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西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13年山西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13年山西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农、林、牧、渔业29661元
采矿业68633元
制造业36683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3435元
建筑业36719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4751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9299元
批发与零售业32802元
住宿和餐饮业22924元
金融业67729元
房地产业32837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31191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5079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2506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7476元
教育41695元
卫生、社会工作35993元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36348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7173元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关于2016年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2015年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7元、三类8.2元、四类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7.7元、二类16.6元、三类15.6元、四类14.5元。
二、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晋城市阳城县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两个类别,其余县(市、区)类别不变。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2018年山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18年山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18年,山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4535元,与2017年的31745元相比,增加了2790元,同比名义增长8.8%,增速比2017年加快4. 7个百分点。
扣除物价因素,2018年山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6.9%。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47131元,采矿业45346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9171元,分别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36倍、1.31倍、1.13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25468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6707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7389元,分别是全省平均水平的73.75%、77.33%、79.31%。
2018年私营单位最高和最低行业年平均工资之比为1.85。
从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来看,增速最高的三个行业依次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别增长23.8%、20.9%和18.9%;增速最低的三个行业依次为金融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增长率分别为-4.3%、1.6%和2.5%。
全部18个行业门类中,有10个行业的平均工资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十二五”期间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已经由省人民政府正式下发。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规划》,促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经过“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具体体现在:(一)全面完成各项量化指标。
即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划》确定的就业、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人才队伍建设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量化指标。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规划》确定的促进充分就业、推进社会保障全覆盖、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着力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三)全面推进各项重大工程项目。
《规划》确定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十二五”期间要积极推进、全面完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晋政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现将《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9日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一)单位范围。
我省行政区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2014年10月基本工资调标对照表
2014年10月基本工资调标对照表一、背景介绍2014年10月,我国政府宣布对基本工资进行调整,以适应当时的经济形势和通货膨胀情况。
基本工资的调整对于员工的收入和社会保障制度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2014年10月基本工资调标对照表,旨在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并正确执行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二、调整标准2014年10月基本工资调整标准如下: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50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00元农村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35元三、新旧标准对照以下是2014年10月基本工资调标对照表,对比新旧基本工资标准的变化,从而更好地了解调整幅度。
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旧标准2000,新标准2250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旧标准2600,新标准2900 农村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旧标准1700,新标准1835四、影响与建议基本工资的调整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资待遇,确保员工收入水平符合新的标准。
对于个人而言,也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资待遇是否得到合理提高,并在必要时向用人单位进行讨价还价。
社会保障制度也需要相应调整,确保各项福利待遇能够与基本工资标准相匹配。
2014年10月基本工资调标对照表是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对企业和个人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了解并遵守新的基本工资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都具有着重要意义。
希望企业和个人能够充分理解新的基本工资标准,并做好相应调整,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调整后的影响与挑战2014年10月基本工资调标对照表的发布对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与挑战。
对于企业而言,工资支出可能会有所增加,尤其是对于那些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薪酬的企业。
企业也需要调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确保符合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这将对企业的成本结构和运营管理产生一定的挑战,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应对措施。
山西省五险一金缴存比例
山西省五险一金缴存比例说到五险一金缴存比例,每个省市的缴纳的比例是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的。
那么,山西省五险一金缴存比例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在缴纳的时候都是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为您推荐】新田县律师中宁县律师三河律师香河县律师鄱阳县律师惠安县律师清镇市律师说到五险一金缴存比例,每个省市的缴纳的比例是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的。
那么,▲山西省五险一金缴存比例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在缴纳的时候都是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山西省五险一金缴存比例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全省统一,其中参保单位20%,个人8%;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
