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思维特征及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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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思维特征及类别

律师的一切法律活动与法律事务都离不开其大脑思维的积极参与,更依赖质疑与实证思维的发挥。质疑与实证是极其复杂的心理活动,不同的思维主体对不同的法律事务与法律活动在不同的个案中表现出不同的思维方式。实质上,律师在质疑与实证思维中为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或解决特定的问题时总是要遵循一定规律的,运用具有共同特征的思维方式,也就是说,以质疑与实证为目的的法律思维有着特定的思维模式和分析原理。代理律师掌握这些原理与模式,对于指导办案,分析案情,举证与质证都是大有好处的。

思维就是思索、思考的意思。“思”就是想问题,“维”就是多角度,多层次,意味着活动的有序性。思维的基本内涵就是多角度、有秩序地思考,分层次、有条理地分析研究。

律师的法律思维就是要求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和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多角度、多层次、有条理地以个案进行质疑与实证,从而达到解决法律纠纷,做好法律事务的目的。

法律思维是每位代理律师应具有的心理品质,思维过程是一种高级智力活动,是对客观事物的特征和规律性的一种间接的、概括的认知过程。

任何人的思维过程都可分为三个层次:意识、潜意识和无意识。这三个层次并没有时间上的先后次序,也没有清晰的界限。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特殊思维,它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属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

一、律师的思维特征

一般来讲,代理律师的思维要具有独立性,不要随便受当事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左右,能够独立判断事物的运行规律,能够勇于承担相关责任。

2.思维的法理约束性

代理律师在思维的过程中,要始终受法理的约束用事,也不能离开基本的法理胡言乱语。

3.对法条引用的准确性不能凭感情

代理律师对法条的引用一定要准确无误,不能张冠李戴,能将无关法律体系或失效的法律条文加以引用。

4.对事实的质疑性

对事实的质疑是代理律师极有价值的思维素质,他要对已掌握的事实先发出怀疑,然后通过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和法理、法规,从而提出问题;用整体的眼光分析、审视案情。

5.对证据的实证性

任何证据都需要实证,不能凭想象确定证据的真伪,也不能从表面上确定证据的真伪。在证据的求真性过程中,要学会还原事物的本质,掌握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科学把握证据。

6.对信息捕捉的敏锐性

代理律师在信息捕捉过程中,要反应敏锐,能够及时调整自己的思路,充分认识事物的复杂性。

7.处理问题的灵活性

代理律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分寸,善于把握灵活性,及时化解矛盾,不要受当事入倔强、固执心理的影响,灵活处理好案件。诉讼的灵活性表现为经常不断地在局面结构上做出重要更替,其内在则表现为以统一的具体诉讼计划构思为背景的一系列诉讼实践

性思想。灵活性所包含的内容是:寻求达到诉讼目的的最简单的制胜途径和最有效的诉讼手段。

二、律师独特的思维种类

在民商诉讼博弈中,律师独特的思维种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固点思维

固点思维就是律师特有的一种思维方式,就是律师通过所收集的信息,及时抽点、提点,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如归纳争议焦点,就

是典型的固点思维;再如作为被告代理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何寻求破绽并通过有力的证据使其破绽被我所用就是固点思维。

2.整合思维

整合思维就是律师通过把零乱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使之趋于统一,他们有能力同时接纳两种相互冲突的信息,不会简单地进行非此即彼的取舍,而是另辟蹬径,提出一个新证明观点。这一新的思路,既融合了原先各种观点的冲突所在,又比原先的观点更胜一筹。这种通过消化信息,优化选择,并提出新的思维过程称为整合性思维。

3.链式思维

链式思维也叫线型思维,是指思维沿着一定的线型或类线型(无论线型还是类线型的既可以是直线也可以是曲线)的轨迹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的一种思维方法。线性思维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属于静态思维,是律师的一种单一思维模式,通过单一方向思考问题,寻求事物的规律性,以得出结论,如按照时间顺序整理证据,按照事物方位还原行为等都属于链式思维。

4.逆向思维

逆向思维也叫求异思维,它是对司空见惯的似乎已成定论的事物或观点反过来思考的一种思维方式。敢于“反其道而思之”,让思维向对立面的方向发展,从问题的相反面深入地进行探索,树立新思想,

创立新形象。人们习惯于沿着事物发展的正方向去思考问题并寻求解决办法。其实,对于某些问题,尤其是一些特殊问题,从结论往回推,倒过来思考,从求解回到已知条件,反过去想或许会使问题简单化,使解决它变得轻而易举,甚至:因此而有所发现,创造出惊天动地的奇迹来,这就是逆向思维和它的魅力,如证据的真与假,回答问题的是与非,方位的前与后等都属于有逆向思维的因素。逆向思维在劝说当事人和解时十分奏效,逆向思维有时在将对方证据引为反证时,十分有力。

5.侧向思维

侧向思维就是律师在思考问题时,换个角度思考问题,不拘于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有句成语叫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当我们在一定的条件下解决不了问题或虽能解决但只是用习以为常的方案时,可以用侧向思维来产生创新性的突破。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侧向思维需要律师另立论题,在证据整理时需要律师改变引用的证明方向,还可能需要请教专业人员来帮助分析问题的症结。

6.趋中思维

趋中思维也叫折中思维,也是律师在解决双方争议纠纷时,能够在吸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均衡双方利益提出让双方都接受的意见。一般来讲,律师总要想法说服一方让步,并要有让其让步的足够充分的理由。

7.发散思维(点—线—面)

发散思维亦称扩散思维、辐射思维,是指在创造和解决问题的思考过程中,从已有的信息出发,尽可能向各个方向扩展,不受已知的或现存的方式、方法、规则和范畴的约束,并且从这种扩散、辐射和求异式的思考中,求得多种不同的解决办法,衍生出各种不同的结果。这种思路好比自行车车轮一样,许多辐条以车轴为中心向外辐射。发散思维是多向的、立体的和开放型的思维。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一般会通过“点一线一面”的思维进行发散。在证据收集时、在法庭辩论时宜采用发散思维;在固证时则相反。

8.收敛思维(面—线—点)

收敛思维又称为聚合思维、聚集思维、集中思维、求同思维、综合思维、辐射思维等。这种思路好比自行车轮一样,以车轮向车中心集中。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一般会通过“面—线—点”的思维进行收敛。在法庭辩论快终结时,律师宜采用收敛思维,使案件越来越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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