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3篇)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露天采石场是一种常见的矿山开采方式,但由于其特殊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规定。
下面是一个关于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示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的露天采石场,无论其规模大小以及所处地理环境。
第三条露天采石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露天采石场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露天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或者违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在开采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七条露天采石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安全防护网、安全标识、消防设施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并维护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巡查、隐患处理、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措施。
第九条露天采石场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防护鞋、防护服等,确保其在工作中不受危害。
第四章预防与控制安全风险第十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并维护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纪录,包括安全检查记录、事故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以便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十一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划定和标识出危险区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露天采石场在采石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爆破技术,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稳定和环保。
小型露天采石场相关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条文说明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于大中型露天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则应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的要求,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露天采石场作为一种常见的矿山开采形式,其作业环境和生产过程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开采设计与规划1、露天采石场在开采前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开采设计和规划。
设计方案应包括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顺序、排土场位置、运输道路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开采设计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
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安全平台宽度等参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相邻采石场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相互影响和干扰。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1、露天采石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采。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期满前应提前 3 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人员资质与培训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如爆破员、电工、装载机司机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从业人员应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复训和再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设备与设施1、露天采石场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开采设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2、矿山道路应符合设计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道路坡度、弯道半径等应满足运输车辆的安全行驶条件。
3、开采现场应设置防排水设施,防止雨水和地下水对边坡的冲刷和侵蚀。
4、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边坡稳定性、爆破震动、粉尘浓度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五、爆破作业1、爆破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
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是指对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的法规和制度。
它的目的是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矿山是采矿的场所,因其特殊的生产环境和高风险性,安全生产问题非常重要。
因此,中国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矿山的安全生产,保障矿山安全。
以下是其中几个主要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该法律是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和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依法制定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和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山安全生产监察条例:该条例明确了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撤销、事故调查等。
矿山企业必须接受安全监督和检查,保证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3.矿山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矿山安全监督的管理办法,包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审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等。
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供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确保矿山作业的安全。
4.矿山行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矿山行业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防护和事故伤害预防等。
矿山企业应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和防护设备,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此外,还有《矿山安全标准化条例》、《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矿山安全规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综合规范矿山安全生产。
上述法律和法规的实施目的是确保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
它们强调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要求矿山企业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的建设,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矿山安全问题在我国依然严峻。
一些矿山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导致了许多严重的事故。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制度的建设,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矿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2份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一)一.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责任、监管体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制度,包括事故应急预案、隐患排查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涵盖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的法规,包括矿山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施工组织、安全防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安全生产条例》:关于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法规,包括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
二.最新安全生产规范标准GB/T 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规定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适用于各行各业。
GB/T 28000-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南》:提供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指导,帮助组织实施相关体系。
GB 5083-2007《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辨识及控制》:涵盖了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要求和控制措施。
GB 50253-2012《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中的安全检查标准和程序。
GB 50058-2014《电力工程安全检查标准》:关于电力工程中的安全检查要求和标准。
GB 3836系列标准《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适用于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安全标准。
GB 15258-2009《矿山企业安全规程》:涵盖了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井下工作、矿山设备安全等。
GB/T 50321-200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规范。
GB 11551-20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关于特种设备监察和安全管理的规程。
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10月10日 2020年2月26日
4、5、9、12-18、1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
安全监察部
条,38、39、40、42、63、 64、70、71、73、75-78、
80-84、86、93、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
安全监察部
2、6、7、9、13、14、17、 19、20、21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
22 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2018年9月4日
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
23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3月2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24 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 2012年6月15日
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
25
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
安全监察部
第4、15、16、19、21、23 、28
(四)、(七)、(八)、(九)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 会
安全监察部
、(十)、(十八)、(二十)、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
五)、(二十六)、
国务院安委会总管理 部
安全监察部
(一)、(二)、(三)、(四) 、(五)、(六)、(七)、 (八)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
安全监察部
全文
2015年7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安全监察部
4、6、7、10、11-18、2024、27、32-3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2017年3月6日
法》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以下是中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1.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进行了规定,确立
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2.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的实施进行了规定,包括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各类许可的具体内
容等。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4.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了规定,包
括煤矿生产许可、安全监察、安全设施等相关内容。
5.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
产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劳动
保护等内容。
6.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规定》: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
理进行了规范,包括道路、铁路、水路和航空等各个方面的安全要求。
7.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规定,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8. 《消防法》:对火灾的预防、控制和灭火工作进行了规定,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9.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对污染物的排放、环境评估、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10. 《安全行业法》:对安全行业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安
全防范工程、安全生产设备和产品等相关内容的规范。
以上是中国的一些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只是了一部分,还
有许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
具体的法律法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查询和适用。
露天矿山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露天矿山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露天矿山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露天矿山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露天矿山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露天矿山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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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露天矿山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024年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篇)
2024年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露天采石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露天采石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促进安全生产和生产经营协同发展。
