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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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开展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摘要:为切实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扎实开展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成立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同志任组长,同志担任副组长,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房产局、区规划

为切实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扎实开展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同志任组长,同志担任副组长,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房产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局、区文体局、区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排查办,设在区房产局,由彭志纯同志任主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此次房屋安全大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街道、乡、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区排查办负责督促、指导、检查排查工作,并且每年对辖区内的房屋进行摸底,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申报。被鉴定为危房的,督促有关单位按鉴定结论予以整改,尤其是公共场所房屋需及时进行加固或拆除。

(三)区建设、公安、工商、文化、城管、房产以及银行、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要暂停办理其相关行政审批,对已取得相关手续的,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对房屋隐患整改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和需筹措的资金,各相关部门及银行应给予政策优惠和支持;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经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可享受棚改优惠政策。

二、排查范围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教育、医疗、体育、文化、餐饮、娱乐、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重点排查大板房和无筋拱板房;

(二)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含发生白蚁虫害)的房屋;

(三)使用过程中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四)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五)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六)建设项目施工区周边可能施工被损坏的房屋;

(七)被部分拆除后需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拆迁范围内的危旧房屋;(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

三、方法步骤

本次排查治理工作集中在60天内完成,分为组织宣传、排查治理和汇总报告三个阶段;

(一)组织宣传阶段(9月26日 10月10日)

1、区排查办负责排查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区排查办将排查治理工作申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申报。并安排专人做好电话记录,填写《城市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

2、房产部门牵头组建由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和权威检测机构专家组成的核查组,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广泛宣传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做到房屋安全人人关心、人人监督、人人维护。

(二)排查治理阶段(10月11日 11月11日)

1、以街道、乡镇为排查单元,组织属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自查,并填写《城市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

2、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所在街道、乡镇报送《城市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的登记表》。

3、区排查办对街道、乡镇排查出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经核查认为确有安全隐患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将发出《城市危险房屋通知书》,并由相关技术部门提出治理意见,各街道、乡镇负责督促有关当事人按照治理意见进行整改。

(三)汇总报告阶段(11月12日 11月26日)

区排查办填写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并写出书面总结,向市排查办专题报告。

四、工作职责

(一)区排查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街道、乡镇政府具体抓落实。

(二)房产部门负责组织对房屋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归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作出鉴定、协调技术部门提出治理整改意见。

(三)建设部门负责对非拆除房屋及其部门拆除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督促整改。

(四)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违章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治理整改意见。

(五)教育、卫生、文化、商业、市政、水电气及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所有、使用、管理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问题,按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整改意见进行督促落实。

(六)私有房屋的安全隐患问题,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有关部门提出的治理整改意见进行治理整改。凡实行了物业管理的小区,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七)房屋安全鉴定及治理整改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城市低保户,由房屋保障补助解决。

(八)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制止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为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五、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街道(乡、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政府的部署上来,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抽调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切实把排查治理工作做深做细。

(二)突出重点,强化责任。要切实加强对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房屋产权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排查治理工作方案部署落实到实处,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督查检查,接受监督。区排查办将组成指导组,对各街道(乡、镇)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防止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疏漏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建立制度,跟踪指导。集中排查治理工作期间,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街道(乡、镇)和区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以书面形式报区排查办(电话:),以便掌握工作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对街道(乡、镇)工作的跟踪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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