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问责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党中央持续深化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从三个方面对此意见进行解读。
首先,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最大程度地防止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国有企业是国家财产的重要承载者,其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国有企业制定合理的经营决策、正确的投资决策、合规运营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国有企业的责任主体,实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国有企业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并加以追究,可以使国有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权力和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其次,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经济。
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绩效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违规经营投资往往导致国有企业财务风险,进而影响到国家财经安全甚至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追究制度,可以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这一制度还能激励国有企业管理者提高能力素质,切实担负起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经营效益,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最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改进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推动国有企业的体制机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的决策制度、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追究责任使国有企业管理者在决策时更加审慎,避免盲目扩张和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
同时,这也是国有企业深化的一个方向,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可以借鉴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引入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进一步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背景XX集团公司为确保企业经营稳定和规范,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制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机制,明确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并采取相应问责措施,以提高公司的合规性和经营风险管理能力。
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主体1. 董事会:负有最终决策和监督责任,对集团内的违规经营投资负有主要责任。
2.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应对自身辖区内的违规经营投资负有直接责任。
3. 监事会:负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进行监督的责任。
问责措施对于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将采取以下问责措施:1. 警告:对于一般性的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
2. 组织调整: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的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组织调整或撤换。
3. 法律追责: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4. 经济处罚: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并进行相应罚款或赔偿。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程序1. 接到违规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成立问责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并做出相应报告。
2. 根据调查报告,对涉嫌违规的责任主体进行评估,并依据违规程度和情节采取相应问责措施。
3. 问责决定应及时告知涉事责任主体,并公开透明。
4. 监事会应对问责决定进行监督,确保问责执行到位。
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违规经营行为发生之后的所有问责事项。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XX集团公司所有。
以上是《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的内容概要,旨在帮助XX集团建立有效的违规问责机制,以促进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
投资银行问责制度模板

投资银行问责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投资银行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投资银行业务活动中的失职、失误、违规行为。
第三条公司实行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的问责原则,对员工进行责任追究,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市场秩序。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包括责任认定、问责程序、问责方式和问责结果处理等。
二、问责范围与标准第五条员工在投资银行业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未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业务流程办理业务的;(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的;(三)故意隐瞒、谎报业务风险和问题的;(四)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规范,损害公司声誉的;(五)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误、违规行为。
第六条问责标准:(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三、问责程序第七条问责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责任认定:由公司管理层或专门问责机构对员工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责任;(二)告知: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员工,并说明问责理由和依据;(三)申诉:被问责员工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问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问责机构提出申诉;(四)复核:问责机构对申诉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变更问责决定的处理;(五)执行:按照问责决定执行相应的问责措施;(六)归档:将问责过程和结果归档保存。
四、问责方式第八条问责方式包括:(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级;(六)撤职;(七)解除劳动合同。
五、问责结果处理第九条被问责员工对问责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问责机构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问责决定作出后,被问责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温政办〔2023〕69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7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市本级其他国企、功能区国企、各县(市、区)国企参照执行或由其监管机构参照制定相关制度执行。
2.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上述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工作总结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问责工作总结
目录 问题回顾 问责措施 经验总结 展望未来
问题回顾
问题回顾
违规现象:该企业在经营和投 资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现象 ,包括资金流向不透明、违规 担保以及不合规投资等。
后果严重:这些违规行为给企 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 时也造成了相关职工和合作方 的利益受损。
经验总结
经验总结
合规经营建设重要性:企业应 重视合规经营建设,积极推进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并保持良 好的合作关系。
防范盲区问题:企业在经营和 投资活动中要高度警惕盲区问 题,加强内部审计和监控。
经验总结
政策法规了解:企业应关注并了解最新 的政策法规,确保企业的经营和投资活 动符合相关的要求。
展望未来
问题回顾
盲区问题:企业的一些违规行为可能会 存在一些盲区问题,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
问责措施
பைடு நூலகம்责措施
监管部门的处罚:监管部门可 以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包括罚款、暂停营业等。
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 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透明度 ,规范投资流程,并实行严格 的内部审计和监控。
问责措施
联合惩戒:各方合作方应加强合作关系 ,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确 保企业在合规经营和投资的道路上走得 更稳健。
展望未来
加强对合规经营建设的投入: 企业应加强对合规经营建设的 投入,广泛开展内部培训和宣 传,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
制定行业规范标准:结合行业 特点,积极制定行业规范标准 ,规范企业的经营和投资行为 。
展望未来
与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加强与监管部门 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企业合规经营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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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问责制度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问责制度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问责制度是为了确保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和责任明确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首先,该制度应明确权责分工。
在制定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时,应明确各个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对于大额度资金的运作,应明确资金管理部门和资金审批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其次,该制度应规定资金运作的程序和流程。
包括资金的申请、审批、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在申请阶段,需要明确申请资金的用途、金额和时间等要求。
在审批阶段,需要明确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确保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
在执行阶段,需要建立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按照预定用途进行使用,并通过定期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监督。
最后,将对资金运作的结果进行评估和追责,查明责任,及时解决问题。
此外,该制度还应建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可控,并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
对于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应追究责任,依法问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问责制度是为了确保资金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建立科学、规范、透明和有问责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国有企业问责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部分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分责任追究处理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部分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基本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财务管理方面......................................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研发采购体系方面..................................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营销及市场管理方面................................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质量管理方面.......................................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投资管理方面.......................................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安全责任方面.......................................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部分问责处理权限与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授权经营、监管有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实行程序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员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投资银行问责制度范本

