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

合集下载

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

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

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篇一: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陕办发〔20XX〕26号各市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关于中央第七巡视组对我省巡视情况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现对全省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省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操办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书面申报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或电话报告。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申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

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嫁娶事宜,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自觉坚持简约节约,率先弘扬文明新风。

严禁家庭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

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趁机邀聚,不得以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等方式,邀请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个人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纪委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

纪委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

纪委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篇一: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湘司党【20XX】17号各市(州)司法局党组(党委),各省直监狱、劳教单位党委: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现将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通报(中纪通【20XX】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传达贯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促进廉洁从政。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中纪通【20XX】4号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引导领导干部带头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借过节、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事宜大操大办,甚至收钱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现将各地查处的4起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案件通报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刘胜强嫁女大操大办案。

20XX 年9月,刘胜强女儿结婚,在男方原籍举行了结婚仪式。

20XX年1月3日晚,刘胜强又与亲家陈某在深圳市海珠城美食会酒楼设宴108桌,宴请双方亲友。

其中刘胜强亲友20桌,所在单位20多名民警参加婚宴,有4名民警驾驶公务车辆参加。

深圳市公安局纪委给予刘胜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关长仁嫁女大操大办案。

20XX 年6月,关长仁女儿结婚。

关利用职上的便利先后四次置办酒席32桌,宴请200余人,收受礼金5.5万余元。

七台河市纪委给予关长仁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四川省成都市经委能源综合利用处调研员刘光华为个人过生日大操大办案。

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厉行勤俭节约,弘扬新风正气,促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应带头引领良好的社会风气,提倡从简、从俭操办或者不办婚丧喜庆事宜。

若要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等喜庆事宜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领导人员本人操办。

第四条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所在地党政机关对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纪律要求第五条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六条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大操大办。

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宴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150人),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反对铺张和奢侈浪费,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二)严禁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途径和名义,邀请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四)严禁借机敛财。

不准以任何方式收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或者利用其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或者由其承担应当由领导人员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中央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

中央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

中央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篇一: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陕办发〔20xx〕26号各市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关于中央第七巡视组对我省巡视情况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现对全省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省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操办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书面申报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或电话报告。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申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

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嫁娶事宜,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自觉坚持简约节约,率先弘扬文明新风。

严禁家庭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

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趁机邀聚,不得以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等方式,邀请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个人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一: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第五条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1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公职人员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嫁娶事宜,为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操办的丧葬事宜以及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除嫁娶、丧葬事宜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第三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申报制度。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其他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普通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本部门本单位申报,同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备案;农村党员、村(居)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所属乡镇纪委(监察组)申报,乡镇纪委(监察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申报情况。

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

嫁娶事宜在操办前7个工作日内申报;丧葬事宜可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申报,事后按程序履行报告手续。

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

报告制度。

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范围、使用车辆、活动规模、操办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向所在单位和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报告。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县纪委监委将对事后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中央八项规定,婚丧嫁娶

中央八项规定,婚丧嫁娶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中央八项规定,婚丧嫁娶
篇一:婚丧嫁娶礼请暂行规定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
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公职人员婚丧嫁娶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婚丧嫁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职人员婚丧嫁娶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公职人员。

第二章婚丧嫁娶事宜的申报第三条公职人员举办婚丧嫁娶事宜,应提前向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四条申报内容包括:(一)举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费用预算等;(二)举办婚丧嫁娶事宜的邀请对象范围;(三)举办婚丧嫁娶事宜的相关费用来源。

第五条申报程序:(一)公职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提交婚丧嫁娶事宜申报表;(二)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三)经批准后,公职人员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婚丧嫁娶事宜的举办第六条公职人员举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文明、节俭、简朴;(二)不借机敛财,不搞铺张浪费;(三)不邀请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

第七条婚丧嫁娶事宜的举办形式和规模,应与公职人员的职务、级别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八条婚丧嫁娶事宜的举办费用,应严格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第四章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第九条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职人员婚丧嫁娶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内容包括:(一)公职人员是否按规定申报婚丧嫁娶事宜;(二)婚丧嫁娶事宜的举办是否符合规定;(三)婚丧嫁娶事宜的举办费用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我单位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职人员婚丧嫁娶行为,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请全体公职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我单位的良好形象。

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违规请客敛财暂行规定

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违规请客敛财暂行规定
第七条违规处理:
(一)对违规人员的处理:个人违反本规定,属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的,一律先停职检查,再给予党政纪处分;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等次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影响较大的,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对违规单位的处理:单位有违反规定请客送礼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在全县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四)严禁借婚丧嫁、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等事宜报告表报告人签名:报告日期:年月日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关的代表,承担着重要的公共职责和行政管理任务,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持高度的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用实际行动展现其良好的公职形象,成为为人民服务的红色精英。

