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桂地税发[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148号2007年4月27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地税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规范税收管理权力运行,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向纳税人全面、准确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政务服务行为。
第三条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准则,依法、全面、及时的开展办税公开,务求实效。
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都应当向纳税人公开。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设置本单位的办税公开办公室。
办税公开办公室负责人由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指定;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税政、法规、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税收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税收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5.09•【字号】桂政发[1981]80号•【施行日期】198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税收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1〕80号1981年5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税收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税收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为了贯彻执行狠抓调整、稳定经济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4号《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81〕财税字第57号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对加强税收统一管理,整顿减税免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当集中管理权限,加强税收统一管理1、国家的税收法令规定,必须集中统一。
凡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的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在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需要自治区作具体规定的,统一由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下达,或者由财政税务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其他部门下达有关税收的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
2、认真执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属于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的管理权限,无论其收入归属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地、市、县和公社各级党政都无权作出任何减税免税或改变税率的,均属违犯法纪,不得执行。
如已少交税款,应即追补入库,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严格减免税审批手续。
有关减税免税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以正式批准文件为准不得以口头减免税,不得未经批准预先不征税,不得随意扩大批准减免税的范围、幅度和期限。
4、今后审查减税免税事项,必须严格遵循调整经济的方针,对于重复建厂、同大工业争原料和确定关停的企业,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2.19
•【字号】桂地税发[2009]26号
•【施行日期】2009.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
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2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原则上采取按纳税人的月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全面掌握本地总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要及时征缴入库。
对总机构不按规定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
若总机构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税款分配表,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利润数或是按上年税款预缴数按期预征企业所得税。
三、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每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得少于70%(含70%)。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6号2009年1月7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精神,结合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现状,提出以下管理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新的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的制度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以上确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对企业按行业和按规模合理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明确管理的内容和标准,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实施专业化管理,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桂地税发[2005]27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71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合力,促进税收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即日常检查,是指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有关征管环节(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所进行的税务检查,主要负责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纳税评估、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需要立案查处等日常管理工作,是征管部门的基本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具有检查的性质,又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
征管部门的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税控装置、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入库等税收征管方面的检查;(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发票的开具、取得的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鉴定;(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个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缴纳情况的检查;(四)对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内提供的纳税资料的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桂地税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取得预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各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第一条规定的最低下限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的标准必须要国税局和地税局统一确定。
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96号)有关计税毛利率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06•【文号】国税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5〕2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5〕2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规定,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有效期限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三)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视为
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规定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重新备案。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2010年2月11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近几年来,总局和区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区各级国税部门按照总局和区局的要求,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管理水平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执法检查和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对我区税收征管质量检查反映的情况看,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目前,我区一些地方存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不深入,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管理粗放、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力度,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具体抓落实,切实把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我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各级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精确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
一是要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平台,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对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责任人制度,确保执法的正确性。
二是要加强对税务人员执法薄弱环节的培训辅导,突出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使税务人员在熟悉政策法规的同时,严格执法程序操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2009年8月14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管户清查各地要按照区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3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166号)的要求,在2009年第三季度开展一次税收征管户籍清查,要注意加强与工商、质检、地税、经济普查等部门的联系,利用各部门的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防止漏征漏管户。
注意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一)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的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对纳税评估中发现涉嫌偷税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稽查局要及时认真检查、核实,并将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有效促进税源管理。
(二)加强对建材、钢材、家具、服装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法规文号:桂地税公告[2011]第6号发文日期:2011-07-06为了支持我区微型企业的发展,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通告如下:一、鼓励创办微型企业(一)在我区范围内的各类微型企业,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工本费;免收微型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
(二)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七)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微型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管理【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1996﹞242号【发文日期】1996-10-30【实施时间】199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执行,推进以法治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规范管理的内容包括政策管理、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减免税管理、资料管理等。
第二章 政策管理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贯彻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
收到上级文件要及时登记、传递和转发。
自文到之日起,区地税局应在10日内转发,地、市、县地税局应在10日内转发,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日内采取有效方式通知纳税人,并指导其执行。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接到上级文件,应组织有关税务人员进行学习,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可行的征管措施,认真严格贯彻执行。
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咨询辅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在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过程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接到下级的请示,地市地税局应在10日内答复,区地税局在10日内答复。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答复的,要在答复时限内向请示机关说明情况。
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事项,下级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上报交办单位。
