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1.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我省数以万计的山塘是丘陵山区重要的农村水利设施,具有农田灌溉、农村防洪、人畜饮水、村居消防、乡村环境等多种功能。
这批山塘大都建于上世纪50~60年代,建设标准低、运行年久、管理薄弱、隐患较多,是当前防汛工作薄弱环节。
对此,我厅充分利用小农水专项资金政策,引导各地积极开展山塘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由于山塘整治量多面广,地方技术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屡屡发生质量问题。
今年我省入梅以来的几次强降雨过程中,有多处山塘险象环生。
8月23日,建德市航头镇航川村大塘山塘左坝头渗漏管涌造成坝体局部塌陷决口,且未执行险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6月22日,兰溪云山街道陈家井村上源垅山塘背水坡发生大面积滑坡。
该两处山塘虽经应急处置,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但暴露出山塘工程的质量隐患给我们现实警示。
各地要以建德、兰溪两起山塘出险事件为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做到“整治一座、安全一座”。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落实山塘整治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要建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质量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为加强现场质量控制,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宜组织村民质量监督小组委派责任心强富有实际经验的村民旁站监督。
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要发挥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质量体系。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浙水办建〔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4〕19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和《浙江省水利厅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经研究,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与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考核范围与内容(一)督查考核范围2014年与厅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市水利(水务)局和厅属有关单位。
(二)督查考核内容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检查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管理指标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其他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2、督查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扎实开展防坍塌专项整治“回头看”预防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4〕22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4〕37号)等文件及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填报情况。
二、考核方式与步骤本次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1、自查自评阶段(2014年11月20日至12月15日)。
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查总结,结合实际填写《2014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自评表》,于12月16日前将总结与自评表各两份(同时发送电子版)报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
2、分组复评阶段(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10日)。
厅安委办组织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组对各市水利局与厅属有关单位进行复评打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我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浙安委办〔2011〕39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安委办〔2012〕20号),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7月18日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2013年至2015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立足点,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通过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系统施工企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作业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水利工程运行、设备设施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水利安全事故,促进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浅析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有关问题及对策
第1期总第233期2021年1月浙江水利科技Zhejiang HydrotechnicsNo. 1Total No.233Jan.2021浅析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有关问题及对策蔡爽龙,董亚秀,王浩军(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浙江杭州310002)摘要: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主要任务。
目前,划界限权工作在全 国广泛开展。
提出划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不同地区的经验,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划界限权工 作的实施。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限权中图分类号:TV222 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8-701X(2021)01-0050-02DOI:10. 13641/ki.33-1162/tv.2021.01.0141问题的提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 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 4号)和浙江省水 利厅《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 年)》(浙水科(2016〕1号)等文件精神,“十三五”期 间,浙江省将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
水利工 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是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中一项 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对于进一步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 程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水利工程划界限权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因地制 宜地提出对策,根据不同情况类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厘清权属关系,为全国水利工程划界 限权工作提供浙江思路。
2划界基本要求(1)划界方案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公布,划界方案中 应明确工程管理范围线(简称管理线)和保护范围线(简 称保护线),并附工程的四至范围图(水文测站不作强制 要求),图纸测绘比例建议为1:2 000及以上[|]。
河道工程 应标出四线即岸线、堤线、管理线和保护线,高程控制采 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2014修正)(1999年6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等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省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监理市场的培育和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六条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监理业务。
第七条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11月10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和建立信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
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河[2014]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1.24
【实施日期】2014.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浙水河〔2014〕48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水利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落实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建管〔2014〕212号)和《关于建立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办建管〔2014〕213号,详见附件)。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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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12.18
•【字号】浙水管〔2017〕46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
通知
浙水管〔2017〕4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16〕36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5〕4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1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1.2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4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二、对《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三、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报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二十二条二十二条三款三十三条本条例二十一条三款四、对《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作出修改“(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索道、缆车;“(三)核心景区内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四)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或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五、对《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作出修改“(一)有培训计划;“(二)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三)培训人数不得超过举办场所的容纳规模;“(四)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五)培训对象不得超出教职人员和义工范围。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浙水法[2008]6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浙水法〔2008〕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8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水利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现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水利工程是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开发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历届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已建小二型以上水库4000余座,总库容380亿立方米,大小水闸3000多座,各类堤防1万多公里,水电站2800多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保障。
