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的相关规定
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 议通过,1993年9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定。 《产品质量法》调整两类社会关系:(1)产品质 量监督与管理关系;(2)产品交换过程中的横向 社会关系。
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饮品企业环境质量合格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志
保健食品标志:在广播 广告中,应以清晰的语 言表明其为保健食品。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 以此区别同等类型, 但品质不同的非原产 地域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包括安全认证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电磁 兼容标志、安全与电 磁兼容标志。
中国名牌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是指 实物质量达到国际 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在国内同类产品中 处于领先地位、市 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居行业前列、用户 满意程 度高、具有 较强市场竞争力的 产品,其有效期为3 年。
二、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三)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四)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缺陷责任
(一)含义
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前提:缺陷+造成实际损害
(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 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 合该标准(针对“缺陷”产品)。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 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针对“瑕疵”产品)。 3、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 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针对“瑕疵”产 品)。
质量法律法规清单

质量法律法规清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是质量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强调了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法律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
其中包括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等。
当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这部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
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该法律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要求,以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工作对于保证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定了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为质量控制提供可靠的计量基础。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法明确了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促进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推动技术进步。
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规定了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以确保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
八、《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实施召回。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含义 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地域范围
产品质量法概念
• 产品质量法(products quality law): 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 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地域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 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在履行产品监督
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是管理、监督与被管理、被监督的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用 户及其相关第三人之间的,因产品质量问题 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 用户 4. 消费者 5. 受害者 6. 产品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1. 产品的含义 2. 产品质量的含义及分类
产品的含义
•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服务)
者与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争议处理
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含义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3.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产品责任的免除 5.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下面是CN人才网特地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22•【文号】主席令第71号•【施行日期】1993.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产品质量法

判决:
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 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 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 一项时,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 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 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 给原告何荣。 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 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 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 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判决, 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因此,让原告对被害人死亡事故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此外,本案 还应当判决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接受原告 退回不合格漏电保护器并返还货款。对原 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 具体指向,并且应当说明该某项请求是否 成立,以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然后 才是根据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确定其应承担 的赔偿数额。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知识他 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 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 《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有规定,生产者、销 售者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产品存 在缺陷。2、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3、产品缺陷 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1、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2、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3、 受害人的求偿权与现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四)损害赔偿范围 (五)诉讼时效和争议的解决
案例: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990年3月1日,何荣在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被告 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 格341.33元。同月3日,何荣又购买了一台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 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 该月中旬,何荣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1日晚9月30分左右, 何荣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何荣向上海市长 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 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5, 800元,两台电器退回,被告按退货处理。 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辩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 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 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上海无线电三 十三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亦是李志华触电死 亡的原因,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 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 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亦应负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 问题,不应负赔偿责任,可酌情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对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的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产者,⽣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除证明有法定免责条件外,应承担⽆过错责任。
⽽依本条规定,销售者在⼀定条件下,也要承担产品责任。
⼆、本条规定的销售者承担的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条件是: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项规定的销售者承担责任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是销售者须存在过错。
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个⽅⾯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为(即作为)⽽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个⽅⾯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为(即不作为)⽽使产品存在缺陷,⽐如不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
⼆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已经造成了⼈⾝、他⼈财产损害。
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这⼀规定,避免了发⽣因不能准确确定缺陷产品的⽣产者⽽使受害⼈求偿⽆着的情况,体现了对受害⼈利益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促使销售者谨慎进货,选择可靠的⽣产者、供应商,不经销隐匿、伪造⽣产⼚名的产品。
根据本法有关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如果销售者执⾏了这⼀规定,完全有可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和“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
3.对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证明销售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这⼀点与要求⽣产者承担产品责任是不同的。
对消费者来讲,因销售者的原因造成产品存在缺陷并致消费者⼈⾝、财产损害⽽引起的责任,既有损害赔偿责任⼜有合同责任,也就是两个责任存在竞合。
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产品缺陷的认定有极度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而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必将加剧缺陷认定的不确定性和混乱,但目前尚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
二、我国产品缺陷法律界定及其评析
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认定存在两个标准,即: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一般标准和是否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标准。
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方式逐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种产品要经历生产、运输、仓储、批发、零售等许多环节才能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把产品责任的主体仅限于有直接契约关系的当事人间,实际上大大限制了那些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在认定产品缺陷时,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主要根据产品缺陷的定义木身来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的结合,且以不符合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即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首先要考虑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则无缺陷,不符合则有缺陷。但如何衡量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没有标准,主要由法官白由裁量对于这一认定标准,我国立法借鉴了国外立法的经验,避免了因具体罗列缺陷种类而可能导致的法律疏漏。值得商榷的是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消费者。
产品质量法缺陷认定

