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抛才苹ㄠ液筛兽购抛才苹双铬吼鲁财综〔2008〕83号凋萧蹬ㄖ幕谭74酞剃液栖蜗填骑畴酞蕾鞭陕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物价局: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等所需要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同时,对不履行行政职能、未发生征收额或已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均不得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对将取消的74项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09年1月1日前征收的收费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四、要认真落实已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到物价、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对各级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要进一步完善制度,防止出现“不收费不服务”现象发生。
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围绕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2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完善收费公示、系统征缴等制度办法,增强收费管理的透明度,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清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八年十二月五日主题词:公布取消收费项目通知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0101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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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门 9.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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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部门 31 .
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 出版 物 条 形 码 胶 片
费 ;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新闻出版
岗位 培训 费 安 全监 督 管理 部 门 :职 业 、矿 山安 全 卫生 检验 费 食 品 药品 监 督 管理 部 门 :医疗 器械 生
元 、1 万元 。 (《 关于调整充实打造品牌
之 都 鼓 励 政 策 的 通 知 》 ( 政 文 [073 晋 20]
号 ))
全 国统 一取消和停 止征收 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
取消征收项 目
发展 改 革部 门:农 业 化学 物 质 产 品行
外 国人就业证工本 费;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工本费 ;人才流动 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 入争议费
政保护费 ( 已随职能调整划人工业和信息 化部 );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教 育 部 门 : 义 务 教 育 杂 费 (已于 2O年9 日起停止征收 );义务教育借 O8 月1
读 费
理 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费 ( 含工业 、交通 、民用 、市政公用等
工程 和 建 筑构 件 );注 册土 木 工程 师 ( 岩 土 ) 册证 书 工 本 费 ;注册 土 木 工程 师 执 注
送政 策 进企 业
级 农业 标 准 化 示范 区验 收 合 格的 农 业标 准
略工作的意见 》 ( 泉政文[ 01号 )) 2 91 0
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 ,给予
一
化示范项 目,每项给予一次性3 万元的专
项 补 助 。5 、对 参与 我 市 “ 国外 技 术 性 贸
次 性 奖 励 3 元 ;对 国 际 标 准 、国家 标 万
两部委:取消314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 中央级行 政事 业性 收费 ,今年 以来 已共 计取 消 和 家知识产权局起草的《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
免征 3 4 7项 行政 事业性 收费 。
意 见稿 ) 》 从 即 日起公 开征 求社会 各界 意 见。
进一 步清 理 和 规范行 政 事业 性 收 费 , 有 助 于 完
如 重新 申报 , 按 照新 申报 工法 有关要 求 执 为落 实 国务 院推进 政 府职 能转 变 的要 求 , 财 政 家级 工法 , 在正在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 工 部会 同国家 发 展改 革 委 发 出通 知 ,决 定 自 2 0 1 3 年 行。此外 , 特 级资 质除外 ) 。 l 1 月 1日起 , 取消 3 1 4 项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设 立 法将 不列 入考核 指标 (
修改关于产品图案的要求 ,增加关于外观设计图片
治区、 直辖 市住 房城 乡建设 主 管部 门 、 国务 院有 关部 或 者照 片 的规 定 , 增加 关 于简要 说 明 的规定 ; 对于 现
门、 有关行业协会 、 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 组织推荐 申 行审查指南第 四部分第五章的修改 ,拟增加关于判
只能通过本省 ( 部) 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 申报 , 不得
跨省( 部门) 申报 。
通知强调 , 省( 部) 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 申报 国 家级工法时 , 应进行评估审核 , 择优推荐 , 推荐数量
两部委 : 取消 3 1 4 项省 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得超 过规 定名额 。同一地 区或部 门推荐 申报 的工 法, 其 内容 不应 雷 同。 按 公布 时间 已超过 有效期 的 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财综[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农业部,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2001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乡镇(集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各种摊派。
据此,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分别涉及农业、民政、交通、经贸(煤炭)4个部门和单位。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酌情解决。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区其他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凡不按规定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由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90 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费 91 飞行技术专业体检费 92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工本费 93 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工本费 94 体能测试费、面试费 95 收费票据工本费 9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 97 珠算技术鉴定费 98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费 99 转业军官培训费 100 就业训练费 101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102 铁路货场有偿使用费 103 公路占用补偿费 104 《航行签证簿》工本费 105 《船舶进出口报告单》工本费 106 济南市狼猫山水库堤坝养护费
65 业余大学安徽分校学杂费 66 安徽足球学校学费、住宿费 福 建 江 西 67 侨胞土葬管理费 68 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 69 测量标志维护费 70 种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1 警犬血统证书工本费 72 准予繁殖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3 警犬DNA鉴定费 74 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 75 干部医疗保健证工本费 76 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考务费 77 有线电视统一供片节目收费 78 节目复制工本费 79 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80 密码干部专业岗位培训收费 81 社科院研究生班收费 82 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 83 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收费 84 投资评审费 85 证照费
