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范文》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在全国九十九个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通知-人专发[1995]15号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在全国九十九个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在全国九十九个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通知(人专发〔1995〕15号)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确定在全国99所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新增设130个博士后流动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经过。
为适应我国科技、教育、经济发展的需要,1994年2月召开的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国再增设一批博士后流动站。
之后不久,正式下发了《关于增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9号文)。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先后收到了408份设站申请。
经初审,将376份设站申请提交管委会各学科专家组评审。
1994年11月,专家组对设站申请进行了集中评审。
考虑到某些学科建设和特殊行业、地区的发展需要,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征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最后,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在全国新增设130个博士后流动站。
增设站后,全国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学科包括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共九大门类、54个一级学科。
二、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作了调整。
按照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作为设站单位的原则,将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以前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改为以院为单位设立经济学、历史学和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将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所属研究所的博士后流动站改为以院为单位设立数学和物理学博士后流动站。
三、各设站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即可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工作站各种制度范文(5篇)
博士后工作站各种制度范文为进一步加强____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____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____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____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____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第二条____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与科研院所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联合招收双方在相互支持配合的基础上,共同做好招收工作,为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后续培养质量和研究项目达到领先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章管理组织第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由“____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小组”)主持,____公司质量技术部作为博士后工作站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博士后管理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质量技术部、行政部、安环部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四章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第五条根据____公司公司的发展和人才需求,博士后管理小组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拟定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并填写《公司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由公司总经审定立项。
第六条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报博士后行政主管部门核批后实施。
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与进站第七条博士后申请资格:1、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公司制度;2、近两年内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岁以下,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3、具有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研发能力,所学专业、研究方向与本站的项目相近;4、能全脱产或兼职在本站从事博士后研发工作;5、符合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两年多来,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已取得很大进展。
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有关制度规定、办法基本配套并不断完善;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正在逐渐增多,截止到一九八七年底,全国已有154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他们已成为我国科技战线上一支年轻而有生气的重要力量,绝大多数人的研究工作进展顺利,有些已取得可喜的成绩;一些部门地区和单位对博士后工作的认识逐步深化,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发展趋势是正常的,这项新开创的工作已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信息,预计从一九八八起,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第六次会议研究确定,今后博士后工作必须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精神,适当扩大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规模,对原有规定、办法中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部分进行修改。
现将管委会讨论决定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条件问题国家科委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85)国科发干字1187号文件曾规定:凡未被批准建站的单位,如果有两名以上在国外留学获得博士学位者愿到该单位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随时按申请办法向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申请建站。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要求有两名同专业的留学博士几乎同时获得学位和回国,并同时向同一个单位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有困难。
关于转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社科〔2002〕人字10号院属各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2002年1月15日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2001年12月26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第四幸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第六章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第七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第八章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篇一: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详细出站程序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详细出站程序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规定,中国籍博士后在站期限最少为21个月(若在站期限为24个月,即可提前3个月办理出站手续);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限最少为12个月。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应完成以下工作:1.在博士后所在院系流动站做博士后出站报告,出站报告评审小组由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5~9人(副高[含]以上职称)组成,其中包括1名[含]以上的校外同行专家,填写《北京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与综合鉴定》(一式两份原件)。
2.完成书面《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北大独立招收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北大与企业工作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参考样式,此报告除封皮外有图文的页面都要连续编写页码,请用浅色封皮,一律用A4纸双面印刷,胶装,不得使用铁钉或者塑料制品装订)。
3.获取出站后接收单位的正式接收函(回原单位工作的不需要此项,拟落户集体户的博士后请同时取得接收单位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1)有独立人事权单位的接收函必须加盖人事(或组织)部门专用章;无独立人事权单位的接收函,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必须另附该单位与人才交流中心签署的人事代理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复印件须加盖接收单位红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2)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最新规定,博士后出站拟出国(境)工作者,档案、户口一律转回原生源所在地,须提供原籍人才交流中心调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3)拟留校者,必须提前3个月通过所在院系向学校人事部规划与调配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人事协调会研究批准后方可留校工作(建议博士后同时联系其他用人单位,以备选择)。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需要办理以下事项:1.到所在院系负责博士后工作的老师处领取离校转单。
2.在提交相关出站申请及出站信息(须使用其进站时的用户名和密码),并请告知院系负责博士后老师审批提交。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5.21•【文号】[84]教计字85号•【施行日期】198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89年8月7日,实施日期:1989年8月7日)宣布失效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4年5月21日(84)教计字85号)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习期。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其工资待遇均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获得硕士学位的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六类工资区六十二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定为行政十九级(六类工资区七十八元)。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等于或高于上述定级工资的,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高定一级。
