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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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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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清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1. 《土地管理法》(2011年修订)
-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收回等内容,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年修订)
- 该条例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及相关补偿规定,旨在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3.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修订)
-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订)
- 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的开发、销售、租赁等管理措施,保障购房者和租房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
- 该办法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环境保护的可行性。

6. 《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土地使用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7. 《国土资源管理法》(2018年修订)
- 该法规定了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原则,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8. 《国家标准土地使用分类和编码》(2007年修订)
- 该标准规定了土地使用的分类和编码方法,便于统计和管理各类土地资源。

请注意,以上为部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清单,如需了解更多相关法规,请查询相关官方发布的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土地法律法规大全第一章:土地管理基本原则第一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第二节: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责1.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织2.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三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2.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3.规划变更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第四节:土地出让和使用1.土地出让的程序和要求2.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转让3.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解除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和征收第一节: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转让1.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和程序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注销3.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租赁第二节:土地征收和补偿1.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要求2.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方式3.土地征收后的土地复垦和整理第三节: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解除1.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约束2.土地使用权的解除方式和途径第三章:土地使用管理第一节:土地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1.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要求2.土地资源保护的原则和措施第二节:土地使用方式和制度1.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制度2.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的管理第三节:集体土地的维护和管理1.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的管理2.集体土地流转和承包第四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终止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转包第四章:土地执法和监督第一节:土地执法机构与职责1.土地管理执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责2.土地执法人员的资格与权力第二节:土地执法程序和权力1.土地执法程序的规定和要求2.土地执法权力的行使和限制第三节: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1.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与处理措施2.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刑事责任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全文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利用权益,包括出让、租赁、承包等方式。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47部,分别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7.《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8.《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定》;9.《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0.《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1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7.《土地登记规则》;18.《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19.《土地复垦规定》;2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去权规定》2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6.《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7.《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28.《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29.《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3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3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3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4.《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3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3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37.《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38.《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39.《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40.《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41.《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42.《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4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4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45.《国土资源信访规定》;46.《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47.《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空间法规文件汇编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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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法规文件汇编书籍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土空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具有战略性和长远性的意义。

为了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文件,明确了国土空间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为了方便广大公众和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和使用这些法规文件,编纂了《国土空间法规文件汇编书籍》,对其进行系统整理和编辑,使其更加便于查阅和参考。

《国土空间法规文件汇编书籍》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关于国土空间管理的各个方面的法规文件。

其中包括了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规文件是我国国土空间管理的法律基础,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遵守和执行。

《国土空间法规文件汇编书籍》不仅仅是一本简单的文集,更是一部关于国土空间管理的权威参考书。

通过对各种法规文件的整理和比对,可以清晰了解国土空间管理的政策导向和操作规范,对于从事国土空间管理工作的人员来说具有指导性和参考性。

书籍中还会附有相关的解读和实用提示,方便读者理解和应用其中的内容。

为了确保《国土空间法规文件汇编书籍》的权威性和实用性,编纂工作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核。

首先要收集整理相关的法规文件,然后进行分类整合,确保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接着需要专业人员对每个法规文件进行解读和校对,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最后要进行内外审查,确保书籍的质量和可靠性。

《国土空间法规文件汇编书籍》的问世,标志着我国国土空间管理工作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这不仅有利于统一国土空间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更有利于促进国土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希望通过这部书籍的发行和推广,能够进一步提升国土空间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实现国土空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综合治理。

第二篇示例:国土空间法规文件汇编书籍是指将国家有关国土空间管理、规划、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整理、编撰而成的一本参考书籍。

这类书籍的出版对于规范国土空间管理,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法律法规全书法律法规目录

土地法律法规全书法律法规目录

土地法律法规全书法律法规目录一、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等重要内容。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旨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要规范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和管理,其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面的规定。

五、耕地占用税法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了耕地占用税法,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法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七、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机构、程序等,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提供了法律依据。

九、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旨在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一、土地复垦条例为了落实土地复垦义务,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明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种类和适用范围,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矿产资源、水域和其他自然资源。