而随着人们工作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个人事务如婚丧等也成为了公职人员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因此,为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管理和规范,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定。

一、婚姻登记在婚姻登记方面,国家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遵循本人的意愿及真实情况,明确婚姻关系,合法登记结婚。

同时,公职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该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程序,不得违规为民办理联合登记,婚龄未满的人不得为对方办理登记,不得接受拜祭礼金或利益金。

二、丧事处理公职人员在处理丧事时,应该遵循丧事管理有关规定,协助家属安排葬事,防止出现爱莫能助的情况,保障逝者及其家属的权利。

容易发生的情况如为民包办葬事,挤兑办丧事,乱收钱财,过度哀悼时不得公然大哭等都应该避免。

公职人员要遵守节制,不以哀悼色彩为名发生违规行为。

三、假期安排公职人员在办理婚丧事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假期,暂停工作任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假事宜。

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辞职,请先办理缺席手续,以防废除公职资格。

四、罚款处分国家公职人员在办理婚丧事宜过程中,如果违反有关相关规定,从事违纪违法活动,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这可能包括对合规机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不良记录,对违规行为给予罚款、降职、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甚至可能面临司法惩罚。

总之,公职人员在办理婚丧事宜时应当尊重法律、尊重人民、尊重事实,建立良好的诚信工作制度,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廉洁自律,不断提高自己的公共职能,树立为民务实的良好风范。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X X X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国家公职人员严禁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或参与婚丧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和使用单位名义致贺或吊唁;(四)严禁用公款送礼;(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事宜的费用;(九)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十)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天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其他人员向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报告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各单位各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每年度办理婚丧事宜的数据统计进入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自查报告中。

婚丧嫁娶的规定

婚丧嫁娶的规定

婚丧嫁娶的规定导读:本文是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希望能帮助到您!篇一:婚丧嫁娶通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婚丧嫁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六条实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各种婚丧嫁娶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

具体报告程序:(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规模以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
篇一: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
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
《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
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
湘司党【20XX】17号
各市(州)司法局党组(党委),各省直监狱、劳教单位党委: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现将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通报(中纪通【20XX】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传达贯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促进廉洁从政。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中纪通【20XX】4号
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引导领导干部带头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仍有少数领导干
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借过节、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事宜大操大办,甚至收钱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进一
步严明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现将各地查处的4起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案件通报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刘胜强嫁女大操大办案。

20XX 年9月,刘胜强女儿结婚,在男方原籍举行了结婚仪式。

20XX年1月3日晚,刘胜强又与亲家陈某在深圳市海珠城美食会酒楼设宴108桌,宴请双方亲友。

其中刘胜强亲友20桌,所在单位20多名民警参加婚宴,有4名民警驾驶公务车辆参加。

深圳市公安局纪委给予刘胜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关长仁嫁女大操大办案。

20XX 年6月,关长仁女儿结婚。

关利用职上的便利先后四次置办酒席32桌,宴请200余人,收受礼金5.5万余元。

七台河市纪委给予关长仁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四川省成都市经委能源综合利用处调研员刘光华为个人过生日大操大办案。

20XX年5月10日,刘光华在酒店举办个人生日宴,电话通知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几家企业有关人员,宴请20余人,收受礼金1.8万余元及礼品。

成都市纪委第七工委给予刘光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及礼品予以收缴。

河南省野县歪子镇党委书记孙林儒为儿子过生日大操大办案。

20XX 年12月20日,孙林儒为12岁儿子操办生日宴,设宴51桌,宴请439人,收受职务影响范围内102人的礼金3.8万余元。

新野县委、
县纪委给予孙林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刘胜强、关长仁等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借子女婚嫁、过生日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严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败坏党风政风,带坏社会风气。

他们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涉取教训,引以为戒。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中央的规定和要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既严重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又极易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打开缺口。

事实一再证明,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是从看似小节的不廉洁问题开始的,一旦思想道德防线被突破,必然走上违纪违法道路。

每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自己,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作廉洁从政的表率;要带头移风易俗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近些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规定
不断完善。

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党员干部中,有令不行、有禁不
止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视制度规定如儿戏,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甚至阳奉阴违、顶风违纪。

以上通报的4起案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领导干部做到执行制度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

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带头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规定,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巡视、谈话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解决已有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的执行力。

三、要严明纪律,严肃查外违纪违规行为。

春节期间,是喜庆事宜比较集中的时期,也是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等不廉洁行为的易发多发期。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做好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重申有关纪律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

对不听劝阻、顶风违纪的,要依据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20XX年2月10日
篇二: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
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
陕办发〔20XX〕26号
各市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关于中央第七巡视组对我省巡视情况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现对全省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省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操办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书面申报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或电话报告。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申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

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