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三严考核培训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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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三严考核培训与管理制度

“三基三严”是医务人员整体素质和医疗水平的重要途径。“三基”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即是“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全院医务人员应提高认识,加强“三基三严”训练。特做如下规定:

1.“三基”培训为全员培训,各级医生均应参加。“三基”考核必须

人人达标。要把“三严”作风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始终。

2.科室成立由主任担任组长的考核小组,按规定本科室、本专业“三

基”训练计划、内容和考核标准。在“三基”训练过程中巩固和掌握已学过的基础医学专业知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3.培训内容:各级医师必须掌握卫生部要求的医学专业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本专业的医学技能。

4.培训及考核方式:科室考核小组负责“三基”训练工作,要求对

各级人员每季进行考核一次,并把考卷及考核成绩交医疗股。医疗股定期对全院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系统考核,督查各科室“三严”训练工作。

5.医院有针对性的进行急诊、急救知识的集中培训,以提高我院卫

生技术人员“三基”水平。

6.考核成绩将与奖金及执业医师注册挂钩。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处理;连续2

年不合格者不给予执业医师注册。

医务人员岗前教育制度

医院要对新分配到岗的医务人员实行上岗前教育,通过不断学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教育;

二、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

三、医疗法规、医德规范教育;

四、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五、本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及医院情况;

六、现代医院管理和发展的有关内容;

七、最新医学知识,前沿医疗技术等。

岗前教育要由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并在转正前做出评价。在岗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在岗职工在一定时间(一般以一个聘任期为单位)内必须积满一定继续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

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院管理。各科要打破医疗闭锁,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各科主任和专家组成。

l、拟定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

第八条各科要加强对本科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要求。医疗股应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科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有:培训、学术会议、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实地指导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获得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按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三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科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四章考核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分。学分的

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并授予相应学分,卫生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学分审核登记。

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合格证制度。

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工作目标,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l、不服从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

5、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最低学分数。

第二条学分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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