如果在学习期间升过级的,不再高定一级。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肄业),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均按附表所列的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实行见习期的,按附表所列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不实行见习期的,则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低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89]2号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10日人专发(1989)2号)
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的有关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期间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均应按国家正式职工对待。
据反映,由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属于流动编制,一些设站单位在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8〕4号)时,没能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列入在编职工范围安排增资,产生一些矛盾。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可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8〕4号文件的精神,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所需增资指标,可由设站单位报请主管部门解决,所需经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
二、贯彻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8〕4号文件工作已结束的设站单位,如博士后研究人员中确有符合文件规定而未增资的人员,应予以补办。
三、流动期满已出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增资应由接收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今后,凡国家安排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比照同类人员,享有同样待遇。
——结束——。
人事部关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89]16号
人事部关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27日人专发(1989)16号)据反映,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合作研究之后,不按期回国,并提出一些理由要求在国外继续做博士后或进行合作研究。
由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给设站单位正常的科研工作和博士后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合作研究的工作,尽量避免逾期不归的情况继续发生,并妥善解决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所遗留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技交流活动,对他们开阔眼界,及时获得世界前沿的科技和学术信息,使自己的研究工作始终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今后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地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以及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仍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各有关部门、地方和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审查,从严掌握,凡是出国必要性不大或不符合出国条件的应不予批准。
三、对已出国又未按批准期限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他们明确提出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或虽未明确提出,但实际已在国外停留超过半年)以上,则应做如下处理:(一)对他们暂按自动退站处理,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以及档案材料暂时保存在设站单位。
待其回国正式分配工作后,再将各种关系和档案转到接收单位。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89]17号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27日人专发(1989)17号)自从我国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已有570多名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年轻优秀人才陆续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科研工作,其中近百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完成博士后阶段的科研任务,被分配到固定单位工作。
但据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反映,在联系工作单位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增干指标、人员编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和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分配越来越困难。
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增干指标问题今后,各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在接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如当年度没有增干指标或指标已用完,可以先接收,然后再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我部综合计划司追加指标。
二、关于编制问题允许人员编制已满(包括已经超编)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继续接收一定数量的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即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家或地方主管编制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直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报我部中央国家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则报本地区主管编制的部门)审批。
三、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凡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已确认或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所学和所从事的专业确为接收单位所急需,由接收单位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参照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任职资格,聘任合适的专业技术职务,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受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名额的限制。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人发[1999]127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集团及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动博士后研究工作深入发展,促进博士后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增强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转化,决定在目前企业博士后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
现将《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企业博士后工作经过几年试点,在为企业培养高层次急需科技和管理人才,加速产、学、研结合方面,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推动博士后研究制度深入发展,加大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和对高层次科技与管理人才的需要,现就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博士后工作是博士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已逐渐成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站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一种重要手段,大力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逐渐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与管理人才的重要措施,企业博士后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类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欢迎和支持,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关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院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的博士后工作,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宇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对于我院加速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鼓励人才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略)三、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略)四、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报批表(略)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做好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对于造就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忧秀青年在国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申请设站的条件第一条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和相应的学术梯队;2.建有国家或中国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有稳定的研究领域,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研工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科研项目;3.有良好的科研设备条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4.具有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并能妥善解决博士后配偶的工作;5.单位领导对博士后工作高度重视并有专人负责。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成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工作分配的通知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成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工作分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87.09.29•【文号】[1987]博管发字002号•【施行日期】198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成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工作分配的通知(〔1987〕博管文字002号)从1987年年底开始,即将有博士后研究人员结束第一期博士后研究工作,离站分配工作或转入第二站工作。
