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会考试《税法》重点精选:税务行政法制
CPA-税法-思维导图-14 税务行政法制
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 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
法定依据;法定机关设定;法定机关实施;法定程序实施 处罚规定公开;处罚程序公开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无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经营活动中违法,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 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额30000元;没有 违法所得的,最高限额10000元
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被申请人规则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程序做出的决定不服的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机构与管辖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机构和人员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 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 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 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 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 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 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经典试题及答案(十二)含答案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经典试题及答案(十二)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国务院可以通过( )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规范性文件2.根据税务行政法制的要求,下列各项中,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是( )。
A.省税务局B.国家税务局C.省税务局的稽查部门D.县税务局3.根据规定,下列税务行政处罚,需要采取听证程序的是( )。
A.对A公民采取的1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B.对B企业采取的5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C.对C公民采取的3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D.对D企业采取的8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4.根据规定,下列行为既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又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诉讼的是( )。
A.计税依据的确认B.税收保全措施C.征税环节的确认D.加收滞纳金5.根据税务行政法制的有关规定,下列事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以股东个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C.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D.税务机关依法,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6.下列有关税务行政诉讼原则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可以审查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B.当事人可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机关所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C.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D.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B.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C.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为25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D.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来看,只有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才有权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其他地方的税务机关则无权实施2.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下列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的处罚符合规定的有( )。
注会综合考试税法知识点
注会综合考试税法知识点注会综合考试税法知识点归纳综合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法原则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核心),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新、程序从旧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法要素: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
税收收入划分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保险海洋石油总部集中缴纳的归中央,其余中央60%,地方40%),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外,其余中央60%,地方40%),资源费(海洋石油归中央,其余归地方),城市维护建设费(各总部缴纳的归中央,其余归地方),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97%,其余3%和其他归地方) 国际重复性征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征税。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各国在税收制度上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导致的。
纳税人所得和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综合考试税法知识点:营改增方案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
当天,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解读。
四个行业适用两档税率两部门负责人在答问中表示,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CPA税法记忆口诀
税法快乐记忆口诀2020CPA税法快乐记忆口诀01第一章税法总论1.税法基本原则:公基法效课。
(公鸡罚翘课)法定原则(核心)、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税法适用原则:四“优于”二“溯及”法律优位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2.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提议阶段、审议阶段、通过和公布阶段。
提审过公第二章增值税法1.光干司令高出租。
光租、干租(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与程租、期租、湿租(交通运输服务9%)2.增值税视同销售移代投分送非个福,外购:投分送,视同销售交税务,进项税额可扣除。
外购:非个福,不用做销售,进项要转出。
3.增值税征税范围与税率一般销货十三爷,生活必需品优惠。
开着跑车寄情书,打着电话修别墅,出售房屋和卖地,以上几项按九计。
各类服务百分六,出境运输和设计。
电影软件和信息,国家扶持零税率。
4.征收率5% 劳务人力和房地,桥闸公路一二级,个人租房一点五,其它都按5 来计。
归类法记忆,5%共有14 个,前12 项与不动产相关,第13、14项为人力资源类。
5.路桥税率:高三,桥闸一二五6.按差额确定销售额金融卖两房,成本扣除忙;经航运旅建派,代收扣出来谐音:经航运旅(客)建派(煎牛排),代收扣出来7.加计抵减邮电先(现)生可加抵,各类出口抛出去,出口兼营比例计8.不得抵扣项目居里(娱)夫(福)人简免贷餐费(非)9.转让不动产的税务处理自建好记无差额,全额预缴全额报;非自建来分两类,简易:差额预缴差额报一般:差额预缴全额报。
10.一般:建筑2%;出租3%;转让5%(建 2 租3 转5)。
简易:建筑3%;出租5%;转让5%(建 3 租5 转5)。
11.增值税即征即退租动软管超 3 退,谐音:猪动软管朝山退。
第三章消费税法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首饰,金银铂钻零售征2.增值税征税范围与税率消费税目十五类,烟酒一向是大头,化妆不含卸妆油,1015 新征收,鞭炮不含发令枪,汽柴石溶航煤油,航空煤油暂缓收,电池涂料污环境,有限资源要征收,小车只在23 下,雪地卡丁都不加,素板实木和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浪费木材要征收,游艇手表高尔夫,劫富济贫不含糊。
注册会计师-税务行政法制考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税务行政法制考点分析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权力清单、执行【考情分析】重要考点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考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中,正确的是()。
A.国务院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B.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C.地方人大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D.省税务机关可以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权力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税务机关没有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
2.没收财物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其他【考题·多选题】(2017年)根据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下列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
A.行政罚款B.停止出口退税权C.加收滞纳金D.没收财物违法所得『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加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1.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
【注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2.特别授权: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 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B.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D.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2020年CPA《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一章 税法总论
