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最新版)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程序及相关问题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程序及相关问题分析PE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可避免的需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其依据及程序应给予特别关注。
本文对此进行梳理,以供实务操作参考。
一、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企混改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国企混改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近年来,中国国企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其中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最为关键的一项。
在国企混改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重要的措施被提出来,这些措施将为国企混改提供更加有利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
首先,实施方案对于中央企业实行多层次股权管理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国有企业和企业家参与到国企混改中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同时,多层次股权管理体系也可以帮助中央企业实现更好的治理和运作,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其次,实施方案还提出了国资投资公司的设立,这将为国企混改提供更加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和资本运作支撑。
国资投资公司的成立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市场资本进入到国企混改领域,同时也可以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资本保障。
最后,实施方案还要求通过推进市场化债转股、设立产权交易市场等措施,加强对于混改项目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还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打造更加规范、透明、公正的国企混改市场环境。
总之,国企混改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为中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保障。
我们相信,在这些措施的推动下,中国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成长性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加重要的贡献。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经笔者梳理,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如下:主要法律法规、部门颁布部门、施行主要内容规章及政策时间性文件《中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2009年5月1日产法》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企混改的政策及解读
国企混改的政策及解读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简称“国企混改”)是中国政府近年来推进的重要改革之一。
该政策旨在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民营资本,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推动国有经济的优化升级。
在国企混改政策的指导下,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引入民营资本参与企业经营。
具体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引入战略投资者、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引入员工持股等。
通过将改革后的企业股权控制权和经营权交给具有市场经营能力的投资者,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国企混改的政策优势不仅在于引入竞争机制,还在于通过吸引社会资本,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和治理结构。
通过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国有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提高效率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企混改政策对国有企业和全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
它不仅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升了整体经济效益,还促进了创新、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
混改还为社会资本提供了更多参与国有企业发展的机会,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市场公平竞争。
尽管国企混改政策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如何平衡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权益,在混改过程中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和员工权益,以及如何弥补改革过程中的监管漏洞等。
国企混改是中国政府为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提升经济效益而推出的重要政策。
它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民营资本,提高国有企业运行效率和竞争力,推动国有经济的转型升级。
国企混改为国有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也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第1篇国有企业混改方案一、引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步伐,优化国有企业布局结构,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混改目标1. 优化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2. 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3. 引入各类投资主体,发挥各类资本的优势,实现资源整合和协同效应。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三、混改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混改过程中信息公开、透明,保障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分类推进:根据不同行业、企业和地区的特点,分类制定混改方案,有序推进。
3. 引导有序: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有序参与混改。
4. 风险可控:确保混改过程中企业稳定,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四、混改范围和方式1. 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
2. 方式:混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新设、股权激励等。
五、混改步骤1. 制定方案: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制定详细的混改方案,包括混改目标、原则、范围、方式、步骤等。
2. 报批备案:混改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国资委备案。
3. 选择投资主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需求,公开征集并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
4. 签署协议:企业与投资主体签署混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混改后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司章程,调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6. 资产评估和审计: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确保混改过程公开、透明。
7. 实施混改:按照混改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混改。
8. 评估总结:混改完成后,对企业进行评估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混改提供借鉴。
国有企业混改政策梳理解读
国有企业混改政策梳理解读
国有企业混改政策是指中国政府推行的一项改革政策,旨在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和市场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具体来说,混改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1. 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可以引入民间资本,实现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共同持有和共同投资。
这样的改革可以促进企业的灵活性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对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也起到积极作用。
