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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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城市发展的加速和人口的增长,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管理变得日趋重要。

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与舒适、提高运输效率以及减少交通拥堵,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管理办法应该得到进一步加强和严格执行。

二、车辆选型与标准1. 车辆选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根据不同路线和客流量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公共交通工具,如巴士、有轨电车或地铁等,在满足乘客需求的同时,也应注重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2. 车辆配置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乘坐舒适度,车辆应该配备必要的设施,如安全带、扶手、灭火器、紧急疏散出口等,并保证车辆内部设施的整洁和卫生。

三、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资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通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2. 驾驶员素质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安全驾驶,并积极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使乘客感到舒适和满意。

四、运营管理1. 运营计划与调度根据城市公共交通需求的变化,运营管理应制定合理的运营计划和调度,确保车辆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提供及时和便捷的交通服务。

2. 安全管理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车辆运营管理应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并监控车辆的行驶状态,提前预防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3. 乘客服务为了提高乘客的出行体验和满意度,车辆运营管理应加强乘客服务意识,提供准确的线路信息、班次信息和票务信息,并积极响应乘客的反馈和投诉,及时解决问题。

4. 环境保护车辆运营管理应注重环境保护,加强车辆尾气排放的监控和控制,推广新能源车辆的使用,并提倡乘客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的使用,降低交通拥堵和污染。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车辆运营管理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2. 执法力量加强公共交通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交通秩序和乘客的权益。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琼府〔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0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共同做好“零关税”(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同)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作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工作的省内协调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省内各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第三条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完善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编制信息共享目录,将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数据信息及时归集到海南省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并根据监管需要向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实时推送有关数据。

第二章进口主体第四条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可按政策规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

公共交通工具消防管理办法

公共交通工具消防管理办法

公共交通工具消防管理办法公共交通工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人们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然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的风险仍然存在。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这些事故,确保乘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执行一套完善的消防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一、消防设施和装备公共交通工具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器安装座和自动灭火系统等。

这些设施和装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同时,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消防设施和装备的放置位置应当合理,易于使用。

二、消防员和安全培训船舶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员,并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消防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和演练,以保持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此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员工也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应急逃生程序和防火措施。

三、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以测试和评估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这些演练应涵盖各种火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确保乘客和员工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序地疏散和救援。

公共交通工具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报警、疏散路线和集合点等。

四、火灾风险评估和监测公共交通工具应对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评估和监测可以涉及舱室结构、电气设备、燃烧物质等各个方面。

对于高风险区域,如厨房、发动机室等,应加强监测和巡视频率,确保火灾风险得到控制。

五、公共交通工具维修和检查公共交通工具应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确保各项设备和装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性能。

维修和检查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

任何设备或装备出现故障或不符合标准的情况都应及时处理和更换。

六、船员和乘客安全宣传教育公共交通工具应加强船员和乘客的安全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可以采用宣传海报、安全演示视频、宣传单页等形式,提供安全知识和应急指导。

船员应当在出发前向乘客提供必要的安全说明,包括疏散途径、紧急装备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运输工具管理制度

运输工具管理制度

运输工具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和规范公司内部的运输工具管理制度,有效管理和保障公司运输工具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所有员工都应该遵守本制度的要求,确保运输工具的合理使用和维护。

2. 运输工具管理责任2.1 公司管理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运输工具的管理工作,包括车辆的注册、保险、维护和报废等事宜。

2.2 运输工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负责对运输工具的安全、完好和正常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2.3 每位员工都应当对配备给其使用的运输工具负有责任,保持运输工具的整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3. 运输工具的登记和管理3.1 每辆运输工具都应当进行登记,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所属部门和使用人员等。

3.2 运输工具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使用,不得私自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

3.3 运输工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其符合交通安全和环保要求。

4. 运输工具的维护和保养4.1 运输工具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按照相关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确保运输工具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2 运输工具的维护和保养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和及时,包括维修日期、维修内容和维修人员等信息。

5. 运输工具的报废和淘汰5.1 运输工具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出现严重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报废和淘汰处理。

5.2 报废和淘汰的运输工具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置或者转让。

6. 运输工具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6.1 公司应当通过内部宣传和培训活动,向员工普及运输工具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6.2 公司还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有关运输工具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运输工具管理的认识和责任意识。

7. 运输工具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7.1 公司管理层应当督促和监督运输工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7.2 运输工具管理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运输工具的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8. 其他事项8.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保留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解释的权力。

