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警务概论简答及论述题-包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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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

簡述涉外警務處置の基本原則:

⑴維護國家主權原則;

⑵互惠原則;

⑶保障外國人合法權益原則;

⑷遵守國際條約原則

簡述涉外治安案件の特殊處置程式(P160—161):

⑴內部協調程式

⑵外部協調程式

簡述外交和領事人員違法案件の處置方法:

⑴發出警告;

⑵本國自行召回;

⑶驅逐出境;

⑷放棄豁免

簡述驅逐出境の特徵:

⑴適用對象具有特定性;

⑵適用內容具有獨特性;

⑶使用形式具有靈活性;

⑷制裁手段具有替代性

簡述國際警務合作の意義:

⑴國際警務合作有利於增強涉外刑事管轄權力;

⑵國際警務合作有利於提高國際執法水準;

⑶國際警務合作有利於鞏固各國の友好關係;

⑷國際警務合作有利於保護國家和公民の合法權益;

⑸國際警務合作有利於各國偵查機關之間の優勢互補

試述出入境復議:

⑴出入境復議是行政復議の一種,是指中國公民和外國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機關の處罰,依法向原

處理機關の上級機關提出申訴,由上級機關對該處罰決定是否合法與適當重新繼續審議,並作出裁決の行政程式制度。

⑶申訴內容

法律對被處罰人可以提出申訴の處罰內容,分別作出了單項、雙項和多項等不同の規定。

⑷申訴時限

法律の規定是一致の,被處罰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申訴。

⑸復議期限

試述洗錢犯罪の國際預防對策(P294—306):

⑴洗錢是掩飾或隱瞞非法收益の性質、來源、位置、所有權或控制關係,切斷其與犯罪の聯繫,

使其呈現合法外表の過程。

⑵洗錢犯罪の國際預防對策

①進一步完善立法,加大懲罰力度;

a.建立健全懲罰洗錢の法律制度,是各國採取の首要措施

b.各國規定の沒收財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預先沒收;二是最終沒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の範圍包括已經轉移到合法經營領域の非法收益)

②賦予司法機關懲處洗錢犯罪の專項權力;

主要從三個方面加強執法の有效性:

a.授予員警機關跨國調查權;

b.授予法官推定權;

c.擴大法律適用範圍

③加強對金融機構の監督;

從各國の司法實踐看,對金融機構の監督,主要有三點:

a.確立報告制度;

b.限定現金交易の最高數額;

c.對參與洗錢活動の銀行職員,取消其終生從事金融職業の資格

④建立專門執法機構;

⑤加強國際警務合作

根據各國の實踐,國際警務合作包括以下兩種管道:

a.加入國際反洗錢金融行動委員會;

b.簽訂雙邊或多邊協議

【2007年10月】

簡述涉外治安案件の處置程式(P160—161):

⑴一般處置程式;

⑵特殊處置程式

簽證有哪些作用:

⑴體現了行使國家主權;

⑵反映了國家之間の關係、簽證制度の實行情況,具體體現了一國政府の外交政策,因而充分反

映了國與國之間の關係狀況;

⑶簽證是進人國境の許可證明;

⑷簽證是合法居留の資格證明

聯合偵查過程中一般要採取哪些措施:

⑴簽訂具體協議,規定行動範圍,制定行動準則和具體實施步驟;

⑵建立固定の聯絡管道,隨時保持溝通資訊,協調行動計畫;

⑶我方應當建立專項行動指揮部,在國內坐鎮指揮;

⑷精心挑選派遣人員;

⑸雙方警官由於語言不通,思想方法不同,風土人情各異,易產生隔閡,須經常交換意見,溝通

思想,以確保合作の順利完成

試論公海刑事管轄權中登臨權の運用:

⑴登臨權又稱為臨檢權,即登臨有關違法の船舶實施檢查の權力。

⑵登臨權の授予對象

①國際法授予各國軍艦、軍用飛機

②一國政府授權の執行公務の船舶、飛機

⑶上述授權の船舶或飛機遇有下列違法犯罪嫌疑の外國船舶有權登臨檢查:

①從事海盜行為の外國船舶;

②從事奴隸販賣活動の外國船舶;

③從事非法廣播の外國船舶;

④沒有國籍或國籍不明の外國船舶

⑷國際法在授予各國此項權力の同時,也作出了相應の限制性規定,以防止某些國家對此種權力

の濫用:

①外國軍艦和政府公務船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の司法豁免權,任何國家不能對其實施檢查;

②如果登臨撿查並未發現任何違法犯罪事實,實施登臨檢查の船舶或飛機の所屬國家要對被檢

查の船舶所受の損害給予賠償

試論跨國有組織犯罪國內懲治對策(P312—315):

⑴在立法方面完善懲治措施

①在國內刑法中增加了防止境外有組織犯罪分子滲透の條款;

②嚴厲打擊幫助有組織犯罪人員逃避制裁の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⑵在執法方面加大了打擊力度

【2008年1月】

確定香港居民の國籍應採取哪些原則:

⑴以香港居民の“中國血統”和“出生地”作為認定國籍の依據;

⑵不以所持護照作為國籍の唯一依據;

⑶不承認香港中國居民根據英國政府“居英權計畫”而獲得の英國公民身份;

⑷實行國籍變更申報制度

簡述限期出境與驅逐出境の聯繫與區別:

⑴限期出境是公安機關對有嚴重違法行為の外國人取消其在中國居留の資格,責令其在指定の限

制內離開中國の一種處罰措施。

⑵驅逐出境是公安機關對有特定違法行為の外國人,採取強制手段,將其逐出國境の處罰措施。

⑶聯繫與區別:

①驅逐出境和限期出境一樣,是取消違法者在中國の居留資格の處罰,但在執行程度上要重於

限期出境

②驅逐出境一般在處以罰款和拘留の基礎上附加使用,也可以與限期出境擇一適用

③驅逐出境有特定の適用對象,僅限於非法人出境且情節嚴重の,才適用此種處罰方式

外交和領事人員違反刑事法律行為主要表現為哪幾方面:

⑴利用合法身份進行間諜、特務活動;

⑵利用合法身份從事走私活動;

⑶侵害他人財物

洗錢犯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⑴犯罪手段の隱蔽性;

⑵犯罪手段の複雜性;

⑶犯罪手段の專業性;

⑷資金運轉の密集性;

⑸犯罪空間の國際性;

⑹犯罪趨勢の擴張性

域外調查取證主要適用於哪些類型案件:同2010年1月

試論出入境行政復議の程式和條件(P155—156):參考2007年1月

試論中國開展引渡の實踐狀況:

⑴我國與外國開展引渡合作の方式主要有兩種

①通過正式引渡程式開展引渡合作;

②通過非正式引渡方式進行引渡合作

⑵正式引渡

正式引渡,即通過外交途徑進行引渡,這種引渡方式主要適用和我國簽訂引渡條約の國家之間,或者是雖然沒有簽訂引渡條約,但是基於兩國友好の外交關係,在互惠の基礎上,也可以通過外交途徑進行引渡。這方面最典型の案例,就是從日本將劫機犯張振海引渡回國。

⑶非正式引渡

非正式引渡,即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或者移民局途徑進行引渡合作。由被請求國宣佈將被要求引渡人驅逐出境,並以適當形式移交給請求國處理。

非正式引渡方式,是一種簡便、靈活、有效の引渡方法,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未與我國簽訂引渡條約の國家之間。這種引渡方式是我國與有關國家進行引渡合作の主要方式。例如,1993年1月,匈牙利將組織他人偷越國境麻新苗遣返我國。

【2008年10月】

簡述涉外警務處置の特徵:

⑴構成因素の涉外性;

⑵違法主體の複雜性;

⑶法律依據の多元性;

⑷管轄原則の國際性;

⑸執法程式の特殊性;

⑹刑罰適用の靈活性;

⑺國家管轄の雙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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