2. 混改对象和模式:混改政策适用于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战略性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混改的模式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比如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员工持股、推行股权激励等。
3. 资产重组和整体上市: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混改政策还鼓励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整体上市,促进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和治理结构完善。
4. 多元化所有制:混改政策还提倡实施多元化所有制,通过引入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实现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内部员工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有效结合,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5. 监管与管理:混改政策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管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混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和不当竞争行为。
总体来说,国有企业混改政策旨在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和市场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这一政策丰富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和方式,有助于推动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版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瞧,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与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措施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措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在国有企业中引入非国有资本,以促进国企市场化、内部激励机制的建立,并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
下面将具体介绍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措施。
1. 引进战略投资者: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引进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可以是具备雄厚资金实力和专业经验的国内外企业,也可以是基金、金融机构等。
引进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引入新的经营理念、先进的管理经验、先进的技术和市场渠道等,推动国企的变革和转型,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 资产重组和募集社会资本: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进行资产重组和募集社会资本。
通过将国有企业的一部分资产进行重组,将其整体或部分出售给社会资本,可以有效引入市场化运作和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3. 建立市场化经营机制: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实现市场化经营,国有企业需要改革其所有制、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
国企应逐步实行股份合作制、员工持股、职工持股等形式,使员工及各利益相关方成为企业的股东,激励员工积极投身企业发展。
4. 改革企业管理机制: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进行改革,推动企业向市场导向转变。
企业管理机制的改革包括建立独立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核心制度,实行不同层级之间的授权、监督和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决策层次。
5.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提供清晰的经营环境和规则,保证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加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
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资产重组和募集社会资本、建立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企业管理机制以及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可以有效推动国有企业向市场导向转变,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混改国企的规章制度
混改国企的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中国有企业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实现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优势互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内容、时间表等。
第五条企业应合理确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范围和方式,可以选择整体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企业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保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同时充分发挥非国有资本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有效实现。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程序第八条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一)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内容、时间表等;(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三)开展资产评估,确定企业价值;(四)选择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五)办理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手续;(六)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七)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与评估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机制,确保改革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一)企业应设立专门监管机构,负责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二)企业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展情况;(三)企业应接受审计、监事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改革的效果、影响、存在的问题等。
(一)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二)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革方案,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
国企混改的基本要求
国企混改的基本要求
国企混改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是合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业务,不得从事p2p,不得从事虚拟货币业务,不得从事其他对公众有损害的任何业务。
2、必须服从上级: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包含财务问题,税务问题,业务违约,借贷问题等可能对上级股东有所损害的,必须要及时和上级公司沟通处理解决方式。
3、必须支付管理费:及时足额的向上级股东支付年度管理费,不得拖欠。
4、必须按年混改合作:混改合作必须是按年合作,如多年合作需要另外协商。
此外,引进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加强员工激励机制等也是国企混改的基本要求。
总之,在符合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前提下进行混改合作,并不违反原则。
但也要注意选择正规可信赖的中介机构或者直接联系央企或者省属以上级别以上单位进行沟通洽谈,并且要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混改层级和资源。
混改国企的规章制度内容
混改国企的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动混改国企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混改国企。
第三条混改国企应当依法经营,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经营方向,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四条混改国企应当依法自主经营,遵守市场规则,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五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六条混改国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混改国企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传承企业文化,培养员工团队精神。
