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目的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探讨他的法律规定,以期揭示哲学与政治在法律领域的交织。
一、引言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是古希腊的哲学家、教育家、政治家,被誉为西方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在政治学、伦理学、逻辑学、物理学等领域都有卓越的贡献。
在法律领域,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规定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旨在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目的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探讨他的法律规定,揭示哲学与政治在法律领域的交织。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1. 法律的普遍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普遍适用的,它不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或事,也适用于所有人。
法律具有普遍性,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和出身。
”2. 法律的稳定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以保障社会的秩序与和谐。
他主张法律应当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不能随意更改。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具有稳定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和出身。
”3. 法律的公正性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当公平地对待每个人。
在《政治学》中,他说:“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它要求每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和义务。
”三、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原则1. 自然法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法律的基础,它源于人的自然本性。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说:“自然法是法律的基础,它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它要求每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和义务。
”2. 公正原则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当公平地对待每个人。
公正原则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
3. 普遍性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
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
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
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
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
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摘要】“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
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
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
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1、关于人、城邦的论述。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是正义的产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2、正义与善德。
人应该有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
3、关于什么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核心的所在。
他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守法)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
以及中庸之道及其标准,就是“取其中”。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就是正义的法律观,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事迹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约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古希腊哲学家,逻辑学家,科学家。
属于奴隶主阶级中的中产阶层。
亚里士多德总结了泰利斯以来古希腊哲学发展的成果,首次将哲学和其他科学区别开来,开创了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独立研究。
其学术思想对西方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
从十八岁到三十八岁—在雅典跟柏拉图学习哲学,直到柏拉图逝世(约前347年)。
这一时期的学习和生活对亚里士多德一生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在雅典的柏拉图学园中,亚里士多德表现的很出色,柏拉图称他是“学园之灵”。
公元前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三代师徒都是哲学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
前343年,亚里士多德应马其顿国王之聘,担任王子亚历山大的教师。
前336年,亚历山大继承王位,并开始东征,为亚里士多德从事研究工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前335年,亚里士多德返回雅典,创办了自己的“吕克昂”(Lykeion),或称逍遥派学校(Peripatetic School)。
该地原是“为训练新兵而建造的游乐场;它包括一座为吕克昂的阿波罗而建的神庙、许多林荫路,有树木、喷泉和柱廊装点着。
也许就是由于这些供散步的林荫路之故,他们学派获得了逍遥派这个名称,而并非由于亚里士多德本人喜欢走来走去,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喜欢一边走一边讲学。
他就在雅典这样住下讲学十三年”。
直到公元前323年(前323年6月10日亚里士多德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突然去世,甚至有人说是亚里士多德所害,这在时间上是否存在矛盾呢。
翌年亚里士多德逝世),亚里士多德被控以不敬神之罪而逃离雅典,一年后(前322年)他就去世了。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一)以正义论为核心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是从人开始讨论法律问题的,城邦显然是自然的产物,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很显然,和蜜蜂以及所有其他群居动物比较起来,人更是一种政治动物。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述
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述作者:陈睿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主要以古希腊自然法学说为代表。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把“正义,确立为法律的理想标准,以此论证奴隶制法律的合理性和永恒性。
”他主张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法律的实际意义就在于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律道德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的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因不同目的而运用。
自然法最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在自己的一些著作中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的论述亚里士多德生活的公元前四世纪,是希腊各城邦,特别是雅典的思想和政抬的动荡之秋。
亚里士多德在这期间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
他把“正义,确立为法律的理想标准”。
那么,“正义”又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说:“我们用‘正义’一词来表示一种道德状态,这种道德状态不仅使人们做公正的事,还使他们的行为和动机都成为公正的。
”他还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持整个社会的利益,保持从德行上说是社会上最优秀和最杰出的公民的利益。
因此,‘正义、一词还指在国家内创造和保持幸福。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两种:一是分配的正义,这种正义规定团体对个人的关系,它“表现在对荣誉、财富或其他任何可以在参加某个社会的人们之间进行分割的东西的分配上。
”也就是说,团体按照各人的能力及功绩来分配荣誉、财富以及其他文化利益,而刑罚也随各人的过失而予以分配、这种分配的正义,对不同的人按其不同的价值,按比例分配,分到的份额是和价值相等的。
二是平均的正义,这种正义在于以平等对平等,就是使社会上个人相互之间获得给付及反对给付的均衡原理,而使各个人相互尊重其权利。
