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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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香港与内地毒品犯罪量刑比较研究

香港与内地毒品犯罪量刑比较研究

⾹港与内地毒品犯罪量刑⽐较研究⼀、⾹港毒品犯罪量刑的⼀般原则1.《危险药物条例》之规定⾹港属英美法系, ⽬前尚没有统⼀的刑法典, 针对这种情况, ⾹港制订了《危险药物条例》对毒品犯罪进⾏调整, 并在原则上规定了对毒品犯罪的最⾼刑。

在⾹港, 刑事犯罪可分为公诉罪、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简易程序罪。

公诉罪为最严重的犯罪, 只有提起公诉后才能审判。

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可以在⾼等法院、地⽅法院或由裁判官审理。

经公诉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与经简易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在最重处罚上通常有所不同。

简易程序罪, 属于最轻微的犯罪, 只能由裁判官审理。

[1] (p7- 9)毒品犯罪通常涉及公诉罪和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两种模式, 其最⾼刑罚有所不同。

所附表⼀即见差别:2.量刑准则在司法实践中, ⾹港上诉法院为了达到普遍威慑的⽬的, 还对许多犯罪制定了量刑准则。

由于在确定某些同⼀程度的案件中, 它发挥了有益的作⽤, 量刑准则被法院普遍地接受。

对于量刑准则是否意图⽤来剥夺法官的⾃由裁量权问题, ⾹港上诉法院慎重地做出了否定的答复。

上诉法院强调, 量刑准则并⾮是“紧⾝⾐”, 使⼈没有回旋的余地。

如果法官或裁判官认为案件的情节可以对罪犯予以宽恕和判处低于正常幅度的刑罚, 就必定有酌情的余地, 但法官或裁判官必须让⼈明⽩他知道什么是量刑的正确幅度, 并说明为什么他判处的刑罚⽐通常的要低。

[2] (p133)然⽽对既往判决的分析以及上诉法院的意见均认为, 脱离量刑准则的指引⽽做出量刑是罕见的。

在这⽅⾯, 毒品案件中的量刑准则似乎⽐其它类型犯罪中量刑准则的运⽤更为⼴泛, 在其它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并不总是受到量刑准则的拘束, ⽽在对毒品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必须有很好的理由才能违背它。

[3]例如, 初审法官如果在量刑准则范围之外给出起点刑, 通常会在抗诉中被纠正。

在ag- so chin ⼀案中, 被告⼈已经承认贩卖了93.26 千克植物⼤-⿇,并获刑3 年。

毒品犯罪案件《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毒品犯罪案件《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以法[2015]129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并对当前毒品犯罪适用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下发的《大连会议纪要》,以23个问题的形式对《武汉会议纪要》进行了剖析和解读,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二、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三、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四、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五、毒品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六、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七、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的性质认定八、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性质认定九、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十、接受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性质认定十一、网络涉毒行为的性质认定十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性质认定十三、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性质认定十四、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十五、未查获实物的“麻古”、“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的数量认定十六、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贩养吸)的贩毒数量认定十七、“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数量”的例外情形十八、制造毒品案件中的数量认定十九、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二十、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适用二十一、毒品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的适用二十二、累犯、毒品再犯的适用二十三、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性质认定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若干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范,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的补充和完善。

因此,两者应当配合适用,具体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加以把握:第一,《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作了规定,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辨析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辨析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辨析作者:花文静来源:《理论观察》2017年第03期摘要:当前我国仍应保留毒品犯罪的死刑,并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毒品犯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具体有两类情形:一类是“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參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另一类是在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的前提下,主观恶性极深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如若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方能认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以此准确把握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合理评价毒品犯罪的罪行,实现毒品犯罪死刑的司法控制。

关键词:毒品犯;死刑;罪行极其严重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3 — 0140 — 03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

为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长远目标,做到刑事司法宽严相济,就必须坚持“保留死刑,控制死刑并慎用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8条对死刑适用的标准作了统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又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条件和情形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为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提供了指引。

然而要应付复杂的毒品刑事司法活动,这些标准过于笼统。

毒品犯罪“罪行极其严重”包括哪些要素?其死刑执行方式该如何区分?这些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