第八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薪酬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第九条混改国企应当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混改国企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工协作,形成科学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董事会是混改国企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并对经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混改国企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运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三条经理层是混改国企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十四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实行责任落实和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运行稳健。
第十六条混改国企应当加强对员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培养专业化人才,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科学的会计核算,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混改国企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合理安排资金运作,提高投资效率。
第十九条混改国企应当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二十条混改国企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做好资金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防范,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国企重组和混改有了新规
易监 管 办 法 》 增 加 了增 资 与 产 权 业 、 国有 实 际 控 制 企 业 ” 的 范 围
资改 革专 家李 锦表示 。 总则 、 企 业产 权 转 让 、 企业增资 、 进 行 了 限定 。其 中要 求 , 对 于 政 府 部 门 等 直 接 或 间接 持 股 比 例
国有 经 济 研 究 室 主 任 文 宗 瑜 表 产 权 转 让 管理 暂 行 办 法 》 ,主 要 清 2年 后 , 值得 注意 的是 , 《 交 易 监 管 示, 此次 《 交 易监 管 办法 》 的 出 讲 的是 产权 改革 。时隔 1 台 , 明确 了 国有 资 产 流 失 的范 在 供 给 侧 改 革 的 新 背 景 下 , 《 交 办 法 》 还 对“ 国 有 及 国有 控 股 企
国企 重组 和 混 改有 了新规
口 赵 玲 玲
国务 院 国资 委 、 财 政 部 7月
“ 事 实上 .早 在 2 0 0 3年 。 在 提供 了准 则 , 有 利 于推 动 国企 改 革步 伐 。 “ 收权 ” 和“ 放权” 界 限 要 分
份 联 合公 布 《 企 业 国有 资 产 交 易 股 份 制 改革 的背 景下 , 国资 委 与 财 政 部 就共 同 出 台了 《 企 业 国有 监督 管 理 办 法 》 。财政 部 财 科 所
在 制 度 上 保 障 国企 改 革 产 权 交 易 的理 直气 壮 , 给 改革 者 提 供 一
个 尚方 宝 剑 。” 财 政 部 财科 所 国 有 经济 研 究 室 主任 文 宗 瑜 表 示 ,
内容 , 更 加 适 合 当前 中 国 国有 资 产 流 失 严 重 的背 景 : 第 三 大 亮 点 权 的企 业 。 就是 突 出 了在 《 交 易 监管 办 法 》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22最新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混改已成为当前热点话题。
国有企业混改是指引入民间资本与国有企业进行合作,以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降低国家财政负担、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改革。
二、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混改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股权、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并且社会资本可获得相应的股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企业混改进行了规范。
按照该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混改过程中,必须坚持“保留国有股分、控制国有权益”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萎缩。
2.3《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明确了我国政府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和支持政策。
文件提出,政府将通过税收优惠、贷款扶持等措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2.4《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混改的方向和具体措施。
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多元化股东、深度融合并购等方式推进混改。
三、国有企业混改的程序3.1 审批程序国有企业混改需要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具体流程包括立项、论证、报批等。
3.2 交易程序国有企业混改需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交易。
具体流程包括拟定交易计划、征集投资者、组织投标等。
四、国有企业混改的风险与对策4.1 风险国有企业混改存在多种风险,包括管理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等。
特殊是涉及战略性、核心产业的国有企业混改,风险更加明显。
4.2 对策国有企业在进行混改时,必须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管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充分沟通投资者等。
五、总结本文档主要介绍了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程序以及相关风险和对策。
国有企业混改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经之路。
同时,在混改过程中,也需注意规避各类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Thinking actions in mind, not creeds, will help meet our greatest needs.(页眉可删)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公司法 ; 证券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改制,顾名思义就是将原来的制度改为另一种制度的方式,如国有的独资企业更改为了国有的独资公司,这种方式称为企业的改制。
改制的目的就是希望新的制度能够使得企业更进一步的发展。
那么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二、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1、公司制改造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兼合的公司,具有股权多元化的特点,规模可大可小,不需要向社会公开财务情况,由于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是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2、股份合作制改造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城市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适合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不吸收企业外部股份。
职工离开企业时不能带走股份,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3、企业分立企业分立应当有厂长(经理)办公会、股东会等企业决策机构的决议,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分立时应履行报批的手续,要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债权转股权实施债权转股权的目的和原则是: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增加资产流动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企业减少债务负担,加快实现债权转股权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转亏为盈;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协议中不能约定股权固定回报、设立监管账户、原企业回购或担保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等条款。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的汇总
Diligence is the branch of learning, of course it is bitter, wisdom is the flower of learning, of course it is fragran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的汇总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有企业,在一般意义上来说,就是国家独资,单独控股的,是属于很多人口中说的铁饭碗。
