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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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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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2019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12-24 11:37浏览次数:14字体大小:大中小环大气〔201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现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业炉窑分类表2.重点区域范围3.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5.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示例)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9年7月1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

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

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

尤其是在砖瓦、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行业,“散乱污”企业数量多,环境影响大,严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2019年)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2019年)
2019年涉及工业炉窑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钢铁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
化工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其他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GB 26453-2011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201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620-2013
石化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1-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2-201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建材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物排放标准
GB 28666-2012
焦化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国家环境保护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分类及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工业炉窑分类及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对于烧结机配料,球团配料和焙烧,高炉矿槽、出铁场、热风炉、煤粉制备,转炉、电炉、铁水预处理,轧钢热处理炉、精轧机、拉矫、精整、修磨、焊接等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应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
烧结机头、烧结机尾、球团焙烧、炼铁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及自备电厂等燃煤、燃气公共单元有组织排放的二氧化硫应实施增容提效改造,取消烟气旁路,净化后烟气返回原烟囱。
铁合金
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覆膜袋式、滤筒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脱硫设施;
全封闭矿热炉、锰铁高炉及富锰渣高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对煤气进行回收利用;
半封闭矿热炉、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18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
19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21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22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23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焙(煅)烧炉(窑)
钢铁
烧结矿、球团矿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转底炉
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有色
氧化铝、稀土、镁等
焙烧炉、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建材
水泥
新型干法窑、立窑等
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耐火材料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DB37/2801.5-201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技术内容4.1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山东-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5—2019

山东-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5—2019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375—2019代替DB37/2375—201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2019-06-03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技术内容 (2)5污染物监测要求 (3)6达标判定 (5)7实施与监督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与DB37/2375—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污染物控制因子;——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铬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调整部分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工业炉窑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其排放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按照《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有关要求执行;工业炉窑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DB37/2376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玄、史会剑、苏志慧、刘厚凤、周艳明、李昕婧、魏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危险废物焚烧等行业的炉窑装置,其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技术内容4.1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技术内容4.1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20190701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20190701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现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工业炉窑分类表2.重点区域范围3.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5.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示例)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9 年7月1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

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

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 2.5 )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

尤其是在砖瓦、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行业,“散乱污”企业数量多,环境影响大,严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是打赢蓝天保卫战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技术内容4.1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目录编制说明 (3)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3)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 (3)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 (3)1.1.2 工作回顾 (3)1.2 标准制定必要性 (5)1.2.1相关行业发展概况 (5)1.3.5 工业炉窑的分类 (11)1.2.2现行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2.3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13)1.3 标准制定总体思路 (14)1.3.1 标准制定原则 (14)1.3.2 主要技术依据 (14)1.3.3 标准内容框架 (15)1.3.4 标准的适用范围 (15)2 排放限值及技术要求的确定 (15)2.1 区域和时段划分 (15)2.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依据 (16)2.2.1 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确定 (16)2.2.2 污染物的控制技术分析 (17)(一)燃料替代 (17)(二)燃烧技术 (17)(三)装备及控制等 (19)2.2.2.2 污染物控制技术分析 (20)(一)熔化炉 (20)2.2.2.4 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分析 (24)2.2.2 烟尘排放限值确定 (24)2.2.2.1排放浓度标准值的计算 (24)2.2.2.1 熔炼炉 (26)2.2.2.2 熔化炉 (27)2.2.2.3 加热炉 (29)2.2.2.4 热处理炉 (31)2.2.2.5 干燥炉、窑 (31)2.2.2.6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32)2.2.2.7 陶瓷、搪瓷、砖瓦窑 (32)2.2.2.8 其它炉窑 (33)2.2.3 有害气体排放限值确定 (33)2.2.3.1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 (33)2.2.3.2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 (36)2.2.3.3 其它有害污染物的制定依据 (37)2.2.4 工业炉窑辅助工艺颗粒物排放 (42)2.2.5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确定 (42)2.2.6 工业炉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确定 (46)3 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的比较 (46)3.1 与国内排放标准的比较 (46)3.1.1 国家标准对比 (46)3.1.2 地方标准对比 (48)3.2 与国外排放标准的比较 (50)4 相关技术规定和监测要求 (53)4.1工业炉窑的烟囱高度 (53)4.2工业炉窑的测试工况 (53)4.3无组织排放烟尘的监测 (53)4.4关于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的换算值 (54)5对附录的补充说明 (55)5.1β射线法 (55)5.1.1实验目的 (55)5.1.2实验器材 (55)5.1.3实验步骤 (55)5.1.4实验结果及数据处理 (56)5.1.5结论 (57)5.2其他分析方法 (58)6标准实施后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58)6.1 污染物控制技术选择 (58)6.1.1 颗粒物控制 (58)6.1.2 脱硫及其它 (59)6.1.3 计算例 (60)6.2环境投资的估算 (61)6.3 环境效益 (61)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2006年,上海市环保局将“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项目”列入2006年第一批环保科研招标项目,确定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东华大学和同济大学组成课题组。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技术内容4.1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728-2019)

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728-2019)
b GB 3095 环境空气功能区二类区。
4.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按表3规定执行。
表 3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
单位为 mg/m3
序号
工业炉窑安装位置
工业炉窑类别
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
1
金属熔炼炉
8.0
有厂房生产车间
2
其他炉窑
5.0
3
无完整厂房生产车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I
DB 32/3728—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GB 9078。 钢铁行业、玻璃行业的炉窑装置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新标准适用性满足要求的,可用于本标准 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环境监测新标准及其发布文件明确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测中停止执行本标准表4所 列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原方法不再作为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燕、程怀志、周春宏、张晓燕、时志强、黄剑。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1日批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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