2020年CPA《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一章税法总论第一章税法总论本章考情分析本章作为《税法》课程的基础知识,为考试的非重点章。
考试中题型均为选择题,一般情况单选题、多选题各一题,分值在2.5分左右。
本章内容变化:补充了以国家法律形式发布实施的税种新增资源税法。
本章内容结构:7节第一节税法概念第二节税法原则第三节税法要素第四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第五节税收执法第六节税务权利与义务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第一节税法概念【知识点1】税收与税法【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收及内涵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内涵:(1)税收本质——分配关系(以国家为主体进行,一般分配则是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2)国家课税的依据——政治权力(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的分配,一般分配基于生产要素所有权);(3)税收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二、税法及特征1.含义: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1)义务性——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权利建立在义务之上,处于从属地位),这一特点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2)综合性——内容包括征纳双方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这一特点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
三、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法的本质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两者缺一不可。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知识点2】税收法律关系【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以下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国家与纳税人之间2.国家与国家之间3.各级政府之间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2020cpa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笔记PDF版(最新)
2020cpa考试-《税法》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一、税法概论、原则、要素1、税法概论12020cpa考试-《税法》第一章总论2、原则适用税收争讼时的原则:实体优于程序。
3、要素22020cpa 考试-《税法》第一章 总论3二、立法和执法1、立法和体系◼ 注意:今后开征新税,应当通过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律,并力争在2020年前对现行的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废止的改革任务。
考试-《税法》第一章总论2020cpa2、执法Array 42020cpa考试-《税法》第一章总论三、权利和义务四、国际税收关系1、国际重复征税、税收协定2、国际避税、反避税和税收合作52020cpa考试-《税法》第二章增值税学习实体法之前,先了解实体法的框架:具体解释:➢对纳税人而言,先有经营行为,才有所得。
➢经营行为分为:♦销售/进口(一般针对商品和服务的流转征税,大税),♦非销售/进口的其他经营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征税,小税)。
➢针对所得征税的税种有: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针对所得征税,就意味着有收入项,也2020cpa考试-《税法》第二章增值税实体法学习轴线:72020cpa 考试-《税法》第二章 增值税8第二章 增值税增值税的特点:不是对货物的价格全额征税,而是对增值额征税。
现实中计算增值额有难度,因此实行购置资产(凭票)抵扣进项税的间接方法。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1、征税范围 五大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1)原增值税范围:◼ 20年规定:货物无偿提供给目标脱贫地区,是可以免税的。
◼ 辨析混合销售和兼营:♦ 兼营:销售货物或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分别征收,不能划分的,从高适用税率。
♦ 混合销售:货物和服务之间,有因果和内在联系,按照主营项目的税率征收。
2020cpa 考试-《税法》第二章 增值税92)营改增范围:服务(七类)+无形资产+不动产2020cpa 考试-《税法》第二章 增值税10◼ 注意: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并非全面覆盖:✧ 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权)转让,则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原因: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极难界定增值部分。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税法(15)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税法(15)知识点: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利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等;义务:税务机关理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等;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二)税务代理等税务服务是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1.公正性。
2.自愿性。
3.有偿性。
4.独立性。
5.确定性。
知识点:国际税收关系国际重复课税与国际税收协定1.国际重复课税(1)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实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属人主义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
(3)税收管辖权的分类: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4)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情形:①居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②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③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相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有:(1)协定适用范围;(2)基本用语定义;(3)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4)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5)税收无差别待遇;(6)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税法(14)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税法(14)知识点: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收立法原则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公平原则;3.民主决策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二)税收立法机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举例: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举例: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举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在我国,当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能够制定相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举例: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举例: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税法体系中各税法按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相关税种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五种:(1)商品和劳务税税法。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法。
(2)所得税税法。
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3)财产、行为税税法。
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4)资源税税法。
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特定目的税税法。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等。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
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在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税法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考试科目之一。
税法作为财会领域中的重要内容,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筹划,也是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掌握税法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一、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是国家对纳税人财产和行为所征收的税款的法律规定,包括税法原理、税收管理法规和税收政策。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对于税法的基本概念必须要有清晰的理解和把握,这将有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应对税务问题。
二、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对税法考察的重点在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对税法的考察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税法法规的掌握:对于税法相关的法规、法律文件以及最新的税收政策要有所了解,并能够熟练运用于实际情况中。
2. 税务筹划能力: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公司或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以减少税负,提高税收效益。
3. 财务报表的税务处理:注册会计师需要熟悉财务报表的编制规则,了解税法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要求和规定,能够正确地处理税务核算和利润表的编制。
