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土地政策概述
正式发布版: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
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第一章土地整治面临的形势13第一节土地整治取得的成就13第二节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16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20第一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0第二节规划目标22第三节主要任务23第三章统筹推进土地整治26第一节推进全域土地整治26第二节统筹区域土地整治27第三节完善统筹推进土地整治机制30第四章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30第一节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31第二节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33第三节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36第四节积极推进其他农用地整治38第五章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40第一节统筹规划乡村土地利用40第二节稳妥推进村庄土地整治41第三节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43ii第六章有序开展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44第一节积极开展旧城镇改造45第二节积极开展旧工矿改造46第三节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
——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格局,奠定了土地整治持续发展的基 础。探索完善土地整治组织方式,形成了“政府主导、国土搭台、 部门联动、群众参与、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土 地整治规范和标准建设,先后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 准》等技术规范;部署开展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并依托土 地利用“一张图”工程建立了土地整治监管平台,全面加强耕地数 量、质量、权属管理和动态监管;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完善 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强了队伍建设,截至 2010 年,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县级以上土地整治机构 2060 个。土地整治工作基本形成了规划体系比较完善、资金使用 比较规范、科技支撑有力、全面全程监管的工作格局,为持续深 入推进土地整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是什么
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是什么?2015-01-1233865人阅读宅基地宅基地最新政策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
宅基地的政策的转变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
那么,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有哪些改变?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对于宅基地会有哪些影响?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
国土资规〔2015〕5号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作用,推进“互联网+”行动,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以下用地意见:一、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一)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
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
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三)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
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国土资规〔2015〕5号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作用,推进“互联网+”行动,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以下用地意见:一、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一)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
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
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三)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
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
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作者:王智黄云霞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第5期土地问题是中华民族数千年历史进程中的关键问题。
当代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2014年以来,我国农村形成了以“三权分置”为核心的新型农地政策与经营格局,在新时代下正确认识农地“三权分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三权分置”政策的解读,可以从生成背景、构成要素、逻辑理路及实践效应四个维度予以展开,分别回答“三权分置”从何处来、是什么、为什么及怎么样的问题。
一、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生成背景路径依赖理论认为,人类社会中的制度变迁具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
因此,将“三权分置”置于历史的维度进行考察是必要的、必然的也是必须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是通过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此后又迅速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我国农村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农民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农业生产形式。
它与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在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格局下,通过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格局,发挥了传统家庭组织资源、利用资源、管理资源的优势,产生超包产收入归承包者所有的边际刺激,提高了生产效率,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一次重大创新。
在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及国家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下,两权分离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日益显现出激励力不足的趋势。
从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出发,有学者在1990年就提出以“三权分离”代替“两权分离”的观点主张[1]。
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调研时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权威解读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亮点
权威解读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亮点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昨天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十二次聚焦“三农”。
文件指出,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靠改革添动力,以法治作保障,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这份文件题为《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约12000字,共分5个部分32条,包括: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今年一号文件的第一部分提出要“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这项内容出现在首页不仅意味着是一号文件的重点,同样也是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的重心。
三大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也一直是历年一号文件不可缺少的内容,今年的一号文件延续了去年的思路,提出完善农产品价格机制、提高农业补贴效能等指导意见。
除此之外今年还首次提及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
例如过去农民饲养牛羊,牛羊成熟后直接出售换取收入,未来如果条件允许将鼓励农民进行屠宰加工,统一销售,这样农民的收入将更可观。
首提农村法治建设农业改革方面主要涉及集体产权制度、农村土地的改革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改革进行,今年一号文件首次引入了农村法治建设相关内容,提出“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
“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彰显了…三农‟工作…重中之重‟的定位。
”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朱立志认为,与去年相比,今年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相信在文件部署下,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有望加快推进。
□释疑一号文件为何频频锁定“三农”中央一号文件是中共中央每年发布的第一份文件,一号文件中聚焦的主题往往是国家当前需要重点关注和亟须解决的问题,在全年工作中具有纲领性和指导性的地位,因此历年的文件都会受到各界的高度关注。
2015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2015年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015年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7)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8)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9)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0)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4)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5)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6)医疗卫生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7)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9)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0)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1)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2)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3)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4)民航机场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5)军队系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6)武警部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7)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8)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9)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0)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1)农村饮水安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2)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3)煤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土地改革新政策呼之欲出 解读2015年新型土地流转模式
