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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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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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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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

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I类人员和口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I类人员:

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

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I类人员条件的均为□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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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1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XX O 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 月、11 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用人单

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I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

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H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合同制员工一个聘期一般为3 年。初次聘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及学校批准可以参加校内其他类别岗位或高一级岗位(含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符合条件并应聘成功者,按新岗位兑现工资及待遇。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合同制员工首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其他平- 2 -级管理岗位。

第十条学校原固定编制的待聘人员可应聘合同制岗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用,聘用后执行所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第三章工资、保险及福利

第十一条合同制I类人员享受学校同类岗位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津贴政策及福利待遇。

H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人员的学历条件等,参考市场同类岗位待遇,与聘用人员协商后由学校审核确定, 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热费补贴和其他校内住房政策,因工作需要可申请租住教工单身宿舍。

第十二条合同制员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及学校同意,1类人员可申请报考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在管理岗位工作的I类人员只能申请报考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相关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未经同意报考并被录取的提前解除合同。

□类人员聘期内不得申请接受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

第十四条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以及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申请转为事业编制用人方式,学校将根据整体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按一定程序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竞聘到学校副处级(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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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学校科级(高级主管)岗位工作满六年的。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解除,以及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封存、转移等工作,负责合同制员工

工资审核发放、年度考核的组织等工作。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合同制员工工作职责的制定、

人员职业道德和校规校纪、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日常教育,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以及工会、组织关系日常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建立人员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负责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各单位应强化合同制员工(包括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重视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解除、终止合同。

(一)合同制员工试用期结束前2 周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提出是否正式聘用的意见,并报送人力资源公司。

(二)合同制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

(三)用人单位在聘期结束前45 天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力资源公司。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合同制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聘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规校纪、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汇报,学校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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