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_0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森林采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森林采伐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保护为主;(二)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三)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四)严格监管,依法行政。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采伐活动,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伐申请书;(二)森林资源权属证明;(三)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颁发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采伐管理第七条采伐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采伐类型、数量、时间和地点进行采伐;(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三)采伐后及时进行更新造林,恢复森林资源。
第八条禁止以下行为:(一)无证采伐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二)在禁伐区、生态脆弱区和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采伐;(三)采伐名木古树、珍稀树木和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林木;(四)采用破坏性采伐方式。
第四章更新造林第九条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伐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更新造林。
第十条更新造林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技术规程,确保造林质量和成效。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采伐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森林采伐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伐的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采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资源质量检查验收实施办法
森林资源质量检查验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加强我局森林资源、营林生产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工作,确保森林资源营林生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组织成立森林资源、营林生产质量检查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营林生产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资源营林验收队队长担任,办公室设在资源营林验收队,并具体负责全局森林资源、营林生产质量检查验收的日常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检查验收程序、办法第一条各项森林资源、营林生产的检查验收工作实行“三级”验收制度。
生产单位在搞好组织、指导工作的前提下,对各项森林资源、营林区生产项目逐小班(株、块)进行全面的一级验收;资源营林验收队按照一级验收上报的小班明细逐小班(株、块)进行全面的二级验收。
地区营林局(或资源局)进行三级验收(或回收)。
第二条各级检查验收的地块、小班必须进行GPS定们,检查验收野帐无GPS定位的一律视为无效验收。
第三条各项森林资源、营林生产的检查验收工作实行逐级验收,逐级上报申请的工作程序,每一级都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出正式的申请验收报告,并附自检结果、小班明细等材料。
第四条各项森林资源、营林生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要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验收时间、项目、内容、内外业采取的检查验收方法、计算方法、结果统计以及检查人员情况等。
三、检查验收时间各项作业完成后,生产单位应立即组织自检验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检结果及申请验收报告。
资源营林验收队接到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开展工作,如确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进行检查验收的,应在接到报告后的7日内以书面的形式答复申请验收单位。
四、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资源营林验收队、生产单位两级检查验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每个小班(地块)都有真实的检查验收野帐,包括质量野帐、面积野帐,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做到检查项目齐全完整、详实、野帐清晰。
第二条所有的检查验收野帐,记录及汇总材料必须有资源营林验收队的检查验收人员、营林公司、营林大队相关人员的签字,并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及时交到资源营林验收队内业室归档,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林木采伐监管实施方案
林木采伐监管实施方案林木采伐是指为了获取木材、竹材、石材等林木资源而进行的砍伐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对林木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过度的林木采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导致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气候变化等问题。
因此,对林木采伐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加强对林木采伐的监管,制定并实施林木采伐监管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林木采伐的监测和检测,建立健全的林木采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林木采伐的全程监管。
同时,加强对林木采伐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严格执行采伐许可制度,防止非法采伐行为的发生。
其次,应加强对采伐区域的规划和管理。
对于林木资源丰富的地区,应制定合理的采伐计划,确保采伐量在可持续利用范围内。
同时,加强对采伐区域的保护和恢复工作,采取合理的林木更新措施,保障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还应加强对林木采伐行为的监督和执法。
加大对林木采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惩违法采伐行为,形成对违法者的强大震慑。
同时,加强对采伐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采伐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伐许可要求。
最后,要加强对林木采伐监管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林木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林木资源保护的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保护林木资源、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