鲁价费发[2005]106号 鲁财综[2006]5号、鲁价费发[2006]251号 鲁政办发[1999]6号、鲁信办字[1999]15 号、鲁价费发[2000]44号 鲁财综[2007]37号、鲁财综[2008]83号 鲁财综[2006]35号、鲁价费发[2006]145 号 鲁财综[2008]74号、鲁价费发[2010]207 号 鲁价费发[2002]246号 鲁价涉字[1994]68号、鲁价费发 [2002]247号 鲁价费发[2010]208号 鲁财综[2007]6号、鲁价费发[2007]171号 鲁价涉发[1995]124号 鲁财综[2006]1号、鲁价费发[2006]74号 、鲁财综[2011]74号 鲁政字[2007]184号 鲁价费发[2000]96号、鲁价费发 [2010]177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财综[2007]36号、鲁价费发[2007]207 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税[2014]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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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 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 12月 23日 附件 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5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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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 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 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 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 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 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7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附件 2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1]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1〕46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清理审核,决定取消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予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取消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2002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
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将组织人员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地方和部门,一经发现,其非法所得一律上缴省财政。
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清理审核工作。
对不符合市场经济秩序,有碍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 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序号主管部门项目名称文件依据 1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检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房涉字〔1996〕12号 2 省建设厅城市房屋动迁管理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吉省价房涉字〔1999〕63号3 省水利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省政府吉政发〔1991〕53号 4 省人事厅自费赴俄留学生管理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函字〔1996〕116号5 省劳动保障厅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劳力字〔1991〕8号6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工本费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吉劳就字〔1991〕1号7省教育厅高中毕业班插班生费省政府吉政发〔1989〕4号8 省教育厅借读(户口不在本市县)生收费省政府吉政发〔1993〕48号9 省教育厅教育补偿费、违约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字〔1996〕282号10省交通厅出租车高速公路营运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字〔1997〕29号11省旅游局对外宣传推广费国家旅游局、财政部、物价局、税务局旅管理字〔1989〕59号12省农委种子调运手续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函字〔1995〕149号13省卫生厅医院分级评(复)审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函〔1994〕7号14省粮食局居民粮食证工本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函字〔1999〕245号15省粮食局粮食关系迁移证明工本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函字〔1999〕245号16延边州外来人口教育发展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延边州物价局延州价费〔1996〕14号17延吉市全民统筹优待金延吉市政府延政发〔1992〕35号18敦化市在乡老兵康复优待金敦化市政府敦政办发〔1999〕8号——结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黔府发[1998]4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黔府发〔1998〕4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深入抓好全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通知精神,联系我省实际,决定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三类37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涉及这些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77号)精神,下列收费项目已被取消。
我省各级各部门制定的相应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取消。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1.盐业生产发展基金价轻字(89)805号2.黄金开发基金黄计工(89)12号3.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基金煤财字(85)312号4.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建教(94)20号5.广电部教育基金广发教字(94)547号6.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计办资源(88)148号7.中药材开发基金医药联材字(83)327号8.科教基金交财字(87)828号(二)省政府批准的项目9.农机化发展基金黔府发〔1991〕25号10.电网延伸建设基金黔府函〔1993〕134号11.农话附加费(1993)价邮联字第01号12.设计行业基金黔城设通(88)65号二、自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含此期间各地在原有文件基础上扩大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补充性文件规定的项目)一律取消。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总局质量司、计量司、监督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清理规范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范围(一)取消1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二)停征3项:1.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3. 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经费保障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应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应向财政申请纳入相关单位的预算予以保障;主管部门应将所属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本部门项目支出,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解决。
质检总局将积极争取并配合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1
.
公 证费
(
事业 性 收 费 目 6项 _ y 限 于 行政机 关 司 法2 0 8 年
)
)
停 征 的行
1
1
月
1
曰
起停征
2
.
特 种劳动防护用 品 检 验
—
3
.
般 劳 动防护 用 品 检验
4
5
.