产品质量法缺陷认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背景下,产品质量法针对产品缺陷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相应的认定程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产品质量法对缺陷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我国专门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如依法兴业、质量第一、谁生产谁负责等,旨在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该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进口、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产品。
二、产品质量法对缺陷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在正常或合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与该产品在正常情况下合理期望的情况。
缺陷可以分为质量缺陷和安全缺陷两类。
质量缺陷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如质量不稳定、使用寿命短、产品可靠性低等。
而安全缺陷则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三、产品质量法的缺陷认定程序当消费者认为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缺陷认定:1. 提供证据:消费者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照片、视频等。
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将对缺陷认定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2. 专业鉴定: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的行业监督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申请产品质量鉴定。
由专业人士对产品缺陷进行检测和鉴定,提供客观、中立的意见。
3. 咨询投诉: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相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
部门将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4. 维权途径: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情况不同,消费者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产品质量法的缺陷认定结果及责任追究在产品缺陷认定完成后,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做出以下结果:1. 召回产品: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对产品进行召回。
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认定

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产品缺陷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了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认定的相关规定。
首先,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产品缺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没有按照质量保证书、说明书提供的质量要求生产的产品。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如果发现产品存在与标准要求不符的问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认定产品缺陷。
其次,产品缺陷的认定程序也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要求产品缺陷认定的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要求:消费者在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后,应及时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出要求,要求对产品缺陷进行认定。
2. 认定程序:销售者或生产者收到消费者的要求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产品进行检测和鉴定。
认定的程序应当公开、公正,确保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认定结果:经过鉴定认定,如果产品确实存在缺陷问题,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货、换货、修理等。
此外,法律还对产品缺陷认定的责任主体作出了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销售者、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对其销售、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质量负责,对消费者提出的产品缺陷认定要求,应当积极回应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法律还对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有权向销售者、生产者或者进口者要求赔偿。
这就意味着,一旦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认定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保留好购买凭证,并及时进行检验和测试,发现问题后要求产品缺陷认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瑕疵可以主张多少赔偿