同时,加强对林木采伐监管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意识和能力。
总之,林木采伐监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和利用林木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强对林木采伐的监管和管理,才能实现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能够高度重视林木采伐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林木采伐的监管和管理,共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资源,规范木材采伐行为,维护森林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内的木材采伐管理工作。
三、木材采伐许可1. 木材采伐前,应向国有林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并提供相关采伐计划、环境影响评估等材料。
2. 国有林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木材采伐许可证。
许可证应明确采伐地点、数量、采伐期限等相关信息。
3. 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4. 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木材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木材采伐配额管理1. 根据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状况和林业发展规划,划定木材采伐配额。
2. 国有林管部门根据采伐申请和森林资源情况,合理分配木材采伐配额。
3. 未经许可擅自超过配额采伐的,将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采伐。
五、木材采伐管理1. 采伐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进行采伐作业,不得擅自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
2. 采伐单位应严格执行采伐计划,遵守采伐期限和限伐标准,不得超限采伐。
3. 采伐单位要保障采伐作业的安全,严禁在恶劣天气和危险地点进行采伐作业。
4. 采伐单位应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并严格执行火源管控措施,确保采伐作业不引发森林火灾。
5. 采伐单位要认真履行采伐后的森林复垦、植树等义务,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木材运输管理1. 木材运输前,采伐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木材检疫、运输许可等手续。
2. 木材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环保、交通安全标准,不得擅自超载。
3. 木材运输过程中,严禁在森林公路外擅自开辟新路,不得破坏其他自然资源。
4. 未经许可或者擅自变更运输路线进行木材运输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木材销售管理1. 木材采伐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指定的收购站销售木材,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 木材收购站对所购木材要进行严格登记和核算,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木材。
3. 未经合法手续销售或者擅自变更木材用途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伐区验收管理制度范文
伐区验收管理制度范文伐区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伐区的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伐区的定义伐区是指进行木材采伐的区域,包括原始林区、人工林区和经过伐木的地区。
三、伐区验收的目的伐区验收的目的是确保伐木活动合法合规,保护森林资源,防止乱采滥伐,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伐区验收的程序1. 申请验收:伐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需要在采伐开始之前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
2.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伐区的位置、面积、采伐方法、采伐计划等。
3. 申请审查: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4. 现场核查: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伐区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审批决定:相关部门根据现场核查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可以决定验收通过、验收条件或驳回申请。
6. 验收通知:相关部门将验收结果通知申请人,通知中应包括验收结果、验收条件(如果有)、使用期限等信息。
7. 验收措施:申请人在验收通过后,需遵守伐区的管理措施,包括采伐量、采伐方法、采伐期限等。
五、伐区验收的内容1. 采伐量:伐区的采伐量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得进行乱采滥伐。
2. 采伐方法:伐区采伐应采用环保和可持续的方法,不得使用破坏性的采伐工具和设备。
3. 采伐期限:伐区的采伐期限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得进行非法伐木活动。
4. 检查和监督:相关部门对伐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采伐活动符合规定。
六、伐区验收的责任1. 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准备材料、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相关部门的责任:相关部门需要及时审批申请、进行现场核查、作出决定,并加强对伐区的管理和监督。
七、伐区验收的效果伐区验收的效果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防止乱采滥伐,维护生态平衡。
八、伐区验收的监督1. 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需加强对伐区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2.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可以对伐区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浙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_办法
浙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_办法在林木采伐作业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过度采伐等,如何对林木进行合理采伐是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下文是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包括幼树,下同\\\)采伐,林木采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一责任人,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护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责任。