它表现在对属于交换物品范围的东西进行平均分配上,主要是与个人的私人利益、民法契约领域有关。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是人类最原始的权利。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要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治优于人治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
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讲述了正义的理论,设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度,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
本文通过分析两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从而更加坚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关键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柏拉图是古希腊乃至西方文化历史中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
他一生有很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体现。
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有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度才可以实现正义。
在《法律篇》中他强调人类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并遵守法律,才能拥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否则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仅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还是教育家。
他一生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
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加注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认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得安乐稳定的生活,就必须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实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1. 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
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
首先他认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正义就是每个人坚守本分,履行职责。
其次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美好的秩序。
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宏伟蓝图和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蒋清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他的国家观、伦理观和法律观。
应当指出的是,在西方早期,法学并没有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中独立出来。
许多学者,包括亚里士多德都是从政治理论和伦理思想中来阐述自己的法律观。
因此,研究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必须与研究他的政治思想联系起来。
故笔者在介绍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之前,将简单介绍他的政治思想。
本文在叙述完每一个基本问题之后,将做出或长或短的评论。
一、关于国家与政体理论的概述和评论1.城邦观(国家观)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城邦”即现在我们所称的国家。
他的城邦观(国家观),笔者认为,主要是关于城邦的起源、性质、目的和理想状态四个方面。
关于城邦的起源。
亚里士多德以自然观来解释城邦的起源。
他提出了一个基本命题:“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认为从本性上讲,人应该趋向于过一种城邦的生活。
人类社会先有家庭(人的结合),然后发展为村坊(家庭的结合),最后到城邦(村坊的结合)。
家庭和村坊应该被看作城邦演化发展中的过程。
因此,在他看来,城邦(国家)的起源是自然的或说是人性的结果。
他认为,城邦是人性的“高级组合”。
笔者评论:这种自然主义的起源观符合人类的经验认识,与自然法主义的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起源观相比,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有朴素的优点;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论的国家起源观相比,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有具有人性的特点。
关于城邦的性质与目的。
对城邦性质的阐述,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政治思想,也即他是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研究国家性质的。
并且,性质决定了目的在《政治学》的开篇,亚里士多德即宣示:“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
最新-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精品
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历史上举足轻重的唯一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1]是理智的化身,[2]是人类的导师。
[3]他一生著述甚丰,为后世留下了极为宝贵的法律思想,尽管有一些难免打上时代的烙印,却也是后世研究古代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
笔者通观其相关著述,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亚翁的法律思想逐一进行简要探讨。
第一,亚翁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可以说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
探讨法律的本质,离不开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但亚翁与我们所奉行的马恩列斯经典学说不同,他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是一种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会团体,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
他说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种政治动物。
[4]城邦国家的建立是出于人类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则是这种需求的保障,因而,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正义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立法的最高依据。
同时,亚翁又说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赖于接受。
[5]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国家看成是基于人类滋生要求而结成的最高的社会团体,这种观点与后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大同小异,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的源头即是亚翁之理论,只不过卢梭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又对其进行了文采飞扬、逻辑严密的发挥罢了。
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法律,实际上被亚翁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且不依赖于接受,这种法律观与西塞罗的永恒法思想,霍布思、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极其相近。
尽管我们今天可能不尽赞同亚翁的论述,但试想在远古的古希腊时期,这种思想是多么的难能可贵!第二,亚翁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耀着真理的光芒。
亚翁对后世的又一大贡献,就是其法治思想,这也是人们特别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所特别看重的。
亚翁与其老师柏拉图不同,他并没有徘徊在法治与人治之间,而是旗帜鲜明的主张法治,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二、关于法律理论的概述和评论
1.城邦、政体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另外,从伦理学来看,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二分法”是经典的分类法,意义深远。当代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的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及其代表作《正义论》也深受其影响。