土地改革新政策呼之欲出解读2015年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11月20日,一份名为《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文件发布,从中央层面规范了基层自发推动的农民承包耕地经营体制的改革。
农业部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4亿亩,流转比例已达26%,较2009年上升15个百分点。
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287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7万个。
近年来我国土地流转呈“加速跑”态势,其占承包地比重在2012年超过20%,2013年超过四分之一。
土地流转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与粮食安全都受到危害。
上述文件从确权、流转、经营等多方面明晰了农民承包耕地经营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主要回答了“怎样保障农户作为土地承包者的权利”、“怎样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使农业在现代化道路上更快发展”的问题。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说,以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措施都散落在各个文件中,现在集中到一个文件里发布,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更权威,也将规范和推进土地流转的进程。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说,在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我国农村改革家庭联产承包制后的又一重大创新。
土地流转步入新常态新型土地流转模式涌现菜单式托管、全程托管、土地承租、土地入股……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稳步推进,新型土地流转模式正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
事实上,这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重头戏也是“土地流转”。
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机械化程度偏低,其中一大原因是土地经营过于分散,土地确权和流转有利于农业土地通过市场向经营大户和专业户集中,发挥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从而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政策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政策分析随着农村现代化的进程,土地确权和流转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土地确权是指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进行确认和注销,形成明确的权利关系。
而土地流转则是指农村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在我国,土地确权和流转的政策不断优化,为促进农村发展带来了积极的作用。
一、土地确权政策分析1. 《农村土地承包法》1982年,《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出台,明确划分了“家庭承包土地”和“集体土地”。
2002年,该条例被修改并重制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取代了1986年出台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换地问题的规定(试行)》,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农民的承包地经过流转,应当经过承包方和承租方的书面协议,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该法的出台,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关系,为土地资产的集中流转奠定了基础。
2. 《农村闲置宅基地、自留地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农村闲置宅基地、自留地使用、管理办法》颁布。
该办法规定了闲置宅基地出租和使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闲置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提供了法律支持。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2017年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保障承包经营权,确保流转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规定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信息,方便流转交易的进行。
二、土地流转政策分析1. 土地流转试点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国家先后启动了四轮土地流转试点工作。
以2015年第四轮试点为例,该轮试点将推广农民集体土地流转作为重点,探索农田流转、林果流转、休闲观光流转和技术扶持等方式,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集约利用。
在这个基础上,国家加强对土地流转协议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支持,逐渐建立起完整的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2. 土地扶持政策在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国家还制定出了一系列的土地扶持政策,包括农村征地补偿补助资金、农村土地流转扶贫资金、贷款扶持等。
2015年国家发布的试点方案
2015年国家发布的试点方案引言试点方案指的是国家为了推动某一项政策或改革在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进行试验性实践,以验证政策的可行性和效果。
2015年,我国国家发布了一系列试点方案,涉及多个领域,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针对2015年国家发布的试点方案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试点方案的背景1.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2015年,我国面临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挑战。
为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急需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
2. 试点方案的意义:试点方案是对新政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实验和检验,为全面推开该政策积累经验和数据,为推动全国相关政策改革提供参考。
二、试点方案的内容1. 医疗卫生领域:2015年,国家发布了医疗卫生领域的试点方案,探索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全面深化医改,改善全民健康水平。
2. 金融领域:在金融领域,国家试点推出多项金融改革方案,包括利率市场化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金融市场开放等,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注入新动力。
3. 教育领域:在教育试点方案中,国家探索推进素质教育的改革,实施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的政策,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4. 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国家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试点,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试点方案的影响1. 经济结构调整:试点方案的实施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带来了新的动力和机遇,推动了传统产业的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 政策改革:试点方案为全国政策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数据支持,为相关政策的全面推开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 社会发展:试点方案的推出促进了医疗卫生、金融、教育等领域的发展,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了人民生活质量。
4. 制度变革:试点方案对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试验,打破了原有的体制机制,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结语2015年国家发布的试点方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政策改革和制度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动力。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引言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了一份重要文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全文详细解读该文件的内容,并分析其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影响。
一、背景中国农村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种种原因,农村面临着很多问题,如农业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低、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发布。
二、文件内容解读该文件给出了以下几点主要内容:1.农业发展–提出稳定农业增长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目标。
通过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改革农业经营体制,鼓励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力度,促进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
2.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构建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多元化农民收入体系,注重发展农村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
–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农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
3.农村土地–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农村土地集约集成发展。
三、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影响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对中国农村经济带来了积极的影响:1.推动农业现代化:文件提出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2.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文件注重发展农村产业和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构建多元化农民收入体系,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3.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文件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增强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推动农村土地集约集成发展。
