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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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一)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
1. 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到现场进行调查设计,填写《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并经苏木镇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旗林业局。
3. 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派人到现场核实后,将皆伐和低产林改造申请向主管局长汇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抚育间伐作业符合条件的当场给予审批。
(二)集体个体公益林采伐
1. 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认真核实后向旗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
3. 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设计,市林业句审批。
(三)国有林场的采伐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现场设计,市林
业局审批。
三、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暂无林权证的,村两委会要出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
2. 《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 村委会及苏木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4. 申请人与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签定的《更新造林合同书》。
5. 村集体申请采伐的要提交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的申请。
6.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取育林基金。
1. 集体个人部分按出材每立方米10.00元收取,[奈政发(1995)86号]。
2. 国有部分按出材每立方米25.00元收取,[通林计字(2002)12号]。
五、办理时限: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个月。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二、办理程序:
1. 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苏木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旗林业局。
2. 经旗林业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通辽市林业局审批。
3. 凭市林业局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批准登记后,依法开展木材经营加工业务。
三、应提交的材料
1.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书面申请。
2. 填写《木材经营加工资格审批表》,其内容包括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年经营加工能力等。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木材运输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办理程序:
1. 运输单位或个人持相关材料到旗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由市林业局委派的人员)办理自治区内的木材运输证。
2. 运出自治区外的木材运输证到通辽市林业局办理。
三、应提交的材料:
1. 木材运输介绍信,其内容包括树(材)种、品名、数量、运输方式、时间等。
2.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3. 木材检疫证明。
4.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
5. 运输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持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或人民政府的证明。
6. 个人搬迁的提供调令或户口迁移单。
7. 二次起运凭原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1.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实地查验:旗林业局派2名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 批准、审核报批:逐级上报审核,申请批准。
三、应提交的材料:
1. 使用林地申请。
2.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小型建设项目,要有立项及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开采矿藏项目,要有采矿许可证。
3. 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书,临时机构提供成立机构的文件。
4.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 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6.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辽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旗林业调查规划队)作出的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第1项、第5项规定的材料。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或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审批权限: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征、占用林地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内林政字(1993)127号]。
1. 林地补偿费:
(1)用材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6-8倍。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3)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6倍。
(4)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
(5)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2倍。
(6)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
(7)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的,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8)占用、征用森林经营单位的其他用地的,经占用、征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