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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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区属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本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核查的启动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第六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参与。

专家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核查内容及方式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

第八条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证照情况: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注册建造师情况: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核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备案办事指南(完整版)

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备案办事指南(完整版)

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备案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日发布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备案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备案的办理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法人。

二、办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按分级进行备案,层以下或总建筑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下放县(市)备案。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地址:西畴县西洒镇政务服务管理局交通方式:可乘坐县内下新民至上寨方向公交车直达。

六、申请材料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备案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的办理期限为个工作日。

.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定初审意见,交安全监察股主要负责人复审,办理时限为个工作日。

.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要件来源注意事项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保密工程不在网上进行申报,下载申请表填写。

1.填写的工程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相一致,并在括号内注明本次备案内容(规证附件中的单体名称)。

工程地址应与施工许可证中工程地址相一致。

2. 建筑面积(m2)/工程造价(万元)一栏: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填写建筑或装修面积,填写内容应与本次备案单体的建筑规模或规划验收注明的相一致(在施工许可范围内)。

工程造价与本次备案内容的合同价款相一致(在施工许可范围内)。

3.“工程类别”为“房屋建筑工程”。

4.“单位名称” 栏内:填写各单位全称,应与各参建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核对,如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时,应出具变更单位的上级单位或工商局的变更证明文件。

5.报送时间:由备案机关填写。

6.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7.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由建设单位书写1.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结构类型及特点,主要工程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分包)单位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情况;(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评价;(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包含: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应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参加,监督单位到场进行监督;验收日期必须与监督报告中的竣工日期一致;应注明无障碍设施验收情况(2005年1月25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验收情况(2010年3月1日后办理规划许可并在规划许可中注明规划绿地情况的建设工程)、供热计量装置安装情况(2010年后竣工的集中供暖的工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工程分包项目依法招标及备案情况等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事指南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事指南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事指南一、网上申报1.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交相关申请,并根据系统内设置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2.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初审;3.省厅便民服务中心安全窗口进行网上审核。

二、申请材料(一)证书变更1.单位变更(含省内变更、进省变更、出省变更)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2)原单位解聘合同;(3)新单位聘用合同;(4)申请表(仅办理省内变更、进省变更时需要提供);(5)原考核合格证书(仅办理进省变更时需要提供)。

2.若企业不配合安管人员在系统中办理变更申请的,安管人员可到省窗口申请办理变更,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扫描件:(1)身份证;(2)解聘证明(或原聘用单位破产倒闭时资质吊销或注销证明、原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证明、劳动仲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新单位聘用合同;(4)新单位缴纳社保证明;(5)申请表;(6)签署《安管人员诚信承诺书》(本人签名)。

3.安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变更:(1)拟调动人员证书正处在延期申报状态下;(2)拟调动人员证书由于各种原因处于暂扣状态;注:出省变更事项,企业可在事项办结后打印《出省变更申请表》,申请人持该表和外省要求的相关资料,至外省有关部门办理转入手续。

(二)个人信息变更除已在系统中采集过二代身份证信息以及已变更过个人身份信息的,办理其他个人信息变更的,需提供以下原件扫描件:1.身份证;2.技术职称证书(仅办理技术职称变更时需要提供);3.申请表;4.姓名、身份证号有误,需上传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三)证书注销1.申请注销安管人员需要经企业在系统中上传“安管人员”证书注销申请。

系统中只需上传申请表(申请人签署注销诚信声明)。

若企业不配合安管人员在系统中办理注销申请的,安管人员可到省窗口申请办理注销,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扫描件:(1)身份证;(2)解聘证明(或原聘用单位破产倒闭时资质吊销或注销证明、原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证明、劳动仲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表(申请人签署表中注销诚信声明);(4)签署《安管人员诚信承诺书》(本人签名)。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京建施[2004]656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京建施[2004]656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施工单位: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时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4]第14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各企业可登录网站,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操作规程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可参照下列岗位设定)(1)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2)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安全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3、操作规程:本企业施工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目录。

(四)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京建发〔2023〕262号•【施行日期】202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3〕26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切实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京建法〔20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已取得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二、办理所需材料(一)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二)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三个月内体检合格报告;(三)个人健康承诺;(四)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详见附件)。