第二章采伐限额制定与管理第五条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编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大型厂矿,下同\\\)的森林和林木由本单位负责编制;\\\(二\\\)农村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县、乡道公路的护路林由县\\\(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三\\\)铁路和国、省道公路的护路林,城镇的森林和林木分别由杭州铁路分局、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各单位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的原则以及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
采伐更新验收法定时限
采伐更新验收法定时限摘要:一、采伐更新验收的定义和重要性二、法定时限的具体规定三、采伐更新验收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四、违反法定时限的后果五、如何确保采伐更新验收的顺利进行正文:采伐更新验收是林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对采伐后森林资源更新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采伐更新验收不仅关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
因此,了解并遵守法定时限是每个林业从业者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国《森林法》及相关规定,采伐更新验收的法定时限有以下几点具体规定:首先,采伐后的一年内,必须完成验收工作。
其次,验收结果需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最后,验收报告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采伐更新验收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采伐作业结束后,立即进行现场检查;二是对更新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更新的树种、数量、质量等;三是对验收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验收报告;四是将验收报告提交给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五是公开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在采伐更新验收过程中,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遵循。
首先,采伐单位和验收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验收,不得拖延或提前。
其次,验收过程应公正公开,避免人为干预。
最后,验收结果应真实可靠,不得伪造或篡改。
违反采伐更新验收法定时限会带来一定的后果。
根据《森林法》规定,逾期不进行验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此外,对于验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采伐更新验收的顺利进行,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首先,提高采伐单位和验收机构的法律意识,加强业务培训。
其次,建立健全验收制度,明确验收流程和责任分工。
最后,加大监管力度,对验收过程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验收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总之,采伐更新验收法定时限是保障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以近期二类资源调查档案数据为基础,根据各乡(镇)商品林近、成、过熟林蓄积占全县的比例,结合近几年来的采伐情况和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实际,将蓄积指标(分自用材、商品材)分解至各镇乡。
各镇乡将县下达的采伐指标及时进行公示。
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申请采伐的,由县林业局委托乡镇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商品材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根据资源的可伐量状况应重点向资源大户、造林大户倾斜。
严禁按人口均分,严禁超计划指标分配。
二、审批程序(一)自用材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报告);2.村委会签署意见;3.驻村干部与林业干部审查,报乡镇政府审批;4.公示7天后,由乡镇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商品材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2.村委会签署意见;第 2 页共 8 页3.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作业设计及实质性审查并安排采伐指标;4.县林业局林政科对采伐资料进行审查;5.县林业局推广站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地块到现场作业设计复核;6.县林业局领导审批;7.公示7天后,由县365服务中心发证。
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须提交的主要材料(一)林木采伐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山林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山林权属证明;(三)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及更新造林规划(实施皆伐的小班);(四)1:1万采伐地块地形图;(五)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或简易伐区设计(自用材除外);(六)林木采伐转让合同(属林木采伐转让的);(七)照片、所在位置示意图(古树名木的采伐);(八)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宁城林木采伐验收办法 (1)
宁林发(2012)号宁城县个体天然公益林抚育采伐验收办法一、检查目的保证抚育采伐作业质量,改善林分结构,促进保留木生长,增强生态防护功能。
二、依据1、《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增加宁城县2011年个体、天然公益林抚育采伐限额的批复》2、《宁城县个体公益林经营试验方案》三、检查验收内容检查在采伐过程中是否超设计采伐,越界采伐,采好留坏,采成天窗等问题。
四、人员组织检查验收组:由林业局资源股牵头,林业调查队、所在乡镇林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等人员参加。
五、小班调查验收1、面积检查使用GPS量测与批准采伐设计核对面积,当采伐面积与批准面积相差≤5%时,认可该作业小班面积为合格。
2、标准地布设和因子调查采用实测标准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每块标准地调查面积为1000平方米,小班面积75亩以下(含75亩)设1块标准地,75亩以上按小班面积的2%确定标准地块数,最多设5块标准地。
检查人员应根据小班作业情况,选择有代表性地段布设标准地,计数伐根和对保留木进行每木检尺,记录好各项因子。
3、采伐木验收根据造材、归楞,按材种、材长分别进行每木检尺,确定出材伐量。
4、平均胸径、采伐强度、郁闭度的确定(1)在标准地内,对每个树种分别选取接近平均胸径的中等树木5株,测量胸径后进行算术平均,作为树种平均胸径。
抚育小班胸径应高于伐前胸径。
(2)小班株数及采伐强度根据标准地内采伐木株数和保留株数,分别计算面积和株数采伐强度。
(3)郁闭度在标准地内选取一段有代表性的地方,测量保留木郁闭度。
六、抚育间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小班作业质量评定总分100分,得分85分以上为合格,具体标准见附表。
宁城县林业局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
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以近期二类资源调查档案数据为基础,根据各乡(镇)商品林近、成、过熟林蓄积占全县的比例,结合近几年来的采伐情况和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实际,将蓄积指标(分自用材、商品材)分解至各镇乡。
