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保障公众安全。
第四条中国国务院应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履行相应的生产手续,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生产工艺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销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产品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严格实施销售记录和客户信息登记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合法取得储存许可证,按照规定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根据爆炸物品的特性,分类储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加强对储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储存记录制度,确保储存过程的可控和可追溯。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75066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结合我矿爆破器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器材指下列物品起爆材料:秒(毫秒)延期雷管、导爆管雷管、起爆器及非电导爆系统。
爆炸物品:各种炸药。
一、职责1、矿山安全技术部矿山安全技术部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总炸药库和所有东大山施工单位井下建立的临时炸药库每两周一次的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中的临时检查。
对爆破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工艺规范进行监督和管理。
2、武装保卫部不定期的对所有施工单位爆破器材的管理进行检查,同时须由矿山安全技术部安全员陪同协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仓储场所、运输单位、使用单位。
三、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管理措施。
3.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和追责,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4. 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活动。
2.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 销售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产品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识,告知用户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地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销售场所安全。
五、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和设施,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分区分类储存,根据爆炸性质、危险等级进行区分,严格遵守国家的储存规定。
3. 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无泄漏、无损坏、无混装的情况发生。
4. 储存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储存环境和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储存安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活动。
2. 运输单位必须对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进行包装,确保产品的安全运输。
3. 运输单位必须根据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等级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载运输。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矿山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山生产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及义务。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技术管理,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存放。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的风险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从事爆破施工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爆破作业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章爆破施工管理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建立爆破作业方案,明确各项作业指标。
第八条爆破施工人员应按照企业规定的资质要求,持有效证书从事爆破作业。
第九条进行爆破施工前,矿山企业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培养。
第十条爆破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安全监控。
第十二条爆破施工作业须由专人负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爆炸物品存储管理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爆炸物品存储区域,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分仓进行,确保不同类型的爆炸物品存放分开。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储存仓库应符合相关标准,定期检查仓库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储存仓库应设置专门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储存仓库应制定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物品流向的清晰可追溯。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储存仓库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并保持仓库周边的安全环境。
第四章火药销售管理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销售火药的相应许可。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建立火药销售台账,记录销售火药的数量、品种和购买人信息等。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应以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为基础,以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为支撑,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指导。
第五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第二章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分为炸药、雷管和起爆器材等几类。
第七条从事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爆破安全责任人、检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责及操作流程。
第九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爆炸物品安全使用和管理的培训,了解各类爆炸物品的性质和用途,学习正确使用和保管的方法。
第十一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具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矿山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对矿山爆破作业进行详细计划和方案的制定,确保爆破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制定严格的进货、出货、验收和库存管理制度,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矿山。
第十四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类爆炸物品的性质和用途,划分存放区域,确保爆炸物品的分类、密封、标记和储存。
第十五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保管、检查和更替,确保爆炸物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包括爆炸物品的研究、实验、开发、试验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质、用于民用领域的物品,包括炸药、炸药原材料、雷管、火药、爆竹、烟花、焰火、烟火器材等。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分类、分级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分级和许可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分级第六条爆炸物品按其危险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以A、B、C表示。
一级爆炸物品(A类):具有逐级加大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最大。
二级爆炸物品(B类):具有一定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适中。
三级爆炸物品(C类):具有较小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较小。
第七条带有“爆炸物品”标志的爆炸物品包装盒、容器和外包装上,应当标明其危险性和等级。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八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第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1、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爆炸物品造成事故,影响财产和生命安全,防止爆炸物品外流,特制定本制度。
2、品的采购与押运:2.1、材料必须事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2、中要派专车,由押运员押运,司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途中不得随意停留,以免发生意外。
2.3、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4、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5、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6、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7必须分别运输。
2.8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9、员在装车时,负责清点查验爆炸器材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0、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动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
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装卸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吸烟、用火。
3、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3.1物品必须由专门仓库保管,并建有严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
库房要远离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3.2、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3.3、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