三、办理流程延期复核工作实行全过程网上办理,申请人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系统,进入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延期复核申请,将延期复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电子扫描件上传后提交聘用企业确认,聘用企业确认后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对申请延期复核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延期条件的,准予许可并核发电子证照;对不符合延期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在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企业外出经营手续办事指南 .doc

建设工程企业外出经营手续办事指南 .doc

建设工程企业外出经营手续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建设工程企业外出经营手续(子项:(1)勘察企业、(2)设计企业、(3)建筑施工企业、(4)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5)工程招标代理企业(6)工程监理企业、(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受理范围:登记工商注册地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

3、受理地点: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东厅市住建局窗口。

4、办理依据:企业拟承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外出企业提出的申请。

5、实施机关: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办件类型:即到即办。

7、办理条件:予以办理的条件:具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不予办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予以办理的条件”要求。

本事项无办理数量限制。

8、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除特别说明外,申请材料纸张采用A4纸,编写目录后依顺序整理,尽可能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目录:①勘察企业②设计企业③工程监理企业④造价咨询企业⑤建筑施工企业⑥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⑦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特别说明:①建设工程企业指定若干固定人员办理外出手续的,可向市住建局申报其年度委托人,经确认后,该人员在办理该司外出手续时,只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不须再出示委托书。

②项目在汕头市以外的,须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办事窗口办理的手续凭证,到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外出手续。

《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出省经营审批意见表》、《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出省经营及诚信证明申请表》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外出经营专用介绍信》可从广东建设信息网的“办事指南”栏目——《办理建设行业企业外出经营介绍信须知》中下载。

③企业也可采取网上办理的方式,依照省住建厅《关于实施网上办理企业外出经营介绍信和赴部领取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13〕449号)规定,申请单位登陆“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使用企业法人卡进行申请,系统提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外出经营专用介绍信》、《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出省经营审批意见表》或《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出省经营及诚信证明申请表》标准格式,由企业根据实际自行选择表格填写(无发生事故、无不良诚信行为可申请诚信证明表),同时需上传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建委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1)(1)

建委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1)(1)

建委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 号)《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市政府第139 号令)2、办理方式:网上申报方式一:登录首都之窗/选择政务服务栏目下的“投资项目”进入“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门户网站”(工程建设专栏-网上办事),登录后选择要办理的项目类型后,选择施工许可阶段进行申报。

方式二:登录(首次登录需注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系统,选择“(27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进行申报。

3、办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下列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 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线性工程;3. 列入市级重点工程计划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住宅类房屋建筑工程;4. 上级部门指定以及因工程特殊性确实需要由市级办理的工程。

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批的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全部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 市) 建设委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中央在京单位建设工程、驻京部队需在地方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可按照自愿和便利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市或区级住房城乡( 市) 建设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4、办事指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新申请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网上申请,完成数据填写后打印,详见模版附件一)。

2、房屋权属文件;租赁房屋的还需提交租赁协议、产权人同意装修文件;现状改建项目及其他应办理规划手续的工程还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附件)。

(自己产权房产、现状不改建不需提供)3、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文件(施工合同协议书;应招标项目还需提供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还需提供《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承诺书》)。

(详见附件二)4、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详见附件三)、装修情况说明(详见附件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指南

省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核准、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指南一、受理范围在本省区域内省直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二、办理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已经草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办理程序第一步: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hnccic。

com)“办事指南”中下载“合同备案”或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领取备案表格,如实填写或打印,并按要求备齐各项附件材料;第二步: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提交备案表及其附件材料:A:如提交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则办理备案相关手续;B:如提交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告之并返回提交单位,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备案;第三步: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及《定额与造价》杂志上公布相关合同备案信息。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地点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

(厅综合楼三楼省质监总站,电话:82213297)六、提交材料(一)、农民工工资核准:1、《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查表》(一式四份);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4、中标人的商务标书(核准后退回);5、规费交费凭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规费包括:劳保基金、新型墙体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二)、施工合同备案: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2、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3、施工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4、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核验原件);5、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原件)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复印件);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一式三份);7、按投标文件提供施工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8、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9、项目的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10、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复印件);11、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各区域入省备案流程

