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例解【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45 00 (18 000×25%) 贷:所得税费用 4 500 3.2009年 12月 31日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借:销售费用 16 000(34×100×15×2/3-18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6 000 纳税调整:年终申报所得税时,纳税调增 16 000元。所得税会计处 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4 000(16 000×25%) 贷:所得税费用 4 000 4.2010年 l2月 31日 借:销售费用 20 000(36×100×15-34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000 纳税调整:年终申报所得税时,纳税调增 20 000元。所得税会计处 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5 000(20 000 × 25%) 贷:所得税费用 5 000 5.假设全部 36名销售人员都在 2011年 12月 31日行权: 借:银行存款 18 000(36×5× 100)
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
扣除。 其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 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于会计上计算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 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 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 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告》明确将股权激励划归为工资薪金支出,与会计处理一致。这 是新规的一大亮点。 (二)从确认时间上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 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告》仍坚持“据实扣除”的原则,在扣除时点上明确要求在股权 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方可确认成本费用扣除,无论是立即可以行权的,还 是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无论权益结算或者现金结算股份支付,都依据权责发生制原 则按公允价值计提了成本和费用。因为计提时,并未实际支付,不符合 税法上“据实扣除”原则,所以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扣除,需作纳税调增处理。而实际行权时,则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应据 实扣除,作纳税调减处理。
案例
金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了一项股份支付协议。该协议规定:2008年 1 月 1 日,公司对 40名销售人员实行股权激励,销售人员必须为公司服务 3 年并完成一定任务,才能在期满时,以每股 5 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100股。公司股票在股份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估计为 15元,公司的股票面 值为 1 元。 在第一年,1 名销售人员离开了公司,公司预计 3 年中销售人员离开的 比例将达到 10%,即实际行权人数估计为 40×(1-10%)=36(人); 第二年,销售人员中有 2 名离开了公司,公司估计离开的销售人员将 达到 15%,即实际行权人数估计为 40×(1-15%)=34(人); 第三年,又有 1 名销售人员离开,实际行权人数为 36(40-1-2-1)人, 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 17元。 案例解析: 1.2008年 1 月 1 日为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 2.2008年 12月 31日,当期应当确认的销售人员费用: 36×100×15×1/3=18 000(元) 借:销售费用 18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 000 纳税调整:会计上权益结算股份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应付职工薪酬作为 一项成本费用处理,但并未实际发生,税法上不允许扣除。年终申报所 得税时,应纳税调增 18 000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的规定,以上财税差异属 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按 25%,所得税会计处理: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股份支付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例解【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18号,以下 简称《公告》),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作了详细规定。对此,笔者特以案例形式就股权激励相关所得税会计处 理问题做详细分析。 相关规定 (一)从范围上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明确规定,股份支付属于职 工薪酬的内容,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 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 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 他支出。实际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权益结算 和现金结算等股份支付作为职工薪酬的具体内容,而《公告》分两种情 况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说明: 首先,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 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4 000
贷:股本 3 6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68 400 纳税调整: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 - 职工 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 17元,购买价为 5 元,则: 税前扣除金额:(17-5)×36×100=43 200(元) 职工行权时,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允许据实扣除,允许当年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 43 2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3 200元。前期确认的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在本期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 13 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3 500 43 200元是《公告》规定的行权年度可在税前扣除的股票期权薪酬成 本,可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税前扣除指标的基数。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