检查消防、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范本(2篇)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山分厂内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和各类案(事)件发生,保障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和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在矿山区域范围内储存、购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公司范围内使用、储存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五条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公司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公司内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在落实“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的基础上,必须建立以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
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四)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必须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采剥组应按规定到沾益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购买,严禁私自买卖民用爆炸物品。
第八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由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1《爆破员作业证》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操作爆破。
第九条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安全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
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号。
第十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必须按规定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返回仓库储存。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样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样本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____)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2.入库时,乙方安排专门爆破人员入库登记。
3.乙方的炸药、雷管入库后,甲方负责看管,保证炸药、雷管在库内的安全。
二、火工品的领取1.乙方需用炸药、雷管时,须安排专门的爆破员配合药库库管员领取,清楚登记领取数量,出库后,乙方负责炸药、雷管的安全工作。
2.在运往工地过程中,乙方须安排危险品专用车辆到炸药库领取3.出库到工地的运输要有专门的押运人员押运三、火工品的使用1.乙方在使用炸药、雷管的过程中,要有专门爆破员负责管理炸药、雷管在工地的转移、发放工作。
2.乙方保证在使用炸药、雷管时,编码、登记清楚,每一编码对应一炮孔坐标。
3.每天工程结束后,乙方要核对炸药、雷管使用数量。
4.在爆破过程中,乙方要有专业爆破人员负责爆破,保证周围其它人员的安全。
5.使用火工品要轻拿轻放,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妥善管理。
发现雷管、炸药丢失,乙方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无甲方责任。
四、火工品的退库1.乙方在退库过程中,由指定的危险品专用车辆、爆破员和押运员负责运输。
2.乙方爆破员配合炸药库库管员登记入库。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样本(2)爆炸物品在民用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但其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也不可忽视。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和规范。
本文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法依据及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2023年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3年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提高矿山生产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山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从事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管理、销售和使用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矿山生产、建设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起爆药、发火器材等。
第四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切实保障矿山生产安全。
第五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主管部门是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职责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越权限生产,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转让生产。
第九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质量档案和安全档案,保存相关证据及原始记录,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销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并定期向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销售情况。
第十三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对购买人进行资格审核,确保购买人具备使用爆炸物品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四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爆炸物品进行安全包装和标识,并向购买人提供正确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五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和意见。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矿山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山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工作程序和责任制度,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销售、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章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核对、清点和盘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制定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更新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库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章附则第一百六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一百六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研究与交流。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工程爆破、岩石炸裂、矿石开采等民用领域的爆破物品。
第四条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第七条地方各级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并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标准;(二)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追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产品的登记制度,明确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销售设施和场所,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对销售信息进行登记,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2篇)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山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该依法、科学、合理、有效,实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应做到与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爆炸物品从业人员证书制度等相关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第六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制定和修订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审查的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商品运输安全制度,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购置和存储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购置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许可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对购置的民用爆炸物品建立统一台账,做到数量清楚、规格明确。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存储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分类、分区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有安全通道。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设施的状况,确保设施的完好与安全。
第四章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进行严格审批,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对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矿山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矿山单位。
第三条矿山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第四条矿山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炸药和雷管等爆炸物品的购买和储存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矿山单位应定期进行爆炸物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储存条件。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管理第七条矿山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爆炸物品购买计划,并按照计划采购爆炸物品。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购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国家质检局认可的进货渠道。
第九条矿山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爆炸物品的接收、验收和入库制度,并进行相应记录和备案。
第十条矿山单位应将爆炸物品储放于专门的爆炸物品库房内,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库房应符合相应的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干燥通风的环境。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库房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设备、监控设备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库房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四条不得将爆炸物品与其他物品混放在一起,应根据爆炸物品的性质进行分类储存。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第十五条矿山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爆炸物品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