各镇乡将县下达的采伐指标及时进行公示。
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申请采伐的,由县林业局委托乡镇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商品材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根据资源的可伐量状况应重点向资源大户、造林大户倾斜。
严禁按人口均分,严禁超计划指标分配。
二、审批程序(一)自用材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报告);2.村委会签署意见;3.驻村干部与林业干部审查,报乡镇政府审批;4.公示7天后,由乡镇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商品材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2.村委会签署意见;3.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作业设计及实质性审查并安排采伐指标;4.县林业局林政科对采伐资料进行审查;5.县林业局推广站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地块到现场作业设计复核;6.县林业局领导审批;7.公示7天后,由县365服务中心发证。
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须提交的主要材料(一)林木采伐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山林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山林权属证明;(三)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及更新造林规划(实施皆伐的小班);(四)1:1万采伐地块地形图;(五)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或简易伐区设计(自用材除外);(六)林木采伐转让合同(属林木采伐转让的);(七)照片、所在位置示意图(古树名木的采伐);(八)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申请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如实向林业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一)作业设计时必须核清采伐四至范围,是否属生态公益林,是否有国家级或省级保护的野生树种以及林分状况。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4•【字号】黑林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黑林办发〔2015〕21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营林)局(林管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省尚志、庆安国有林场林管局,省森林与环境科学研究院,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龙煤矿业集团公司林业管理局,省辰能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东北林业大学:为加强全省森林采伐更新作业管理,提高伐区作业和更新造林质量,省林业厅根据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DB23/T 1444-2011),制定了《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2015年2月4日附件: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伐区作业和更新造林质量, 科学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根据原国家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作业检查验收是森林经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培育、保护、利用好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也是考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条: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林业建设方针,加强森林经营管理,逐步增加科技含量,合理采伐利用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的经济、生态、社会综合效益充分发挥。
第四条: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要立足于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各级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检查标准认真进行检查,严禁在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敷衍走过场。
林木采伐更新造林验收
林木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在森林资源的管理和可持续发展中,林木采伐更新造林验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还对保障木材供应、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生态环境具有深远的意义。
林木采伐是为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满足社会对木材及林产品的需求。
然而,如果采伐不当,可能会导致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如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
因此,在采伐后进行及时、有效的更新造林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验收工作首先要明确验收的标准和依据。
这通常包括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具体的技术规程和标准。
例如,对于采伐的面积、方式、强度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更新造林的树种选择、造林密度、成活率等也都有相应的要求。
在实际的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需要对采伐区域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
这包括对采伐迹地的边界进行确认,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采伐的情况。
同时,要观察采伐后留下的树桩,判断采伐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如是否采用了择伐、渐伐等可持续的采伐方法,以避免对森林生态造成过大的冲击。
对于更新造林部分,验收人员要重点关注树种的选择。
所选树种是否适合当地的土壤、气候条件,是否具有良好的生态适应性和经济价值。
造林密度是否合理,过密或过疏都可能影响树木的生长和森林的生态功能。
此外,还要检查苗木的质量,包括苗木的健康状况、根系完整性等。
成活率是衡量更新造林效果的关键指标之一。
验收人员会通过抽样调查等方法,统计新造林地中苗木的成活数量,计算成活率。
一般来说,成活率达到一定的标准(如85%以上)才能被认定为合格。
同时,还要观察幼树的生长状况,包括高度、胸径的增长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病虫害等问题。
除了实地勘查,验收工作还需要查阅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比如采伐许可证、造林设计方案、施工记录等。
这些文件能够反映出采伐和造林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科学性。