3.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关于政体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根据统治者的目的和人数两项主要标准,把政体分为两类六种。两类是指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在前者,统治者的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在后者,统治者的目的是牟取私利。六种是指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寡头政体和僭主政体。前三种属于正宗政体,后三种属于变态政体。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统治者为一人,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的统治者为少数人,共和政体和平民政体的统治者为多数人。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不同于他的老师柏拉图的分类,他的基本划分标准是统治者为公益还是私利,这鲜明的反映了他的伦理政体观。亚里士多德之后的思想家几乎接受他的政体观,特别夸大政体形式的作用,以致使政体问题成为西方政治学的一个主题。有人批判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是形式主义的,其实柏拉图的分类才是完全的形式主义,亚里士多德的分类考虑了伦理因素。而这种统治目的的考虑,类似于马克思主义的国体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当我们回溯西方哲学史,会发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在法学发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他的思想涵盖了自然法、实定法以及法律的目的等诸多方面,对于后世的法律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进行详细的探讨。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主要法律的性质、目的以及分类等问题。
他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其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客观性,是“自由的体现”。
他还强调了法律与道德、政治等领域的紧密。
在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中,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前提。
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法律制定的基本条件,因为只有在国家出现后,人们才能制定并遵守共同的规章制度。
他还强调了法律在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在他看来,法律能够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避免社会冲突,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他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智慧,而法律正是由这些理性和智慧所创造出来的。
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和反复斟酌,以确保其符合人类理性和道德标准。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我们不妨以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为例。
例如,在酒后驾驶案件中,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酒后驾驶行为违法,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且还违反了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
再比如伤害案件,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在偷窃案件中,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偷窃行为违反了公正和平等原则,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和评价,我们发现其对西方社会的影响深远。
他的思想奠定了西方传统法律理念的基础,影响了后来的许多法律思想和制度的构建。
我们也要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他对国家作用的过分强调可能忽视了其他社会力量的重要性。
总体而言,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
他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和评价法律的重要视角,也为我们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二、柏拉图
• 出身雅典贵族,受到良好的贵族教育,大约
二十岁时,开始追随苏格拉底。
•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受审并被判死刑, •
柏拉图逃往梅加腊避难,后来到各地游历。 公元前387年,回到雅典并创办了学园(或 称“阿卡得米”,Academy)。 公元前367年,柏拉图再度出游,到达锡拉 库萨,并将自己的理念付诸实施,但是却遭 到强行放逐。 公元前360年回到雅典,继续在学园讲学、 写作。 代表作:《理想国》、《政治家篇》、《法 律篇》。
三、亚里士多德
• 古希腊哲学家、科学家、教育家。 • 生于马其顿的斯塔吉拉镇,卒于希腊的
哈尔基斯。
• 亚里士多德是马其顿王家医师尼科马科
斯之子,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 的师傅。
• 公元前335年在雅典创办吕克昂
(Lyceum)学校,形成“逍遥派”,因 边讲学边散步而得名。
(384B.C.-322B.C.)
法理学专题五: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 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
• 公元前469年出生于雅典城的一个石 • •
匠兼雕刻匠家庭,自幼随父学艺,后 来当兵,曾经三次参战。 大约在40岁左右苏格拉底出了名,并 进人五百人会议。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不敬国 家所奉的神,并且宣传其他的新神, 败坏青年”的罪名被判有死罪。在收 监期间,他的朋友要帮他越狱,但他 决心服从国家的法律,拒不逃走,在 狱中服毒而死。终年70岁。
• 个人正义
(二)哲学王之治
• “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
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
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
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禄禄之徒,必须 排除出去。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 类都将祸害无穷。”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希腊文明造就了一大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中,亚里士多德无论是对自然科学,还是对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不朽的贡献,他在继承和发展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他的思想被后人所继承、发展。
因此,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人治古希腊是文明的发源地,希腊文明造就了梭伦、德漠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这样一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在继承和发扬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奠定了其后西方两千多年来的法律思想中法治主义的理论基础,成为法治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源渊。
在其后的中世纪、近代,以至现代的法律思想家中,都可以发现他的思想的巨大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产生(一)自然环境西方政治思想源于东南欧的古希腊,是学术界的共识,人类是在希腊开始进入科学、哲学和政治学说的领域的。
公元前6~前4世纪,在这个依存于海洋的世界中,哲人们即开始了他们深刻而又生动的政治思维,为后人建造了一座瑰丽的政治哲学宝库。
从地理环境来看,古希腊为航海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便利的交通,使亚洲的大陆文明在这个岛屿上培育出来。
而经过了城邦制度的历史变迁,政治思想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完整而系统的政治学说,是整个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高峰。
(二)古希腊时期政治文化的形成及其影响希腊人试图以法理而非伦理来调节社会,希冀能在现存的法定权利及义务的框架下,建构一种尽量不依靠”统治者”裁决的秩序模式。
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是古希腊城邦走向衰落的时代,他基于城邦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提出的法治理论是为城邦服务的,是为了挽救城邦的处境而设计的。
城邦以追求善业、达到正义为最高目标,于是城邦的善也就成了法律的最高目标。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通过《政治学》,可以看到奴隶制时代伟大的哲人亚里士多德对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政体的设计,其中包括当今时代热议的“枣弧形社会阶层结构”、民主政治建设、国防事业及对外政策,这些虽不是《政治学》一书的主要论述内容,但也足以显示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对后世的影响。
在此,仅以本人观点选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对《政治学》进行学习。
首先,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二、法治的内涵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
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
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
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演讲范文
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历史上举足轻重的唯一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1]是理智的化身,[2]是人类的导师。
[3]他一生著述甚丰,为后世留下了极为宝贵的法律思想,尽管有一些难免打上时代的烙印,却也是后世研究古代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