山西省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其中,省直管单位的缴费比例是,单位6.5%,在职职工个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各个统筹市的单位缴费比例有所差异,最高为6.8%,最低为6%。
山西省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山西省生育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1%缴纳,个人不缴费。
省直管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缴纳。
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特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
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各级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具体由各级统筹地区确定。
遇重大突发状况部分社保费率阶段性下调尽管社保缴费比例相对固定,但遇到重大突发状况,也会阶段性下调。
比如,2009年,金融危机全球蔓延。
为帮助受其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根据国家精神,山西省采取暂时下调部分社保缴费比例等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当时山西省规定,全省各市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以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为12个月以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8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8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了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让广大群体享有更多的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4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调整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水平1、调整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201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不低于23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万元以上。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2、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下同)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5%、85%、9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70%、85%。
3、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
2012年最新发布中国各省平均工资排行
2012年最新发布中国各省平均工资排行发布日期:2012-07-23 来源:中国企业家浏览次数:232核心提示:统计发现,目前全国已有北京等23个省区公布了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数据显示,在这23省区中,北京月平均工资最高,为4672元/月,上海4331元/月排名第二,浙江3888元/月排名第三,而云南仅2200元/月排名垫底。
统计发现,目前全国已有北京等23个省区公布了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数据显示,在这23省区中,北京月平均工资最高,为4672元/月,上海4331元/月排名第二,浙江3888元/月排名第三,而甘肃仅2742元/月排名垫底。
第1位:北京月平均工资:4672 元年平均工资:56061 元工资增幅:11.2%第2位:上海月平均工资:4331 元年平均工资:51968 元工资增幅:11.1%第3位:浙江月平均工资:3888 元年平均工资:46660 元工资增幅:12.4%第4位:江苏月平均工资:3832 元年平均工资:45987 元工资增幅:13.5%第5位:广东月平均工资:3763 元年平均工资:45152 元工资增幅:6.3%第6位:宁夏月平均工资:3715 元年平均工资:44574 元工资增幅:13.9%第7位:青海月平均工资:3541 元年平均工资:42493 元工资增幅:14.6%第8位:天津月平均工资:3520 元年平均工资:42240 元工资增幅:12.5%第9位:安徽月平均工资:3387 元年平均工资:40640 元工资增幅:11.9%第10位:重庆月平均工资:3337 元年平均工资:40042 元工资增幅:7.6%第11位:山西月平均工资:3325 元年平均工资:39903 元工资增幅:12.97%第12位:陕西月平均工资:3254 元年平均工资:39043 元工资增幅:7.7%第13位:福建月平均工资:3249 元年平均工资:38989 元工资增幅:19.4%第14位:四川月平均工资:3160 元年平均工资:37924 元工资增幅:14.5%第15位:山东月平均工资:3061 元年平均工资:36737 元工资增幅:8.9%第16位:海南月平均工资:3060 元年平均工资:36716 元工资增幅:18.3%第17位:河北月平均工资:3014 元年平均工资:36166 元工资增幅:6.3%第18位:湖南月平均工资:2960 元年平均工资:35520 元工资增幅:16.5%第19位:甘肃月平均工资:2949 元年平均工资:35387 元工资增幅:17%第20位:吉林月平均工资:2850 元年平均工资:34197 元工资增幅:16.3%第21位:广西月平均工资:2848 元年平均工资:34178 元工资增幅:1.54%第22位:江西月平均工资:2838 元年平均工资:34055 元工资增幅:17.1%第23位:云南月平均工资:2200 元年平均工资:26400 元工资增幅:9.6%。
2016年山西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16年山西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2015年2016年增长率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批发与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1729元
58198元
41093元
72867元
42494元
37986元
64505元
26710元
60160元
75620元
40538元
36611元
58390元
28074元
36933元
58974元
48349元
47387元
49859元
45871元
55921元
42314元
73827元
46632元
38854元
68837元
28630元
64686元
75683元
42950元
37776元
60446元
29411元
36307元
62548元
51145元
49041元
54484元
9.9%
-3.9%
3%
1.3%
9.7%
2.3%
6.7%
7.2%
7.5%
0.08%
5.9%
3.2%
3.5%
4.8%
-1.7%
6%
5.8%
3.5%
9.3%。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43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4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幅度和办法(一)调整幅度。
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各统筹地区2014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要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确定。
其中,各统筹地区调整伤残津贴的平均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二)调整办法。
为进一步缩小统筹地区间和工伤职工之间伤残津贴的差距,一是继续对伤残津贴偏低的地区倾斜,伤残津贴平均水平低的地区可提高的多一点,伤残津贴平均水平高的地区可提高的少一点,具体幅度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二是对个人伤残津贴达到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伤残津贴在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以内的,采取普调加倾斜的方法进行调整,要加大对伤残津贴偏低人员的倾斜力度,倾斜幅度不得低于平均调整幅度的30%。
各统筹地区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30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以内的,要加大倾斜力度,逐步缩小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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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西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农、林、牧、渔业 34230元
采矿业 65904元
制造业39868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8142元
建筑业 40504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0187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6094元
批发与零售业 37693元
住宿和餐饮业 24082元
金融业 74778元
房地产业37991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4270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51919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4342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0467元
教育 45722元
卫生、社会工作 39653元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40133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05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