各区域入省备案流程

各分公司区域资质入省备案流程
北京
一、提供的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3、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在京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企业授权委托书;4、出省施工介绍信;5、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拖欠行为的证明;6、企业基础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提交的基础管理制度包括:在京管理工作体系、合同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应急预案工作制度。

劳务分包企业提交基础管理制度包括:在京管理工作体系、劳务用工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工作制度。

7、在京组织机构图和企业规范管理、依法经营承诺书(加盖公章)
二、约谈时间:每周四下午2:00三、约谈地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楼三层会议室(具体详见楼层电子屏显示)农民工保证金(总承包100万专业承包50万劳务分包50万)
江苏
浙江
武汉
湖南
四川
重庆
福建。

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劳务合同人员备案用户使用手册

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劳务合同人员备案用户使用手册

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劳务合同人员备案用户使用手册第 2 页共39 页目录1.劳务人员管理 (3)1.1。

劳务人员登记 (3)1。

1.1。

企业劳务人员信息录入 (3)1.1。

2.企业劳务人员信息获取 (5)1.2.批量登记劳务人员 (8)1。

2。

1。

··········································································Excel表格模板下载81。

2。

2。

················································································Excel数据导入91.2。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备案须知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备案须知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备案须知-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备案须知一、适用范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施工企业(含建筑业企业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杭开展建设市场活动,应先办理进杭备案。

二、受理时间每季度第三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前15个工作日统一受理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备案申请。

三、初次进杭备案流程1、企业应首先将企业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杭州建设信用网”()数据库,网上发起审核并携带下列资料至我站办理进杭备案手续:(1)《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备案登记表》一份(填写内容须打印)。

(2)附件材料:(书面资料应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写目录;原件核对后即归还,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②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企业由所在地级市提供、外省企业由所在省提供)出具的当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当年未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及以上纪检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证明;③企业总公司驻杭分支机构的设立文件;④在杭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⑤驻杭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财务、专职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职称或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其中驻杭负责人还需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⑥拟派杭注册建造师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资料(详见“杭州建管网”()办事指南“外地施工企业注册(临时)建造师进杭备案须知”);⑦已签署盖章的《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2、进杭备案申请统一受理期结束后,市建管站组织人员对企业驻杭的机构设置、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符合申报情况和备案要求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备案登记证》。

北京新版施工许可系统操作手册

北京新版施工许可系统操作手册

新版施工许可系统操作手册2011年6月目录1系统背景 (1)2用户简介 (1)3企业用户操作说明 (2)3.1事项申报 (2)3.2新申请 (4)3.2.1选择合同 (5)3.2.2规证信息填写 (8)3.2.3选择本次合同下的单体 (10)3.2.4工程信息填写 (11)3.2.5建筑节能设计备案信息填写 (13)3.2.6打印申请表 (16)3.2.7上传附件 (17)3.2.8上报 (18)3.3待办事项 (18)3.4在办事项 (19)3.5办结事项 (20)1系统背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力度,切实解决互为前置、程序繁杂等问题,大力推进审批方式和工作流程创新,加强处室之间、市区建设房管部门之间的审批联动,加快审批速度,加强委内处室审批联动,减少互为前置的审批事项,实行“新施工许可”。

新版施工许可是将原先分别在四个处室办理的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建筑节能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对外整合为一项审批事项,建设单位只需到综合服务大厅窗口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就可以同时办理上述四个事项,领取施工许可证。

2用户简介本系统用户主要分为三类:企业用户,市建委用户,区县建委用户。

◆企业用户:有权限登录建委外网办事大厅的企业用户;◆市建委用户:涉及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施工许可四个事项的审批人员;◆区县建委用户:涉及区县建委办理施工许可四个事项的审批人员;本手册主要是介绍企业用户的操作手册。

3企业用户操作说明3.1事项申报企业打开网页,界面如下:图 1在页面上的“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处输入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入建委网上办事大厅。

点击“申办业务”栏目,选择“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如图2所示。

图 2弹出该业务的子事项选择界面,如下图所示:图3选择“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进入企业填报页面,如下图所示:图 4下面介绍企业填报功能。