笔者通观其相关著述,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亚翁的法律思想逐一进行简要探讨。
第一,亚翁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可以说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
探讨法律的本质,离不开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但亚翁与我们所奉行的马恩列斯经典学说不同,他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是一种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会团体,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
他说:“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种政治动物)。
”[4]城邦国家的建立是出于人类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则是这种需求的保障,因而,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正义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立法的最高依据。
同时,亚翁又说:“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赖于接受。
”[5]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国家看成是基于人类滋生要求而结成的最高的社会团体,这种观点与后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大同小异,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的源头即是亚翁之理论,只不过卢梭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又对其进行了文采飞扬、逻辑严密的发挥罢了。
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法律,实际上被亚翁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且不依赖于接受,这种法律观与西塞罗的永恒法思想,霍布思、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极其相近。
尽管我们今天可能不尽赞同亚翁的论述,但试想在远古的古希腊时期,这种思想是多么的难能可贵!第二,亚翁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耀着真理的光芒。
亚翁对后世的又一大贡献,就是其法治思想,这也是人们特别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所特别看重的。
亚翁与其老师柏拉图不同,他并没有徘徊在法治与人治之间,而是旗帜鲜明的主张法治,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
文_学术探讨372摘要 :法治思想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精华之一。
他论证了法治与人治、良法之治与普遍守法的结合、法治不是由政体决定的,不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法治也不是法律自身的权威造就的。
法律的权威是由政治中的人们赋予的,法治是人们选择的结果——即信仰。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治;人治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学者、哲学家,其著作几乎涉及一切领域。
在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的基础上,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分析了法治产生的条件,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并探讨了影响法治的因素,从而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
亚里斯多德法治思想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为法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与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法治”的内涵历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这样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虽然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不同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概念长期无休止的争论,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但亚里士多德“法治”含义的思想延续至今仍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成为今天实行实质法治的评价标准,对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
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指出: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
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
……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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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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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内容提要]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伟大思想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可以说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
其代表着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的政治学、伦理学思想中包含大量关于法律问题深刻而精辟的论述,对现代法学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字]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政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伟大思想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可以说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
其代表着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的政治学、伦理学思想中包含大量关于法律问题深刻而精辟的论述,对现代法学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影响。
以下是亚里士多德的三个主要的法律思想:
(一)正义观
政治和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而衍生的礼法,可以判断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由此,亚里士多德首先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而社会特殊正义又被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尽管亚里士多德又赋予了“正义”平等的内涵,但不可否认这种正义仍然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阶级性,他的正义观也仅是奴隶主阶级的正义观。
(二)法律的定义与性质
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概念和性质作了许多阐述。
他认为法律是执政者规定的规
章,是实现城邦与公民的善的条件。
它作为一种中道的权衡,本身就体现了理性,也在基本层面上体现了正义。
(三)立法、执法和守法思想
1、关于立法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在立法方面主张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
而制定良好的法律就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者制定良法必须以联邦全体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
第二,良法必须是能够长期存在或是具有长远效益的法律,这样才算是有意义的。
第三,良法应能够在发展时间内进行修改来跟上时代的潮流。
2、关于执法的思想
于执法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执法者既要具有自身的智慧与魅力,更要严格遵照法律,提出“以法为据”,而不是按照执法者个人的意志进行裁决。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民主的一点苗头,主张法治并非抹杀所有人的想法,而是集众人之智过于个人之智。
3、关于守法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认为守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
可以这样说,法律想要生效,没有公民的服从,是根本做不到的。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从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
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
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
张莉《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述评》第12页
沈晓阳《论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类型的分析》第38页。