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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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03•【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1998.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发布登记指引

广告发布登记指引

广告发布登记指引一、登记管理对象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为广告发布单位)。

二、办理登记条件(一)申请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广告发布变更登记:.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媒介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媒介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发生变化;.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

第一项至第五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项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广告发布注销登记:.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范第五部分第(一)款所规定的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申请单位只有一个媒介,且申请减少媒介的;.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一)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相关许可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变更登记:.《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广告发布媒介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媒介许可文件;广告发布媒介批准文件有效期限需要延续或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媒介许可文件;.《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委托代理人证明。

新时代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新时代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新时代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6--IO-附件2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Il-附件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适用情形: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适用情形: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适用情形: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四、广告中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适用情形:广告中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标明出处,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五、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适用情形: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适用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 __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 __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 __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五条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六)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第七条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

广告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广告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附件7广告行为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现场核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等材料,如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的行为或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取得广告批准文件或批准文号,发布相关广告内容是否与批准文件内容一致,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现场核查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检查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都登记在案,业务档案是否保存;是否收取核对了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须重点检查是否收取核对了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

如发现未依法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前款所列媒体单位,仅在其自有互联网媒介发布广告的,无需办理发布登记。

第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可由其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三)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四)有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五)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四条《广告发布登记证》是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合法凭证。

一个法人媒体单位,只需领取一张《广告发布登记证》。

《广告发布登记证》中要注明该法人所有需要登记的广告发布媒体。

《广告发布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发布登记证》载明证号、法人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布媒体种类、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发布登记证》中,广告发布媒体种类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利用自有广播频率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利用自有电视频道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利用自有《××》(报纸)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利用自有《××》(期刊杂志)发布广告。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发布登记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广告发布登记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提交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户外广告制作审批流程

户外广告制作审批流程

户外广告制作审批流程任何单位实施店招店牌、墙体广告、绿地广告、灯杆道旗、标志标牌等各类户外广告之前需办理审批手续,,手续需要什么?审批流程是什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户外广告制作审批流程,欢迎阅读!一、户外全彩LED显示屏审批流程:第一,首先到《规划局》办理申请安装。

即:该LED 屏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同意该电子显示屏的设置方案。

需要提供资料:要有广告设置地的场租协议,广告位方位图,安全证明,和用电证明,结构制作图纸,设置前的照片和设置后的效果图。

第二,申请成功后再到《建设局》的城市管理部门再进行申请办理。

即:安装LED屏对这个城市有无影响等等…的相关损害。

如果LED屏安装面积比较大的,还要通过《交通局》审批才可以安装。

第三,以上两样都通过申请成功后再到《执法局》办理。

需提供的资料:该电子屏设置地点四置图和相关平面图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四,最后到《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牌”需提交的资料: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广告牌图案复印件;有广告经营权的广告单位的执照复印件;规划局、执法局、建设局、交通局、所通过的申请证明。

以上反应的是一个个体要投资一块户外广告屏,需经过哪些部门审批,各相关部门主要是审批该项目的哪方面内容,我们个人要投资一块屏针对各相关审批部门,需具体报备什么书面材料,以便对方参考、审核、并通过。

二、申请办理广告显示屏审批,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发放)2、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局发放)3、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些装这个屏对当地的城市亮化,提高当地的商业价值,较传统户外广告牌易于行政单位管理,环保,国家已出台法律大力扶持电子屏替代传统户外广告牌等。

方面的分析报告,往对当地城市有益的方面拟写报告,一方面审核通过。

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即以上规划局,公安局等的审核文件)5、广告发布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比如:要在商场外墙立块屏,需要跟对方签个场地租用协议,传统的户外广告牌要立在哪栋楼顶上或该建筑物墙面上,都得与对方签订立场地租用协议(分年限),然后凭该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常见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