投资银行问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投资银行业务的规范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履行职责的质量和效率,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问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投资银行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项目承揽、承做、承销、并购、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问责原则(一)公平公正:对所有从业人员同等对待,确保问责的公正性。
(二)事实为据: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三)责任到人:明确责任,确保问责对象明确。
(四)整改促进:通过问责,促进问题整改和业务规范发展。
第四条问责内容(一)未按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履行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业务决策、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的。
(三)泄露客户隐私、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四)故意隐瞒、谎报业务风险,导致风险扩大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问责程序(一)发现问题:通过内部监控、投诉举报、审计检查等途径发现问责事项。
(二)调查核实: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三)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执行: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人,并监督执行。
(五)整改跟踪:对被问责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第六条问责方式(一)批评教育: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经济处罚:对情节较重的,给予经济处罚。
(三)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问责时效问责时效为两年,从发现问题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除外情形(一)从业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职责的。
(二)从业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仍无法避免风险发生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不受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附则(一)本制度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X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国资发〔2018〕21号)《XXX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焦煤发〔2019〕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条所称“划定”,包孕国家法令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划定等。
本条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划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普通包孕不作为、回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划定以及岗位职责请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普通包孕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出职权、滥用职权等。
本条所称“在经营投资中”,所包含情形详见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本条所称“国有资产损失”,相关解释详见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本条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划定界定,参照本办法资产损失定级类型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制度分析

Management经管空间0382015年5月 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制度分析 5·12汶川特大地震纪念馆管理中心 胡正龙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数量逐渐增多,金额也是逐渐加大,由于国有企业投资涉及公众利益和国民生计,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对投资控制有重要意义,能够通过事后责任追究实现控制效果。
本文先简单分析当前国有企业投资采用的投资问责制度,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希望能为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企业投资 投资失误 问责制度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5(a)-038-02根据国家审计署报告,仅2004年对10家中央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查出企业转移挪用、贪污受贿等涉及经济犯罪的金额为16亿元,而因为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45亿元,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投资失误导致的经济损失金额巨大。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很多涉及公众利益,无法完全依照市场主体来进行分析,若是投资失误不追究投资者责任,很可能导致资金的浪费,因此有必要采取问责制度对投资决策的控制效果,本文主要分析企业投资失误问责。
1 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制度现状目前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各省相继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投资项目问责制度及法规,都包含问责及相关内容。
同时,问责的目的不再是单独追求投资执行中出现的责任,而是重点考虑投资本身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
问责主体包括:行政监察机关、监督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有权进行问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等。
问责客体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度进行民主决策导致投资失误者、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导致投资失误、群众上访者、未经合法审查导致投资失误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投资失误者以及擅自改动投资导致投资失误者等。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08-0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1•【字号】鹰府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鹰府发〔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1日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市范围内以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和基金、政府平台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上级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按规定给予责任追究的方式、内容。
第四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惩教结合、改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对象和情形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责任人;(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本办法所指相关责任人,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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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规章制度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问责制度

