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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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公开符合规定吗?

行政处罚不公开符合规定吗?

行政处罚不公开符合规定吗?行政处罚不公开,或者需要公开,是由行政法律所明文规定的,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处行政处罚的主体,若被公开,将会影响其日后的生活,故而若是处罚主体是未成年人,一般不会公开,对于那些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也不会被公开。

在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比较多的,对于行政单位来说,判处行政处罚,必须以既定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在掌握证明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自之后,才能进行判决,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规,行政处罚不公开符合既定的规定吗?▲一、行政处罚不公开符合规定吗?我国行政处罚种类多、幅度大,执法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更需要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执法。

而防范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仅需要对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定,把“执法权”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且还需要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布,把“执法权”放在“阳光”下晾晒。

执法程序的制度化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化,既是预防、遏制行政执法权滥用的“校正仪”和“防腐剂”,同时也是社会民众对公权力阳光运行的期待。

事实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是腐败滋生的种子,而行政处罚信息不透明,又是腐败滋生蔓延的温床。

为此,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使行政执法权处于社会监督之中,会掀开行政执法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的盖子,戳破腐败滋生的掩体,给行政执法者套上紧箍咒,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1、第二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政府在此环节存在程序违法。

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因此,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六、案例启示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哪些信息要公示

行政处罚哪些信息要公示

⾏政处罚哪些信息要公⽰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作实施⾏政处罚时,就⾏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进⾏公⽰。

关于⾏政处罚信息公⽰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政处罚哪些信息要公⽰1、⾏政机关作出⾏政处罚的,⾏政机关就⾏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

2、如果作出的⾏政处罚,具有⼀定社会影响的,⾏政处罚应当公开。

如果⾏政处罚⽆效或者撤销的,⾏政机关应当在三⽇内撤回⾏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九条、第四⼗⼋条⼆、被⾏政拘留保证⾦可以退吗⾸先,申请暂缓执⾏⾏政拘留并交纳保证⾦后,以下情形会退还:1、⾏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按规定,⾏政处罚符合以下条件的会被撤销:(1)⾏政处罚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政⾏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所以若是有超越职权或滥⽤职权的,即主体不合法,那么会被撤销。

(2)⾏政处罚不适当。

对于“不适当”,是指相应⾏政⾏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如⾏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

2、⾏政拘留处罚开始执⾏如果⾏政拘留开始执⾏,意味着不再暂缓执⾏,那么之前交的保证⾦,就要按规定返还被⾏政处罚的⼈。

其次,被决定给予⾏政拘留处罚的⼈交纳保证⾦,暂缓⾏政拘留后,⼜逃避执⾏的,将拿不回保证⾦,会被依法上缴国库,并且⾏政拘留处罚会继续。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作实施⾏政处罚时,就⾏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进⾏公⽰。

如果作出的⾏政处罚,具有⼀定社会影响的,⾏政处罚应当公开。

如果⾏政处罚⽆效或者撤销的,⾏政机关应当在三⽇内撤回⾏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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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行为,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规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那么,行政处罚究竟依据什么来实施呢?这是一个需要我们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是行政处罚的最主要依据。

我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行政处罚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

法律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普遍性。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在法律的基础上,对某些特定领域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比如在环境保护方面,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其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本地区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补充和细化。

其次,规章也是行政处罚的依据之一。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章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操作细则。

再次,法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例如,一些经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除了上述正式的法律文件,行政处罚还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处罚的程序和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理原则则要求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

公正原则强调对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罚,不能因人而异。

行政执法承诺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诺书怎么写才有效)

行政执法承诺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诺书怎么写才有效)

行政执法承诺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诺书怎么写才有效)综合执法局噪音扰民法律条款:定义。

综合执法局噪音扰民法律条款:定义。

综合执法局噪音扰民法律条款:一、定义1.本条文所称“噪音”,是指能被人耳听到的声响,其声强超出正常环境背景噪音或国家标准值的声源。

2.“扰民”,是指造成他人不可接受的噪音,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

二、管理原则1.公民应该在合法和道德的范围内使用噪音,勿致扰民。

2.公民应当维护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不得以噪音扰民他人。

三、行为规范1.个人机动车上不得无故鸣喇叭;2.家庭室内不得进行大型活动,如放映音乐、电影等;3.商业活动中不得使用大型音响设备;4.无论在何处,不得有任何性的噪音;5.无论在何处,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秩序的噪音;四、处罚规定1.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扰民的,将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给予罚款或拘留处理;2.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书行政执法注意事项:1、承诺书应当作为法律文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承诺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得含糊不清,不得引入外部因素。

