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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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24•【字号】京政办发[1987]152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4日京政办发〔1987〕1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修订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修订版)

附件二: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行为,提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稳步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货物采购、专业分包等项目),使用北京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化平台”)进行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化平台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登记、投标报名第四条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须使用CA电子印章登录电子化平台,进行信息的填报、上传、发布、查询、下载等操作。

第五条 招标人通过网络将项目招标组织形式等入场登记信息及相关附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并携带有关原件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电子化平台通知招标人办理结果。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通过电子化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 投标人可以登录电子化平台完成投标报名,并保存报名回执。

第三章 电子标书制作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标书是指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使用市交易中心检测通过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电子文件,包括电子资格预审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文件、投标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等。

制作单位提交电子标书之后,不再提交纸质文件。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供必要的纸质投标文件。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0月9日京政发[1999]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和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本市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参与投资并出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范围:为社会发展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难以直接回收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具有垄断性或者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产业项目;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竞争性项目。

第五条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工程项目审批制度规定

北京工程项目审批制度规定

北京工程项目审批制度规定一、审批机构北京市工程项目审批机构主要包括市建委、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

市建委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市规划委负责工程项目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项目的用地审批和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工程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和销售管理工作。

二、审批流程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管理办法》,向市规划委递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并按期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合格后,市规划委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方可开始项目的前期工作。

2.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向市建委递交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查合格后方可发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完成设计文件的修订,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3.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向市建委递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并接受审查后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始进行工程施工。

4.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向市建委递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并接受竣工验收后方可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工程项目得以交付使用。

三、审批标准1. 审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规划。

2. 审批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核,确保设计方案合理、施工方案安全、材料质量可靠。

3. 审批项目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等。

四、审批监督1. 市建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审批过程的监督,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审批结果合理。

2.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不得私自施工或变更设计方案。

3.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罚,确保审批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度。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告(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承担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在京施工企业、外地进京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境外和外国合资建筑施工企业,从二00一年元月一日起,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活动的各项手续,在中心办理。

二、中心为建设工程施工各方提供施工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的各项服务。

中心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4号办公时间:每周一、二、三、五对外办公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办公电话:63546280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劳务交易形式包括: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各专业工程为专业承包;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从总承包单位取得的专业施工为专业分包;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等级企业向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作业层队伍为劳务分包。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京发改[2004]2423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我们制订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代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专业的技术团队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选择与委托第五条代建单位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代建合同应当包括项目的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控制、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代建管理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投资控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防止超概算。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实施。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2017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地震局、气象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海洋局、民用航空局、文物局、能源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

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各级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

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第二章体系架构第五条在线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

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

地方平台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六条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宝荣2016年6月24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京政服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服发〔2020〕32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0年9月4日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平台)运行、服务和管理,推动形成透明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等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咨询、试验等。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等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平台,是指本市为中介服务提供项目展示、信息查询、网上交易和信用管理等功能的综合性网上平台,为项目单位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项目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创新监管方式提供服务。

第三条项目单位通过中介服务平台购买中介服务,适用本办。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以及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采用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的,不适用本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x]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第九条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京建发〔2011〕206 号

京建发〔2011〕206 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发〔2011〕206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四)费用定额;(五)工期定额;(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02•【文号】建办〔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部署要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破解堵点问题推动关键环节改革(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全面梳理当前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环节、条件等,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精简优化措施,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

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按照“一家牵头、部门配合、成果共享、结果互认”要求,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运行规则,提升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审批效率。

统一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规则和办事指南,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提高审批咨询、指导服务水平,推行帮办代办、“互联网+”等服务模式,形成线上线下联动融合的审批咨询辅导服务机制。

(二)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区域评估。

建立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加强业务协同,先行完成考古调查等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条件及评估评价事项要求,鼓励通过前期策划生成明确项目建设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和材料清单,简化项目后续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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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中介网上平台)运行、服务和管理,形成全市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便捷高效、服务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和定义)本办法所称中介网上平台是指为全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提供综合性信息展示、信用公开、网上交易、服务评价和全流程监管等功能的信息化服务平台,为项目单位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各方主体实施服务评价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等相关中介服务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等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设计、培训等各类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平台服务范围)全市项目单位应通过中介网上平台,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