为了考核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研究成果,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妥善安排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研究成果的考核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应完成进站前与建站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所规定或商定的研究课题。
按照《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博士后工作期满离站时,建站单位应对他们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并提出使用意见。
因此,各建站单位在进行考核、评定时,应要求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报告和发表论文情况(包括发表时间、刊登论文的刊物名称)等书面材料,并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考核评定工作结束后,应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送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应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7)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附件一)。
由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涉及的部门、单位比较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均按所在建站单位正式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和审批程序办理。
如《申报表》中的内容未能体现,请各建站单位另附表格补充。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1992年9月10日)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的作用,理顺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方面的各种关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博士后工作的顺利发展,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于一九九0年十月三十日决定,首先在吉林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改革适应博士后工作发展的需要,效果比较显著。
根据有关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扩大试点范围,从现在起在辽宁、黑龙江、上海、广东、湖北五省市同时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在总结吉林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同时抓紧进行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在组织领导、人员力量、工作条件等方面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准备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试点。
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各试点省(市)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该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负责。
第二条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在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方面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业务指导。
第三条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一)调查了解本省(市)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一些具体管理细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5•【文号】人社部发[2009]174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 149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决定,全面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的分级管理体制。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博士后制度是在著名物理学家李政道先生倡议下,由邓小平同志亲自决策,于1985年开始实施的。
20多年来,博士后工作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坚持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博士管理制度,培养了一批国家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推进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博士后事业是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
在实行博士后制度初期,博士后工作规模很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只有100多个,99%集中在中央所属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只有几百人,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制度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制度为进一步加强XXX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XXX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XXX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XXX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博士后进入XXX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因研发工作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站与合作流动站协商确定可延期,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章出站管理第三条博士后进站工作期满时,XXX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将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共同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重点对博士后研究人员①研发成果的学术水平;②研发成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③工作表现与研发能力;④与本站签定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等进行全面的评定,评定结果归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第四条办理出站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①根据全国博管会“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要求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见附表);③《XXX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见附表);④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⑤其它办理出站手续所需材料。
第五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六条博士后出站后,根据本人的意愿和XXX公司的需要,优先接纳本站博士后人员为公司正式员工,并连续计算其在本公司的工龄。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吉林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0]7号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吉林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吉林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0〕7号)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在我国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初期,由于博士后流动站规模比较小,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人数亦较少,加上其它客观原因,许多管理工作直接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承担。
随着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不断增加,上述管理体制中一些原来不很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如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出站后的工作分配、配偶的借调和工作安排、子女上学等需要地方政府主动或协助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
为充分发挥地方人事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的作用,更好地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博士后工作的顺利发展,经与吉林省人事厅研究,决定在吉林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吉林省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吉林省人事厅负责,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一)调查了解吉林省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结合吉林省的情况,制定一些具体管理细则。
对各设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各设站单位试行博士后制度、做好博士后工作的主观能动作用。
(二)牵头协调吉林省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受理吉林省各单位(包括省属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会同本省有关高教或科研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各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1.05•【字号】津人专[2002]70号•【施行日期】200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津人专〔2002〕70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人事局负责本市区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和督促本市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拟订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三)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四)办理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人事局下设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设在天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二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变更与考核第三条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人发〔2001〕136号文件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驻津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落户介绍信(省外)
附件2:
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落户介绍信(省外,存根)
冀人博四字()第号
同志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决定分配到
工作,请为其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共人办理落户手续。
签发:年月日
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落户介绍信(省外)
冀人博四字()第号
:
同志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决定分配到
工作,请按照人事部、公安部人发[1998]88号和国家科委、公安部(86)国科发干字0398号文件规定,为其本人及配偶和子女
共人办理落户手续为荷。
此致
敬礼