茧 丝监督 抽 样 检 验
质量 技术
;
。
全 面 清 理 规范 涉企 收 费 的 工 作部 署
进
一
予 以 统 筹安 排 保 障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
6
月
底
步减 轻 企业 和 社 会 负 担
展环 境
,
,
优 化 实 体 经 济发
前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要 在 本 辖 区 范 围 内
、
根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行政 许 可
.
纤 维 类 产 品 质量 检验
项
监督
6
.
产 品 质量监 督 检验 收费 其他 至 29
(
1
)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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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 市市政公 用 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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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性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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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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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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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费
2
.
城 乡 建设
赔
( 1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吉畜牧(草)联字[1987]第152号、吉 农(畜)联字[1994]269号、吉财非税 [2008]186号 吉发改收管联函字[2007]110号,吉财 非税[2008]186号 吉省价收函字[1992]第73号 黑政发[2002]52号 黑土[1996]92号 省政府2002年第3号令 黑公(通)字[2002]45号 黑财综字[2002]118号 黑财综[2006]45号 黑财综[2008]110号 黑财综[2002]32号 黑政发[2001]86号、黑财综[2004]43 号
地区 序号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赣价费字[2001]151号、赣财综 [2004]49号 赣财综字[1994]75号、赣价费字 [1994]31号 赣价费字[1993]066号、赣发改收费字 [2004]1181号 赣财综字[2008]88号 赣价费字[1999]37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6]163号 赣财综字[2000]118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4]1052号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土地证书年度确认登记费 城镇治安看护费 消防安全培训费 标准门牌工本费 机动车驾驶员教练标志牌 交通建设费
32 电工与电力承装施工单位培训费 33 《贷款抵押登记证》工本费 34
特种设备运行牌照(使用注册登记证费和发行 黑价联字[2008]78号 费) 黑财综[2003]198号 房产档案出证费(产权咨询服务费、户籍证明 黑价联字[1998]14号 费) 黑卫财字[1992]50号 沪价行[1996]221号
40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
41 门(楼)牌收费
42 设备中标服务费 43 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地区 序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取消5项、转出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后,相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转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24日附件取消、转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收费项目名称征收部门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项)1.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 劳动能力鉴定费3.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和计划生育(六)菌(毒)种、试剂、标本、实验动物费4. 法定培训收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5. 省委党校收费省委党校(3)培训费二、转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项)1. 汽车过渡费交通运输——结束——。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明年起取消和停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通知》 出, 指 为加快灾 区恢复重建步伐, 尽快恢 节 , 但一些重要领域如资源和环境领域的价格改革 、
复正常生产生活条件 ,当前要毫不放松地继续推进 公用事业 、公益性服务领域和垄断行业 的价格改革 对 E支援工作 。各支援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 还明显滞后 , 的改革才 刚刚破题。 1 有 从价格改革看 , 组织协调 , 把加快对 口支援工作的措施落到实处 。 要 今后我 国将加快推进垄断行业价格改革 ,强化成本
5 9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将 限制垄 断行业 的高福利高成本 来源
I月 1 1 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刊发了价格司司长曹
长庆‘ 结改革开放3 年经验 , 一 步 深 化 价 格 改 革 ” 总 0 进
国家发 改委 : 加快 汶川地震灾 后重 建对 口支援工作
工作 , 国家发改委近 日发 出了《 关于加快汶川地震恢 复重建对 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
,
. 10 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管理类收 费、 证照类收费 、 鉴定类收费 、 教育类
,
收费和考试类收费等。涉及教育 、 劳动就业 、 人才流 动、 执业资格 、 工程建设 、 贸出口、 外 药品生产 、 家禽 养殖 、 农业生产等多个 e , 总的减免金额约 10  ̄ 。 94
进一步发挥 对 1支援优势 , : 1 支援 省( ) 市 要参与 和协 约束 , 严格限制垄 断行业 的高福利、 高成本、 高价格。
助受援县( 、 ) 市 区 做好实施规划编制 , 提升实施规划 曹长庆表示 ,今后将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
的质量水平和可操作性。要求各支援省市尽快制定 预 ,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财综[2008]78号
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6•【文号】财综[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8]112号 1998年10月14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 ]14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系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第二批收费项目共计20项,分别涉及文化、公安、建设、旅游、广播电视、林业、口岸7个部门。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凡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取消第二批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本通知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2017-03-15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 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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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收费部门依据处理决定
1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
费
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
取消
2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
费烟草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
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
号)
取消
3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保密部门《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
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
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
知》(国保〔1991〕48号)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