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六条 区地税局及各地、市、县地税局应不定期对企业所得税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17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章税收协助第四章税收服务第五章税收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标 签】减免税审批权限,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2003﹞167号【发文日期】2003-08-20【实施时间】2003-08-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我区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增强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提高我区对外开放服务的水平,促进我区经济发展。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2002]18号)关于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第三条第(六)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即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确定为: (一)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减免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一年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市(指地级市,下同)地方税务局(含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审核确认后执行。
(三)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外,凡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桂地税发[2006]28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区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举项目的应税资源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附后)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收购或购买(以下简称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收购未税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非矿山企业和个体户。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六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或自用应税产品的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审批事项【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文 号】桂国税发﹝2007﹞99号【发文日期】2007-04-27【实施时间】2007-04-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一)调整下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对桂国税发﹝2005﹞145号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提高到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二)简化审批程序。
1.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事项的审批实行由自治区国税局和主管国税机关两级审批制度。
对减免税审批事项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相关的资料齐全后,在权限范围内直接做出是否可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对初始审批的申请超过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权限或主管国税机关已做出减免税决定后超过审批权限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签署意见报地级市国税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2.对已批复减免税企业因超过审批权限正在上报审批途中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其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应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3.对无期限暂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应逐年对减免税事项进行审核执行。
4.对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相关的资料齐全后报地级市国税局审核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精神,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实行备案管理。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备案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办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17日政策解读一、政策出台背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效率,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更好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发文日期】2016-05-31【实施时间】2016-05-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规范全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认真做好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工作,确保税负公平。
第二章 核定征收范围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纳税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5]23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5.10.31【实施日期】2005.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32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基础工作的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档案资料,及时掌握属地企业所得税管户的变化情况,尤其要加强对改组改制企业的跟踪管理,及早获取有关企业改组改制的信息。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改组改制企业,由于改组改制改变征管范围的,各地应将企业改组改制的基本情况、变更征管范围的依据以及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影响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区局所得税处。
此外,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工效挂钩工资、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广告费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台账管理制度。
通过加强所得税的基础管理工作,有效堵塞逃避所得税,骗取税收优惠的漏洞,防止漏征漏管户和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2002年国家对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地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为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积极探索实行按行业、规模、信用等级、成立时间长短等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各种形式的分类管理,将管理重点放到税源大户和容易出问题的管户,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全区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3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33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桂地税发[2006]337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337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2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3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74号)实施近一年来,我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管理逐步规范。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益,现就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审查核实和批复文件送达纳税人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负责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并向受委托的县(区)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委托核查书》。
受委托的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机关提交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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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意见的通告【标 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求意见【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6-03-29【实施时间】2016-03-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尊敬的纳税人,现公开征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修改意见,如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4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发到gxsds@。
附件:1.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3月29日附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 号)(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关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4月 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关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
第二章 核定征收范围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纳税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第三章 核定征收方式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九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十条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依据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划分,主营项目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按照应税收入额定率核定的,以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二)按照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的,以所有经营项目中成本(费用)支出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三)以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等合理方法推算或测算核定的,以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时,可暂按纳税人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对纳税人本年度主营项目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时,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联合宣传辅导,统一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幅度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 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可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联合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本辖区内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第四章 核定征收鉴定程序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鉴定核定征收方式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纳税人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市、区)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核,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市、区)局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1.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所有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2.主管税务机关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根据审核意见,提出鉴定意见,报县(市、区)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四)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五)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国地税联合办公等公共场所,对已核定征收的企业分类逐户进行联合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主营范围、行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年度等。
(六)对经过公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结果,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纳税人。
第十六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包括征收方式鉴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的调整。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一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八条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五章 后续管理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以风险防控为导向,按照税收风险管理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数据分析,对风险较大的核定征收企业,组织人员开展风险应对工作,规避税收风险。
第二十条 国地税税务机关可利用金税三期系统税务专网等信息交换渠道,建立并完善信息交换制度和差异复核、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涉税信息的全面共享。
第二十一条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统一应税所得率水平,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征收方式鉴定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证属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72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意见》(桂国税发〔2015〕149号)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