第三条国土资源的管理原则是公有、均等、合理、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国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有偿使用、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类施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加强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九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加强对国土空间的规划、利用和保护。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十条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土空间发展布局和利用方式的整体安排。

第十四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保证国家安全和国土空间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国家对特定地区、特定领域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具体规划。

第十八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第二十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程序制定。

第二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国土利用第二十三条国土利用应当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保护优先、节约集约。

第二十四条国土利用应当分类管理,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简介:该法规是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涉及土地的取得、使用、流转、转让、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 内容概述: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担保权进行界定,明确土地的管理机构和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 简介:该条例针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进行规范,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公平交易和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条件和价格确定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简介:该法律针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 内容概述:涵盖了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等方面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收益法- 简介:该法规是关于土地收益的管理和分配进行规范,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 内容概述:明确了土地收益的获取方式、分配原则和监督机制。

二、农村土地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简介:该法律针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和流转进行规定,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 内容概述: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流转条件、补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条例- 简介:该条例规定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农民土地产权的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涵盖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申请、审核、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法- 简介:该法律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的取得、使用、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条例- 简介:该条例规定了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 内容概述:涵盖了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原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土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土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土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土地复垦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总则1.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3.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5.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6.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7.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城市市区的徒弟属于国家所有。

2.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徒弟的义务。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5.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7.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利用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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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58)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55号)(66)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71)国务院文件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2)9、《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85)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88)11、《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90)12、《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94)1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5)14、《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19号)(101)1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105)16、《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108)1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113)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117)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119)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123)2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129)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133)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137)2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140)国土部规章25、《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年第1号)(141)26、《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8年第8号)(145)2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5号)(149)2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年第9号)(151)2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21号)(157)3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7号)(160)3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7号)(163)3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39号)(166)33、《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40号)(171)3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181)国土部文件35、《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国土〔籍〕字第2号)(189)36、《国家土地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第153号)(191)3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4号)(193)3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0号)(194)39、《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号)(196)4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199)4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0号)(201)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202)4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205)4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208)45、《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212)4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214)4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216)48、《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219)49、《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222)5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224)51、《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226)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228)53、《国土资源部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政策界限、处理意见和建议》(国土资发2003年9月)(231)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5号)(235)55、《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237)56、《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239)57、《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240)5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43)59、《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46)60、《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255)6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58)6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326)6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335)6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353)6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355)6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356)6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362)68、《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366)6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368)70、《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371)71、《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375)7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378)7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404)7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412)7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425)76、《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433)77、《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435)78、《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441)7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443)8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446)8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449)省规章及文件8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452)8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463)84、《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9]51号令)(471)85、《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土地收益征管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7〕79号)(482)8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99〕29号)(486)8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488)8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豫政〔2002〕45号)(491)89、《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494)9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豫政〔2003〕41号)(499)91、《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503)9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509)93、《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49号)(513)9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517)9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522)9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527)9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豫政文〔2004〕12号)(532)9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6号)(533)9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7号)(536)10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3号)(539)10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豫政办〔2005〕98号)(541)10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544)10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113号)(547)10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549)10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554)10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3〕14号)(564)107、《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567)(第二册)国土厅文件108、《河南省土地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1994〕167号)(570)109、《河南省土地局、省体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发〔1997〕26号)(573)1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4]42号)(579)11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583)11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41号)(586)11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标准厂房用地指标和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45号)(591)11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146号)(592)11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596)11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80号)(598)11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力推进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7号)(606)11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608)11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5号)(621)12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2007年11月26日)(623)12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监察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2号)(625)12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的两个文件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3号)(627)12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131号)(631)12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632)12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56号)(645)12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74号)(663)12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82号)(664)12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44号)(665)12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63号)(668)13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92号)(670)13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676)13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漯河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单位转让给个人国有土地是否受面积限制请示的批复》(豫国土资文〔2001〕3号)(694)13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用解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695)13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4〕179号)(696)13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豫国土资发〔2008〕74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办明电〔2008〕42号)(700)市委、市政府文件13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土地供应公示制度的通告》(新政[2001]38号)(701)13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通知》(新政〔2001〕6号)(712)13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划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号(718)13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单位住房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53号)(721)14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发展的意见》(新政〔2003〕81号)(723)14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95号)(725)14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新政〔2004〕4号)(727)14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64号)(729)14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74号)(731)14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14号)(736)14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743)14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745)148、《新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物价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执行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新政文〔1994〕233号)(746)14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乡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3〕25号)(749)15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新乡市市区(建成区)范围的通知》(新政文〔2003〕143号)(750)15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05〕43号)(751)15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8〕46号)(755)15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新政文〔2008〕68号)(759)15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8〕162号)(762)15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新政文[2009]263号)(763)15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新乡市市区及新乡工业园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9〕288号)(766)15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办〔2002〕27号)(765)15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旧城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3〕112号)(773)15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4〕89号)(779)16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规划建设的通知》(新政办〔2007〕90号)(781)16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07〕91号)(784)16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8〕56号)(786)16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新政〔2003〕69号和新政办〔2006〕97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08〕94号)(789)16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09〕112号)(790)市局文件165、《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章程的通知》(新土管委〔2001〕4号)(792)16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4〕139号)(796)167、《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拍卖、交易的公告》(2005年1月5日)(798)168、《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认真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8〕236号)(799)169、《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7号)(804)170、《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依法规范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涉及用地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69号)(807)171、《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73号)(809)172、《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113号)(811)173、《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244号)(825)174、《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7号)(816)175、《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8号)(823)17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制度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9号)(828)法律法规适用解释及函复17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国土函字〔1997〕96号)(836)178、《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153号)(837)179、《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839)180、《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1999〕255号)(840)181、《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土地租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412号)(841)182、《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842)18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843)1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844)18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民办学校供地方式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39号)(857)18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有关土地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52号)(858)18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65号)(859)18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90号)(860)18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2)19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队自建自用住宅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432号)(863)1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864)19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66)193、《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4〕27号)(870)194、《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答复》(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871)19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872)1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873)19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874)198、《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85号)(875)199、《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543号)(876)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877)20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发〔2003〕23号)(881)20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真寺宗教用地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38号)(882)20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土地利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函〔2005〕317号)(883)20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延长已出让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62号)(884)20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顶山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86号)(885)20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军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办函〔2006〕5号)(886)207、《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细则的释义》(2007年4月29日)(887)20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能否分割出让的函》(豫国土资函〔2006〕232号)(894)20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核定出让金额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6〕295号)(895)2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办函〔2007〕50号)(896)其他规章及文件21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建设部令第45号)(897)21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建设部令第56号)(900)。