不仅造成不同法官在不同的案件是否适用死刑上的观点差异,还会由于死刑适用标准统一认识的缺失,导致在是否适用死刑的结论上大相径庭,造成死刑的泛滥。

〔1〕因此,有效消除分歧、准确认识毒品犯罪“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尤为重要。

一、定基调:“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此,“罪行极其严重”是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必要条件,而死刑缓期执行则还必须具备“不是必须执行”这一条件。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李睿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欧阳南平,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田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姜远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对当前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反映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及证据审查等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纪要》在继承大连、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或者对以往规定作出较大修改,主要涉及罪名认定、毒品数量、含量、共同犯罪、死刑适用、主观明知认定等12个大问题。

结合《纪要》规定,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涉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等罪名认定问题,毒品数量、含量问题,共同犯罪认定以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自首、立功,累犯、毒品再犯,管辖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读,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代购毒品麻精药品死刑适用主观明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禁毒决策部署,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举措,研究讨论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达成了共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法〔2023〕108号文件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工作心得: 毒品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工作心得: 毒品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工作心得:毒品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201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XX省XX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在201X年“XX会议”、201X年“XX会议”和201X 年“XX会议”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出现的新情况,适应审理毒品案件尤其是毒品死刑案件新形势的需要,对有关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相关领导讲话进行了系统整理和修改完善,同时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经验,全面研究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

毋庸讳言,该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法院审理毒品犯罪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毒品案件无疑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作用。

为此,以《XX会议纪要》为中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XX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同时旁涉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梳理出当前实践中参照《XX会议纪要》办理毒品案件需注意的若干问题,并初步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一、《XX会议纪要》与其他解释、文件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毒品犯罪案件应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并参照《XX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对此要注意两点:1、《XX会议纪要》与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如201X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毒品意见》”)中规定,毒品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而《XX会议纪要》所列举的“犯罪地”的具体情形中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

由于《毒品意见》是有效的司法解释,且系专门针对毒品案件的特别规定,而《XX会议纪要》只是法院系统的内部指导规范性文件,因此实际办案中应按照《毒品意见》将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确定为管辖地。

当然,对于《毒品意见》中未列举而《XX会议纪要》中列举的“运输途径地”,可以视为《XX会议纪要》对司法解释的具体阐释和补充。

准确适用法律、严惩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准确适用法律、严惩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准确适用法律、严惩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6.26•【分类】问答正文准确适用法律严惩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6.26国际禁毒日前夕,记者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

该负责人就当前的毒品犯罪的形势、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毒品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毒品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很大,也是适用死刑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

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不仅直接危害涉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其他犯罪、传播疾病,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依法运用刑罚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重刑率明显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

如,2007至2009年,毒品案件的重刑率分别为34.02%、31.9%和31.11%,分别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7.8、16.13和14.81个百分点。

这对于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是加强审判调研和指导。

在做好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注重加强审判调研和指导工作。

不少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经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指导辖区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重视毒品案件的审判调研和指导工作。

2000年印发了《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制定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4年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也就审理毒品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2006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规模较大的调研,对毒品案件的审判实践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 年9 月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座谈会总结了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研究讨论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尤其是毒品死刑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统一了认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 年12 月8 日以法【2008 】324 号文件印发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纪要》,现对《纪要》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对毒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先后作出多个司法解释,并于2000 年4 月出台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

2004 年12 月姜兴长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2007 年4 月张军副院长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又对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阐述。

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特别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和禁毒法的实施,毒品案件的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为了统一毒品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毒品案件特别是毒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审理毒品案件的经验和做法,经讨论研究后形成《纪要》草稿。

2008 年5 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纪要》进行了讨论。

2008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又对《纪要》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根据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纪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纪要》的起草,主要依据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有关禁毒法律和法规、有关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同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有关会议纪要、院领导讲话和调研报告的内容,还参照了各地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经验和做法。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 看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 看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严重,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多年来司法实践已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量刑的共识和经验,但如何在毒品犯罪量刑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拟就毒品犯罪量刑中常见的重要问题作一粗略分析,以期与大家共同探索毒品案件量刑疑难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毒品的数量与量刑毒品数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某些毒品犯罪中,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毒品数量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未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不能定罪。

但整体上看,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影响比对定罪的影响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毒品数量与量刑的关系也是更为突出的问题.毒品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

刑法分则根据毒品数量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确定了毒品数量,就可以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找到对应的法定刑幅度。

