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在某项目的开标过程中,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情况:由甲、乙两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在某工程的招标中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准备签订合同,此时,其中一家单位放弃中标。
这种情况下,组成联合体中的另一家重新与其他家单位组成了新的联合体,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这样的要求让其他投标人十分疑惑。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联合体联合的性质不同时,处理此问题的方法也不同。
第一类:相同专业的投标人联合时,不仅各自的资格和资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还应通过联合协议章程来明确和规定联合体各方的的责任和连带责任。
当联合体中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其中有一家表示放弃中标时,另一方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所以只要一家放弃中标时,只能由另一家承担全部的合同任务。
既不能再选择另外的企业组成新的联合体,也不能重新招标。
在投标有效期内,如果由于一家放弃中标,另一家也表示放弃中标时,则应另外选择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这时应把原联合体提交投标保证金扣留,并应赔偿由此给予招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如果超出投标有效期时,就应重新招标了。
第二类:不同专业投标人联合时,也即强强联合。
也就是说这两家合在一起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不同专业项目的资质和资格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家放弃中标,就意味着另一家不能同时满足不同专业项目的资格和资质要求。
因此也就等于联合体放弃中标。
招标人应扣留其投标保证金,同时赔偿招标人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应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果超出投标有效期时,就只能重新招标。
另外,在投标有效期(包括在投标有效期内再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未能签订合同,就意味着招标人终止了招标,要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进行警告,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并给予所有投标人造成的损失给予。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
青建管字〔2008〕15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厦建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2〕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各重大片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在试行一年多的基础上,市建设局修订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二、确定试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我市依法公开招标项目鼓励积极试行评定分离办法。
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推广成效显著的建设、代建、招标代理等单位可予以信用、绩效等方面的激励。
(二)以下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全面试行,如有特殊情况不宜试行的,应经市“评定分离”领导小组或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同意。
1.市级重大片区内的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2.市级重大片区内的等级为一级的监理项目(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3.大型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项目(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确定);其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试行本办法,无需报批。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的,该怎样处理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放弃中标的,该怎样处理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放弃中标的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放弃中标的,该怎样处理。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和中标⼈具有法律效⼒。
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七部委30号令《⼯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第⼋⼗⼀条之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放弃中标项⽬的,⽆正当理由不与招标⼈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的,招标⼈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给招标⼈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中标⼈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的,应当对招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动放弃中标的投标⼈(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如果第⼀中标⼈放弃中标,招标⼈选择第⼆中标候选⼈为中标⼈时,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
如果该价格该⾼于放弃中标的投标⼈的投标价格,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造成的损失。
最后还应说明,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公⽰后的中标⼈⾃动放弃中标时,只能没收其投标保证⾦,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程中标后如何能合理的放弃?相关解答⼀:关于放弃中标的后果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和中标⼈具有法律效⼒。
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七部委30号令《⼯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第⼋⼗⼀条之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放弃中标项⽬的,⽆正当理由不与招标⼈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的,招标⼈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给招标⼈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中标⼈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的,应当对招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23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发布)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附件 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4 号)作出修改(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4.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督”。
5.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6.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7.将第十八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苏财规[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2013年9月6日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江苏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施监管。
下列职责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履行:(一)指导全省供应商监督管理工作;(二)制定全省供应商监督管理制度;(三)组织建设全省供应商库;(四)对省本级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合公督〔2018〕324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合公督〔2018〕324号局机关各处室、交易中心、执法支队,集团公司:《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已经我局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28”,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5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各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依法应由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网上商城供应商、小额工程项目定点库定点单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及区(开发区)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立本层级竞争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不良行为处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关于放弃中标合同的协议书
协议书甲方(中标方):____________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放弃中标合同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及合同基本情况1.1 甲方在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经评审,成为项目的中标方。
1.2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