近几年来,我省在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创新,水利工程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得到了加强,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但是,随着水利工程建成越来越多,水利工程管理任务越来越重,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水利工程投资的多元化,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管理体制不够明确、安全责任不够落实、良性运行机制难以形成、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滞后、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较多。
《条例》总结我省多年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规范水利工程建管行为,从法律制度上强化水利工程管理力度。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浙水法[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水法〔2009〕10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的会议精神,根据新时期我省水利发展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拟定了《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水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指导、服务与监督。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与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夏玉立;联系电话:*************。
二○○九年八月三日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第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科学发展的体制优势的精神,根据新时期浙江水利发展实际,调研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下放有关项目审批权限1、下放新建小型水库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省水利厅不再审核新建小型水库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不再出具审查意见。
新建小(一)型水库建设项目由市级审核或审批,新建小(二)型水库建设项目由县级审核或审批,分别出具审核或审查意见。
水库建设涉及到省级补助资金的,由省水利厅根据市或县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概算复核,按有关规定确定省级补助资金。
2、下放中型以下水库和水闸安全鉴定审定权限。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监管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水库水闸安全鉴定的有关规定,大型水库、大型水闸的安全鉴定由省水利厅组织审定。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湿地、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历史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海洋、民族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是浙江省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条例规定:一是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单位须在获得用地及施工许可证前,报送正确的可行性研究结论和设计方案,经专业水利部门审查,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二是坚持科学设计、施工及监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水利部门应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及试验监理的检查。
三是重视安全运行,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全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在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负责的前提下,对安全事故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危害人民财产的扩大。
浙江水闸技术管理规定
浙江省水闸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水利厅2014年8月根据国家现行水闸技术管理要求,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对原《浙江省大中型水闸工程技术管理规定》(1990年)进行修订,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浙江省水闸工程技术管理。
本规定共6章8节77条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控制运用检查观测维修养护资料整编与档案管理安全管理1 总则 (1)2 控制运用 (3)2.1 一般规定 (3)2.2 各类水闸控制运用要求 (4)2.3 闸门操作运用 (6)3 检查观测 (9)3.1 一般规定 (9)3.2 检查 (9)3.3 观测 (15)4 维修养护 (19)5 资料整编与档案管理 (22)5.1 资料整编 (22)5.2 档案管理 (23)6 安全管理 (25)附录A 经常检查记录表 (27)附录B-1 定期检查记录(一) 土建工程 (28)附录B-2 定期检查记录(二) 闸门 (29)附录B-3 定期检查记录(三) 启闭机 (30)附录B-4 定期检查记录(四) 电气设备及自动监控系统 (31)附录B-5 定期检查记录(五) 工程安全设施 (32)附录B-6 定期检查记录(六) 其他 (33)附录C 工程大事记 (34)1 总则1.0.1为对水闸进行科学管理、合理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浙江情况,制订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大、中型水闸;小型水闸和水利部门管理船闸可参照执行。
1.0.3水闸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水闸日常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工作,依照本规定,加强水闸技术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1.0.4 水闸管理单位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出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1.0.5 管理单位应按《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注册登记、变更、复验和注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浙水建[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1〕3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我省自2004年开始组织开展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对提高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人员素质,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决定〉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监〔2011〕1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0〕348号),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积极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严格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开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
长山河海宁段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方案
长山河(海宁段)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方案(征求意见稿)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2018年8月关于审核长山河(海宁段)河道工程划界方案的请示嘉兴市水利局:为加强河道安全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河道的功能和效益,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委托浙江省河海测绘院编制《长山河(海宁段)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方案》。
目前,已完成长山河(海宁段)的划界工作。
现将《长山河(海宁段)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方案》上报,请予以审核。
妥否,请请示。
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2018年8月附件:长山河(海宁段)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单位: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测量单位:浙江省河海测绘院2018年8月浙江省河海测绘院院长:陆列寰总工程师:任少华测绘资质证书甲测资字3300273ISO9001认证证书体系认证证书00215Q16859ROM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复兴南街268号电话:(0571)86583307 86583305 传真:(0571)86583319 86583305 网址:邮编:310008长山河(海宁段)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方案(征求意见稿)审定:任少华审核:王佑喜项目负责人:陈捷编制人员:饶丹丹朱爱源周兴华陈洋乔卫韩红邹宏亮李冬南胜刘文参编人员:孙振海沈建忠卢新龙张一峰鲁士辉厉国伟姜建军沈凌骏高金梅刘文军梁莉萍蔡志龙袁达黄小平朱芳勇谢新钧宋永峰丁伟杨玲吉杨永平2018年8月目录1 概述 (1)1.1 项目背景 (1)1.2 长山河概况 (2)1.3 划界工作量 (3)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2.1 指导思想 (4)2.2 基本原则 (4)3划界依据和划界标准 (5)3.1 划界依据 (5)3.2 划界标准 (6)4 划界实施过程 (8)4.1工作流程 (8)4.2数学基准 (9)4.3界桩设置 (9)4.3.1安装与埋设流程 (9)4.3.2界桩样式 (9)4.3.3界桩设置 (10)4.3.4界桩编号 (10)4.3.5放样测量 (11)4.4河道划界 (12)4.4.1 基准线测量 (12)4.4.2 内业划界 (13)4.4.3 划界成果图绘制 (14)4.4.4 图幅规格及打印 (14)5 划界成果 (16)5.1河道工程划界成果 (16)5.1.1 划界基准线 (16)5.1.2 特殊情况说明 (16)5.1.3 划界成果 (17)5.2桩牌成果 (18)5.3长山河禁止行为 (20)5.4提交成果 (21)1 概述1.1 项目背景浙江省水利厅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加快改革创新,提出在“十三五”期间以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为抓手,真正把“建管并重”落到实处。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8年11月3日水利厅浙水政[1998]712号通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