常见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

常见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为方便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帮助提高工商所执法在巡查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熟练掌握涉及工商法规的违法行为类型,现将122条常见的违反工商法规“行为”清单整理给大家参考:一、注册登记管理1 无照经营行为2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醒目位置行为3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借营业执照行为4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5 超范围经营行为6 擅设分支机构行为7 未按规定接受年检行为8 年检中弄虚作假行为9 “两虚一逃”行为[1] 虚报注册资本行为[2] 虚假出资行为[3] 抽逃出资行为10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11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1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13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14 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行为15 超出经营期限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为16 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行为17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18 使用未经登记的企业名称行为19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行为20 使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21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等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22 擅自转让或出租企业名称行为23 企业印章、银行帐户等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符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24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1] 擅自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行为[2]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3] 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识行为[4] 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方便条件行为25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26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27 擅自更换他人商品标识行为28 制造假、劣质商品行为29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1] 在商品或包装上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行为[2] 擅自使用尚未取得的或与实际不符的质量标志行为[3] 使用被取消或已失效的质量标志行为[4] 伪造或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标记等行为[5] 擅自使用尚未取得的或与实际不符的专利标志行为[6] 伪造厂名、厂址、产地或冒用他厂址、产地行为[7] 伪造商品规格、等级、成份及含量行为[8] 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行为[9] 伪造、擅自制造质量标志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质量标志行为[10] 未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依法应标明的内容行为30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1] 限定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行为[2] 限定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行为[3] 强制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行为[4] 强制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行为[5] 阻碍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符合标准商品行为[6] 拒绝、中断、削减供应商品行为或滥收费用行为[7] 其它限制竞争行为31 行政机关限制竞争行为32 被指定经营者借公用企业和政府的指定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行为33 商业贿赂行为34 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35 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行为36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3] 违反保密义务行为[4] 高薪聘用掌握商业秘密人员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5]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37 搭售行为38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 欺骗式有奖销售行为① 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行为② 对奖品种类、数量、质量、兑奖时间、地点、方式等作虚假表示或者不予公开③ 恶意控制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行为④ 其它欺骗式有奖销售行为[2] 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行为[3] 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4] 获奖金额超过500元的即开型有奖销售未随时向购买者公布获奖情况的行为39 商业诋毁行为[1] 以对比性、声明性广告形式贬低竞争对手行为[2] 以商品说明书形式贬低竞争对手行为[3] 以传单、小册子等宣传品形式贬低竞争对手行为[4] 虚假投诉[5] 以其它形式贬低竞争对手行为40 擅自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等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41 价格欺诈行为[1] 谎称降价行为[2] 谎称赔本销售、最低价销售等行为[3] 在明示价格外增加费用行为[4] 其它价格欺诈行为42 还本销售行为43 强制交易行为[1] 迫使他人与自己交易或不与竞争对手交易行为[2] 阻碍他人之间正常交易行为[3] 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放弃与自己竞争行为[4] 扰乱或妨碍竞争对手正常经营活动行为[5] 其它强制交易行为44 限制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1] 分割市场行为[2] 联合限价或约定不合理条件行为[3] 联合拒绝购买、销售或服务行为[4] 限定产量或销售量行为45 擅自转移责令暂停销售的财物行为三、消费者权益保护46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行为47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行为48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行为49 销售失效、变质商品行为50 伪造商品产地行为51 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52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53 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行为54 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55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行为56 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商品分量不足的行为57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正品行为58 以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行为59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行为60 不以自己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行为61 欺骗性销售诱导行为62 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行为63 利用大众传媒对商品作虚假宣传行为64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行为65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行为66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行为67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行为68 销售伪造产地商品行为69 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商品行为70 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行为71 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行为72 其它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四、产品质量监督73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74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75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行为76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为77 伪造产品产地行为78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79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80 违反产品标识规定行为[1] 产品标识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行为[2] 产品标识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行为[3] 产品标识没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用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行为[4]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明或没有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行为[5] 限期使用的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行为[6]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行为81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82 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便利条件行为83 为以假充真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8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行为85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86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五、商标、广告、合同监管87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1] 擅自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行为[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4]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5] 擅自更换他人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行为[6]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行为[7] 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88 违反强制注册规定的行为89 冒充注册商标行为90 商标使用禁止使用的字、图形行为91 使用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行为92 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行为93 伪称驰名商标行为94 侵犯特殊标志的行为[1]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行为[2] 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3] 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95 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96 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行为97 贬低其它经营者的商品、服务行为98 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行为99 广告内容超出广告主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100 在广告中使用“极品”、“最高级”、“最佳”等内容行为101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行为102 户外广告未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行为103 户外广告使用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行为104 擅自发布印刷品广告行为105 印刷品广告未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地址、印制时间、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号行为106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行为107 伪造、涂改、盗用、非法复制广告证明行为108 擅自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行为109 擅自设置广告显示屏行为110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房地产等特殊广告规定行为111 利用合同骗买骗卖行为112 擅自印制、销售合同示范文本行为六、投机倒把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查处113 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主要投机倒把行为[1] 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2] 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行为[3] 非法拼装汽车、摩托车行为[4] 非法从事报废汽车经营行为[5] 倒卖陈化粮行为[6] 粮食购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将陈化粮销售到米厂的行为[7] 经销没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建筑钢材行为[8] 销售、出租不合格钢管、扣件行为[9] 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行为[10] 生产、销售不良文化商品行为[11] 走私贩私行为[12] 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13] 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规培训行为[14] 无照开发房地产行为[15]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16] 大量收购空旧酒瓶、饮料瓶(罐)及其他名优特有产品包装物,加价销售,谋取非法利润行为[17] 将过期啤酒更换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行为[18] 伪造过期方便面等商品的生产日期行为[19] 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溢价销售彩票行为[20] 棉花经营单位在未完成国家调拨计划情况下,擅自计划外高价出售棉花行为[21] 非法收购、加工、经营棉花行为[22] 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进行棉花加工行为[23] 棉花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收购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行为[24] 未取得鲜茧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行为[25] 生产、经销或使用含有危害国家统一、有损国家主权等违法内容的物品行为114 为投机倒把提供方便行为115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116 违反经营种子有关规定行为[1]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行为[2]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行为[3]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行为117 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劣质农药行为118 违反盐业管理规定行为[1] 生产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行为[2] 擅自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行为[3] 除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外,擅自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4] 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5] 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土盐、硝盐119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行为120 生产、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产品的行为121 对生*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及其销售的行为122 从事非法音像制品出版活动行为。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设置、悬挂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立体造形物、条幅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七条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园林绿化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由发布者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第十一条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十二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设置、发布;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商品质量检验的证明文件;三广告合同、广告设计样稿、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四经拍卖取得的使用权证明或者自有产权证明、场地和设施使用协议;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登记时提供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文件;没有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标明批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六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登记后,必须在九十日内发布;逾期未发布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九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在期满后的十日内,临时性户外广告在期满后的三日内,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二十条已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对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损坏、迁移、拆除;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征用者应当事先征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通知广告发布者办理注销手续;征用者应当给予广告发布者适当补偿;第二十二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张贴栏内,不得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限制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绝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户外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三、四项和第十、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清除或者整修,费用由发布者承担;违反第十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发布地点和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在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由于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倒塌、坠落、起火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户外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审查、登记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审查机关应当依法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十三条户外公益广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8日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美化市容,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冷水滩城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及生态新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路牌、招牌、指示牌、画廊、厨窗、布幅、充气物体等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户外场地及空间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为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外表设置使用的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承担检查核实、目标管理、督促规范工作,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生态新城的城管执法机构各自负责其行政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按程序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二)受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三)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四)查处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第三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招牌广告的主管机关。