如果毒品系同一种类的,确定毒品数量的方法较为简单,可以直接相加,累计计算。

如果毒品系不同种类的,特别是有新类型毒品的,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就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已有240多种,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涉案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

但刑法典只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种常见毒品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可卡因、吗啡、度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8种毒品,明确了“数量大”、“数量较大”的标准。

但是,对于大量的新类型毒品,司法解释尚未规定量刑的数量标准和换算方法。

不同种类毒品的换算,要求确定某一种类的毒品作为基准物。

在美国,大麻是最流行的毒品,市场占有量最大,美国便以大麻作为毒品换算的基准物。

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

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

尚权学习丨总结: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2016-03-09陈国庆刘平尚权刑辩引子: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高速化、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发展,毒品犯罪的渠道和形式越来越隐秘,毒品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

毒品类案件也逐渐常态化。

然而,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条目繁多,无形中增加了辩护律师的案头工作。

3月7日,尚权学习日。

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庆律师和刘平律师共同分享实践中涉毒类案件法律方面的问题。

详细阐述了毒品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和要点。

正文:毒品犯罪是个法定犯,也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后,造成了严重的法益侵害,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就需要动用刑法。

那么我们做毒品辩护的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毒品犯罪中所谓的“非法”,包括了哪几部法律。

笔者进行了一个大概的梳理,最重要的就是《禁毒法》,这部法律由之前的《禁毒条例》而来。

其次是《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实质是一个被处以刑法之前的一个缓冲法律,也就是所谓的保安处分。

我们来看《禁毒法》是如何与《刑法》的347-355条进行对接的,《禁毒法》第59条、60条、61条、62、64、65条,这些都是刑法347-355条所谓非法的渊源所在,只有违反了《禁毒法》的这些条文,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启动刑法。

比如说,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10克以下冰毒,不构成犯罪,但却违法了《治安处罚法》,需要受到被行政拘留,受到治安处分。

再比如,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罪,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前置条件,才能被追究刑责,哪些前置条件呢?比如需要达到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以上;或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情形;或曾经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过等;否则就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虽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被处以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还是免不了的。

再看《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第71条、72条、73条规定了对涉毒类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了347条外,因为刑法第347条是不论多少数量,均构成犯罪),规定了一些涉毒的行为的治安处罚。

我国刑法死刑问题

我国刑法死刑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在奴隶社会,死刑被奴隶主认为是最有效的统治手段,其执行方法也极其野蛮,如砍头、车裂、活埋等。

封建社会,虽然死刑的种类只有绞、斩两种,但其适用的范围仍然相当广泛。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

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

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而20世纪更是全球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的一百年。

1899年,20世纪到来的前夜,世界上只有3个国家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它们是哥斯达黎加、圣马力诺和委内瑞拉。

到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1948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数目已增加到8个;1978年,这个数字变为19个;而截止到2000年10月底,在世界上全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76个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10个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37个国家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仅20世纪最后10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就超过30个,目前只有71个国家仍然保留死刑。

据统计,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每年平均有一个国家全面废除死刑或者部分废除死刑。

从发展趋势上看,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

可以说,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的主流。

一. 死刑存废之争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

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思考——兼论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

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思考——兼论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年代初 . 在境外毒品犯罪的影响和渗透下 , 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不断增多 , 并出现一些贩卖 、 运输毒品数量很大
的案 件 , 如贩卖 海 洛因上 10克 或鸦 片上 10两 。在这种 情况 下 ,92年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在 《 于 严 惩严 重 0 0 18 关
毒 品犯 罪 的刑 罚 适 用 问题 思 考
兼论毒 品犯 罪限制适 用死刑
梅传强 , 徐 艳
( 西南政 法大 学 毒 品犯 罪与对 策研 究 中心 , 重庆 4 0 3 0 0 1)
摘 薹: 我国刑】 立法 中对毒 品犯罪 的刑 罚适 用经历 了一个从严 趋缓再 转严 的发展 过程 。毒品犯 罪是 当今世 界仅次 于 | ‘
恐怖活动犯罪 的最严重的 国际犯 罪, 国际刑法对之也作 了专 门规定 。我 国现行‘ 法 》 刑 对毒 品犯罪适 用死刑 的规 定 , 固然有历
史与刑】 政策 的原 因・ | ‘ 但从预防犯罪 和国际刑罚的发展趋势看 . 当通过扩大财产刑 和 自由刑等措施限制适 用死刑 . 应
关■谰 : 毒品犯罪 l 刑罚适用 I 限制死 刑 中田分类号 : F6 6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一号;0 7 7 8 2 0 ) 30 9 —6 10 - 8 X(0 6 0 -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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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8 6期 20 0 6年 5月