4. 税务风险防范: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够识别和规避涉税风险,避免因税务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
以上几个方面是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对税法考察的重点,我们在备考中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内容,加强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个人对税法的理解和看法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我对税法的理解和看法是非常重要的。
税法作为法律规范,对于公司的经营和个人的财产都有一定的影响,合理合法地遵守税法规定,才能够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个人的财富增长。
我将继续深入学习税法知识,提高自己的税务筹划和风险防范能力,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大的财富价值。
总结:通过对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的深入学习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税法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为未来的工作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讲义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一、税务行政处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规章设定有限制(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县以上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
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行政处罚。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程序:调查与审查——听证——决定。
2.听证范围: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各自情形(P592)(三)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诉讼(一)特点: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重点是:合理性审查;不适用调解;起诉不停止执行;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税务机关负责赔偿。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复议前置——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即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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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第一部分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一章第六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知识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提示】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第二部分一、税务机构的设置二、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三、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分税种四、税收收入划分——分收入五、税务检查权六、税务稽查权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八、其他税收执法权第三部分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一章第五节税收执法【知识点】税收执法一、税务机构的设置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另由海关总署及下设机构负责关税征收管理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有不同的征收机关与之对应。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八章考点汇总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八章考点汇总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八章考点汇总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一、税务行政处罚1.概念要点:违反税法、不区分故意或过失、未构成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2.原则:(1)法定原则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处罚,不能类比或类推。
②由法定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设定③由法定税务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④由税务机关(县级以上)按法定程序实施(2)公开、公正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4)过罚相当(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6)监督、制约原则3.设定①人大及常委会:通过法律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②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③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规章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①罚款②没收非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④、收缴发票、停供发票5.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县以上的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特别授权,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判断)6.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以上税务机关7.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1)适用条件:①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后果轻微、有法定依据②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2)程序:出示身份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交付处罚决定书8.一般程序(1)第1个子程序:调查与审查(2)第2个子程序:听证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 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 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①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已被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听证权利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③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前7日内送达《听证通知书》。
④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公告听证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3)第3个子程序:决定9.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一定要记住!)二、税务行政复议1.概念特点:①前提:具体行政行为②因当事人申请产生③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受理④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PA 税法考点
CPA 税法考点一、税法总论(一)税法概念1.税收与税法的概念2.税收法律关系3.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二)税法原则1.税法基本原则2.税法适用原则(三)税法要素1.总则2.纳税义务人3.征税对象4.税目5.税率6.纳税环节7.纳税期限8.纳税地点9.减税免税、罚则和附则等其他要素(四)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1.税收立法原则2.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3.税收立法机关4.税收立法程序5.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五)税收执法1.税务机构设置与职能2.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3.税收收入划分4.税务检查权5.税务稽查权6.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7.其他税收执法权(六)税务权利与义务1.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4.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七)国际税收关系1.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2.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二、增值税法(一)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1.征税范围2.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管理1.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管理2.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三)税率与征收率1.税率及其适用范围2.征收率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3.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四)一般计税方法1.销项税额的计算2.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3.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简易计税方法1.应纳税额的计算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3.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的增值税处理4.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5.简易计税方式中可按销售差额计税的情形(六)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1.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纳税人2.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3.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4.