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内招牌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随意设置招牌广告。

第六条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规范,与环境相协调,要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

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市容市貌;(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三)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五)造成环境污染;(六)粗制滥造、形象丑陋;(七)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七条招牌广告内容应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内容相符。

经批准,名称可以简化,并可以标示标志、经营项目等。

楼宇招牌广告的名称应与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名称相符。

第八条经营专营商品的商店可利用招牌广告部分版面发布专营商品广告,其面积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1/2,但不得发布非专营商品的广告。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国营工商企业;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第三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第四条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第五条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第六条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第七条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第八条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第九条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章程;第十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企业筹建或者开业的申请登记,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核准登记,发给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工商企业凭具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筹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第十一条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其他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在年终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第十二条工商企业歇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工商企业停产或者停业在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工商企业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歇业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工商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交纳登记费;登记费金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工商企业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商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表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工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其银行帐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的处分:一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者开业的;二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三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利用营业执照为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第十九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个体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模板】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模板】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8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1.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第十五条第四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2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必须载明的事项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0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的为非许可类经营活动。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4
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附表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附表

附件1编号()关于准予(不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参考样式)单位:你单位(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不符合)广告发布登记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准予你单位所属的、、等个媒介从事广告发布业务,有效期至。

(如你单位认为本通知书侵犯你单位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XX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件2编号()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参考样式)单位名称申请日期联系人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一、申请登记事项果从事广告发布的媒介实际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场所不一致,可以以编号对应列明。