结论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文件提出的政策措施将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对于推动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央一号文件的指导下,中国农村经济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发展的未来。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二、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
富裕农民,必须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开发农村二三产业增收空间,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加大政策助农增收力度,努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的势头。
8.优先保证农业农村投入。
增加农民收入,必须明确政府对改善农业农村发展条件的责任。
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加快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增加财政农业农村支出,中央基建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
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农民增收、农村重大改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民生改善。
转换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改革涉农转移支付制度,下放审批权限,有效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投入。
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见到实效。
9.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
保持农业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
继续实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
选择部分地方开展改革试点,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
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向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扩大节水灌溉设备购置补贴范围。
实施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措施推广补助政策。
实施粮油生产大县、粮食作物制种大县、生猪调出大县、牛羊养殖大县财政奖励补助政策。
扩大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范围。
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制度。
10.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
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
总结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完善补贴方式,降低操作成本,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5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5-2016陕西省土地流转补贴政策》是最新陕西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由于该土地流转补贴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新政策2015。
2015陕西土地流转政策一:在中央深改组召开了第五次会议中,审议了农村土地流转、农民股份合作等改革方案,被外界解读为基层改革箭在弦上。
此次会议还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在坚持农村土地所有制前提下,促使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格局,为未来农地改革的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
农村土地流转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一直成为社会各方争论的焦点。
近年来,与工业化、城镇化特别是与农村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相适应,农村土地流转明显加快。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到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
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即在在坚持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此后,政府部门不断推进土地流转相关制度的落地。
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词最早在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曾使用,但近十多年来,农地流转依然存在种种观念上的羁绊和制度上的困境,并未顺畅运行。
不久前,中央深改组召开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农村土地流转、农民股份合作等改革方案,第一次提出了在坚持农村土地所有制前提下,促使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格局,同时也为未来农村土地改革的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一号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一号文件(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4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深化农村改革力度,粮食产量实现“十一连增”,农民收入继续较快增长,农村公共事业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
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大宗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如何在“双重挤压”下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高农业竞争力,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考验。
我国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加重,如何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
城乡资源要素流动加速,城乡互动联系增强,如何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实现城乡共同繁荣,是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
破解这些难题,是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
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靠改革添动力,以法治作保障,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2015年,农业农村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努力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在建设新农村上迈出新步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晋政办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我省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等农业行业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权属登记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登记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变化
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变革
1. 土地改革时期: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目标是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政策的实施方式包括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2. 农业合作化时期: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目标是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农业集体化。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通过互助组和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经营土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目标是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由农民自主经营土地,同时实行承包责任制,即农民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经营土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这一政策旨在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置换,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5.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这一改革旨在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政策的实施方式是通过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和程序,确保征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管和评估,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中国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历史变革,从最初的土地改革到现在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了从分散到集中、从私有到公有、从粗放经营到集约经营的转变。
这些变革不仅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也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2015年全国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 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 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 126000元; 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 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 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 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 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 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 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 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 每亩补偿110000元;
1万元/亩
7
林地及其他农用 地
13.8万/ 亩
1万元/亩
