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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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研究
内容摘要:
职务犯罪在我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可以说它从国家一产生就开始产生了。我国的传统文化的残留和当今的社会背景,为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造成的经济危害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玩忽职守犯罪处于上升趋势,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一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达几千万乃至上亿元,它给社会,给国家,给人民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要解决的是与政治、经济、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可观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因此,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犯罪职务犯罪研究
职务犯罪在中国是一项是古老的犯罪,它基本上同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同时产生。从《夏书》中的“墨”到《唐律疏议.职制》律中的“受人财而为请求”以及《汉书.刑法志》中的“受赇”等都明确记载了官吏的职务犯罪。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以及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等也都详细的规定了职务犯罪,从古到今职务犯罪都不曾中断。到了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职务犯罪案
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反之如雨后春笋般突飞猛进的增加,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构成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 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界尚无统一认识。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界局限于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体例,把它视为刑法分则第八章的同义语。随着职务犯罪本身的发展和理论界对职务犯罪问题研究的深入,刑法界对职务犯罪的概念问题做了大量的新的探索,纵观各种观点,大体上有五种定义:
; 1、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进行犯罪,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违背职业道德,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与其职务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犯罪的总称。
; 3、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违背职责的一类犯罪。
; 4、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犯罪的总称,包括法律所规定的需要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权有关的其他犯罪。
; 5、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与其职务之间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 这五种定义都在不同的层面揭示了职务犯罪某些方面的特征,但是
仍然很不完善。第一种定义仅把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未免失之过窄,职务犯罪的主体已延伸至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该定义将职务犯罪界定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犯罪客体规定为国家和人民利益不能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犯罪。第二种定义仅仅把职务犯罪的本质规定为违反职业道德是不准确的,职业道德是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都须遵守的,以此来作为职务犯罪的本质,显然不能使职务犯罪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并且很多职务犯罪的产生并不是因为职业道德不高所致的,如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职务罪。另外“与其职务活动有密切关系”一语过于抽象和笼统,对于什么样的关系才能成为密切关系难以把握。第三种定义过于简单,对职务犯罪的内涵未能完整准确地揭示。第四种定义只是在语义上解释了职务犯罪名词的含义,不符和逻辑学对概念的要求,是一个无效的概念。第五种定义虽然揭示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未能准确地揭示职务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并且套用了犯罪概念的内容,在逻辑上出现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其次要给职务犯罪下一个全面的准确的概念,还必须分析职务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征:第一,它是特殊主体实施的一种犯罪,它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资格;第二,它是一种发生在职务活动中,并且行为本身与职务活动有关的犯罪;第三,它是一种严重违背职责要求,侵犯国家对社会生活和对公务管理职能的行为。
;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认为职务犯罪的概念是:具有法定职责的公务人员,违反职责义务,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国家管理社会生活和管理公
务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这一概念不仅指出了职务犯罪的主要内容,是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国家两种管理职能的行为,并且指出了构成职务犯罪的主观状态的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最重要的是指明了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同时侵犯了国家管理社会生活和管理公务的双重职能,其他类型的犯罪只能侵犯这双重职能的某一方面。只有职务犯罪才能有主体的一个行为侵犯国家的这双重管理职能。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
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类形态,不仅具有一切犯罪所应具备的共同要件,而且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具体深入的研究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理论上掌握这类犯罪构成的特点,对于正确认定和处理各种具体的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 1、职务犯罪的客体
; 犯罪客体是反映犯罪本质特征的构成要件,正确认识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人们深刻地认识职务犯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并科学的划分职务犯罪的种类和范围。
; 按照传统的观点,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观点随着对职务犯罪研究的深入,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诘难。把职务犯罪的客体定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就意味着职务犯罪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内。但是我国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在不断扩大,已经远远超过国家机关所能涉及的范围。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不能
包容和对应于职务犯罪主体活动范围的。职务犯罪领域已远远超过国家机关活动的领域,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都出现了职务犯罪现象,而这些单位的活动实现的并不是国家机关的活动。因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宜作为职务犯罪的同类客体。
; 职务犯罪之所以呈现出复杂的形态,其原因就是职务犯罪所分割的社会关系是多重的、复杂的。作为职务犯罪的同类客体,它一方面要能说明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已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另一方面,职务犯罪的客体必须能涵盖所有的职务犯罪。据此两项要求职务犯罪的同类客体应表述为:侵犯国家管理社会和管理公务活动的职能。从本质上讲,职务犯罪所侵犯的是公共权利实现的可能性,而公共权利是国家用以管理社会生活的一种工具,是管理职能实现的前提。任何职务犯罪无论其具体的表现如何,从根本上讲,同时侵犯国家的这两种管理职能,并因此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因此,国家管理社会生活和管理公务活动的职能必须成为各种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共同客体。
; 职务犯罪不仅有作为一类犯罪所具有的共同客体,而且每一类职务犯罪都有自己的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客体,此外,每一种职务犯罪都是具体的。因此,每一种具体的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也都是具体的、特定的。因而,职务犯罪的客体除了上述的两个层次之外,同时还有各种具体的职务犯罪所特有的、特定的直接客体。如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徇私舞弊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