(完整版)关于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条款

(完整版)关于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条款

关于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条款一、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二、2007年5月8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3.2007年4月铁路第六次提速后,增开了全列软席列车。

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能否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车票如何报销?答:全国铁路第六次提速后,全列软席列车的数量大幅增加。

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出差的需要,对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修订如下:(1)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2)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司(局)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3)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4)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

三、2007年7月12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8号):(一)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的交通工具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等。

当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一般应乘坐规定等级内费用相对较低的交通工具。

(二)任务紧急或出差路途较远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司局以上领导批准后,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

关于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条款

关于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条款

关于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条款一、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二、2007年5月8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3.2007年4月铁路第六次提速后,增开了全列软席列车。

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能否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车票如何报销?答:全国铁路第六次提速后,全列软席列车的数量大幅增加。

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出差的需要,对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修订如下:(1)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2)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司(局)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3)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4)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

三、2007年7月12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8号):(一)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的交通工具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等。

当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一般应乘坐规定等级内费用相对较低的交通工具。

(二)任务紧急或出差路途较远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司局以上领导批准后,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一、总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为保证道路交通有序进行,确保交通安全,提供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而设置的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安设施等。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提高其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 科学规划:道路交通设施应根据道路特点和交通需求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安全、便利、高效。

2. 统一标准:道路交通设施的设计、设置和标示等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并及时更新升级。

3. 授权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责任由相关交通管理机构承担,并相应地进行授权。

4. 安全为先: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交通安全为首要任务,做到合理、高效、可靠。

5. 便民惠民: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尽量符合行人和交通参与者的需求,提供便利。

三、设施分类和设置1. 交通标志:交通标志是指用以引导和警示交通参与者的符号和标识牌。

根据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交通标志可以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和指路标志等。

(1)指示标志:用以引导和指示交通参与者前行、转弯、靠边停车等。

应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位置宜明显、易于辨认。

例如,道路直行、转弯、靠边停车等指示标志。

(2)警告标志:用以警示交通参与者注意道路的特殊情况或危险区域。

例如,危险弯道、施工区域、动物穿行等警告标志。

(3)禁令标志:用以限制或禁止交通参与者的某些行为。

例如,禁止左转、禁止超车等禁令标志。

(4)指路标志:用以指示道路的行车方向和行车距离。

例如,指示城市中心、人民广场等指路标志。

2. 交通标线:交通标线是指通过涂绘等方式在道路上标示出道路的行车规则和限制。

根据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交通标线可以分为虚线、实线、黄色标线、白色标线等。

(1)虚线:用以标示交通流的导向线,其可以跨越被画线的车道。

例如,虚线可以用于标示上下坡道、变窄区域等。

(2)实线:用以标示车辆禁止调头或者越过大部分实线的行车规则。

例如,实线可以用于标示禁止变道、禁止调头等。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遵循安全、便利、高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第五条对于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乡发展、道路网络的连通性、交通需求的变化等因素。

第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交通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因素,避免或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八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注重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设施的质量和效能。

第九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应当体现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做出合理决策。

第十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相统筹,形成统一的规划体系。

第三章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第十一条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应开展前期论证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要求,严格把关施工质量,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利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工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养护第十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养护工作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28•【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89.08.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1989年8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倒卖车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骑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等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市骑用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验证合格,申领车辆号牌、使用证、打印钢号。

第四条申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号牌、使用证,应有下列证件:(一)购买的新车,凭发货票;(二)个人组装的车辆,凭购买主要部件的发货票;(三)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带入的车辆,凭海关税单;(四)外地迁入的车辆,凭迁出地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迁出证明。

申领人须分别持上列证件和户口本或本人身份证件,在三十天内办理申领手续。

第五条自行车号牌须安装在后档泥板或车架前脸处;三轮车及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号牌须安装在前斜梁或车箱后栏板上。

第六条车辆号牌、使用证,应妥善保管。

遗失的,须持户口本或本人身份证件并携车辆,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更换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打有钢号的部件,须持车辆号牌、使用证及购买部件的发货票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补打钢号,并在换下来的部件钢号旁打印“废”字。

交通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交通运输工具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汽车、船舶、火车、飞机等。