产品质量瑕疵可以主张多少赔偿花了钱购买的产品,每个⼈都希望它是完好⽆缺的,但是有些⼈却发现⾃⼰买到的产品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肯定是会觉得不太公平,要求商家对瑕疵品进⾏赔偿。
那么,产品质量瑕疵可以主张多少赔偿?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产品质量瑕疵可以主张多少赔偿据相关法律规定,产品瑕疵的话,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瑕疵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商⾏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按照合同约定执⾏。
产品瑕疵责任⼜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或默⽰的质量要求,⽣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
⼆、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区别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区别如下:1.产品瑕疵责任属于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2.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包括经营者做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瑕疵的存在;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流通、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3.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产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产品缺陷含义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为利于认定产品责任,确保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法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产品缺陷作出了如下两个方面的界定:即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本条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基本标准。
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这项法定标准来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个事实问题,需要根据每一案件、每种产品的情况具体分析,作出结论。
一般来说,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大体有以下情况:一是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儿童玩具),但因设计、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的危险”。
二是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如易燃易爆产品),但如在正常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危险”。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
即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例如,如果玻璃制品的火锅,由于结构或安全系数设计上的不合理,就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危及使用者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二是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
即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产品质量缺陷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缺陷法律责任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产品质量缺陷问题日益凸显。
因此,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缺陷法律责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缺陷相关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产品质量缺陷的定义与分类产品质量缺陷是指与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过程有关的缺陷,使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具备应有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根据缺陷的性质和影响程度,产品质量缺陷可分为外观缺陷、结构缺陷和功能缺陷。
二、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主体在我国,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
生产者指的是制造、加工产品并将其作为自己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销售的单位;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商家;进口者是指将产品从境外引进并在国内销售的个人或企业。
三、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种类与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主要分为三种:召回、赔偿和停产。
召回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后主动采取措施回收相关产品,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赔偿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停产是指监管部门在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时,可以立即责令生产者停止生产与销售。
四、产品质量缺陷法律责任的追溯期限追溯期限是指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缺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主张的时间限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缺陷的赔偿请求,一般应当在产品销售后两年内提出;如果产品的质量保证期或使用寿命明确规定的,应当在保证期或使用寿命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措施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法律制度,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责任主体;《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缺陷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等;《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则明确了召回程序和责任追究。
六、完善产品质量缺陷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缺陷法律责任制度,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法律意识;完善产品质量检测与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减少产品质量缺陷问题的发生;积极推动消费者组织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增加社会监督力量。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规定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立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在产品质量法中,有一系列与产品责任有关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与分类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商品与其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的规定不符合,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
产品质量问题可分为三类:一是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对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二是产品存在一般质量缺陷,经销商和生产商应当召回或者置换的;三是合同明确约定的质量问题。
二、产品责任的主体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商、销售商和服务商。
生产商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者直接导致产品问题的原因者。
销售商是指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的商家。
服务商是指提供相关产品售后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生产商的产品责任生产商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商应当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性、卫生性和质量标准,同时在产品使用中存在可预见的危险时,应当在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作出明确的警示或者说明。
生产商还应当对提供的产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四、销售商的产品责任销售商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销售商在购买产品后,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并在出售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如果销售商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销售商还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的退货、换货和维修等权益。
五、服务商的产品责任服务商在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服务商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售后服务信息,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维护、维修、更换等服务。
如果服务商未履行相关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消费者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的合法途径。
如何区分瑕疵和缺陷的产品

如何区分瑕疵和缺陷的产品很少有事情是能做到完美的,产品也是一样的,虽然很多的产品都是机器的操作完成的,但是其中也需要人工去操作的,这样一来产品会出现瑕疵或者是缺陷的现象,产品的瑕疵和缺陷也是比较常见的了,那么如何区分瑕疵和缺陷的产品呢?我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如何区分瑕疵和缺陷的产品一、两者的概念比较产品缺陷的实质是指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所具备的性能低于明示的产品标准,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瑕疵是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
产品缺陷关注的是产品的安全性,而产品瑕疵关注的产品的效用性,两者的明显区别是产品的安全性。
举例说明:电脑经常死机,手机不能正常通话,打火机打不着火,农药不能杀死害虫等等这些是产品瑕疵。
手机通话时漏电,食物吃了中毒,啤酒瓶开启爆炸,汽车挂前进挡时突然后退造成人员伤亡等等致使消费者或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则属于产品缺陷。
二、两者的具体区别1、两者的责任性质不同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专列产品责任一章,该法中的产品责任仅限产品缺陷责任,该法将产品缺陷责任定性为特殊侵权责任,生产者应当为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能指明产品来源的销售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则是指产品销售者就买卖标的物的使用性、效用性或其它品质对买受者承担的默示或明示担保责任,它属于民事合同中违约责任范畴。
故而从内容上说,两者责任的性质是迥然不同的。
2、两者的责任主体产品缺陷责任为特殊侵权责任,其责任主体包括:(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2)服务的者。
(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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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的相关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
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里状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虽已将产品投入流通,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
1.求偿对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其次,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2.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