国际学生的请假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际学生离境须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批准,报国科大备案。

国际学生入境回到培养单位后,培养单位应及时报国科大。

第二十四条国际学生发生学籍变更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培养单位应当及时向国科大报备。

第二十五条经国科大或培养单位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国际学生不得在国科大和培养单位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性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国际学生在国科大学习期间的集体活动应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执行;在培养单位培养期间,按培养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际学生在国科大或培养单位提供的公寓住宿,应自觉遵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七章奖学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申请、评审等事宜,按照中国科学院、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国科大等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培养单位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助学金。

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等相关事宜,按照培养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科大有关规定捐资或设立奖助学金。

第八章签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际学生凭国科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JW202表)等相关材料申请学习类签证入境。

对于持其它种类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培养单位应及时敦促其更换来华学习(X)签证。

第三十三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相关费用自理。

第三十四条居留许可延期、变更、补办、迁移和注销
一、居留许可到期,还需继续在校学习或延长学习期限的,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每次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国际学生居留事由、护照号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三、国际学生丢失护照的,应先到本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再到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补办签证或居留许可,并到当地派出所进行登记。

四、国际学生因转学或因其培养计划要求,需到另一城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入登记。

五、国际学生休学、停学、转学、退学、肄业等学籍变更时,国科大或培养单位负责到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注销手续。

六、国际学生办理居留许可延期、变更等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国际学生征得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批准的,其直系家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以凭国科大或培养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申请S类签证来华。

国际学生自行安排家属来华
一切事务,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保险及医疗
第三十六条国科大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

国际学生在学期间必须购买符合中国教育部规定的保险产品。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国际学生,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际学生在华学习期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意外伤害支出费用和大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事宜,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助费用,按所购买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国科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科大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院发外字〔2003〕55号)同时废止。

国科大有关国际学生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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