在验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例如,采伐过程中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如破坏了溪流、破坏了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等。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范本一:正式、严谨风格第一章森林林木采伐管理范围和目的第一节适用范围根据《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各类林地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节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了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明确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维护生态平衡。
2. 原则: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林木采伐申请及审批管理第一节林木采伐许可的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明、林木采伐计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二节林木采伐审批的程序1. 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2.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公示、听证、复审等环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节林木采伐审批的结果1. 审批通过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书。
2. 未获得许可的采伐行为将被视为非法采伐,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林木采伐实施和监管第一节采伐方法和标准1. 采伐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工具。
2. 林木采伐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第二节采伐现场管理1. 采伐现场应进行标示和隔离,确保采伐区域的清晰和安全。
2. 对违法采伐行为要采取及时、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三节采伐流程监管1. 各级森林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林木采伐流程监管机制,加强对采伐行为的监测和检查。
2. 森林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采伐目录和台账的审核和核对。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附则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森林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等。
第二节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旧规定不适用。
2.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林木采伐行为,可以酌情进行特殊管理。
3. 其他未尽事宜,由森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解释。
附件:林木采伐许可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森林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采伐作业监督与检查验收时间、内容、程序、方法
12 森林采伐作业监督与检查验收森林采伐作业应在监督之下有效地进行,同时,在伐前、伐中适时检查,在伐后及时验收。
12.1 伐区调查设计检查当地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对伐区调查设计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设计面积和小班总量的10%以上。
检查内容包括:审核全部内外业资料,现场核对作业区、小班区划是否合理,标志界限是否清楚、齐全、准确、符合规定,林分因子调查方法和精度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时,林分因子调查方法应与原设计方法一致,质量评分标准见附录D,低于90分的伐区设计为不合格设计,应返工重新设计。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伐区设计质量进行抽查,检查数量为设计伐区总数的1%以上。
12.2 伐区生产准备作业检查伐区生产准备作业检查在采伐作业之前进行,当地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所有的生产准备作业活动进行检查,质量评分标准见附录E,低于90分为不合格,由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规定标准。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总量的10%以上。
12.3 伐区作业监督伐区作业质量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由采伐作业单位负责,当地资源管理部门和资源经营单位应派出现地质量监督员,在现地监督检查本规程的执行情况并指导采伐作业。
质量监督员对发现违规作业行为,有权作出限期补救提示、限期补救并处以罚款警告和暂停采伐作业处理(见附录F),如果出现暂停采伐处理,那么在继续作业之前应进行进一步的实地检查以证实所有工作都按照要求的标准完成。
12.4 伐区检查验收12.4.1 检查验收小组和检查验收时间检查小组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成员包括森林资源管理人员、森林资源所有者,可以邀请当地居民代表参加。
伐区作业的检查验收应在采伐作业结束后立即进行。
12.4.2 检查程序a) 林木采伐作业单位应在完成伐区采伐作业后3天内向林业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在采伐结束时到现地进行检查验收;b) 检查验收按作业设计小班进行实地核实;c) 检查验收小组在伐区检查时应有采伐单位代表陪同。
伐区验收管理制度
伐区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伐区验收管理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地、林场等各类伐区验收管理工作。
三、伐区验收管理职责1、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伐区进行验收管理,组织验收工作,确保伐区开发合法合规。
2、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伐区开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伐区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伐区开发,并接受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管理。
4、伐区验收工作由专门的验收人员进行,验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验收经验。
四、伐区验收管理程序1、验收前准备伐区验收前,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从相关部门获取伐区开发单位提交的伐区开发计划、伐区开发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伐区开发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伐区开发计划、伐区开发报告等相关资料,并配合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工作。
2、现场验收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人员,前往伐区实地进行验收,对伐区开发情况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
验收人员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伐区开发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对伐区开发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3、验收结果验收人员对伐区开发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伐区验收报告。