自然资源相关法

自然资源相关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 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6年1月 8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
2015年10 月28日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2015年5月 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14年7月 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012年7月 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1年1月 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2010年11 月30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0年11 月30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18年1月1日
主席令2017年第76号
2017年12月28 日
主席令2017年第86号
2017年11月5日 主席令2017年第81号
2017年11月5日 主席令2017年第81号
2017年11月5日 主席令2017年第81号
2017年7月1日
主席令2017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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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土地法律法规大全第一章:土地管理法规1.1 国家土地管理法1.1.1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管理办法1.1.2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1.1.3 土地复垦管理办法1.2 土地征收与补偿法规1.2.1 土地征收管理条例1.2.2 土地征收补偿办法1.2.3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1.3 土地利用与保护法规1.3.1 基本农田保护法1.3.2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1.3.3 基本农田划定标准与管理办法第二章:土地使用权与转让管理规定2.1 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2.1.1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与条件2.1.2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2.1.3 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2.2 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定2.2.1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2.2.2 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与程序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3.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与管理办法3.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交易规定3.2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3.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与监管3.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与退出办法第四章: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4.1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4.1.1 土地征收程序与限制性要素4.1.2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计算方法4.1.3 土地征收决定与争议解决规定4.2 土地征收补偿管理规定4.2.1 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与途径4.2.2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实施细则第五章:土地利用与保护法规5.1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规定5.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5.1.2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核5.2 基本农田保护法规5.2.1 基本农田划定标准与保护措施5.2.2 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责任划分附件:附件一、土地管理法规索引附件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附件三、土地征收补偿计算公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并能够转让、租赁、抵押等权益的土地权益。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包括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海域、林地、草地、荒地等。