主要中介服务包括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中委托的各类中介服务等。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属于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内的中介服务采购除外。

第四条(平台管理原则和要求)中介网上平台的建设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自主交易、信息共享、创新监管、统筹推进”的原则,面向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或具备合格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开放入驻。

中介网上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平台管理部门职责)中介网上平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网上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研究制定中介网上平台发展规划,组织拟定中介网上平台有关管理制度;(三)研究、协调解决中介网上平台重大问题;(四)负责组织中介网上平台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与有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五)推进中介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并及时在中介网上平台公布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六)组织实施中介网上平台有关服务评价工作;(七)监督管理中介网上平台及其运营服务机构和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八)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组织并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第六条(平台运营机构职责)中介网上平台运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一)承担中介网上平台的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为保障信息安全提供技术支撑;(二)负责中介网上平台的中介服务事项库、中介服务机构库、项目单位库以及信用信息库等数据库的动态管理;(三)落实中介网上平台相关运营服务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四)为中介网上平台有关用户提供操作培训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明确事项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二)对已入驻中介网上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行业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运营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其清退;(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查处中介网上平台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平台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息信用共享)中介网上平台产生的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将全量归集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符合市场实际情况,公开价格、明码标价。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辖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网上平台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并应对中介网上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职责)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应加强对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配合中介网上平台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评价体系。

第三章入驻流程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入驻申请)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网上平台,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存续有效的法律主体,有资质(资格)条件要求的,还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信息填报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住所、资质(资格)证书及其等级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信息等内容。

中介服务机构应实名认证,对其身份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做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网上平台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公示和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在中介网上平台公示5个自然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网上平台。

公示有异议的,中介网上平台应暂停入驻,由平台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开,核查后符合入驻条件的予以入驻。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信息变更)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的入驻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中介网上平台上有关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完成变更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入驻要求)中介网上平台的项目单位,应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遵守中介网上平台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章交易流程第十七条(项目登记)项目单位通过中介网上平台登记或完善有关服务项目信息。

项目信息应当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时限、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八条(选取交易方式)中介网上平台提供直接选取、随机抽取、网络竞价、比选、参照“竞争性谈判”、参照“竞争性磋商”、参照“邀请招标”、参照“公开招标”等八种交易方式,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交易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按照《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应采取的法定交易方式,项目单位不得以上述交易方式替代。

中介网上平台交易项目所需的专家抽取和场所服务等由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分平台提供。

第十九条(公告发布和要求)项目单位应对其在中介网上平台发布公告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信息及以下内容:(一)拟选用的交易方式;(二)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三)服务标的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投资规模、项目基本情况等信息;(四)回避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回避情形;(五)需对采购的中介服务进行详细规定的,可另行制定需求书文本加盖公章上传至中介网上平台;(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除相关规定以外,公告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项目单位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网上平台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项目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

项目单位应确认参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符合所报名项目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回避情形)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三)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单位具有投资控股关系;(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差别待遇或歧视行为)除适用直接选取、随机抽取方式外,项目信息对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差别待遇或歧视行为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改正:(一)设定的资格、技术、人员、业绩等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人员、业绩、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服务机构的;(三)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选取条件的;(四)制定特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

第二十三条(中选公告发布)中选结果产生后,项目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在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网上平台发布中选公告。

中介网上平台在公示期满后向项目单位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中选通知书。

除相关规定以外,公告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和上传)项目单位和中选服务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中介服务合同的签订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合同签订后,上传合同到中介网上平台留存,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除外。

第二十五条(合同主要内容)中介服务合同范本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同履约所必须的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服务人员数量;(二)服务质量要求和服务时限要求;(三)服务费用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四)合同履约的验收或合格标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核对和确认)项目单位在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

如果项目单位发现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报和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结果上传至中介网上平台。

第二十七条(服务提供和履约公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时限内向项目单位提供服务并进行履约公示。

第二十八条(成果上传)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项目单位应将服务成果上传至中介网上平台,供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细则制定)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同选取方式的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介网上平台档案管理制度,对中介服务机构上传的相关文档、系统记录的有关数据和录音录像资料等全过程交易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

第五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服务评价)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项目单位在中介网上平台上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应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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