第十六条矿山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炸物品,并保持国家质检局认可的供应渠道。
第十七条矿山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爆炸物品的领用、归还和使用记录制度,并进行相应备案。
第十八条矿山单位应定期对使用的爆炸物品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使用的能力。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进行,并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安全保障第二十条矿山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爆炸物品的安全保障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矿山单位应定期对爆炸物品进行盘点和清查,确保其完整和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用途的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爆炸现象的物品。
第四条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性能提升和应用范围拓宽。
第五条科学合理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活动的监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生产销售过程中不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产品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三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经营范围开展销售活动。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销售环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销售单位应对所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销售单位应对销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销售单位应提供明确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引导用户正确使用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八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
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储存环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以及爆炸物品相关行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指可能在爆炸、燃烧、变化的过程中释放大量能量、产生较高的温度和压力,并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居民区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储存爆炸物品。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应急演练,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的场所、设备和工艺,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二)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获得有关资格证书;(三)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材料采购和使用规范、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等;(四)保持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任务,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采取措施防止毒性气体、废水废弃物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第三章销售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应的经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爆炸物品销售和管理工作,并经过相应的培训;(三)建立爆炸物品销售与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产品的销售、交付和售后服务等环节;(四)维护与供应商和生产企业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得有关的产品信息和质量监控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销售以及其他与爆炸物品相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四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计划,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爆炸物品生产记录、质量检测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九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经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制定销售计划,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提示。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生产和销售资质,产品质量可靠。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矿山安全,合理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制定以下办法:
1. 矿山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矿山必须具备合法的爆炸物品使用经营许可证,购买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矿山必须建立健全的进货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购买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生产企业、批号等信息。
4. 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特定的区域内,爆炸物品库房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防火、防水、防潮等设施必须健全。
库房内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5. 矿山必须制定爆炸物品的领用、使用和销毁程序和规定,确保爆炸物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处理。
6. 矿山必须定期对爆炸物品库房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库房设施是否完好,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等。
7. 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爆炸物品安全培训,了解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安全。
8. 矿山必须定期组织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9. 矿山必须建立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10. 矿山必须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以上是针对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办法,矿山应严格按照上述办法执行,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和员工的身体安全。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前言矿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采矿、建筑、冶炼等行业的爆炸物品,它们的使用对于采矿、建设、生产等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同时,如果管理不当,也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因此,为保障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提升其使用效率,本文档旨在制定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安全第一: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合理使用: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使用的必要性和实际需求,不得滥用。
•规范管理:对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保证管理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综合治理: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涉及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协调、并行及相互制约等方面,必须与相关行业部门和专家组织一起综合治理。
三、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分为炸药、雷管和引爆器等三类。
1. 炸药炸药是一种含有能量较高的物质,经过适当加工处理后,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控制它的爆炸产生的能量来产生特定的工艺作用。
炸药的种类有很多,根据特定的需要和使用原则,可选择不同种类的炸药。
2. 雷管雷管也叫电火花点火装置,是指用于对炸药或者火药进行点火的设备。
根据其用途不同,雷管可以分为多种,例如爆破雷管、钩爆雷管、信管等等。
3. 引爆器引爆器也是一种电火花点火装置,通常是用在爆破中。
它是一种用于控制实际爆炸时间和进行远距离操作炸药装置的设备。
引爆器可以分为有线式和无线式。
四、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1. 爆炸物品的入库管理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规定的场所进行存放,存放场所应当设有门禁、专用库房等措施。
同时,对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物理性质、品种、质量、数量等信息进行记录储存。
2. 爆炸物品的领用管理在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领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领用的人员、领用数量、用途、领用时间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3. 爆炸物品的运输对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的司机和工作人员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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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
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
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爆破器材管
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
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
例》,结合我矿爆破器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器材指下列物品起爆材料:秒(毫
秒)延期雷管、导爆管雷管、起爆器及非电导爆系统。
爆
炸物品:各种炸药。
一、职责
1、矿山安全技术部矿山安全技术部专职安全员负责对
总炸药库和所有东大山施工单位井下建立的临时炸药库每
两周一次的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中的临
时检查。
对爆破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工艺规范进行监督和管理。
2、武装保卫部不定期的对所有施工单位爆破器材的管理进行检查,同时须由矿山安全技术部安全员陪同协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3、供应销售部必须由责任性强、坚持原则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资格证书的专人负责所有施工单位的爆破器材的发放和回收记录工作。
4、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每15天要组织一次火工品安全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矿山安全技术部和武装保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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