第四条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五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具备安全岗位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严格按照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露天采石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第八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对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十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设备设施、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及时进行设备检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依法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
第十三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并合理布置作业区域,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事故和隐患,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职责和措施,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对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露天矿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清单及注意事项
露天矿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清单
1.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有人停留或通行。
2.2米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未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3.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或未在平整地面检修机械,检修正在作业、未停止运转、通电的机械等。
4.吊装、卸矿、排土等作业无专人指挥。
5.挖、铲、装等作业过程中,司机离开驾驶室,有人站在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6. 矿用电线、设备未按要求采取绝缘措施,如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未采用绝缘导线,电气设备、电线带电部分裸露。
7.在临边临崖部位,急弯、陡坡、危险地段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识标牌等。
8.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部位、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1.2m及以上的平台和通道等,未按规定设置加盖、栅栏或车挡等防护设施。
9.正在作业现场坡面上有浮石、危石、伞檐体或工作面有裂痕。
10.未按设计开采,存在无台阶、“一面墙”、直壁、掏底、切脚等问题。
11.起爆器控制人员无爆破作业资格证,大风大雾雷暴等不良天气放炮或未按照设计实施爆破警戒。
12. 超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应急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安局。
煤矿及非煤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清单
煤矿及非煤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清单(2013年4月存档)A.煤矿井工开采一、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30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施行,1996年8月29日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施行)1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2000年12月1日施行)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2004年1月13日施行)1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施行)1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施行)1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2006年9月1日施行)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施行)1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5月1日施行)19、《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2005年9月3日施行)20、《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2003年8月15日施行)2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44号文,2007年10月14日)2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2003年8月1日施行)2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2004年5月17日施行)2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2006年3月1日施行)2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2010年7月1日施行)27、《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8号令,2009年12月1日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9年12月25日施行)29、《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0〕70号,2010年5月5日施行)3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3号令,2010年10月7日施行)31、《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32、《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1〕15号)3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34、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36、《湖北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2011年1月)37、《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38、《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1〕17号)3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2012年6月1日施行)40、《关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4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43、《关于推进全省煤矿示范矿井建设的指导意见》(鄂煤监察〔2010〕85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的通知(鄂煤监察〔2012〕168号)4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46、《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鄂煤监察〔2012〕280号)4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二、主要标准、规程、规范(含瓦突规程)1、《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修订版)2、《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5、《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8、《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10、《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2、《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1017-2005)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1987年2月1日实施)16、《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修订版)1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4203-2008, 2009年1月1日实施)19、《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20、《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2009)21、《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22、《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23、《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24、《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89)25、《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2008)26、《机械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2003)27、《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28、《安全电压》(GB3805-2008)29、《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30、《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31、《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1998年,煤生字第237号)32、《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3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34、《防洪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201-94)35、《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AQ1028-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7、《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2009年,中国计划出版社)3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9、《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1047-2007)40、《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煤安监技装字114号)4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B.非煤矿井工开采(含与煤伴生)一、主要法律、法规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9)《矿山安全条例》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实施)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管一函〔2008〕21号)15)鄂安监管监一[2009]236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0.20)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17)《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相关工作的通知》(科工爆[2008]203号)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1号21)《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2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管【2010】168号)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2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27)《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安[2005]48号)28)《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29)《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管理及煤系矿山废弃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2010]40号)3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6月1日起施行)3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鄂安办〔2010〕17号)3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33、《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1]175号)3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35、《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及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 2011 ]37 号)3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六条规定》(湖北省安监局,2013年3月)3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23号38、《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2013年7月25日,鄂安监管监一[2013]128号)二、主要标准和规范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安全现状评价导则》(AQ)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GBZ2.1-2007、GBZ2.2-2007)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定》(GBJ87-85)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91)6) 《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7)《安全色》(GB2893-2008)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1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11)《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0)1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1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15)《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修订版)16)《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17)《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18)《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 2013.1-2008)2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AQ 2013.2-2008)2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AQ 2013.3-2008)2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管理》(AQ 2013.4-2008)2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AQ2013.5-2008)(19,20,21,22,23)煤系不适用)24)《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25)《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安全生产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安全生产是露天矿山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为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需要明确各个安全生产岗位的责任。
以下是一份可能包含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1. 企业领导层:-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 指定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提供充足的经费和资源,保障安全生产的进行;- 检查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 针对重大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2. 安全管理部门:-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检查和评估各工作岗位的安全风险;- 监督和指导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3. 生产负责人:- 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活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核和监督岗位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异常情况;- 负责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4. 矿工:- 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
