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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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会计准则一一所得税会计的比较
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税前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
从20世纪50年代初起,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就已经成为引起最大争议的课题,争论主要围绕着所得税的分摊问题。有关会计人士提出,为了更好地反映各项收益,所得税能否象其他费用一样在各期间进行分配?如果能够进行分配,其理论基础是什么?如何进行这一分配?
在美国,美国会计师协会中的会计程序委员会1994年发布的第23号公告是第一个建议对实际发生的应付所得税进行期内和跨期分配的权威性会计公告。1954年美国开始关于所得税分配的持久争论,终于在1967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即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前身)发布了第11号意见书。此后,由于许多批评家对第11号意见书提出评论,他们认为,运用这种方法,在理解和应用上都十分困难,导致了各种不同的解释,从面貌一新实践中发生很大分歧。所以,1982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重新考虑所得税会计。1986年,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几经修改,最终于1991年10月完成了 109号公告。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9年7月发布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1989年1月,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33),经过不断研究并修订,1996年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新发布的准则所采用的方法和原则与1994年10月再次发布的《所得税征收意见稿》(E49)基本一致。
在我国,1994年以前,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和计量方而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等的确认方法产生了较大的差异。1994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1995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
在起草具体准则过程中,有关学者和专家研究、比较了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和香港等国家及地区对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结合我国已经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了国际会计准则和被考察国家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发展趋势。
体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范围,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揭示。正文部
分包括定义、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的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应揭露的事项等五个段落。
附则说明了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二、比较
(一)关于定义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纳
税所得(或亏损)、本期所得税费用(或利益)、时间性差额、永久性差额、
应付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八个定义。《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1996年修订)中列举了会计利润、应税利润(纳税亏损)、所
得税费用(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
差异七个概念。我国具体准则与国际准则比较多规范了一个永久性差额的定义。
同时,有些概念也不尽相同,例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时间性差额。
我国具体准则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定义是按可抵减时间差额以及累计纳税
亏损和确定的税率计算的未来期间内耍抵减的所得税金额。国际准则中用列举
法给出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定义,指根据以下各项计算的未来期间可收回的所
得税金额:
(1)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 未和使用的税亏损向下期的结转;
(3) 未使用的税抵减向下期的结转。
我国具体准则中时间性差额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
计入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计入纳税所得(或亏损)的时间不一致,所
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的差额。时间性差
额可分为应纳税时间性差额和可抵减时间性差额。其中应纳税时间性差额,指
在未来会计期间内将产生应纳所得税金额的时间性差异;可抵减时间性差额,
指在未来期间内将产生可抵减所得税金额的时间性差额。国际会际准则中与此
相对应的概念是暂时性差异,指在资产负债表中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
其税基之间的差额。暂时性差异可能是以下两种之一:
(1) 应税暂时性差异是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未来期间的应税利润(纳税亏损)时,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2)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未来期间的应税利润(纳税亏损)时,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指计税时应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美国
《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96号-所得税会计》将存在于资产、负债的账面数与计税基数间的差额作为临时性差额,它是由会计收益和纳税基数间的差额作为临时性差额,它是由会计收益和纳税收益间的差额或者对资产和负债基数的直接调整造成的。在未来的会计期间中,当资产或负债的账面值回收或结算时,临
时性差额应计税或减免。应计税或减免的临时性差额列入未来年度,作为未来年度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
1996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中还增加了税基的概念及确定方法。一项资产的税基是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余额时,为纳税目的将可抵扣的未来流入企业的任何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是不可抵扣的,那么该资产税基即为其账面金额。一项负债的税基是其账面金额减去就该负债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的金额。对于预收收入,产生的负债的税基是其账面金额减去未来期间非应税收入的金额。有些项目有一个税基,但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例如,研究费用在确定其发生当期的会计利润时,确认为一项费用,但直到一个较长的期间才在确定应税利润(亏损)时允许作为一个抵扣项目。该研究费用的税基,即税务部门允许在未来期间作为一个抵扣项目的金额,与零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是一项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关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通常情况K,应将时间性差额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所资产。但对于可抵减时间性差额,是否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应采取稳健原则。因为,本期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意味着在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间内,企业没有足够的纳税所得,
则意味着不能转销这项所得税资产。对由于可抵减时间性差额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被考察的国家,一般没有这方面的详尽指南,但是都明确需要一定的标准,如有的国家规定,企业产生足够的能使利益实现的未来应税所得能力、未来实现所得税利益的可能性大于50%等等。而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要求,当可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抵扣的应税利润将来很有可能获得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确认。如果企业有纳税亏损的记录,那么只有当企业有足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或存在令人信服的其他证据表明将来可以儿得足够的应税利润时,才能确认一面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我国具体准则中,运用稳定性的标准,即“有合理的证明预期未来的所得税利益将会实现”、“在时间性差额经销的时间内,将有足够的纳税所得”等。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依照财会人员的职业判断,以及根据所得税法规的变动予以综合确定。同时,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价,
如果不符合确认标准,即预计未来的所得税利益不能实现的,应将预计不能实现的部分,立即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在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段中还规范了税率变动时的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中分应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两个方面论述。在应税暂时性差异段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段中,列举了一些例子,并明确提到企业合并时所作的公允价值调整,因为这些调整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准则要求企业确认由该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按确认的可能性标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要求企业确认对商誉或员商誉金额的确定产生的相应影响,但禁止确认商誉本身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商誉的摊销额在计税时不能予以抵扣)以及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负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