报告应当明确伐区开发单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对伐区开发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伐区验收管理要求1、伐区开发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伐区开发工作。
2、伐区开发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中的建议,对伐区开发情况进行必要的整改和改进。
3、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伐区开发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伐区验收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修改和完善伐区验收管理制度。
六、伐区验收管理责任追究1、对于伐区开发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伐区开发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采伐验收管理制度
采伐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采伐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采伐验收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森林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采伐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确保采伐活动合规、合法。
二、采伐前的准备工作1. 采伐单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书,并材料齐全,确保采伐证书的合法性。
2. 采伐单位应提前组织人员进行采伐现场的勘测和规划,确保采伐活动符合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可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资源的破坏。
3. 采伐单位应准备好必要的采伐工具和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转。
4. 采伐单位应做好与当地村民的沟通工作,避免因采伐活动对当地村民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三、采伐活动的实施1. 采伐单位在进行采伐活动时,应按照事先规划的方案进行,确保采伐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采伐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伐活动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要求。
3. 采伐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好安全生产措施,确保采伐过程中不发生人员伤亡和事故。
4. 采伐单位应在采伐活动结束后对采伐现场进行清理,确保不留下垃圾和破坏的痕迹。
5. 采伐单位在采伐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进行验收工作。
四、采伐活动的验收1. 验收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验收人员需要对采伐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采伐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 验收人员应查看采伐单位提供的采伐证书、采伐报告等相关资料,核实其真实性。
3. 验收人员应对采伐现场的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并记录采伐活动的具体情况。
4. 验收人员应对采伐活动的结果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采伐活动进行整改和处理。
5. 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应向采伐单位递交验收报告,告知其验收结果及存在的问题。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规定的采伐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暂停采伐活动、吊销采伐证书等。
2. 对于故意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究法律责任。
3. 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采伐活动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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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更新验收法定时限
采伐更新验收法定时限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采伐更新验收法定时限的概述
2.采伐更新验收的流程
3.采伐更新验收的法律规定
4.采伐更新验收的实际应用
5.采伐更新验收的重要性
正文
采伐更新验收法定时限是指在我国进行森林采伐活动后,需要进行的一系列验收工作,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这一流程具有严格的法定时限,相关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首先,采伐更新验收的流程包括伐区设计、伐区采伐、伐区更新和验收审批等环节。
伐区设计是指根据森林资源现状和采伐计划,制定具体的采伐方案。
伐区采伐是指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实际的采伐活动。
伐区更新是指在采伐后,及时进行森林植被的更新和恢复。
验收审批是指在采伐更新完成后,进行的一系列验收和审批工作。
其次,采伐更新验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采伐更新验收的程序、时限、标准和责任等。
再次,采伐更新验收的实际应用是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采伐更新验收,可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森林资源的过度采伐和破坏。
同时,采伐更新验收也可以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维护生态平衡。
最后,采伐更新验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严格的采伐更新验
收,才能确保我国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林木采伐监管制度
林木采伐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各县区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采伐林木许可证制度。
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得超限额采伐。
2、林木采伐由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3、各县区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发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发证机关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
5、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要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6、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核发管理采伐证的工作进行评定。