工矿建设用地、 8 村民住宅、道路
等集体建设用地
13.6万/ 亩
1万元/亩
征地 管理 费
按征 地总 费用 的3% 计算 。由 国土 资源 部门 严格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
耕地占 补平衡 造地费
征地工程程序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平均每 亩4000 元,统 筹调剂 使用, 省国土 资源厅 负责监 督验收
。
考虑农民 群众生产 和生活需 要,确需 修建的乡 村道路连 接线和田
间作业 道,按补 偿标准由 各市组织
实施。
村道 路连接线 (砂石路 面)每公里 补偿12万 元(含征地 费用、简 易构造物) 。乡村道 路连接线 、田间作 业道每公 里补偿8万
元
按签订的征 地和动迁补 偿投资协议 中所核定总 费用的5%计 算。不可预 见费由建设 单位负责使 用,主要用 于因工程设 计变更引发 的扩大征地 和地上附着 物动迁的补 偿;工程设 计时没有发 现,征地动 迁协议中没 有列入的不 可预见的地 下构造物动 迁补偿;因 国家政策性 调整及不可 抗拒的地震 灾害等不可 预见项目的 补偿。涉及 征地的不可 预见项目, 由省交通厅 和省国土资 源厅共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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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土地政策概述2015年土地政策在继续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稳增长、调结构的用地政策。
经梳理,供各位参考。
一、支持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用地政策(一)出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
9月,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下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主要内容为:1、积极保障新产业发展用地。
一是明确保障范围。
重点保障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新产业用地。
二是优先安排新产业用地供应。
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新产业用地供应。
三是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类型。
2、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
一是鼓励以租赁方式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减轻中小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压力。
租赁期满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二是允许在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3、差别化保障新业态用地。
依据相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引导光伏、风力发电等产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除支持采取配建方式落实用地外,依法设立地役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地方式予以推行。
4、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
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兴办创客空间、发展“互联网+”业务的,给予其使用的现有土地用途和权利一定的转换过渡期。
对依托国家实验室等现有科研设施构建创新平台的,允许其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
(二)出台支持快递业发展用地政策。
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
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有关方面要将发展快递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合理安排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
”第十二条规定,“各地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用地,研究将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三)出台支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用地政策。
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
一是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
二是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四)出台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
11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主要内容为: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一是建立有效的规划衔接机制。
依据《土地管理法》、《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快旅游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工作,从而奠定旅游业发展依法、依规划用地的基础。
二是按照旅游项目建设时序及时保障用地。
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按建设时序分别及时保障落地。
三是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明确乡村旅游的用地政策。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一是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是对使用上述土地建设旅游项目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三是开发旅游项目与土地复垦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相统一。
3.依法实行旅游业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对旅游项目中永久性设施建设涉及的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对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既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即仍由现有土地权利人使用和管理,也不改变土地用地用途,即属于农用地的仍按农用地管理,属于未利用地的仍按未利用地管理。
对这一部分土地利用与旅游经营的经济关系,由相关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一是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二是明确部分旅游业用地规划用途,同时,为体现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对规划用途和供应管理进行了协调,部分旅游项目用地规划用途按国家标准进行分类,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则按法定“旅游用地”的规定实施。
三是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降低旅游项目开发初期用地成本。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6.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按照鼓励使用存量、规范使用增量的原则,依法明确了乡村旅游、自驾车、邮轮游艇、文化和研学的用地政策。
(五)出台支持铁路建设、支持休闲农业发展、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政策。
1.支持铁路建设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一是给予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政策支持。
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
二是促进铁路运输企业盘活各类现有土地资源。
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三是鼓励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支持休闲农业发展方面(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委《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一是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
二是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
三是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
四是加快制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3.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一是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农垦土地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是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
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有序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
三是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积极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4.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一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是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三是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实施。
不动产登记即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在以往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在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下,进一步完善了政策。
一是推进市县级职责整合;二是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三是《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颁布实施;四是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三、房地产市场调控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政策2015年3月25日,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了当前房地产开发用地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政策。
一是合理安排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
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
二是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政策。
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启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
2014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于法有据,获得了法律保障。
7月份,国土资源部审批通过了33个改革试点上报的改革方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
(四)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五、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政策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系列要求。
(一)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
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