1.3 鉴于原合同的签订,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友好协商,决定放弃原合同,并签订本协议。
二、放弃合同事宜2.1 甲方同意放弃原合同,不再要求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放弃原合同的行为,并放弃对甲方在原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主张。
2.3 本协议签订后,原合同自动失效,甲乙双方不再享有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解除后的处理3.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3.2 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定金(如有),甲方不再要求乙方支付其他违约金或赔偿金。
3.3 双方应互相配合,妥善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善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交接、资料归档等。
四、保密条款4.1 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协议外,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本协议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解除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6.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弃标函(范本)
引言:弃标函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方主动选择不参与竞标的情况下,向招标方发送的书面函件。
弃标函的撰写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和规范,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对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针对弃标函的范本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并提供一些实用的撰写建议和注意事项。
概述:弃标函是参与招标的投标方在中标截止日期之前主动通知招标方放弃竞标的书面函件。
撰写一份完善的弃标函对于维护投标方的声誉和与招标方的良好合作关系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为引言、概述、正文、总结等部分,详细阐述弃标函的撰写要点和示范范本。
正文内容:一、引言1.引言部分应明确表明撰写该弃标函的目的和目标。
2.需要对招标项目做简要介绍,包括项目名称、招标方信息等。
二、正文1.表示感谢和敬意对于招标方举办招标活动表示感谢,并表达对其工作的敬意。
弃标函应采用正式的语气,以适当的表达方式对招标方表示尊重。
2.表明放弃竞标的原因弃标函应明确说明放弃竞标的原因,可以是因为对项目的考察或者其他因素。
说明放弃竞标的原因需要真实客观,并且应尽量避免使用消极的措辞。
3.提供解释和建议在说明放弃竞标的原因后,可以提供一些解释和建议。
如果是由于投标方的内部原因而放弃竞标,应说明并道歉,并提供后续可能的解决方案。
4.表达意愿与期望弃标函中可以表达投标方对以后合作的意愿,以保持与招标方的良好合作关系。
提供可能发生的合作机会,并表达希望将来有机会为招标方提供服务。
5.提供联系信息弃标函中应提供投标方的详细联系信息,以便招标方在需要时能与其联系。
正确的联系方式包括公司名称、地质、方式、等。
总结:撰写一份完善的弃标函可以确保信息准确传达并维护投标方的声誉。
本文对弃标函的范本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供了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
在撰写弃标函时,需要明确表达感谢和敬意,并坦诚地说明放弃竞标的原因。
在提供解释和建议的同时,还应表达合作意愿和期望,并提供准确的联系信息。
只有在谨慎撰写的情况下,弃标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宿政办秘〔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23〕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定分离是将评标程序分为评标和定标两个阶段。
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下列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加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二)单项最高投标限价1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及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项目;(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以上的电梯、空调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项目;(四)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五)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水利、公路、机场、铁路、电力、通信等专业市场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建设规模由省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六)其他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安全、紧急突发等特殊情形,招标人(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下同)报请市政府同意的项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芜政办〔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8月10日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纳入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投资及资金安排计划,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履约验收、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是指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行履约管理、行业监管、标后检查“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依托数据共享、智能分析的标后监管系统,运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市场和合同履约现场“两场联动”的信用体系,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标后检查等形式,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信息公开,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标后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怎么办_政府采购信息网__信息创造价值,专业体现权威
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怎么办_政府采购信息网__信息创造价值,专业体现权威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怎么办■力避评标结束后采购合同“难产”(一)编者按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规定,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更让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苦恼的是,出现这样的情况后,作为中间人,他们好像还无权干涉。
因此,本报记者不时会接到这样的电话:“采购人拒签合同怎么办?”“有什么方式可以防止中标人放弃中标?”……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合同的多次“难产”已经给不少从业人员留下很大的伤痛,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也因此大打折扣。
那么,到底有没有办法能治好这些“疑难杂症”呢?本报特地就这一问题,组织专题讨论。
如果您有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欢迎以来稿的形式积极建言献策。
“最近,我们单位组织了一个影像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T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次日,未中标供应商G公司却向我们提出质疑,说T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为虚假材料。
在我们组织对质疑内容进行调查的过程中,T公司主动提出,将放弃预中标资格。
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到底应怎么办?”日前,某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后,招标采购单位到底该如何应对?有人认为废标后应重新招标采访中,有从业人员表示,上述采购中,T公司存在虚假投标的问题,在评标中却未被及时发现。
中标后放弃中标说明
中标后放弃中标说明
一、放弃原因
经过深思熟虑,我们决定放弃此次中标结果。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技术难题:在技术评估过程中,我们发现中标方案在某些技术方面存在无法克服的难题,可能会影响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2.成本考虑:中标价格与我们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考虑到项目的长远发展,我们决定放弃中标以节约成本。
3.战略调整:公司近期进行战略调整,中标项目与我们的战略方向不符,因此我们决定放弃中标。
二、承担责任
我们深知放弃中标可能会给招标方带来一定困扰和损失,因此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提供合理的补偿。
三、说明影响
放弃中标可能会对双方的合作产生一定影响。
首先,招标方可能需要重新寻找合作伙伴或重新招标,这可能会增加其工作量和时间成本。
其次,我们公司也可能会受到一定负面影响,如声誉受损等。
四、感谢与道歉
在此,我们对招标方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其给予我们参与投标的机会。
同时,我们向招标方表示诚挚的歉意,因为放弃中标可能会给其带来不便和损失。
我们衷心希望能够得到招标方的理解和支持。
五、未来合作
虽然我们这次未能中标,但我们仍然愿意与招标方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我们期待在未来有更多的机会与招标方合作,共同推动项目的成功实施。
同时,我们也欢迎招标方随时与我们联系,共同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中标后如何弃标范文
中标后如何弃标范文
在参与招标过程中,很多公司都希望自己的投标能够成功中标,赢得项目。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考虑弃标,放弃中标的机会。
那么,中标后如何弃标呢?