学 院


Ge e a . 6 nrI No 8
Ma ., 0 6 y 2 0
J u n I fGa s n ttt fP l ia ce c n a o r a n u I si eo oi c I in ea d L w o u t S

谢伦伯格案件法律分析(3篇)

谢伦伯格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谢伦伯格案件是指我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审理的一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

被告人谢伦伯格因走私毒品海洛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案件事实2014年,被告人谢伦伯格通过国际邮包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504克。

在海关查验过程中,谢伦伯格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定谢伦伯格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三、法律分析(一)谢伦伯格行为的定性1.走私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谢伦伯格通过国际邮包运输毒品海洛因,属于走私毒品行为。

2.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虽然谢伦伯格没有直接将毒品出售给他人,但其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阶段。

(二)谢伦伯格犯罪情节的严重性1.数量巨大:本案中,谢伦伯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共计504克,属于数量巨大。

2.犯罪手段恶劣:谢伦伯格通过国际邮包运输毒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犯罪手段恶劣。

3.社会危害性严重: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损害国家形象。

谢伦伯格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本案中,谢伦伯格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符合死刑适用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中,谢伦伯格具有以下情节:(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有悔罪表现。

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对策研究概要

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对策研究概要

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对策研究关键词:毒品,刑法,相应对策摘要:本文以毒品犯罪的现状及对策作为研究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国外刑事法律、国际公约为借鉴,对毒品犯罪这一国际性问题进行了简述。

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

正文部分共分为五部分。

一、毒品的含义及其特征,首先简述了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定义,分类,制作,并分析了毒品的特征。

并且简述我国和国际社会对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

二、毒品犯罪的立法演进。

在此部分对我国对毒品问题立法演进进行介绍。

三、毒品犯罪的概念、刑罚。

在此部分,通过对毒品犯罪的论述,尤其是对刑事责任的阐述,突出其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区别。

四、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介绍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

透视毒品犯罪的成因。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接着从现实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

五、毒品犯罪的防治与对策。

阐明我国如何防治毒品犯罪。

前言:毒品自从出现在这个世界上便对人们的生活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毒品犯罪已经成为全球共同的难题,世界各国都进行了极其艰苦而而持久的斗争,而毒品犯罪并未就此消亡,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本文将就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对策进行研究,以求达到对打击毒品方面做出贡献。

正文:毒品的含义及其特征一、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几种定义。

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的分类。

品种类很多,范围很广,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

● 从毒品的来源看,可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

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

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如海洛因。

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如冰毒。

● 从毒品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

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和放松作用,如鸦片类。

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如苯丙胺类。

中国法律规定死刑(3篇)

中国法律规定死刑(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作为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措施。

在中国,死刑的适用严格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规定的死刑的适用条件、执行程序、废止趋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死刑的适用条件1. 犯罪性质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2)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3)强奸罪: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4)抢劫罪: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5)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6)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7)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8)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严重的。

2. 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情节严重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恶劣情节,如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犯罪动机卑劣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手段残忍: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实施犯罪的;(2)犯罪后果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3)犯罪动机卑劣:出于极度贪婪、报复等恶劣动机实施犯罪的;(4)多次犯罪: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或者连续实施多个犯罪行为的;(5)集团犯罪:组织、领导、参加犯罪集团,实施犯罪的;(6)共同犯罪: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情节严重的。

3. 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极大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极度邪恶心理,如极度自私、冷酷无情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极度自私:为满足个人私欲,不惜损害他人利益,实施犯罪的;(2)冷酷无情: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漠不关心,实施犯罪的;(3)残忍无情:对犯罪对象实施残忍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4)丧尽天良:丧失道德底线,实施严重犯罪的。