三、安全责任1.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

2. 交通运输工具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操作人员培训等。

3. 操作人员负责按照操作规程驾驶交通运输工具,确保行车安全。

4. 乘客有义务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乘车秩序,配合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交通运输工具的购置、维修、改造、报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2. 交通运输工具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交通运输工具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 交通运输工具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安全锤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5. 交通运输工具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a. 驾驶前应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可靠;b. 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严禁超速、超载、酒后驾驶;c.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d. 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乘客生命安全。

6. 交通运输工具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7. 交通运输工具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 交通运输工具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事故,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1. 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交通运输工具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区工作人员交通工具管理制度

景区工作人员交通工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景区交通工具的管理,确保景区交通秩序和安全,提升景区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工作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等。

三、交通工具的使用规范1. 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2. 工作人员应使用景区提供的交通工具,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借用或使用他人交通工具。

3. 使用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时,应佩戴安全头盔,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 工作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车速适中,不得超速、逆行、闯红灯、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

5. 行驶途中,不得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的药物。

6. 使用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时,应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制动、灯光、转向等部件齐全有效。

四、交通工具的维护保养1. 工作人员应定期对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2. 发现有故障或安全隐患的交通工具,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维修。

3. 禁止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交通工具。

五、交通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理。

2. 对因交通违规造成安全事故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监督检查1. 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交通工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八、其他规定1. 工作人员应遵守景区关于交通工具使用的其他相关规定。

2. 景区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景区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景区交通秩序和安全,为游客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文明、和谐、安全的景区环境。

交通工具管理制度

交通工具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工具管理制度篇一:公司交通工具管理制度一、目的为降低工作与管理运营成本,规范车辆费用报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其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员工。

2、本办法所指车辆费用为公司所购车辆(公务车、物流货运车辆)和各类私车但公用的车辆费用及给予频繁外出的业务人员和送货人员的交通补贴。

三、政策1、公车只用于员工工作必需时使用,据实报销,未经公司许可禁止私用。

非自然损坏的人为损坏应按损失或修复费用额度予以赔偿。

2、私车按本办法具备费用报销或补贴资格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原则上不再报销含计程车在内的短途交通等相关费用,经公司许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3、原则上公司不再贷款或借款给员工工作需用购买摩托车、电动车等。

现仍在使用或无相应摩托车、电动车和助力车的服务业务体系内的频繁外出人员和送货人员,公司可考虑给予其交通补贴。

具体参照以往标准并根据各区域地区差异确定补贴限额标准。

4、报销或补贴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审批后依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5、超出本办法补贴或报销范围的费用和限额的,公司不予报销或补贴,由员工个人承担。

6、现有的各种公务用摩托车、电动车和助力车需按所在地交通法规规定办理齐全各类证照,违者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报销或补贴范围1、公司车辆报销的范围包括养路费、保险费、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年检费等,不报销因驾驶人违规驾驶带来的损失费和相关罚款以及驾照年检费,具体由当事人或连带责任人承担。

2、私家汽车具备费用报销资格的,按相应的标准限额报销,报销的范围仅限于养路费、保险费、过路费、油费、车辆年检费、停车费、维修费,不报销驾驶人自行出车带来的损失费和相关罚款及驾照年检费,具体由员工个人承担。

3、员工交通补贴用于服务业务部门员工上门维修或送货需频繁外出的,包(交通工具管理制度)括现仍在使用摩托车、电动车和助力车的。

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办法公司员工出差管理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差预算的管理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差旅交通工具的管理第二条交通工具的选择标准:(1) 白天(6:00-19:00)乘车超过6小时(含),夜间(19:00-6:00)乘车超过4小时(含)可乘坐硬卧,低于上述时间应乘坐硬(软)座席位。

(2) 远途(时间超过6小时)出差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采用汽车出行,一般火车超过六个小时可以选择卧铺出行,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3) 差旅期间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机场和市区之间如无紧急情况应乘坐机场大巴,如需乘坐出租汽车,必须在报销时注明原因,该部分交通费随同机票一起报销。

(4) 出差人员在出差地根据需要,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地铁,特殊情况可以考虑乘坐出租车。

第三章出差人员的相关规定第三条短期出差人员的规定(1) 因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常驻地前往国内其他地区,一个月以下的出差称之为短期出差。

短期出差的员工每人150元住宿标准,同性别员工超出两位出差时,应入住双人或三人标间,有特殊情况报除外,但需先向总经理汇报并取得答复。

(2) 深圳、珠海等地出差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其他地区出差午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3) 出差期间有对外招待餐报销时,参与招待餐的每人每次抵扣当天日误餐补助的一半。

