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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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管理工作
制
度
汇
编
(2015年修订)
目录
信息资料分类归档管理制度 (1)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1)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2)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2)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3)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3)
基层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制度 (4)
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5)
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制度 (6)
托幼机构人员培训和定期督导制度 (6)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7)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7)
妇幼健康教育实施方案 (8)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1)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11)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2)
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 (13)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14)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15)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7)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17)
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及体弱儿管理制度 (20)
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21)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一、结合妇幼卫生年报、“三网监测”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信息资料的上报情况,对全县个10个乡镇和城区医疗单位城镇社区进行质控抽查。时间从上一年10月1日—本年度年9月31日。
二、对妇幼卫生年报中所有指标进行检查,重点核查生命指标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填写妇幼卫生年报生命指标
漏报表和妇幼卫生年报保健服务指标质控结果汇总表等质控表卡册。
三、尤其对本年度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
产数、出生缺陷及死胎死产漏报情况进行检查。
四、5岁以下儿童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活产儿及死胎死产漏报质控抽取全市三分之一的乡镇,每个乡镇抽取2个行政村。孕产妇死亡漏报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
五、质量控制要在查阅各乡镇年报质量的基础上,走访城区各家医院、疾控中心、乡镇派出所、火葬场、计生办、并询问村医、妇女主任等知情人,了解该乡镇当年的活产、死亡情况,并深入各接生单位查阅分娩记录、产儿科出入院登记、医院死亡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乙肝疫苗接种、“降消项目”、死亡登记及住院病历等资料,积极寻找漏报线索。
六、对乡村两级的年报资料进行逐级核对。
七、10月30日前完成各级补漏,11月5日前进行网络直报,11月15日前将质控小结、质控表上德州市妇幼保健所。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为加强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县妇幼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系统包含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二、县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妇幼卫生系统妇幼安全和保管责任。
三、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对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数据另作他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利用网络传播。
四、各使用单位对数据信息资料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人员管理不同级别的资料。
五、各使用单位须与信息人员签订安全协议。
六、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系统维护人员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孕产妇及儿童个人信息资料,违者将给于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一、各种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应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版面清洁,信息资料专人管理。
二、对原始资料不可随意修改、弄虚作假,统计资料不可虚报、瞒报、迟报、拒保。
三、定期分类、整理各种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应按年份建立的目录本,避免资料零散、丢失。
四、各种妇女儿童保健、医疗信息资料,应按年度建立的目录首页,并立卷成册归档。
五、数据库程序等计算机信息资料,应至少拷贝两份,并注明标签分类存档。
六、上报或反馈统计数据,应由科主任初审,再交所领导审
核、签字、加盖公章。
七、定期对基层上报信息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错误、遗漏,应及时纠正,并注明原因。
八、查阅信息资料必须严格登记。对于机密信息资料,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处泄。
九、定期分析各种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并撰写有关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为社会和公众服务。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
二、信息资料要定期收集全市妇幼卫生信息,及时整理,输入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书写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向上报市妇幼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进行信息反馈。
三、有关科室在按时收集有关信息资料时,经过检查审核后上报信息资料科,不得延误上报时间,以免影响全县信息的及时反馈。
四、信息资料科要接受各科室的资料查询。
五、在收集、整理资料过程中要力求资料真实、可靠和科学。
六、严格遵守机房工作制度,按照计算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七、掌握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管理方法,增强信息意识,充分发挥信息功能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一、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此,各社区、卫生院和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要依法做好妇幼信息管理和填报工作。
二、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明确职能科室负责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并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所在辖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认真填报妇幼卫生相关信息。凡开展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科、计划生育科、产科B超检查及产前筛查诊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填报“福建省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季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和“儿童死亡报告卡”。按工作内容分别建立健全相关原始记录,建立并完善《分娩登记》、《5岁以下儿童、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妇女病普查登记》、《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梅毒检测登记》和《孕产妇产前筛查、诊断登记》等登记制度。
四、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分别于每年1、4、7、10月份的10日前填报上一季度“妇幼卫生信息季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辖区内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五、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所在辖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