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有效期限天)年月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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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范文》人事部【发布文号】人专发(xx)17号【发布日期】xx-12-27【生效日期】xx-12-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xx年12月27日人专发(xx)17号)自从我国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已有570多名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年轻优秀人才陆续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科研工作,其中近百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完成博士后阶段的科研任务,被分配到固定单位工作。
但据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反映,在联系工作单位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增干指标、人员编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和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分配越来越困难。
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增干指标问题今后,各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在接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如当年度没有增干指标或指标已用完,可以先接收,然后再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我部综合计划司追加指标。
二、关于编制问题允许人员编制已满(包括已经超编)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继续接收一定数量的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即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家或地方主管编制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直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报我部中央国家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则报本地区主管编制的部门)审批。
三、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凡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已确认或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所学和所从事的专业确为接收单位所急需,由接收单位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参照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任职资格,聘任合适的专业技术职务,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受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名额的限制。
四、关于工资指标问题已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相应增加该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所需工资总额计划,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到人事计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为防止北京、上海、天津地区一些单位过量地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造成编制、职称等事项管理工作失控,这些地区各有关单位每年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最多人数限定为一般不超过该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三。
其它地区不受此限制。
请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的分配工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武汉大学博士后离站程序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时,请到校博后办武汉大学博士后离站程序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时,请到校博后办领取《武汉大学博士后离站单》,并按下列程序办理离站手续。
一、到校主页博士后网页下载以下表格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⑵《武汉大学博士后研究报告评审表》;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者填写);⑷《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企业博士后填写);[5]《博士后出站评审经费报销单》。
二、办理出站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给校博后办⑴由具备独立人事权限的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或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另行分配工作函(回原单位除外);⑵《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四份(含原件);⑶《武汉大学博士后研究报告评审表》一份;⑷《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三本;⑸彩色二寸照片一张;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三份(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者提交);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企业博士后提交)一式四份(含原件)。
三、持《武汉大学博士后离站单》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⑴到校图书馆退还所借书籍和《武汉大学借书证》;⑵到校医院保健科退还《武汉大学医疗证》;⑶到校财务部或所在院系财务室结清所有经费;⑷到校水电科结清水电费、管道煤气费(交费电话:87406433);⑸到校博后办退还住房钥匙、结清房租费;⑹到所在流动站退还借用院系所有物品;⑺到外省落户和携带家属的博士后,需提供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名称和同意入户证明、配偶及子女身份证复印件,到湖北省人事厅专技处(6楼)开具有关入户证明到所在地派出所或校保卫部(集体户口)办理迁出手续;⑻跨省需转党组织关系的,先到武汉大学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组织部(湖北省教委9楼6号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所在省委组织部;⑼到校博后办退还武汉大学工作证、经费本、武汉大学博士后离站单后,领取《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或离站介绍信,开具工资转移单。
第三篇:博士后期满出站个人工作总结的要求博士后期满出站个人工作总结要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申请出站应提交本人在站期间的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政治思想小结。
二、科学研究工作概况。
包括在站期间所从事的科研项目名称、经费情况、课题来源,本人在课题中所起作用(独立承担、主要承担、参加人员),研究工作的主要突破有哪些。
研究成果简况:包括成果鉴定级别、时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第一作者并以华中科技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的论文发表情况(发表时间、发表论文的刊物或会议名称);三、何时获得何种奖励或专利。
四、教学工作情况。
在站期间所承担哪些教学工作(包括讲课、指导研究生、本科生等工作)。
五、在站期间从事了哪些社会活动,有何兼职工作。
六、就你做博士后工作的体会,谈谈你对做博士后的体会及博士后工作的建议。
博管办第四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制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制度为进一步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因研发工作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站与合作流动站协商确定可延期,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章出站管理第三条博士后进站工作期满时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将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共同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重点对博士后研究人员①研发成果的学术水平;②研发成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③工作表现与研发能力;④与本站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等。
进行全面的评定,评定结果归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第四条办理出站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含原件):①根据全国博管会“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要求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见附表);③《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见附表);④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⑤其他办理出站手续所需材料。
第五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六条博士后出站后,根据本人的意愿和xx集团有限公司的需要,优先接纳本站博士后人员为公司正式员工,并连续计算其在本公司的工龄。
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全权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企业的发展进行修订。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xx集团有限公司xx年1月第五篇: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人事部【发布文号】人专发〔xx〕11号【发布日期】xx-08-05【生效日期】xx-08-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xx〕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本人流动;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则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
这是博士后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规定。
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仍感到不明确。
为了顺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问题,进一步完善这项政策规定,现作如下通知:一、凡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提出要求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其原工作单位应予支持,不要以任何方式加以阻拦(与原工作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应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并按照原工资等级标准发给工资,生活福利及奖金等享受设站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在借调期间,其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等问题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并将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的结果书面通知借调单位。
四、凡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每月可以享受五十元两地分居生活补贴,其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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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