“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

“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

“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何荣功【摘要】毒品滥用的危害与毒品犯罪的危害应当严格区分.毒品最终危害结果发生需经过毒品制造、流通直至消费才得以实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属于行为犯,仅发生于毒品生产、流通环节;在因果关系方面,该行为与毒品最终危害结果之间属于间接因果关系.另外,毒品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须依赖毒品的吸食,吸食者作为意志自由的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一定责任.这些特点决定了毒品犯罪不应再评价为刑法中最严重罪行.而且,将毒品犯罪理解为最严重罪行,也难以符合罪刑均衡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明确上述观点,有助于从根本上进一步推动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期刊名称】《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42)001【总页数】5页(P107-111)【关键词】毒品犯罪;毒品滥用;最严重罪行;死刑【作者】何荣功【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一、问题的提出与必要的说明毒品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对毒品犯罪严厉惩处是不少国家或地区刑法的共同选择。

我国自1982年对毒品犯罪引入死刑以来,毒品犯罪便被视为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之一。

至于其为何属于最严重罪行,长期以来,似乎被认为是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少有学者给予关注和论证,而缺乏理论上的充分论证无疑使该立论难具说服力。

近年,随着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发展,毒品犯罪是否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罪行及其死刑存废问题逐步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

据报道,《刑法修正案八》研拟过程中,中央政法领导机关和法律院校的一些专家学者提出,毒品犯罪属于非暴力型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犯罪类型,应当将毒品犯罪特别是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取消,但遗憾的是该建议最终未能被我国立法机关采纳〔1〕。

从此可以看出,直至今日,毒品犯罪属于最严重罪行的观念在我国仍然居于支配地位。

本文并不打算从刑法解释立场探讨毒品犯罪是否属于最严重罪行的问题,而欲从立法论(应然角度)研究我国刑法将毒品犯罪视为最严重罪行,对其规定死刑是否具有正当性。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

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

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着死刑,同时规定了特殊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因此,认真研究适用死刑和适用死缓的依据和标准,严格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

1、正确评价死刑功能,制定正确的死刑政策如何评价死刑的存在价值?如何评价国家适用死刑同犯罪作斗争的功能?是取决于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基础和前提。

18世纪前,没有人对死刑的效用提出过质疑。

随着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与普及,人的自身价值的发现与苏醒,产生了抨击死刑的思想与理论。

特别是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者切查列·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在理论上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与不必要性之后,由此揭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

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水逸的除害效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死刑废除论者则主要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①。

两种思潮截然不同的。

笔者认为,死刑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并盛行数千年历史(至今大多数国家刑法中还保留死刑),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也说明了死刑在惩罚与预防犯罪中具有特殊功能。

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并交付执行之后,犯罪分子有生命的个体便从社会上永远消失,从生死观意义上讲,人都具有趋利避害、向乐避苦的本质和求生本能,刑罚的严厉程度,迫使犯罪分子不得不考虑犯罪的代价,一般心理正常的人是不会以生命为赌注而进行犯罪的。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同其他刑种一样,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的实现也是建立在死刑的威胁作用基础之上的。

故死刑理应具有最强烈的威胁效果。

恰当评价死刑功能,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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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 I I 引言. (1)
1毒品犯罪死刑适用各国刑罚考察 (3)
1.1中国毒品犯罪刑罚历史演变 (3)
1.2世界各国毒品犯罪刑罚考察 (3)
2国内立法与司法对毒品犯罪重刑化的体现 (5)
2.1毒品犯罪重刑化在立法中的体现 (5)
2.2毒品犯罪重刑化在司法中的体现 (5)
3 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理由 (7)
3.1不符合死刑适用条件 (7)
3.2死刑的威慑作用有限 (8)
3.3顺应国际废除死刑浪潮 (9)
4 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路径设想 (10)
4.1消除“唯数额论”对死刑的影响 (10)
4.2将纯度纳入定罪量刑考量范围 (10)
4.3扩大毒品犯罪中死缓的适用 (10)
4.4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 (11)
4.5秉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1)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6)
摘要
国际范围内毒品犯罪态势愈加猖獗,与毒品相关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对毒品犯罪从始至终都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从立法上看,对待毒品犯罪,从制作毒品原材料、培育、运送至吸食者手中,各个环节都严格细致地在我国刑法上被规定为犯罪,法网庞大缜密,罪名全面,因对毒品犯罪的敏感关注和治理,我国对待毒品犯罪始终重刑规制甚至动用死刑。