三一文库()/公文写作/规章制度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问责制度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问责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含多种经营单位)、各部门在职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之情形,依照本制度予以问责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的标准。
(一)重大项目投资在胜利石油管理局,是指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资本性支出和所有的对外投资。
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非安装设备购置、油气田勘探开发、境内外合资合作、境外投资等。
在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是指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上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二类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区域区带勘探项目、规定限额以上的产能建设项目、地面单项工程、系统配套项目、所有非生产性投资项目、股份公司单独确定的重点管理项目等。
(二)大额度资金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金运作款项,主要包括预算内资金及各种专项资金。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制度问责:1、违反《胜利石油管理局资本性支出管理规定》,擅自对外投资的;2、违反决策程序,搞计划外项目,或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项目超投资严重的;3、发生重大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投资项目损失问责工作方案

投资项目损失问责工作方案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和改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看法》,构建权责清楚、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使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正追究问责,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展开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合计量的标准也合计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正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强化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追究范围第三条集团管控方面。
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使命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第四条购销管理方面。
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使命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显然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展开“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展开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纳有效保全措施等第五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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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问责管理考核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促进和规范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预期投资目标的实现,防止和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推动项目建设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三、项目投资管理责任人职责及权限
项目责任人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公司所赋予各项的职责和岗位要求,自觉接受监督,诚信尽责,确保项目正常实施,认真完成公司项目投资建设任务。
项目负责人发现项目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立即汇报;
3.1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合作方违背公司章程或违反合同、协议,公司意志,有可能、已经、正在或即将侵害公司权益的,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
3.2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重大变故或出现重大偏差的;
3.3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公司信息、资料及保密文件泄露时,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汇报。
四、项目投资问责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或将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定程序撤销其项目任职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1未经公司依法授权,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协议等有效法律的文件文书,或做出经营行为。
4.1.2未经公司批准,项目责任人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进行项目拆分,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1.3 未按公司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未上报审批而自行实施的;
4.1.4 项目投资实施中,根据项目招标情况、进展情况,已预期项目将超过批准投资额,未进行分析及上报的;
4.1.5 将已获得公司审批的项目,在进行建设中内容及技术方案有重大调整而不上报审批的;
4.1.6 无正当理由,项目建设工期滞后半年以上,或项目建成后半年仍不能达标达产或达到预期效果的;
4.1.7 项目投资及建设中,相关人员未能认真履行义务与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自行决策,致使在项目投资中,出现不作为,造成上当受骗,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4.1.8有其他严重错误。
五、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将进行问责程序启动和调查。
5.1 问责程序启动
5.1.1公司员工或其他人员向公司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
5.1.2审计、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的问责建议。
5.2问责调查
5.2.1 经公司批准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依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责任人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立即纠正错误,改变不良局面,尽量减少和挽回损失。
5.2.2 调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5.2.3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责任人,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有争议的应再次核实事实和依据。
5.3追究责任的方式
5.3.1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3.2 通报批评;
5.3.3 责令在公司内部做出书面检查;
5.3.4 扣绩效工资的5%-15%;
5.3.5 停职反省;
5.3.6 降职使用;
5.3.7 劝其引咎辞职。
上述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其中,做出停职反省、降职使用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立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