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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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于公元前1792 至1750 年制定并颁布的,是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的法典,也是世界古代著名的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时代前期的法典,公元前450 至449 年制定的。因法典全文刻在铜板上,共十二表,故名。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十二铜表法》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古巴比伦的奴隶制社会是典型的古代东方专制型的奴隶制国家,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是西方世界古典型的奴隶制民主制国家。古巴比伦与古罗马在政治、经济都有各自的特色,彼此有较大的不同。因此,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也有差异与殊相。鉴于《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后来世界的法律文化有较大的影响,例如《汉穆拉比法典》对后来的《赫梯法典》、《亚述法典》、波斯的成文法及希伯来法都有影响。《十二铜表法》对“罗马法”及后来形成的“大陆法系”都有影响。因此,比较《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认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有一定的意义,从而对加强法制建设可资借鉴。古巴比伦尽管比古罗马早一千多年,可是两者同处于奴隶制历史阶段。《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不仅作为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也是属于初始时期,基本上都是从习惯法过渡到成文法阶段。因此《,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具有若干本质性的共性特点。

第一,具有宗教性质。古巴比伦王国建于公元前1894 年,当时土地私

有制有进一步发展,

历经几代国王的努力,到汉穆拉比王时代,经过35 年的征战,终于统

一了两河流域,发展了奴隶制。但是氏族公社残余仍存在。因此,古巴比伦人在观念形态上,原始宗教思想还相当浓厚。法律文化是社会现实的集中且规化反映。所以《, 汉穆拉比法典》无论容或形式 ,都表露出原始宗教的思想,具有宗教性质。《汉穆拉比法典》是刻在石柱上的,从结构形式来看,石柱的上端刻有汉穆拉比王在太阳神夏马西

座前接受权柄的浮雕,象征着国王是受命于“古巴比伦的太阳。”这已经是古代原始宗教思想的映示。在法典的序言中,汉穆拉比声称自己以神的名义颁布法典,根据神的旨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在法典的“结束语”中说:“我受命于伟大之神明”,竭力证明自己拥有至尊无比的权力,表达了“君权神授”的思想。这是明白了然地表达宗教思想。汉穆拉比把这种宗教思想直接溶进具体法律条款中。如在法典很多地方仍保留使用“水审”、“火审”等原始神明裁判的证据制度。一些难以决裁的案件,就把当事者投入水或火,以证明是否有罪。《汉穆拉比法典》第132 条规定:“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

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这里所说的“应投入于河”就是把该妇女投入河中,由河神神判。此外,法典还有“对神发誓”判案的条规。法典第131 条规定:“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

她并未被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发誓,并得回其家。”这里“对神发誓”就是神明裁判的法律规定。这种“对神发誓”、“水

审”等法律规定虽然是保留原始判案习俗,但也说明了《汉穆拉比法典》具有宗教性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同样也存在宗教思想的影响。《十二铜表法》的第九表是《神圣法》,其中一些法规是按神圣的宗教条规来制定的。以宗教法规来规民事民案。如规定“火葬的柴薪不得用斧头削平”“, 不得在死者之前放置带没药的饮料”等等。这些规定似乎是无关大雅的琐屑之事,但《十二铜表法》却重其事地当做“神圣”大事,违反不得。很明显,这些法规带有宗教性质。缘何《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都具有宗教性? 这是原始氏族制残余的社会反映,也

是上古人类存在的原始宗教思想的顽强表现。思想观念,意识形态是顽固的,带有很强的因袭

性。不是一个新社会制度代替了旧社会制度,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的支配下,就能完

全彻底地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思想意识具有惰性。《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传

统观念与旧习俗做了继承,在法律条款上予以保留与体现。这对处于发展中的古巴比伦与古罗

马是消极落后的,因为传统观念即意识观念的延续性往往呈现出保守性。然而,二部法律接受

与保留传统观念却是现实主义的,可以争取与团结民众。任何社会具有先进思想觉悟的人都是

少数,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因循守旧是属情理之中。古巴比伦与古罗马

都存在氏族制度残余,人

们的原始宗教思想依然存在,反映社会现实的二部法律体现古代宗教思想影响是历史的必然。

因此二部法典的现实性与保守性同时存在。

第二,保留氏族制残余。古巴比伦与古罗马都处在奴隶制社会的初期,原始氏族社会的残

留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代表奴隶主利益的法律,即维护私有制经济的法律,如何去面对这

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公社残余? 是彻底荡涤氏族制度残余,还是对某些客观存在的氏族制

残余给予保留并加以法律规,这是《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所要考虑与应对的问题。

《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者,即古巴比伦的统治者采取兼容并蓄的办法,对某些氏族制残余

的现实予以认可并在法律上加以规。大家知道,古巴比伦基本上是属家庭奴隶制阶段,奴隶

数量不大,尤其土地占有制还未完全摆脱公社公有形式,氏族公社仍

残存。《汉穆拉比法典》接

受氏族制残余,在法律规定上予以体现。例如在土地占有关系上,国王对全国土地享有最高所

有权。土地公社占有仍占很大比重。耕地总数的83 %属公社占有,大部分土地是作为份地分

配给公社成员家庭使用。森林、牧场、池塘、晒场等都是公社集体所有。《汉穆拉比法典》第53

条、54 条都提及“公社”与“公社耕地”的法律问题。在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条款中处处体现家

长的特权地位,这是氏族家长制社会的遗风遗俗表征。财产的继承规定不超出家继承围。

这些都体现出法典保存了氏族制残余。此外《, 汉穆拉比法典》对刑罚规定得十分残酷。诸如儿

子殴打父亲要断其手指,养子不承认父母要割其舌。须知,刑罚的残酷性是原始氏族制的残余,

因为原始社会对敌人的惩办是严酷残忍的。这是当时的习俗。又之《, 汉穆拉比法典》还保留氏

族社会那种“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的惩罚办法。法典第200 条规定:“倘自由民击落穆什钦

努之齿,则应击落其齿。”这是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条规。法典第230 条规定,建筑师为自由

民建造房屋,如果工程不牢固,造成房屋倒毁,那么处罚的办法是“倘房主之子因而致死,则应杀

死此建筑师之子。”这是以建筑师之子的处死来抵偿房主之子的死亡。当然,建筑师之子可能是

无辜的,却遭此厄运。这就是“同态复仇”的氏族社会残余。有关“血亲复仇”在法典中亦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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