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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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对水利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审,以检查、评估和提升水利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专家组评审和自评互评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组评审是由具有相关水利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队对水利单位进行评审;自评互评是指水利单位通过自测、自评和互评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专家组评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是水利主管部门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和评审细则。

(二)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水利单位的自评互评工作。

(四)组织对水利单位的专家组评审。

(五)对水利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公示和发布。

(六)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质量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确定,具体包括以下方式接纳专家:(一)专家投票:通过专家系统评审进行评选。

(二)专家推荐:通过专家推荐或审查程序。

(三)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

第九条专家的评审资格和要求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制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和经验。

(二)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端正。

第十条专家组评审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工作组织。

1.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组织,明确评审工作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职责。

2.评审工作组织应当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评审工作程序。

1.确定评审计划,评审工作组织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计划,明确评审的时间节点和评审的范围。

2.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工作组织应当召集相关人员,对评审计划进行讨论和确定,明确评审的重点和要求。

3.实施评审,评审工作组织应当按照评审计划,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全面评审,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编制评审报告,评审工作组织应当及时编制评审报告,明确评审的结果和整改意见,并提交给企业主管领导。

四、评审工作管理。

1.建立评审档案,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评审档案,包括评审计划、评审会议记录、评审报告等相关文件。

2.整改跟踪,企业应当对评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跟踪整改进度,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定期复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复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

五、监督检查。

1.内部监督,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2.外部监督,企业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估和认证。

六、处罚措施。

对于评审工作中发现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八、结语。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

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协〔2012〕29号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012〕26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制订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2012年10月16日附件: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活动,提高评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012〕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公布,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以及对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评审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应当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评审单位确定与管理第六条一级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三级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二、三级评审单位确定工作的相关事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二、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可以在全省开展资质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和三级评审工作。

评审单位在开展评审工作时,应依法接受同级评审组织单位和被评审单位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二、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四、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协会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五、有不少于10名经协会培训,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资质的人员,其中专职评审员不少于5名;六、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和人员,包括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被评审单位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工作第四条评审组织者应建立评审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评审组织者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工作,并确保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评审计划与会议第六条评审组织者应根据被评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评审要求,制定详细的评审计划和会议安排。

第七条评审会议应按照评审计划进行,确保会议的高效、有序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整理会议内容。

第四章评审实施与要求第八条评审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审。

第五章整改跟踪与台账第十条被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审结果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评审组织者应建立评审台账,对评审过程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以便后续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定期复审与考核第十二条评审组织者应定期组织对被评审单位的复审和考核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复审和考核结果应作为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与相关奖励和惩罚措施挂钩。

第七章内部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评审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与检查机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内部监督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章评审单位与人员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评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认证,确保具备进行评审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评审”是指对国家生产安全管理标准和其他规定的要求,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通过行业技术专家的参与,从规范性、有效性、及时性、全面性以及专业性等多角度进行仔细考察和检查,探寻其内在缺陷和不足,并以此为依据,向决策部门和责任部门发出评论意见,达到提出建议和职责落实的目的,从而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管理的过程。

二、实施原则(一)以规范性为前提,注重实效性。

(二)以回避风险为基本原则,强调预防性。

(三)以科学为准则,���求完善性。

(四)以及时性为依据,着力针对性。

三、工作内容(一)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立项提出审查意见。

(三)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及时总结。

四、工作流程(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方案审批及行业专家组织安排。

(四)行业专家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形成统一意见,完成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评审单位及专家(一)评审单位应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能力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二)配备行业专家队伍,组成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评审队伍。

六、责任落实(一)企业应自觉执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和完善落实标准的不足,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行业专家负有报告内容的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准确性原则责任,应有科学、全面、客观、权威地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

(三)交办有关部门应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和检查。

七、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中国工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实施。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市安监部门接到企业评级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

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单位组织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安监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相应专家应参加相应培训并在省安监局备案。

安监总办〔2014〕4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安监总办〔2014〕4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是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艺流程、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程序与要求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组织评审、实地勘察、评审意见汇总、评审结果确认和报送等环节。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的范围和内容,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包括制度的编制、宣贯和执行情况,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二)安全生产工艺流程的规范性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包括工艺流程的设计和改进情况、风险评估和管控情况等;(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包括设备设施的保养和检修情况、防护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等;(四)应急救援准备和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应急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综合评价上述内容,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可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企业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整改,并进行复评。

第四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由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组织负责实施,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组织应对其评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组织的监督,并对其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核。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评审结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报送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组织,以完成整改工作,争取达到合格等级。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最高。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必须在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为:企业自评,组织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牌匾。

第六条企业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后,应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确定相应等级,并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七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评审工作组织。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评审组织进行。

评审组织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指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

2.评审工作组织应当明确评审的范围、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评审计划和流程,并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和严谨。

三、评审工作程序。

1.评审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评审准备、实地调研、文件资料审核、座
谈交流、问题整改等环节。

2.评审工作应当充分调动被评审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自主管理和自我完善,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持续提升。

四、评审结果处理。

1.评审组织应当根据评审情况,及时编制评审报告,并提出评审意见和整改建议。

2.被评审企业应当认真对待评审报告和意见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并按照要求
及时整改落实。

五、评审工作监督。

1.评审工作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评审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评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评审工作的自我监督和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即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共同努力,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持续改进。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工作组织。

1.成立评审工作组,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确定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确保评审工作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2.明确评审工作流程,包括评审计划制定、评审范围确定、评审程序安排等,确保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三、评审范围确定。

1.评审范围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对安全生产的全面评审。

2.根据评审范围确定评审标准和评审要点,对各项内容进行详细评审,确保评审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四、评审程序安排。