2.“单位类型”一栏应填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填“其他”。

3.“申请从事广告发布的媒介名称”,以媒介批准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单位有多个经批准的媒介的,对需要从事广告发布的媒介提出申请,分别列明并提交相应的媒介批准文件。

(表内空间不够的,可单独另附页填报)二、广告从业人员、广告审查人员情况注:广告业务机构负责人和广告审查人员,请在人员类型中注明。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说明附件3编号()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参考样式)单位名称申请日期联系人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注:1.“申请单位”的单位名称,或单位性质(例如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广告发布变更申请,重新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媒介批准文件”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办理广告发布变更申请:①与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单位对应的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②媒介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发生变化的;③申请单位认为需要增加或减少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媒介的(如只有一个媒介且申请减少的,应办理广告发布注销登记)。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下合称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四条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详细记载每次检查的时间、内容、检查结论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等情况。

第六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二)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六)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七)户外广告、广告显示屏、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八)设施、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十)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公司注销登报范本(二篇)

公司注销登报范本(二篇)

公司注销登报范本尊敬的社会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公司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注销原因及决议我公司经过认真考虑,决定注销登记,主要原因如下:1. 公司业务调整:由于市场环境和行业竞争的变化,我公司经营方向和业务模式出现重大调整,无法继续开展原有经营活动。

2. 公司解散: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多次讨论和协商,决定解散公司,由此需要对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手续。

3. 公司财务清算:在公司解散之前,我公司将进行财务清算工作,确保清偿债务,合理处理剩余财产。

我公司已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决定注销注册,由此特向社会公众澄清。

三、注销程序及时间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公司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注销:1. 公告登报:我公司将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连续发布三次公告,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内容涵盖公司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以及注销原因。

2. 向有关机关报送注销申请材料:我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注销申请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3. 相关税务、社保、银行等机构办理解散清算手续:在注销登记期间,我公司将与相关税务、社保、银行等机构进行联络和协商,办理解散清算手续。

4. 登记机关审核和办结: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我公司的注销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办结后将我公司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反馈给我公司。

根据目前的计划安排,我公司预计在*年*月*日完成所有的注销手续。

四、公告联系方式本公告刊登后,如社会公众有任何关于我公司注销登记的疑问或者需要了解、确认相关信息,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我公司感谢社会公众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注销手续,确保无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沪工商广〔2015〕164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广〔2015〕164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新增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和媒介行为规范,加大了打击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强化了相关部门的广告监管责任。

为了切实规范广告活动,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力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严格落实广告监管责任,参照国家工商总局等九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实施新《广告法》,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为新《广告法》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1.加强学习,充分认识新《广告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上海广告市场秩序总体较好,但广告违法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领域还较突出,且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规范广告市场的任务依然艰巨。

各单位要从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深入学习新《广告法》,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广告监管执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履职意识,树立法治思维,创新执法机制,强化责任担当,推动本市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新闻编辑不良行为记录登记办法新闻编辑不良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新闻采编活动,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违法新闻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编秩序,保障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记者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国内新闻机构内部或者通过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编辑不良行为包括以下方面:(一)以提供虚假、伪造证件等欺诈手段申请记者证的;(二)利用新闻采编工作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三)被吊销记者证未满五年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4)编造虚假新闻,包括在收集和撰写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凭空编造故事。

隐瞒事实和制造假象等。

造成已发布的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五)从事有偿新闻活动,包括主动获取新闻报道或者被动地接受受访者或相关方的财产等。

;(六)隐瞒为谋取私利而应当报道的新闻事实,包括主动索取或者被动接受被采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以不发表新闻报道等。

;(七)以新闻采访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活动,包括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利用舆论监督滥用新闻采访权的活动;(八)因非法新闻采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其他违反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编辑不良行为记录的登记和管理。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闻编辑不良行为记录登记的申请和审查;各新闻机构负责其新闻编辑不良行为记录的登记申请。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新闻单位的新闻编辑涉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时,应当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调查完成并取得相关证据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填写《新闻编辑不良行为记录登记表》。

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的行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在填写《新闻编辑不良行为记录登记表》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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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广告发布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事项收费:不收费
申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1)《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受理—登记—红盾网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机关:
住所所在地的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址:全省工商系统办理地址请点击导航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全省工商系统联系电话请点击导航监督电话:全省工商系统监督电话请点击导航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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