3、承诺书中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违背基本原则。

4、承诺书中的条款应当明确双方责任,而且要求双方都要遵守承诺书的规定。

5、承诺书必须标明发布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便双方了解承诺书的有效期限。

6、承诺书中的条款应当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以便在双方违反条款时能够确定责任方。

7、承诺书必须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以便对法律效力具有确定性。

8、承诺书中应当包括可行性约定,以便在双方未能履行协议时进行补救措施。

承诺书行政执法应涵盖如下条款:行政复议专家承诺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专家的姓名、性别、职称和职务;2、专家承诺要求公正、客观、负责地审理本案,以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专家承诺不受实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任何形式的干预、压力和控制;4、专家承诺不行使超越职权的权力,不徇私舞弊,不接受任何贿赂;5、专家承诺在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擅自弃审,不拒绝参加审理,不擅自提出辩护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6、专家承诺不受任何方面的工作和生活上的利益而改变审理结果;7、专家承诺对行政复议中的所有事实、证据、理由和观点进行审慎的评估,以便做出认真、公正、客观的裁决。

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毕海燕【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2(028)002【总页数】3页(P37-39)【作者】毕海燕【作者单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要点】告知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之前应当履行的程序性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案情】原告王某。

被告某市公安局高区分局古寨派出所。

第三人梁某。

2010年3月29日上午10时许,原告王某与第三人梁某在办公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在办公室外走廊互相撕打。

被告某市公安局高区分局古寨派出所(以下简称古寨派出所)接到原告报警后到达事发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

2010年4月14日14时31分,被告古寨派出所向原告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笔录中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公安机关查明,2010年3月29日上午,梁某与王某在某中学办公室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二人又在办公室外走廊发生冲突,并互相用手撕打,冲突过程中致王某轻微受伤,梁某眼镜被打掉。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为证。

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该笔录中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原告有陈述和申辩权,但是未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原告在告知笔录上注明“有意见,我没有打梁某,我没有打他任何身体部分,我出办公室门,他在后面追上,口出恐吓语言,并动手打我。

”被告于当日16时在某中学数学组办公室向原告、第三人留置送达了(2010)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及原告各进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8年1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2024年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精品)

2024年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精品)

公司法律法规考试姓名:________ 得分:________一、单选题1. 关于行政许可证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不应当属于行政许可证件B.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发证行政机关印章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D.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答案:A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的行政机关管辖。

A.最先立案的B.违法行为发生地C.最先发现的D.共同上级答案:A3. 江门市交警大队以王某违章停车为由,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

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处罚D.行政强制措施答案:C4.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3B.5C.7D.10答案:B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

A.罚款B.行政拘留C.警告D.罚金答案:C6.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答案:C7. 财政部门违法向行政机关返还哪种款项,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罚款B.没收的违法所得C.拍卖款项D.以上都是答案:D8. 某大学对教师甲的工资和职称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甲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

3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甲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拟写了《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呈报省教育厅,并抄送甲。

行政处罚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行政处罚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8年1月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于同年3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

当地规划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8年6月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甲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地规划局决定对甲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 责令甲公司恢复原状;3. 对甲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甲公司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楼层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规划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首先,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其次,规划局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3.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处罚合理性规划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普通程序第四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不公开符合规定吗?

行政处罚不公开符合规定吗?