1.制定评审计划,明确评审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确保评审工作的有序进行。

2.对评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充分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确保评审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开展评审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讨论和确认,形成评审报告,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评审结果处理。

1.对评审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明确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确保评审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编制评审报告,报送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明确评审结论和整改要求,确保评审工作的及时性和透明度。

3.跟踪整改情况,对整改措施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落实性和持续性。

六、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企业领导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即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希望各部门和员工严格执行,共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前言。

企业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评审工作小组,明确评审工作的组织结构和人员职责。

2.评审工作小组应当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评审工作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评审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评审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

三、评审工作的程序与方法。

1.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评审工作应当充分调查研究,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确保评审结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评审工作应当注重实地走访,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四、评审工作的结果与落实。

1.评审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和整改要求。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评审结果进行分析和整理,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

3.企业应当按照整改方案和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整改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五、评审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审工作的监督机制,对评审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审工作的考核制度,对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结果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评审工作的优秀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总结。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规范评审工作的程序与方法,切实落实评审工作的结果与落实,加强评审工作的监督与考核,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爆炸性、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提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作办法。

二、目的本工作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内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评审方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方案,并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资料准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照评审方案的要求,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记录、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

3. 现场评审:评审组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进行现场考察,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填写评审记录。

4. 评审结果评定:评审组根据评审记录和相关资料,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进行评定,并编制评审报告。

5.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公布:评审报告应及时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通报,并公布评审结果。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程序1. 申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照要求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

2. 审核: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组建评审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申请情况,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以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4. 考察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工作。

5. 评审结果评定:评审组根据考察评审的结果,进行评审结果评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是为了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合规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工作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审组织和设置评审工作由企业专门组成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小组负责,该小组应由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小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客观、全面地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评审内容和标准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的配置与使用情况、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措施等方面。

评审标准应参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同时结合企业的自身实际,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评审标准。

四、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1. 确定评审范围和时间:评审小组应与企业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评审范围和时间,并制定详细的评审计划。

2. 收集评审资料:评审小组应向企业相关部门索取与评审相关的文件、记录和资料,并进行初步分析。

3. 现场评审:评审小组应安排人员对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查看企业的设备、工艺、操作规范等情况,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4. 分析总结:评审小组应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现场评审的情况,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提出评审结果和意见。

5. 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小组应编写评审报告,明确问题存在的原因和解决方案,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6. 评审反馈:评审小组应将评审报告反馈给企业相关部门,并要求企业对评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评审结果和效果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应根据评审结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做出评价,包括评估企业的合格等级或得分,为企业制定后续改进计划提供参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组织1. 企业应组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由企业管理层、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

2. 评审小组成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评审水平,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评审范围与内容1. 评审范围包括企业的各个部门、岗位和作业场所,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人员培训教育、应急预案等关键点。

2.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评审小组可以适当调整评审内容和比例,确保评审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四、评审程序1. 评审前,评审小组应准备评审方案和评审表,明确评审要点和流程。

2. 评审小组在评审前应进行现场考察和材料查阅,了解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和现状。

3. 评审中,评审小组应与被评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和讨论,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 评审后,评审小组应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评审报告,并向企业管理层提出改进建议。

五、评审结果与效果评估1. 评审结果应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标准划分,并向企业管理层进行反馈。

2. 企业管理层应根据评审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3. 评审小组应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六、奖惩制度1. 对于评审合格的部门和岗位,可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励干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心。

2. 对于评审不合格的部门和岗位,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企业管理层提出,并经评审小组讨论后确定。

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管理层所有。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一、总则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标准化评审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和统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范围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三、评审目的和任务评审目的是通过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评审,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达到标准要求。

评审任务包括:1. 根据相关标准、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安全培训与教育等进行审核;2. 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3. 提出改进建议,协助企业解决安全隐患和问题。

四、评审标准和程序评审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制定,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安全培训与教育等方面。

评审程序包括组织评审、现场评审和整改复查等环节,评审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评审。

五、评审评定和结果处理评审评定根据评审结果,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进行等级评定,包括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级。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还要记录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评审结果处理包括:1. 对于评审结果合格的企业,可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参考;2. 对于评审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要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期满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六、评审监督和责任追究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要与企业保持沟通,及时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

对于评审结果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失职失责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七、附则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

如有其他补充和修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如有争议,以本办法为准。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苏安办〔2011〕38号)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苏安办〔2011〕38号)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发布日期:2011-07—13 实施日期:2011—07-13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审人员: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

(二)省各有关部门负责二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省安委办汇总;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市安委办汇总,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4、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能严格按照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收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1、配合省、市各有关部门做好对被评审单位的标准化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2、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1)对受理的企业二级标准化达标申请,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的评审单位名录中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并将申请材料转交选定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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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治理方法一、总则(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治理。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能够是安全监管部门,也能够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许多于10名,且有许多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体会的人员。

5.有健全的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1.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

3.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工作。

4.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十三)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治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十五)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平,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隐秘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外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治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十七)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治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自评与申请(十八)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比《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治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刻后,要紧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形和实施成效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二十)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十二)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四、受理与评审(二十三)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十四)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

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二十五)评审单位应依照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

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打算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二十六) 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

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七) 评审计分方法:1.每个A 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 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

评审满分为100分,运算方法如下:i M K M ∑=n1i · 式中:M —总分值;i K —权重系数;M i —各A 级要素得分值;n —A 级要素的数量(1≤n ≤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 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

A 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式中:实i M —A 级要素实得分值;满i M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 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打算、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

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与发证(三十)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三十一)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

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二)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治理(三十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截了当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连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觉企业安全治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三十四)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治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十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觉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三十六)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三十七)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三十八)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1.隐瞒真实情形,有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承诺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缺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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