第四条长期出差人员的规定(1) 由公司安排派往到外地且工作在一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称之为长期出差。

对于长期出差的人员,为节约住宿费开支应在当地租房住宿。

(2) 长期出差租房初期(指租房当月),可自行购买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公司一次性给予每人300元的标准,凭票据报销,以后产生的相关费用则由个人承担。

(3) 长期出差期间深圳、珠海等地出差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30元标准。

(4) 长期出差期间每人每天给20元差旅补助,与误餐补助合并一起发放。

(5) 出差期间有对外招待餐报销时,参与招待餐的每人每次抵扣当天日误餐补助的一半。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的电讯卫生检疫(简称电讯检疫)管理,通过风险评估,科学有效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口岸传播和扩散,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国门安全,便利口岸通关,服务经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际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船舶、航空器、列车等交通工具的电讯检疫和管理。

第三条所有出入境交通工具应当实施卫生检疫。

根据交通工具运营者或其代理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电讯检疫。

第四条电讯检疫是指出入境的交通工具通过无线通讯或其他便捷通讯方式,按要求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规定内容。

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认为其符合检疫要求,准予其无疫通行,不实施登交通工具检疫。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所提供材料、诚信档案、既往卫生检疫和卫生监督结果,开展风险评估。

第六条口岸运营者应当为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电讯检疫提供必需的场地、通道和功能用房,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达标的口岸方可开展电讯检疫业务。

第七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的电讯检疫管理。

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检疫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船舶电讯检疫第八条出入境船舶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或驶离口岸小时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入境船舶航程不足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申请入境电讯检疫。

出境船舶在港时间不足小时的,可在抵达本口岸时申请出境电讯检疫。

船舶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可采用电子化、信息化及书面等方式申请电讯检疫。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第九条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出入境电讯检疫应申报以下信息:(一)船名、国籍、呼号、国际海事组织编号、预定抵离时间;(二)发航港、最后寄港、周内寄港;(三)船员和旅客人数;(四)载货清单、船载主要物品清单;(五)航海健康申报书、相关卫生证书等。

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

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

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全段轨道车管理,保障物资供应,提高轨道车运用水平,确保轨道车行车安全,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等) 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自备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修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第3条轨道车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实施逐级负责,坚持“集中管理、用修分开、专业检修”的原则,推行信息化管理。

第4条轨道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安全生产为中心,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运用、安全和组织措施,实施专业管理;正确使用,精心保养,规范检修,确保性能良好;强化专业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确保运用安全。

第5条轨道车司机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轨道车司机》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轨道车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7条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轨道车实行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日常归属综合修配车间管理,设置轨道车班组。

轨道车监控分析归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日常运用安全检查由安全科负责,日常运用、检修质量由设备科、线路科负责。

第8条组织机构与职责二、主管运用安全副段长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我段轨道车管理、运用、安全工作,并制定轨道车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落实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模式,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激励考核机制,每季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一次设备质量、安全分析会议,根据轨道车运用管理要求及作业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分析会议,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3.负责组织、参与轨道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

组织轨道车安全风险排查,制定相应安全控制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完善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意见、建议,并督促落实。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一、序言城市公共交通对于现代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特制定本《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二、公共交通的定义公共交通是指为市民提供出行服务的交通工具和设施,包括公交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

三、公共交通的运营管理1.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配备合格的车辆和驾驶员。

2.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营计划,确保市民的出行需求得到满足。

3.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和舒适性。

4.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市民的问题和意见。

四、公共交通的票价管理1.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合理制定票价,确保运营成本得到覆盖,同时照顾市民的经济能力。

2. 政府有权对公共交通票价进行监管,并及时调整票价,以适应市场变化和经济发展。

五、公共交通的安全管理1.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市民的乘车安全。

2.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驾驶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

3.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及时排除隐患。

六、公共交通的环境保护1.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推动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车辆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控制空气污染。

3.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垃圾分类设施,促进垃圾的分类处理。

七、公共交通的智能化建设1.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推动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设智能调度系统,提高公交车的准点率和运行速度。

3.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设智能支付系统,提供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

八、公共交通的创新发展1. 政府应当鼓励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进行创新,推动公共交通的服务品质和运营方式的改进。

2.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多元化的服务,满足市民个性化的出行需求。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交通设施应当具备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操作便捷、安全可靠等特点。

第五条交通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应当与道路交通的规划、建设相配套,确保交通信号的准确、合理和有效。