第三条国土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开发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集约利用、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资源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国家对城市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制度。

第七条国家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

第八条国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第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总体和分区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三章矿产资源第十八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国有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

第二十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储量核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采矿权的授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税制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第四章水资源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调度和水资源分配制度。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权的授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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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规汇总(大全)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lO日)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30日)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1959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1962年2月13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18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7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年2月2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9月2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关于印发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5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15日)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12月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4日)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3月23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2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的复函(195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199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2月25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五、法律法规适用解释及函复关于开垦荒地的产权问题给江西省人民政府的复函(1953年11月5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对大连市土地局“关于以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89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砂金生产用地意见的函(1989年11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滩涂管理问题的复函(1989年11月1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1989年12月16日)国家上地管理局对贵州省关于公路两侧留用地发证问题的批复(1990年2月1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答复(1992年2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国营林场在所经营的林地内建护林哨、开林业公路、盖办公楼是否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请示的复函(1992年2月2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场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函(1992年6月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请示的批复(1992年6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重庆市国土局土地登记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2年6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批复(1992年7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宁波市关于宁波汽车制造厂等成建制划转北京内燃机总厂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2年11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土地确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年2月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年2月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年8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铁路用地登记发证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19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单位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请示的答复(1994年9月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有关问题的答复(1994年9月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要求收回退耕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4年9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青海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批复(1994年9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富阳市有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回复(1994年9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请研究处理衡阳市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函(1994年9月2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示的批复(1994年11月1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宗教部门自用土地涵义的答复(1994年10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4年12月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1994年12月9日)关于对虾岭头西南面争议土地确权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5年2月2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天津市海口路公园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7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鲁土籍函字[95]第17号文的复函(1995年8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土地权属政策有关条款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8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文问题请示的批复(1995年9月1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有关确权问题请示的批复(1995年lO月2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河滩地确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10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确权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11月9日)对错发土地使用证如何更正问题的答复(1996年1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东省国土厅关于确权有关规定是否适用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请示的批复(1996年3月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通辽车站铁路用地图纸法律效力的函(1996年4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蓖子沟矿采矿崩落区土地权属问题意见的函(1996年5月23日)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坟地及公用房屋用地登记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9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洛阳市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西安市香米园穆斯林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10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11月1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12月2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7年3月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黄河滩地权属问题的复函(1997年5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河南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库区消落地行使管理权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7年8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1997年8月1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7-l号议案的答复(1998年5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广元军用旧机场产权处理意见的函(1999年6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6月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1999年9月1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3月14日)关于对广东省公路用地土地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2000年5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原铁路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2001年10月10日)关于跨越或穿越铁路用地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2002年4月5日)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2002年6月21日)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2002年10月18日)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2002年12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2003年6月3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5月31日)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2004年6月25日)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2005年3月4日)关于铁路管理体制改革中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8月2日)。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各国都制定了大量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土地管理、土地利用以及土地保护三个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总。

一、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土地审批和备案等具体规定,以及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等。

2.《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期限、权益保护等内容,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定》:该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程序以及相关手续等。

二、土地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1.《城市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原则、编制和实施等,保障了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的协调性。

2.《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转基因作物试验田的规划和管理。

3.《水土保持法》:该法规定了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和责任,包括土地利用的监管和限制。

4.《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土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责任,包括对土壤污染的调查、评估和修复等。

三、土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1.《草原法》:该法规定了草原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包括草原利用方式的调整和奖惩措施等。

2.《森林法》:该法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求,包括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森林公益性功能的维护等。

3.《水法》:该法规定了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包括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海岛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海岛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求,包括海域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