行政处罚不公开符合规定吗?行政处罚不公开,或者需要公开,是由行政法律所明文规定的,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处行政处罚的主体,若被公开,将会影响其日后的生活,故而若是处罚主体是未成年人,一般不会公开,对于那些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也不会被公开。

在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比较多的,对于行政单位来说,判处行政处罚,必须以既定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在掌握证明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自之后,才能进行判决,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规,行政处罚不公开符合既定的规定吗?▲一、行政处罚不公开符合规定吗?我国行政处罚种类多、幅度大,执法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更需要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执法。

而防范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仅需要对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定,把“执法权”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且还需要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布,把“执法权”放在“阳光”下晾晒。

执法程序的制度化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化,既是预防、遏制行政执法权滥用的“校正仪”和“防腐剂”,同时也是社会民众对公权力阳光运行的期待。

事实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是腐败滋生的种子,而行政处罚信息不透明,又是腐败滋生蔓延的温床。

为此,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使行政执法权处于社会监督之中,会掀开行政执法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的盖子,戳破腐败滋生的掩体,给行政执法者套上紧箍咒,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1、第二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是指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主动公开其行政管理事务和相关信息的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依据: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2.信息公开范围:确定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包括行政管理事务和相关信息的范围和分类。

3.信息公开申请程序: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途径和要求,包括申请书的格式、递交方式和办理时限等。

4.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明确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的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和工作机构,为信息公开提供专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5.信息公开方式与渠道:规定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包括网站公开、实体公告、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

6.信息公开保密事项:明确哪些信息不得公开,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7.信息公开监督与处罚:建立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对不按规定公开信息或故意隐瞒、篡改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确保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信息意识和能力,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14

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14

一、单选题(1.00分/题,共35题)1.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标记正确答案:C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2.某企业职工程某某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费由()负责缴纳。

标记正确答案:BA.职工B.用人单位C.用人单位和职工D.政府3.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

标记正确答案:AA.不能提交讨论B.不能作出决策C.可以提交讨论D.可以作出决策4.某国有企业工人甲想到外面做生意,同时又不想失去工资收入,于是找到其所在部门的领导乙,双方约定:乙每月做考勤时给甲做满勤,甲每月从所得工资中分给乙500元。

自此,乙每月给甲做考勤,甲每月给乙500元钱,共持续5年时间。

乙因此获得非法收入3万元。

对于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标记正确答案:CA.乙与甲构成共同贪污罪B.乙不构成犯罪C.乙构成受贿罪D.乙与甲构成共同诈骗罪5.刘某是A市某乡镇派出所的一名公职人员,因与该乡镇的居民张某有私怨,遂以张某盗窃他人财产为由对张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事后,张某提出证据证明其并未实施盗窃行为,该项行政行为违法。

如果张某要求对该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进行赔偿,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标记正确答案:DA.由刘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B.由该乡镇派出所承担赔偿责任,派出所赔偿损失后不可以向刘某追偿C.由该乡镇派出所在县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不可以向刘某追偿D.由该乡镇派出所在县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刘某追偿6.某县卫生行政部门因某饭馆的卫生质量存在问题,遂以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条例》为由,决定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2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管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开、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案件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理、决定过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查阅相关案卷信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布之前,当事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案件调查的辅助人员、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等对行政处罚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行政处罚有关的信息。

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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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包括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公开不仅仅指的是执法的公开性,还需要接受监督的公开性,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实我国公民的基本文明素质还是有很大提高幅度的,我们也可以说,行政处罚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稳固社会的文明程度,因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的某些行政违法行为,其实就是国家对于公民的基本素质要求。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是怎么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是怎么规定的?(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6项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1、公开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

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

其次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

2、公正①要防止偏听偏信;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③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一、案件立案审查标准1.1 案件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定的处罚条件;1.2 是否具备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1.3 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管辖权限;1.4 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1.5 制定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金数额、行政拘留期限等标准。

二、处罚决定审查标准2.1 案件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查和调查取证程序;2.2 处罚决定是否符合事实和证据;2.3 是否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听证决定的效力等要求;2.4 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罚。

三、处罚的合法性标准3.1 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权限作出处罚决定;3.2 处罚决定是否是否符合行政救济程序和期限;3.3 处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对处罚决定的形式、期限、程序等要求;3.4 执法人员是否遵守执法程序并行使经过合法授权的权力。

四、处罚的适当性标准4.1 罚款数额是否公正合理;4.2 行政拘留期限是否适当;4.3 处罚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4 是否考虑了相应的处罚限制和特殊情况。

五、处罚的公正性标准5.1 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公正、透明;5.2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行使权力不滥用、不任性、不歧视;5.3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受贿等不正当行为;5.4 是否公开披露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相关案件的立案审查表格;2. 处罚决定的审查记录表;3. 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摘要;4. 相关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法规:是指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对行政行为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