第二章交通设施的设置第六条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交通设施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和交通管理需要;(二)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考虑交通流量、道路类型、车辆种类、行人通行需求等因素;(三)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与道路的规划、建设相协调,确保交通流畅;(四)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注重环保,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五)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方便行人和车辆的操作和通行。

第七条交通设施的设置需要经过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确保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第九条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标志清晰,易于辨认,不得模糊、遮挡或损坏。

第十条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交通设施的维护第十一条交通设施的维护包括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

第十二条交通设施的日常维护应当由相关单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管理部门、道路管理部门等。

第十三条日常维护的内容包括:(一)设施表面清洁;(二)标志、标线的补漆和刷新;(三)设施灯光的检查和更换;(四)设施组成部分的维修和更换等。

第十四条交通设施的定期维护应当根据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规范进行,确保设施的良好状态和正常功能。

第十五条交通设施的维护应当及时响应,确保设施故障或损坏后能够迅速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交通设施的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维护的质量和效果。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前言道路交通设施作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持续运行和维护,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简介《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补充和细化,于2014年6月实施。

办法明确了交通设施的定义和管理范围,规定了各类交通设施的管理机构、建设、运营、维护和检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理。

管理范围《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设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路标、标线、路灯、信号灯、隧道、桥梁、隔离带、收费站、服务区等。

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对这些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建设和运营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和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

具体来说,建设单位要制定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施工单位应确保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参与规划和督导等方面的工作。

运营过程中,管理机构要及时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维护制度。

同时,对于设施的更新、扩建和改造等工作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确保其满足交通运输需求和安全要求。

检查和处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处理职责。

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设施的建设、运营和保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乱涂乱刻、毁损或盗窃交通设施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要保障,而《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则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和指导方针,为日益发展的交通运输行业提供了可靠的支撑和保障。

交通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设施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设施的安全、畅通和有效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秩序井然,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依据《交通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保养、使用等各个环节中的管理和运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交通设施和服务,促进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品质提升。

第五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法律法规,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工作,为城市交通运行的顺利和市民出行提供保障。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积极配合合作,共同推动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设施管理单位第七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划分职责,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等工作,明确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确保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工作人员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交通设施的数据监测、分析和处理工作,及时调整管理工作策略,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对能力,确保城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交通设施的建设第十三条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十四条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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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工具管理,规范交通工具使用原则和行为,依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工具,是指公司自有的各类载客汽车。

第四条交通工具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定编管理原则。

交通工具的配置遵循实事求是、保证工作、从严控制、降低成本,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机构配置管理用车、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的数量、单价等定编标准,实现交通工具配置标准化。

(二)逐级管理原则。

在公司范围内,由总公司、省级
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对所拥有、使用的车辆分别进行管理。

各级管理机构对下一级机构交通工具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管理分类
第五条交通工具管理分类分为管理用车、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

与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分类相对应的关系为管理用车和公务用车对应其他运输设备,业务用车对应理赔车。

第六条管理用车是指总公司及所辖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工作用车。

第七条公务用车是指日常公务、业务接待的用车。

第八条业务用车是指各级分支机构开展理赔调查、核保生调、保全生调及销售预警面访等调查业务用车和开展其他业务的用车。

第三章管理流程
第九条交通工具管理流程包括交通工具的预算管理、
权限管理、购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调拨管理和租赁管理。

第十条交通工具的购置以及存量交通工具的维护、维修、合并、置换、盘点、调拨、变卖和报废等全程管理均需纳入SAP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交通工具的配置均须纳入交通工具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交通工具预算以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遵循定编管理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投资规模内进行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总公司每年根据预算工作总体思路,编制年度交通工具预算指引作为各级机构编制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定编管理原则,结合业务发展状况以及费用承担能力等因素,按照总公司下达的预算指引,逐级审核、上报交通工具预算。

第十五条对交通工具缺编的分支机构可以给予新增配置,对达到处置条件并提出处置申请的分支机构可以给予更新配置。

第十六条对交通工具超过定编标准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增加配置。

第十七条对于费用超支或未完成保费任务的分支机构,核减下年度交通工具预算。

第十八条省级分公司高管人员在地(市)分公司或公司其他机构兼职的,只能配置一辆管理用车,不得重复配置。

第十九条总公司以正式文件下达各分支机构的交通工具预算,作为交通工具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条交通工具年度预算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第二十一条交通工具预算须纳入Cognos预算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章权限管理
第二十二条交通工具的购置由总公司根据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集中采购。