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在,国有企业为寻求一个更好的融入经济发展的机会,需要改变国有企业的体质和经营方式,这个就是本文的关键点: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会将本来单独控股或者独资的,寻求一个和其他企业合作的,由单独控股转变为相对控股或者参股等。
那么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有哪些呢?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上就是简单的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的汇总。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程序及相关问题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程序及相关问题分析PE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可避免的需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其依据及程序应给予特别关注。
本文对此进行梳理,以供实务操作参考。
一、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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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大常委会2009年5月1日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3月1日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三会一层”治理结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11年01月08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重大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0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08月24日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务院2015年09月23日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
三、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根据前文介绍,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两种方式。
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以浦东科投为例,2017年7月12日,上工申贝、ST新梅、万业企业同时公告称,浦东科投于2017年6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实资产、浦东投控分别将其持有的浦东科投10%、1%的股权转让给宏天元创投。
上述事项完成后,宏天元创投持有浦东科投51%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朱旭东、李勇军、王晴华等浦东科投管理团队通过宏天元创投控制浦东科投,成为其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国资委与浦东国资委合计间接持有浦东科投60%股权;变动之后,国资方面合计持股比例降至49%。
浦东科投混改加码,让渡国资控股权,具有地方混改标杆意义。
(二)增资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等特定情形时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5、产权市场公开征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6、签署交易合同、登记: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增资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增资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设计总院”)系通过增资方式进行国企混改的案例。
设计总院的前身是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设计总院一步步完成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推进员工持股、首发上市的改革进程。
根据设计总院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9月,安徽省国资委同意原安徽省交投集团(后与省高速控股集团整合成立省交通控股集团)对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和安徽省交通勘察设计院进行改制并重组,成立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3年,安徽省交规院在推进股改上市过程中,以增资扩股方式首次向公司管理层及技术骨干共计49人发行股份,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此次增资后,该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员工持股股份制公司。
2014年和2015年,该公司又先后两次增资,实现公司经营团队共196人持股。
上市前公司股权结构为:安徽省交控集团持股68.18%,其余股份由196名员工共同持有。
四、国企混改谋求上市过程中的法律要点《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指出,鼓励国有企业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通过国企混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整合业务资源以实现上市,通过上市引入战略投资机构、财务投资机构及公众投资者、借力资本市场以深化国企改革,可见,国企混改与上市可以互为手段,共同服务于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这一目标。
那么,在国企混改以谋求上市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要点呢?笔者结合本团队近年来为多家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简要总结如下:(一)关于股权国企混改首先就是股权的多元化,因此我们先谈关于股权的问题。
在上市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核查重点关注两个方面。
1、对于股东出资是否足额、及时,公司股权是否真实、不存在争议,历次转让、增资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核查。
具体到国企混改上市,尤其需要关注在股权方面是否符合关于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议、审计、评估、审批程序,以及交易方式、价格等的合规性。
2、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了变更的核查。
根据上市相关要求,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得变更;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在国企混改上市的过程中,还要关注上市申报期的确定和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问题。
(二)关于业务国企混改不是为了混改而混改,混改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业务和资源的优势整合。
而对于业务的整合或分拆,在谋求上市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三个问题。
1、根据上市相关要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主营业务应突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变化;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则只能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不能存在重大变化。
2、同业竞争是上市红线,在上市申报前必须清理完毕。
同业竞争主要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或其控制的企业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形。
根据网络流传的2017年保代培训记录,同业竞争的认定主要关注是否具有替代性,虽不具有替代性,但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的也会被认定为同业竞争,同时同业不竞争、以地域或档次来划分市场等辩解不被接受。
3、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决策程序应合规,同时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应控制关联交易的比例,逐步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因关联交易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合考虑上述三个问题,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既要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造成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又要将相同或相似业务进行整合或分拆以免构成同业竞争,同时还应关注其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
2017年12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第69次会议审核,国望高科127亿借壳东方市场的交易被否。
作为2017年唯一一例因为关联交易以及经营模式重大变化被否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却也生动说明了在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触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