7、对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发证不规范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或其它损失的,除责令纠正外,要依法给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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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以近期二类资源调查档案数据为基础,根据各乡(镇)商品林近、成、过熟林蓄积占全县的比例,结合近几年来的采伐情况和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实际,将蓄积指标(分自用材、商品材)分解至各镇乡。
各镇乡将县下达的采伐指标及时进行公示。
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申请采伐的,由县林业局委托乡镇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商品材采
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根据资源的可伐量状况应重点向资源大户、造林大户倾斜。
严禁按人口均分,严禁超计划指标分配。
二、审批程序(一)自用材 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报告);2.村委会签署意见;3.驻村干部与林业干部审查,报乡镇政府审批;4.公示7天后,由乡镇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商品材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2.村委会签署意见;3.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作业设计及实质性审查并安排采伐指标;4.县林业局林政科对采伐资料进行审查;5.县林业局推广站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地块到现场作业设计复核;6.县林业局领导审批;7.公示7天后,由县365服务中心发证。
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须提交的主要材料(一)林木采伐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山林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山林权属证明;(三)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及更新造林规划(实施皆伐的小班);(四)1:1万采伐地块地形图;(五)林木采伐作业设
计或简易伐区设计(自用材除外);(六)林木采伐转让合同(属林木采伐转让的);(七)照片、所在位置示意图(古树名木的采伐);(八)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申请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如实向林业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一)作业设计时必须核清采伐四至范围,是否属生态公益林,是否有国家级或省级保护的野生树种以及林分状况。
对四至界线不明显的山场,在采伐周界用油漆标记确定伐区四至范围。
采伐责任人与2名村干部必须到场指认拟采山场范围。
由于现场指认错误造成设计的失误,由陪同指认人员承担责任。
(二)集体商品林(除天然阔叶林外)可实行简易伐区作业设计,按标准地或每木检尺法测量单位蓄积。
在地形图上注明采伐地点(土名)、设计时间、采伐责任人,并由作业设计人签名。
(三)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
(四)对同一
年度内数块相邻伐区的采伐,可视作”一次采伐”。
(五)低产低效林改造面积按皆伐规定控制。
五、林木采伐申请材料的审查林木采伐申请及相关材料,先提交乡(镇)政府进行实质性审查,县林业局对采伐申请材料再进行复核。
六、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应根据便民原则,及时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更新造林);(四)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五)无作业设计的生态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六)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实的;(七)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八)年度森林采
伐限额指标或者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已用完的;(九)林木采伐验收单累计3次以上未向县林业局反馈的乡镇;(十)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七、林木采伐林木采伐审批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9月1日至翌年4月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征占用林地采伐,并已办理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二)列入翌年春季前应完成的各项造林任务,并已落实造林保障措施的;(三)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使林木受损的;(四)村民危房维修、桥梁建造等特殊用途。
伐区作业质量实行林权所有者负责制。
林权所有者在申请林木采伐时,要与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凭证采伐承诺书,明确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凭证及时组织采伐,在伐后3天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伐后验收。
对已批准林木采伐地块,采伐单位(人)实行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各乡镇必须做好采伐监督工作,县林业局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八、林木采伐验收(一)采伐验收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应成立木材检量组织。
(二)采伐验收必须做到及时、准确。
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采伐单位或个人伐后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已到采伐期限的必须主动安排验收。
验收人员应当2人以上,验收后须填写检尺码单及林木采伐验收单。
(三)采伐验收应到采伐实地验收。
验收前须到采伐现场察看,核实其采伐地点、四至范围、采伐方式、采伐树种、采伐强度、采伐株数、采伐材积是否与采伐许可证一致,检查无误后方可验收打印。
(四)采伐号印必须专人保管,不准出借他人打印,验收时不准人和印分处两地。
九、采伐指标的核销(一)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
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
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实行择伐、抚育间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
对人工林也可以采伐株数控制,由采伐蓄积量换算成采伐株数。
对实际采伐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的,采伐申请者应聘请除原设计人员外的林业设计资质单位(人员)对其采伐地点、林种、面积、方式、强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符合伐后林木保留株数或伐后林分郁闭度设计要求,林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审批、验收公示审批、验收实行乡镇、村二级公示制,接受群众的监督。
县林业局每月将审批情况通报乡镇政府,审批、验收的情况由乡镇政府于一周内予以公示。
十一、审批、验收台帐审批、验收结束后,须及时做好审批、验收台帐登
记,验收台帐每月上报县林业局。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林木采伐验收监管办法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