3.2新申请在图4所示界面中,单击“我已阅读”进入工程类型选择界面,如下图选择一个工程类型,以“房屋建筑工程”为例,弹出对话框,如下图图5单击“确定”,进入事项办理界面,如下图图6下面分别介绍企业填写的内容。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程

II.4 规划验收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的要求,甲方需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区县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 1. 2. 3. 4. 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工程部提供) 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规划验收用版本,营销部提供) 验收单体正面、侧面现场彩色图片
按单体组卷,各单体一套资料。 如有和办理开工证时取得的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不同的地方(如外保温厚度等),需提前 进行设计变更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变更。 主要依据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民用建筑节能 现场检验标准》DB11/T555-2008 涉及到总包、监理、设计、甲方、外保温、窗户、地采暖、空调、系统节能检测单位等 多家单位。
II.1
• 人防验收流程:
人防验收
区民防局资料验收—区民防局现场验收—区民防局出具认可文件—(整改意见— 复查)—预约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现场验收—市人防工程监督站现场验收—人防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 首先持下表中资料到区民防局进行资料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由区民防局确定时 间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合格后,由区民防局出具认可文件。
II.3 消防验收/备案
根据公安部第106号令的规定,下列建筑需要进行消防验收。与我司有联系的 用下划线斜体表示: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 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 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京建物[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京建物[2008]21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各工程监理单位,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建设部新出台的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配套实施意见,我委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等四项程序性规定进行了修订。

其中,将原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性规定变更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性规定,并划分为三个子项。

现将修订后的四项程序性规定予以发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不含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1(2).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不含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消防、供电、铁路、民航、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和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一级资质)1(3).建筑业企业涉及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2.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不含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行政许可机关:区县建委受理、告知,市建委审查、决定(建筑业管理处)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业务联系电话:63989952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北京市关于贯彻《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经发[2003]7号

北京市关于贯彻《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经发[2003]7号

北京市关于贯彻《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关于贯彻《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经发[2003]7号2003年3月22日)第一条根据《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京经发(2003)7号)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辖政府部门、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区人民政府)、县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申请设立驻北京联络处(以下简称驻京联络处),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经委)核准:(一)省级经济协作主管部门报送北京市经委的有关申请设立驻京联络处的正式公函;(二)申办单位介绍信,负责筹办人员任现职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三)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简介,设立驻京联络处的目的、必要性,拟定的驻京联络处职责、任务、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经费来源(包括每年办公经费数额);(四)申办单位向北京市经委出具有关负责处理驻京联络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承诺函。

申办单位在提交准确、有效、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北京市经委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答复核准结果。

第三条经核准设立的驻京联络处,自核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以下文件资料到北京市经委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一)《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登记(年检)表》(一式二份);(二)申办单位出具的驻京联络处负责人任职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申办单位确定的驻京联络处隶属关系、行政级别、内部机构设置等证明文件及在编专职工作人员名册;(四)申办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出具的驻京联络处经费来源证明(包括每年办公经费数额);(五)驻京联络处在京办公用房证明(产权证或承租合同)及复印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外地施工企业:为了解决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无人员、无场地、无设备的资质空挂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48号)、《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等规定,现决定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更新和核查对象已通过2010年信息卡延期核查的外地施工企业。

二、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步骤2011年7月20日前,企业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更新信息,打印更新回执;2011年7月31日前,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并凭更新回执将书面材料报送到驻深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建设局(城建局)建管科(建设科);2011年8月25日前,各区建设局(城建局)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核查表和书面材料提交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三、书面材料1.企业动态核查申请书(原件一份);2.企业信息申报表(原件一份);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5.当年年检合格的驻深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6.驻深机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7.驻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本企业的社保证明(原件一份)和职称证、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8.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9.法人注册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原件一份);四、其他要求1.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驻深机构还应提供与所在街道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2.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3.外地劳务企业需提供不少于资质标准50%的持证人员的资格证和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以上资料应齐全、规范、清晰,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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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管[2004]0121号)、《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京劳社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750号)
办理时限: 即时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办理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在北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预约办理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3、《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原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有省办企业加盖省办公章,一式两份;
4、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已办理进京施工企业备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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