首先,必须明确放弃中标的原因。
在决定弃标之前,公司必须仔细分析放弃中标的原因,是否是因为项目风险太大,合作伙伴不可信任,资金成本太高,或者其他一些不利因素。
只有深入了解放弃中标的原因,才能做出明智的决定。
其次,必须与相关方进行沟通。
如果确定了放弃中标的决定,公司必须及时与招标机构或客户进行沟通,说明放弃中标的理由。
这样可以避免给对方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可以保持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沟通过程中,公司必须坦诚和诚实,避免引起误会和不愉快。
第三,尽早作出决定。
一旦确定放弃中标,公司必须尽早做出决定,避免耽误项目进行的进度。
延迟决定可能会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会对公司形象和信誉造成损害。
因此,公司必须及时做出决定,以便在项目进行前及时通知相关方。
最后,做好风险管控。
虽然放弃中标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但公司可以通过风险管控来减少损失。
公司必须及时评估放弃中标可能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同时,公司还可以通过合理协商和协调来减少放弃中标带来的不利影响。
总之,中标后如何弃标需要公司慎重考虑,及时沟通,尽早作出决定,并做好风险管控。
只有这样,公司才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自身形象和信誉,更好地发展业务。
希望各公司能在面对放弃中标时,能够合理、果断、明智地做出决定,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做出贡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渝发改标[2012]1684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684号)市级有关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工作意见(渝办发〔2012〕208号),按照《关于全面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883号)要求,你们按照相关程序对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
共计上报464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法律专家逐一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
其中,可保留54件,需修订296件,应废止76件,应宣告失效21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2〕21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2〕208号文要求,请你们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的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本次清理可保留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程序予以备案,并按信息公开要求纳入现行有效规定目录公布执行。
二、对于需要修订的文件,请按照附件有关修订要求,认真研究,进行合理合法修订,并列出相关依据,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
三、对于应当废止和宣告失效文件,不再纳入现行有效规定目录,自2012年12月31日起不再施行。
需重新制定文件,应按有关规定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
请市级有关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和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强力量,落实责任,确保按照市政府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中标人放弃中标,如何处理?
中标⼈放弃中标,如何处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家都知道,⼀个项⽬从采购计划制定到采购需求调研,再到招标⽂件制作,组织开标评标等等,每个环节都需要充分准备,投⼊⼤量的⼈⼒物⼒。
对经办⼈员⽽⾔,在产⽣中标⼈的那⼀刻,常常有“如释重负”的感觉。
但如果遇到中标⼈⽆故放弃中标资格,那感觉⽆异于“晴天霹雳”。
这个形容夸张吗?其实⼀点也不。
因为中标⼈⽆故放弃中标,会引发⼀系列的问题:如何处理弃标⼈?项⽬是重新招标还是顺延第⼆名?若要顺延,什么情况下顺延没有法律风险?顺延后,第⼀名与第⼆名的差价如何处理?等等。
这个难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困扰着不少采购⼈。
亚利今天就来聊聊如何处理的。
⾸先要解决第⼀个问题:中标⼈⽆故放弃中标,该怎么处理?我们来看看法律法规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政府采购法》第四⼗六条也规定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法律责任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款规定,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列⼊不良⾏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法律明确规定了中标⼈⽆故放弃中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如果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间供应商提出放弃中标,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家知道,政府采购合同是合同的⼀种类型,受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
⼀个政府采购项⽬的实施过程,实质上就是⼀个合同订⽴的过程。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中标⼈⽆故放弃中标的⾏为本质上是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给采购⼈造成损失是在所难免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重新采购所需的费⽤,顺延第⼆名可能产⽣的差价,以及处理问题的时间和⼈⼒成本等等。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AA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是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研究和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综合受理机制。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工作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记录、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有关行为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或接到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疑点线索,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进行调查核实。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核实。
第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工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及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及处理决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认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成立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作《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决定书》;认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不成立的,案件终结。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冀建法〔2011〕153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05月08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4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遏制虚假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虚假招标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虚假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以串通、排斥、泄密等方式操纵招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一)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二)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三)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四)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五)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六)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珠建招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建招规〔2022〕2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机制体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五章定标与中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加快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理念;树立契约精神,倡导合法竞争。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关于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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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
违法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放弃中标行为,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
违法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放弃中标行为。
第五条 违法放弃中标的,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交纳其投标报价与依序递补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差额作为对招标人的补偿(差额为正值则不予补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消2至5年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放弃中标是指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中标或接受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放弃中标: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