以上仅是列举了一部分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实际上还有许多细分领域的法规。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将面临新的挑战和需求,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及时完善和更新。

土地管理制度汇编

土地管理制度汇编

土地管理制度汇编一、土地利用政策土地利用政策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

土地利用政策的制定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

我国的土地利用政策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分类管理和土地利用权制度等方面。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对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进行规划和布局的重要政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是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自2006年开始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土地利用分类管理土地利用分类管理是指国家对不同类型土地资源进行不同的管理和利用政策。

根据土地资源的不同特点和用途,对土地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土地利用的用途和功能。

我国对土地资源进行了五种基本分类,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地和水域。

3.土地利用权制度土地利用权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利用的一种制度安排,主要是指国家对土地利用权的界定、划分和流转等方面的管理政策。

我国的土地利用权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两种形式。

土地利用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土地管理法规土地管理法规是国家对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土地管理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的土地资源安全。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基础,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法律。

《土地管理法》主要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用途和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的内容,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2.《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条例》是对《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落实,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配套法规。

常用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汇编(电子版)

常用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汇编(电子版)

常用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汇编(电子版)一、综合(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月3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8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2021年11月26日)9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7月19日)10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3月20日)11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7月9日)12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2020年6月24日)(二)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14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2021年11月4日)15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年1月3日)16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1月17日)(三)土地权属1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3月24日)18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年7月24日)19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2019年7月11日)(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收回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11月29日)(五)农村土地管理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23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3月15日)2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1月26日)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26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2022年6月24日)27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18年1月3日)28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2018年3月10日)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2020年9月10日)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2020年11月4日)3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32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2018年2月13日)3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34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3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3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2021年3月12日)(六)土地征收3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38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4月14日)39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2019年6月27日)(七)土地税收与财政40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4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2019年8月29日)二、矿产资源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8月26日)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年7月24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7月18日)5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6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7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2016年12月20日)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工作方案(2016年12月28日)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试点工作办法(2017年8月10日)10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4月29日)11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2020年6月16日)1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2020年5月19日)三、海洋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2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四、测绘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2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12日)五、监督与违法案件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3月20日)3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2020年6月22日)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3月20日)5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2021年1月28日)6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2020年12月20日)来源:自然资源法律政策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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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问答1、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哪些内容作出了规定?答:《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3、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答: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

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4、问:制定条例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条例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统一规范,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臵、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

二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是物权稳定,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四是简明扼要,主要围绕实现“四统一”作出原则规定,对一些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予以细化5、问:条例如何落实关于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答:为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是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

三是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6、问: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哪些规定?答: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

二是规范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要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登记机构要明确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三是细化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纸质登记簿要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电子登记簿要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7、问:在登记程序方面如何体现方便群众原则?答: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为此,条例规定:一是稳定申请人预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办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规定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三是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要求登记机构受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也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登记机构原则上要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四是减轻申请负担,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8、问: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答:为督促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是登记错误责任,规定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不当履职责任,规定登记人员有虚假登记,损毁、伪造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安全保密责任,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记资料、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违法泄露、非法利用查询的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9、问: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以实现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答:关于登记信息共享,条例主要规定:一是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二是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

三是加强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关于登记资料查询,条例主要规定:一是查询主体,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

二是查询资料的使用,规定查询登记资料的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10、问:不动产登记主要登记哪些权利?答:(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1、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颁发的各类权属证书是否有效?答: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12、问: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哪些内容?答: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13、问:哪些登记行为可以单方申请?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14、问:申请不动产登记应该提供哪些材料?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5、问: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哪些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答: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6、不动产登记的查验要求有哪些?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7、问: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18、问: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有哪些?答:不动产程序有申请、受理、查验、登记四个环节19、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时限为多少?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不动产登记条例》中的不动产是指哪些?答: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基本农田政策问答1、什么是基本农田?答: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基本农田和耕地有什么区别?答: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它与基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耕地的范围比基本农田的范围要大得多,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或者法律规定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可见,并不是所有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才是基本农田。

4、什么样的耕地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答:以下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③蔬菜生产基地;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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