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管理(七)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1.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基本政策2.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3.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4.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征税政策5.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退税管理6.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7.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管理(八)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计征方法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计征方法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计征方法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计征方法4.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增值税计征方法5.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九)税收优惠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2.“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部分征免税项目4.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5.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十)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4.“营改增”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十一)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三、消费税法(一)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1.纳税义务人2.税目3.税率(二)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2.从量计征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应纳税额的计算1.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2.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3.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4.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5.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6.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四)征收管理1.征税环节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纳税期限4.纳税地点5.纳税申报四、企业所得税法(一)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1.纳税义务人2.征税对象3.税率(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收入总额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3.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4.不得扣除的项目5.亏损弥补(三)资产的税务处理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2.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3.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5.存货的税务处理6.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7.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四)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1.资产损失的定义2.资产损失扣除政策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五)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1.企业重组的认定2.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3.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六)税收优惠1.免征与减征优惠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5.加计扣除优惠6.创投企业优惠7.加速折旧优惠8.减计收入优惠9.税额抵免优惠10.民族自治地方优惠11.非居民企业优惠12.特殊行业优惠1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14.其他优惠(七)应纳税额的计算1.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2.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处理4.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6.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八)征收管理1.纳税地点2.纳税期限3.纳税申报4.源泉扣缴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6.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7.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8.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9.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五、个人所得税法(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1.纳税义务人2.征税范围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二)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应纳税额的计算1.税率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3.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税收优惠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2.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四)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1.税法规定的抵免原则2.境外来源所得3.居民个人应分项计算当期境外所得应纳税额4.居民个人应区分来源国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5.居民个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确定6.居民个人境外所得享受协定待遇的规定7.居民个人境外所得限额抵免规定8.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间9.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地点10.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年度判定规则11.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凭纳税凭证享受抵免12.居民个人被派往境外工作,取得所得的税款预扣预缴规定13.居民个人境外所得为外币时折算规定14.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义务法律责任(五)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1.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关征税问题的规定2.重点人群自主创业相关征税问题的规定3.关于廉租住房、公租房的个人所得税规定4.外籍个人取得津贴、国际组织境内雇员取得收入等征税问题的规定5.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办理内部退养取得收入、取得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收入等征税问题的规定6.对个人取得不竞争款项、获得企业促销礼品、获得企业购买房产、取得拍卖收入等征税问题的规定7.个人对外投资的相关征税规定8.个人投资沪港通、深港通、新三板等证券市场的征税规定9.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和现金奖励等征税问题的规定10.个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征税规定11.律师、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收入的征税规定12.北京0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13.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六)征收管理1.自行申报纳税2.办理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规定3.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4.反避税规定5.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规定6.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的规定7.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法1.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2.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3.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二)烟叶税法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征收管理(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七、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一)关税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1.征税对象2.纳税义务人(二)进出口税则1.进出口税则概况2.税则归类3.关税税率(三)关税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2.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3.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4.应纳税额的计算5.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四)关税减免1.法定减免税2.特定减免税3.暂时免税4.临时减免税(五)征收管理1.关税缴纳2.关税的强制执行3.关税退还4.关税补征和追征5.关税纳税争议的处理(六)船舶吨税1.征收范围和税率2.应纳税额的计算3.税收优惠4.征收管理八、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一)资源税法1.纳税义务人2.税目、税率3.计税依据4.应纳税额的计算5.减税、免税项目6.征收管理7.