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应由 林木所有者 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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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

办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2011-04-0416:51[要点提示]:

在活立木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证而擅自砍伐林木的,应根据《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法律规定,确定林木所有者,再依法认定由林木所有者负责申办采伐许可证。无证采伐的,由林木所有者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2010)临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2010年7月21日

生效日期:2010年8月3日

[案情]:

2008年5月份,被告人江×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村西北部杨树743株(立木蓄积23.549立方米)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邢×。邢×支付价款后,对树木进行砍伐。

诉讼中,被告人江×辩解在树木买卖过程中,已经约定买方负责办证,故未办许可证的责任应由邢×承担。侦查机关对邢×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对约定办证一事,邢×予以认可。

[审判]:

此案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对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因为杨树的买卖双方已就办证事宜作出约定,明确由邢×负责,现双方对此均无异议。鉴于采伐树木已经出售给邢×,邢×在明知许可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理应由邢×承担,故江×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江×构成滥伐林木罪。因为邢×支付价款的行为,不能导致江×出售的林木所有权转移。同时,根据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办理的法律规定,应认定办证事宜由江×负责。现江×未予办理,应由江×承担责任,故构成滥伐林木罪。

合议庭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认定被告人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 [

林木所有者将本人的活立木作价售给他人,并由他人负责采伐,这是群众普遍采用的一种林木所有权交易行为。但从法律层面看,该行为极不规范,不仅容易引发犯罪,且在实践中对性质认定和责任承担也颇多分歧。本案中,争议焦点也就是出售以采伐为目的的活立木,林木所有权是否转移,采伐许可证应当由谁办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一、关于林木所有权

从事实方面分析。本案林木所有权仍属江×所有。近年来,一些林木所有者出售树木时,多以活林木形式交易,而不是将树木砍伐后再行出卖,这种情况不应视为活立木所有权已经转移。因为林木所有者出售的虽然是活立木,但出售目的是让购买者采伐,而不是将林木所有权流转后,由购买者继续经营利用。所以,活立木的标的物已经成为木材。树木所有者以活立木形式出售木材,价格往往明显低于采伐后出售的木材,这是因为所有者已经将采伐树木的人工费用转让给了采伐者。故林木的所有者仍然是出卖者。

从法律方面分析。林木属不动产,林木转让通常通过当事人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进行。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森林法》第三条,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改变林木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尽管江×与邢×已就林木买卖达成一致,邢×也支付了价款,但林木所有权如未办理变更登记,就没有转移给邢×。故涉案林木所有权依法仍归江×所有。

二、关于办理采伐许可证

在活立木出售过程中,当事人往往约定采伐许可证由一方负责办理。对此,在林木所有权尚未进行变更登记时,如果约定由卖方办证,这显然有效。但如本案中,双方约定由邢×办证,就该约定来说,应当有效,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却应由江×承担。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河北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六条,采伐林木由林木所有者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结合上述对林木所有权的分析,可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是林木所有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由于林木所有权未曾办理变更登记,故林业部门不得向邢×核发许可证。邢×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采伐许可证,即使办理,也只能根据江×提供有关证明,以江×名义进行。所以,本案负责办证的实为江×,并非邢×。现无证采伐,江×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与邢×约定由邢×,即非林木所有者办理采伐许可证,这应视为是林木所有者对非所有者的委托。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受托人未办许可证的法律后果,亦应由委托人承担。

三、关于买方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因滥伐林木,江×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邢×应否担责,笔者认为,可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三条,以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树木为事实依据,追究邢×违法收购木材的法律责任,林业部门可对邢×处以违法收购木材价款一至三倍以下罚款。这样,邢×承担必须的法律责任,也能够对活立木中的买方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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