5. 安全监督员:- 定期巡视工作场所,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检查和评估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提供安全生产咨询和指导;- 及时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 协助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具体的责任划分可能因矿山规模、工艺流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进行具体的责任明确和分工安排。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一、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包含了对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保护规定,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二、行政法规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规定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涵盖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三、部门规章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的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时间和考核要求,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的范围、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和培训考核发证程序,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监控和报告。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省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如《_____省安全生产条例》、《_____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和规章往往结合了当地的产业特点和安全生产状况,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采石活动的合法和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的露天采石场,包括:大型采石场、中型采石场、小型采石场等。
第三条采石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规定并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采石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六条采石场应当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对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权一致的体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采石场应当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采石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做好岗前培训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防护栏杆、警示标志、灭火设备等,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采石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保护职工的安全。
第十四条采石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提前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培训。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六条采石场应当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意识培养、安全操作培训等。
第十七条采石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采石场应当组织安全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第五章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露天煤矿运营管理法规一览
露天煤矿运营管理法规一览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露天煤矿运营管理的法规概览。
以下列举了一些与露天煤矿运营相关的重要法规,以供参考。
2. 露天煤矿开采许可法规- 《矿产资源法》: 规定了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 《矿山安全法》: 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对露天煤矿的安全监督、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3. 环境保护法规- 《矿山环境保护规定》: 规定了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包括露天煤矿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
- 《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煤矿运营中的大气污染进行了管理,包括对煤矿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治理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4. 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法规- 《矿山安全规程》: 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包括露天煤矿开采作业的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 《矿山职业病防治法》: 对矿工职业病的防治进行了管理,包括矿工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治措施和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等方面的规定。
5. 其他相关法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对露天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规定。
- 《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 对矿产资源开采所需的补偿费用进行了管理,包括对露天煤矿开采补偿费的计算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请注意,以上仅为部分与露天煤矿运营管理相关的法规,具体的法规内容以最新版本为准。
在实际操作中,务必遵守相关法规,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运营管理。
露天采矿场安全规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露天采矿场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露天采矿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露天采矿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开采、运输、爆破、通风、排水、消防、环境保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露天采矿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露天采矿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露天采矿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第六条露天采矿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露天采矿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露天采矿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二)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三)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四)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三)熟悉露天采矿场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一条露天采矿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露天采矿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安全操作规程;(四)事故案例;(五)应急救援知识。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十四条露天采矿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一)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等防护设备;(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个人防护用品;(三)应急救援设备;(四)安全警示标志。
露天矿山法律法规和文件清单
财企[2012]16号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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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2012]10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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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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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302号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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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6]35号
39号总局令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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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54号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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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电生字8号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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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2007.1-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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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70-2009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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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11
爆破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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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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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102201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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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87]105号
1987
】
10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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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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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2007.5-2006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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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l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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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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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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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1号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参考模板(1.0版)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参考模板(1.0版)
一、露天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注:各露天矿山企业应结合组织结构实际,参照模板范例编制企业管理层(董事长、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等)、矿山管理层(采矿车间(矿长)、安全科长、采运科、设备科等)、班组长(采运班、削顶班、机电班等)、一线员工(安全员、挖掘进机驾驶员、装载机驾驶员、运矿车驾驶员、矿山信号工、机修工、电工等)四层岗位和爆破外包单位(爆破队长、副队长、安全员、爆破员、钻机工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由“责任清单”和“履职清单”组成。
“责任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管控重大安全风险为出发点,提炼出的重要安全责任;“履职清单”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工作内容。
四、露天矿山日常安全工作清单参考模板
企业应按照“包括但不限于”的原则参考此模板范例编制《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露天矿山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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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1992年11月7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3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8、《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10、《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1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15、《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17、《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
19、《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
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施行);
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年7月1日施行);
22、《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
2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施行);
2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05年2月1日施行);
2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
2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27、《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28、《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6号);
2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
30、《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2009年8月1日施行);
3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80号
公告)。
二、主要技术规范和标准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
5、《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6、《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7、《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