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二)环境保护税法1.纳税义务人2.税目与税率3.计税依据4.应纳税额的计算5.税收减免6.征收管理九、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税收优惠4.征收管理(二)耕地占用税法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十、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一)房产税法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税收优惠4.征收管理(二)契税法1.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2.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税收优惠4.征收管理(三)土地增值税法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税率3.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4.应纳税额的计算5.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6.税收优惠7.征收管理十一、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一)车辆购置税法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税率与计税依据3.应纳税额的计算4.税收优惠5.征收管理(二)车船税法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税目与税率3.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缴纳4.税收优惠5.征收管理(三)印花税法1.纳税义务人2.税目与税率3.应纳税额的计算4.税收优惠5.征收管理十二、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一)国际税收协定1.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2.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3.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4.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3.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4.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三)境外所得税收管理1.适用范围2.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3.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4.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5.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6.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7.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8.抵免限额的计算9.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10.简易办法计算抵免11.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12.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四)国际反避税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2.一般反避税3.特别纳税调整(五)转让定价税务管理1.关联申报2.同期资料管理3.转让定价调整方法4.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5.预约定价安排(六)国际税收征管合作1.情报交换2.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3.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十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一)概述1.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2.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3.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二)税务管理1.税务登记管理2.账簿、凭证管理3.纳税申报管理(三)税款征收1.税款征收的原则2.税款征收的方式3.税款征收制度(四)税务检查1.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2.税务检查的职责(五)法律责任(六)纳税担保和抵押1.纳税保证2.纳税抵押3.纳税质押4.法律责任(七)纳税信用管理1.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2.纳税信用评估3.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的确定和发布4.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的应用5.纳税信用修复(八)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1.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2.检举事项的处理3.检举事项的管理4.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5.权利保护6.法律责任7.其他事项(九)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十四、税务行政法制(一)税务行政处罚1.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2.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3.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4.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5.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6.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7.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8.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二)税务行政复议1.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2.税务行政复议范围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5.税务行政复议申请6.税务行政复议受理7.税务行政复议证据8.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9.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10.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11.补充规定(三)税务行政诉讼1.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2.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3.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4.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5.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6.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税收执法
【导语】梦想在前⽅,努⼒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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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家备考顺利! 【内容导航】 税收执法 【所属章节】 第⼀章税法总论 【知识点】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
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执法机关和⼈员要依法执法;另⼀⽅⾯,征纳双⽅都要守法。
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性或法律效⼒的判断,⼀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1.层次⾼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款征收管理权。
⼀、税务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2018年,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的需要,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进⾏了改⾰。
现⾏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原有的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机构两个系统通过合并整合,统⼀设置为省、市、县三级税务局,实⾏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另由海关总署及下设机构负责关税征收管理和受托征收进出⼝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能:(12项,这⾥将⽐较重要易考的列⽰) 1.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过程中的征管和⼀般性税政问题进⾏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2.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费)的征收管理责任,⼒争税款应收尽收。
3~5参与研究、决策、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6.组织实施对纳税⼈进⾏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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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考试《税法》重点精选:税务行政法制
2020年注会考试《税法》重点精选:税务行政法制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 但是税务
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二)管辖
(1)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2)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
(3)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一)调查与审查
(二)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
证权利。
3、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09年考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
A.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
B.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D.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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