特殊情况下,经总公司批准授权的可以由省级分公司组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备总公司。

第二十三条交通工具处置包括报废和变卖。

对满足处置条件的,由省级公司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审批处置并报备总公司。

不满足处置条件的,必须报总公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禁止质押或抵押交通工具。

捐赠交通工具的,必须报总公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因各种原因造成交通工具的丢失、毁损或被盗须上报总公司申请资产损失认定,并按照总公司批复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负责审批省级公司间车辆调拨及各级分支机构管理用车、公务用车的调拨;省级公司负责审批辖内机构超编、闲置业务用车的调拨。

第二十七条租赁车辆超过三个月必须报总公司审批。

租赁车辆不超过三个月由省公司审批。

第六章购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新购置的业务用车应按照总公司设计的喷涂样式进行车身喷涂。

特殊情况,须报总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按照车辆采购合同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办理交通工具到货后的验收手续。

对未通过验收的不合格交通工具,不得签收,应按照合同或有关约定办理退货或采取其他弥补措施。

第三十一条新购置的交通工具应及时缴纳税费、办理牌照,特殊情况需向总公司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新购置的交通工具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三条新购置的交通工具以报单、购置发票和各项税费凭证在接车后一个月内据实入账,不得挂账。

第七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省级和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用车由实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确保高管人员工作用车。

第三十五条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由实物管理部门统一调度使用。

第三十六条已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或转任督导员、巡视员的人员在离任或退休的一个月内交回管理用车。

第三十七条不得将公务用车作为高管人员的专车使用。

第三十八条杜绝公车私用行为。

第三十九条交通工具的驾驶员须持有中国公安交通管理局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实物管理部门认定资格。

第四十条实物管理部门应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驾驶教育与培训,要求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实物管理部门应做好交通工具的维护管理工作,对交通工具的定期检查、保养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交通工具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四十二条各级机构须为所拥有的交通工具购买车辆
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保险。

第四十三条发生交通工具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或被盗案件后,须及时办理索赔,避免造成资产损失。

第四十四条交通工具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后满3个月仍未追回的应当确认为损失。

第四十五条交通工具实物管理部门应参考交通工具的行驶年限、行驶里程、损坏状况和配件价格等综合因素,测算制定单车维修费定额,合理控制交通工具的使用及维修成本。

第四十六条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总公司要求及时维护和更新交通工具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及SAP资产管理系统中交通工具管理信息,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七条各分支机构对于未按交通工具管理相关规定使用、维护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工具提前报废、毁损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罚结果上报总公司。

第八章处置管理
第四十八条交通工具报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当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和延缓报废手续。

第四十九条交通工具的变卖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

交通工具变卖必须经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交通工具评估价格和净值中的较高者,否则须报总公司审批。

第五十条交通工具的处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交通工具已经达到折旧年限或累计行驶三十万公里以上;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交通工具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超过重置成本30%以上;
(三)交通工具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30%;
(四)经修理和调整仍不能达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要求;
(五)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
(六)国家强制报废的交通工具;
(七)国家规定报废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交通工具报废后半月之内,实物管理部门须将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并向财务部门出具报废交通工具回收证明,同时停止报废交通工具的一切费用支出。

财务部门办理有关资产报废会计核算事宜。

第五十二条交通工具变卖须签订出售合同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中应注明,交通工具过户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购买者承担和负责。

第五十三条交通工具变卖后的账务处理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进行,回收款项应如实入账,不得挪用。

第九章调拨管理
第五十四条为了提高交通工具利用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避免交通工具闲置浪费,交通工具的调拨按照科
学分配、有偿使用原则进行。

第五十五条各利润中心之间的交通工具调拨,双方经申请并获得上级公司批准后填报调拨单,按照账面净值进行调拨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调拨交通工具的权证资料要齐全,双方须及时办理过户及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财务部门须根据公司会计制度对调拨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第五十八条调拨完成后,双方要及时进行SAP资产管理系统交通工具存量管理信息的维护。

第十章租赁管理
第五十九条分支机构租赁车辆须履行租赁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严禁各分支机构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租赁或以租代购交通工具。

第六十一条严禁各分支机构租赁管理用车。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北京研发中心、上海数据中心、各区域审计中心和保险研修院等机构的简称。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裁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管理细则》(国寿人险发〔2007〕2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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