2.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等。

3. 管辖权限: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范围和权限的规定,包括案件的受理、审查、决定等。

4. 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环节和要求进行,包括立案审查、听证程序、处罚决定等。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题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题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题(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题库一、判断题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答案:错误2、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答案:正确3、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

()答案:正确4、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答案:正确5、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答案:正确6、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答案:正确7、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答案:正确8、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可以不用出示执法证件,只需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即可。

答案:错误9、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答案:正确10、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答案:正确11、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答案:正确12、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某某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本局负责行政执法的有关机构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实行“谁执法谁制作、谁制作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一)发布公告、通告;(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三)通过政府、部门信息网站公布;(四)在场所显要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五)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卡、办事指南;(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其他方式公开。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七条本局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一)检查、抽查、抽验的结果;(二)行政执法决定;(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

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结果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可能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示的情形。

以违法责任公开代替行政处罚公开——关于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精.doc

以违法责任公开代替行政处罚公开——关于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精.doc

以违法责任公开代替行政处罚公开——关于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一点想法《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因此在制定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标准等事项公开。

笔者认为,应该以“违法责任”公开代替“行政处罚”公开。

一、行政处罚仅仅是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中的一种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是:(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则很多,除行政处罚外,还有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强制措施、责令纠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或无效、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罚等法律责任。

因此,行政处罚仅仅是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中的一种责任,或者说是一部分责任,而不是全部法律责任。

以《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法律责任为例。

1、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81条):“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3条)、“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罚款”(《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1款、第80条、第81条):“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37第1款、第65条第1款第2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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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福建省闽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刘立藏林旭坚林国辉
原文概要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具有积极意义,可以对违法者起到警示,对社会公众起到良好的引导和教育作用,并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原文作者认为如果不予以权衡,一味地盲目地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就会产生一定消极的作用,甚至会出现违法的严重后果。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我国对行政处罚类信息的公开也逐步推广,由于此类违法信息的公开,有可能影响涉案当事人的名誉及其社会综合评价,继而影响其后续的信用和经营资质,所以,有人认为公开涉药行政处罚信息无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公开此类信息符合行政公开原则,有利于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有利于教育广大涉药单位守法经营,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公开符合有关立法精神。

涉药行政处罚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

在不侵犯涉药单位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将此类信息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精神。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维护公众用药安全,降低用药风险,传统意义上属于个人隐私的部分内容已不再是个人信息,而已成为应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的公共信息。

而电子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信用信息的全面开放提供了条件。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各地也推出了相关的诚信立法。

公开涉药行政处罚信息,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符合诚信的立法趋势。

公开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由于涉药单位的违法事实涉及公共利益已脱离私人领域的边界而进入公共领域,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公共信息,也不属隐私权保护范围,故将这一公共信息公开是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而非对涉药单位隐私权的侵犯。

而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属于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有利于取得广泛的社会效果。

首先,将当事人的涉药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
其违法行为除了要接受国家法律的否定评价之外(实施成本和惩处成本),还须承受一定社会舆论的评价(信誉成本),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增加,迫使其对违法成本和预期的违法利益进行比较,进而选择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合法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警示和引导作用。

其次,涉药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对其他的敢于实施同样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有一种威慑的力量。

追究已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不仅实现了对涉药违法行为的惩罚功能,同时也实现了对其他人行为的纠正、预防等功能。

通过向公众公布涉药行政处罚结果,使其他欲采取同样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意识到这种惩罚的现实性,因而不会轻易地以身试法,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起到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最后,可以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在现行的体制下,涉药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使得公众能够了解药品监管行政权的行使状况,这便有利于从外部对药品监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进而促使其依法行政。

值得注意是,为规范权力运行,药品监管部门在公布涉药行政处罚信息时需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根据违法行为种类确定公开和不公开目录,并做好分类处理;二是公开的涉药行政处罚信息必须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并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时限;三是在程序上严格把关,设立必要的内部审核制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节的,要在备注栏说明;四是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时,应审慎公开,只有当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更为重大影响时,方才可以公开。

(《中国医药报》2011年12月5日星期一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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