在实践中,我国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率一直过高,仅次于严重暴力性犯罪故意杀人罪,与我国严宽相济政策相背离。

现阶段越来越多人重视到问题的严重性。

国内刑法、社会政策均日益成熟完善,对待毒品犯罪的相关制裁法律也从未减弱过,可为何毒品犯罪数量仍旧日益高升,毒品犯罪分子仍然不顾一切奔向亡命之路,由此观之,想要切实有效地治理毒品犯罪,并非是重刑打击即可控制的,而是需要找到问题存在的根源。

在短时间内,我国想废除死刑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可以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限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这是目前来说最现实可行的做法。

关键词:毒品犯罪;刑罚适用;限制死刑;量刑情节;宽严相济
Abstract
The international drug crime situa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rampant,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for drug-related crimes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China has adopted a zero-tolerance attitude from the beginning to the end of drug crimes. From a legislative perspective, the treatment of drug crimes, from the production of drug raw materials, Cultivation and delivery to the hands of smokers, all links are strictly and criminally stipulated as crimes in China's criminal law. The legal network is huge and meticulous, and the crimes are comprehensive. Due to the sensitive attention and governance of drug crimes, China has always imposed heavy penalties and even used drug crimes. death penalty. In practice, the application rate of the death penalty for drug crimes in China has been too high, second only to serious violent crimes of intentional homicide, which is contrary to China's strict leniency policy. At this stage, more and more people pay attention to the seriousness of the problem. Domestic criminal laws and social policies are becoming more mature and perfect, and the relevant sanctions laws against drug crimes have never been weakened. But why do drug criminals still desperately go to the road of desperation, and why the number of drug crimes is still increasing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and effectively control drug crimes, it is not necessary to control them by severe penalties, but to find the root cause of problems. It is impossible for China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in a short period of time, but it is possible to limi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for drug crimes on the basis of retaining the death penalty. This is currently the most realistic and feasible approach.
Keywords: drug crime; penalty application; death penalty restrictions; sentencing plot; leniency
引言
世界各国在其原本的历史及立法上,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极少,多为加大财产刑方式进行规制,甚至很多国家提出毒品的合法化,并且问题最严重的几个国家对毒品犯罪几乎都未适用死刑,抱着宽容的态度积极有序地改造毒品犯罪分子。

毒品犯罪属于典型的非暴力性犯罪,又是无被害人犯罪,然而,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却始终以重刑相规制,导致我国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数量高居不下。

这样的重刑甚至死刑数量,在我国刑法上是独树一帜的,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完全相悖。

我国从很早开始,因鸦片战争等历史因素的影响,国民对毒品犯罪一直痛恨至心,人们都认为毒品犯罪会摧毁人类的精神世界,掠夺人们的财富,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更会毁掉无数的人,不光这些,对其他很多方面都有很大消极影响。

也正是因为长期的这样一种印象影响,导致很多人一提到毒品犯罪人就认为他们是罪不可赦的,对其适用死刑是再应该不过的事情。

现在,时间过去这么久,在国家法律制度、法律文明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应正视毒品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对毒品犯罪进行细致的研究,正确为其适用法定刑,不应把历史的旧账记在现在的犯罪人身上,以偏概全。

其实,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终极刑罚,存在也不是说完全不必要的,至少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但是,仅仅考虑震慑作用是无果的,要针对不同犯罪进行不同的死刑配置,种种迹象表明在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形势政策下,毒品犯罪数量并未减少,反而增多。

几年来我国严厉的禁毒措施,其实并未有效地控制住毒品犯罪的高发增长趋势。

毒品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犯罪形式,其兴起和蔓延蕴含着深刻的国际政治、经济原因,又包含着民族、历史、文化等各种原因。

现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和我国的科技不断进步发展,使人们处于一种高压情绪中,这样又为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提供了更为狡猾的犯罪方式和制毒售毒的便利。

国际毒品态势越来越严重,我国对毒品犯罪自始就是严格打击,重型规制,动用死刑,可治理效果远不如未规定死刑甚至毒品合法化的其他国家。

事实上,对毒品犯罪进行严打,保留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因此,想要根绝毒品犯罪并不是重刑规制仅可取得效果的,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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